法制史个人血汗整理终极背诵笔记

法制史个人血汗整理终极背诵笔记
法制史个人血汗整理终极背诵笔记

09年法制史个人血汗整理终极背诵笔记(完整版)~~

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

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

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

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

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

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

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种:告诉和举劾。

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

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 眚 ,在秦朝被称为 不端 。偶犯在西周被成为 非终

西周时的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分析386页;

西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

西周六礼中的 纳采 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纳征或纳币 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

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立,至西周则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西周最高司法官名为大司蔻;

西周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均金,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束矢,

西周时首创五听。

郑国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其此谓之乎)的反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要分明哪句话是叔向说的,哪2句话是孔子说的,实际上把叔向说的话记死就行。

汉朝的《附益律》是为了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是为了抑制官吏随意提升品级,《上计律》是为了考核官吏业绩,《汉官旧仪》是规定官制的。

汉朝有传复制度即在审讯取得口供以后,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西汉被告的口供称为 辞服 。

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

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

曹魏律和大业律为18篇;晋律和北魏律为20篇;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义,宋刑统都为12篇,其中开皇律和唐律都为12篇500条。

北周规定流刑为五等,北魏增加鞭刑与仗刑,北齐北周继承使用。

宫刑的废除始于北朝西魏,北齐时最终废除了宫刑。北齐时正式设立了大理寺,大理寺由廷

尉扩大该称而成。

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封诊式(司法机关审案的原因,治狱程序等),法律答问(相当于后世的律疏),廷行式(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即判例);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单行禁条),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行为为:律,令,科(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比,格,式;北魏编有《别条权格》,东魏编有《麟趾格》,但是他们都是刑事法律性质,不用于隋朝和唐朝时期的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唐朝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性质),式,典。

唐朝私贱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唐朝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成丁的年龄为21-59岁;

唐朝还规定国有土地主要是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是永业田和部分宅地。秦朝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要注意区分不直和纵囚的含义。

西汉诸侯官吏与诸侯王接为一党为阿党;中央朝臣外附诸侯构成附益。

西汉的地方政权结构分为郡县2级,而东汉末年则为州,郡,县**,这是因为西汉武帝时设置的监察区州演化为了州;宋朝的地方机构分为路,州,县**。

晋律又名泰始律又名张杜律,以 刑宽禁简 而著称,也是三国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同行全国的成文法典。

北魏律是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而成,这个你可以这样记。综合比较,北魏律在指南上是在晋律后面讲的,你可以看成是 综合比较晋律 ,而取精用宏则可以想象为 取晋用宏 ,这样死也不会忘记了:)

北齐律是代表三国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法典,以 法条明审,科条简要 而著称。

开皇律就是以北齐律为基础制定的。开皇律的特点是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秦时的课→汉朝的科→北魏的格;东魏《磷脂格》,北魏始以格代科;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 式 为形式的法典。

晋律首立 准五服以治罪 的制度;八议在曹魏时正式入律,这个你可以记为 曹操这个王八蛋也就是曹王八对应曹

魏时八议 ;官当在《北魏律》时正式入律,可以记为 为官 因为官当制度是为当官的设置的,同时指南上也提到

官当也规定在陈律中;重罪十条规定于北齐律中;北齐时废宫刑,增加鞭刑与仗刑,并改廷尉为大理寺,大理寺在清末司法改革时被改为大理院。

三国南北朝时期首立死刑复奏制度与登闻鼓直诉制度。

北魏重枷,大仗逼供;南梁测罚,南陈测立。

封建五刑制度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

武德律是唐朝立法的开端,它以开皇律为基础;贞观律标志着唐朝的基本法典即告定型;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成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

隋朝流刑分为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即1000-1500-2000;而唐朝的流刑在隋朝的基础上长度提高了1000里,且要服劳役,即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唐朝和隋朝一样都是以500里相差,另外唐朝还有加役流(流3000里,加劳役3年)以作为死刑的宽贷刑;隋朝和唐朝的徒刑一样(1-1.5-2-2.5-3年分为五等各以半年相差);隋朝和唐朝的仗刑一样

(60-70-80-90-10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隋朝和唐朝的笞刑也一样(10-20-30-40-50分为五等各以十相差);

元朝改变了隋唐朝以来的笞仗刑,具体表现在仗刑分为67-77-87-97-107五等,笞刑则以7为起数分为六等即7-17-27-37-47-57,因此元朝这个变态的民族的笞仗刑一起分为11等。

唐朝时,借一般指使用借贷,贷一般指的消费借贷,因为古代都提倡帮助他人,所以借一般是指借去用,就象我们小时借别人橡皮擦一样,所以借指的 使用借贷 ,借来用以后,原物仍然存在,而消费借贷则是把别人的东西借来消费掉了:)有息的借贷成为出举,无利息的成为负债,这与我们今天的思维正高相反。

唐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管会同审理,成三司会审;派出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则称为三司史。

明朝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司会审,因为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明九卿会审指的是六部尚书与左都御史,通政使与大理寺卿。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遍敕开始于北宋太祖《建隆新编敕》

遍例开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南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遍《淳熙条法事类》,为元典章的形成提供了蓝本。

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南宋颁<庆元条法事类>时成为法定刑,至明朝时<大明律>正式入律,至《大清现行刑律》删除。

从夏商至三国南北朝时期,因**久远,指南和分析上只关注他们的刑事立法,而基本上没有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因此,关于刑罚制度我从宋朝时谈起。

宋朝的刑法制度包括折仗法,刺配刑,陵迟刑三种;

元代的刑罚比较残酷,主要的是讲唐朝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了以七为尾数,因而使笞杖刑由十等变为了十一等,还有就是它的烧卖银(杀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明朝是个变态的朝代,创设充军刑(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创设臭名昭著的廷杖制度;

清朝主要是发遣制度(比充军重的刑法,明朝发遣的只限于军官和军人,永远不得会原籍;清朝发遣的范围扩大,但是有机会返回)。

宋朝的监察制度(重要):监察御史(察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京外官吏,殿中侍御史(殿院的长官)负责监察廷殿内的官员活动,侍御史(台院的长官)负责监察中央百官。选择题可以出为:负责监察中央百官的是侍御史或者出成是某某的长官。

宋朝首立审判分离制度与翻异别推制度(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改换司法机构审理称为别移,犯人翻异不得过三);

宋朝在民事诉讼上规定了务限法(每年10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受理民事案件,其他时间不受理)。

在财产继承方面,宋朝有很大的进步,宋朝沿袭以前的遗产兄弟均分制,并且首次规定在室女可以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规定了户绝之家财产继承的办法(立继从妻称立继,立继从尊长称命继);元代法律始正视奸生子。

宋朝将一般卖卖称为绝卖,而将先预付后收取物价值的买卖称为赊卖;宋朝时对房屋的租赁称为 租,赁,借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 庸,雇 。与我们现在相反,真是郁闷!宋

朝的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贷指消费借贷(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使元代法典至定型;元典章以六部分篇是大明律的滥觞,大明律附载五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已经有先例,元典章不是中央政府颁布的而是地方政府颁布的.

在婚姻与继承制度方面,元朝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婚书是成立婚姻必备形式要件,同时,元代始为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明代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元代宣政院主管僧人刑民案件;大宗正府主管蒙古人案件。

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后来将律例合遍为一书,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和遍的先河;大明会典乃仿<唐六典>而做,其中的<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方行政结构分为省,府,县**,明朝刑部设十三清吏司,而清朝刑部设十七清吏司.

清朝秋审,朝审皆源于明朝的朝审;大审为明朝独有.

清朝顺治时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雍正时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时颁布<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集大成者;大清会典(编撰原则是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开始于康熙,终于光绪,经历康熙,雍正,乾隆,嘉靖,光绪五朝;则例自清朝康熙始制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在诉讼程序上,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徒刑案件由督抚作出判决(意即州县长官只能处理笞杖刑案件,督抚只能处理徒刑案件,其他案件都要上报更高级的机构审理);死流刑案件则要上报刑部;发生在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审理,由皇帝勾决。

发谴乃清朝独创,指南上说充军乃明创造,但是分析上说充军 存在于宋元,至明广为运用 。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琨)〉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历史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关于审级:清末为四级三审;北洋政府为四级三审和清朝一样;南京国民政府为**三审制,第**为法律审;

工农民主政权为四级二审制;抗日民主政权为**三审制;解放区民主政权为**终审制(大区,省,县**)。

立法指导思想:西周 明德慎罚 ;战国时期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一刑轻法,这样记!把开头几个字记死!什么时间都能想起来。);秦朝 缘法而治,法令

由一统,严刑重法 (缘法严,我是按缘法严记的,现在不知道多牢固,怎么也忘记不掉。);汉朝 德主刑辅 ;唐朝 德本刑用 ;明朝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逼教 :);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修宪法的指导原则为 大权统一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是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

领事裁判权以1843年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中;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以1868年在《上海洋径滨设官会审章程》中确立;观审制度于1876年《烟台条约》中确立;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颁布《十九信条》;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1912年颁布《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前期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并未施行)是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太平天国的刑罚分为枷,杖,死刑三种,死刑分为斩首,五马分尸,点天灯三种,由于战争,没有徒流刑;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叫做 合挥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立法权由 参议院 行使;而《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意即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在 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 三读通过,但是因为袁世凯解散国会,该草案并未在国会正式通过;《中华民国约法》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它取消了国会制,设立 立法院 ,在立法院成立前由 参政院 行使立法权。这一快很可能出选择题例如 规定设立立法院的是? 规定由参政院行使立法权的是? 下列哪些宪法是三读通过的? :)

《大清现行刑律》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大清新刑律》附录有《暂行章程》;《暂行章程》在北洋政府袁世凯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中被取消;北洋政府始引用大量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做为审判的依据。

规定五院制政府组织形式的是1931年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经济上采取 公营,私营,合作 三种方式的是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工商业贯彻 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的是《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实行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政策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在土地革命时期,《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前期的代表;《兴国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的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是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后期的代表。

《井冈山土地法》的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即把农民的土地也给没收了:)错误不可饶恕简直!2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3禁止土地买卖;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在《兴国土地法》中得到了纠正,但是另外2年未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有左倾错误即规定实行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的政策。

规定 浪费罪 的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设立 劳动感化院 的也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汉奸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物罪 规定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制度 都出现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管制刑 创设于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1.从周天子而下,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 各级诸侯等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种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的宗主周天子负责.

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宗法制度构成了

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

关于礼法:

1.(关于礼的大题,如果出到了,就按我下面的1,2,3点做答,怎么也跑不出这个范围,针对题目的不同,要有取舍的组织答案)概述:礼在夏朝就已经存在,西周经过周公制礼以后,礼有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当时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到了战国时期,礼逐渐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了解,答题不一定要答上去)

2. 礼指的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1)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2)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结为 尊尊君为首 和 亲亲父为首 ;具体的礼仪形式指的是五礼即吉凶军宾嘉这五礼。

3. 礼与刑的关系:A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奴隶制法律体系。(1)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2)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侧重于事后的处罚。B: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用。礼适用的是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平民百姓和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 意指不同的社会关系适用不同的礼,不同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这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相反,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处罚,对庶人更是如此,因为礼强调的是适用的等级差别; 刑不上大夫 指的是1制定刑法的目的不是针对官僚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庶人2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

关于法经

1. 魏国李奎制定。

2.内容: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制法经。

3.法经的内容:(1)在篇目结构上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2)在内容上1盗法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与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2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罪犯的法律规定3杂法重要规定了六禁④具法是关于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4.法经的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比较系统,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于西汉文景刑制改革

背景:西汉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改革提供了原动力,黄老学说的盛行和约法省刑的推行为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

改革内容:1.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改革了墨刑,濞刑等刑罚,意在从法律上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但是改革不尽理想,有由轻改重者(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死刑);2.景帝在文皇帝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笞刑数量,改革刑具,规定受刑部位,笞仗规格以及行刑途中不得换人等.

意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刑罚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关于西汉时的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

上请原则是汉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是中国古代一种影深远的特权法.

所谓上请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的司法机关处理,而应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于其减免刑法优待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指汉朝法律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都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减免刑罚的制度.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隐匿卑幼的死刑犯罪行为的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

春秋决狱

是西汉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它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指的是以春秋中的 微言大义 做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做为审判疑难案件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从而对案件做错裁判.它兼顾事实与动机是合理的,但是它片面追求动机,以心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又以儒家道德观念做为心的尺度则是错误的,往往在实践中带来任意比附,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法律制度

商鞅变法时 改法为律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 具律 改为 刑名 ;晋律增加 法例 因此在晋律中 刑名 与 法例 是并存的;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 名例律 。

准五服以制罪: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五服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不仅确定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法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 犯服制逾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凡服制逾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该制度确定了后世的法定亲等制度,影响直至明清。

官当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

八议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以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之罪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一.特点.1.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于法的统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12篇,500条.3.用刑持平,唐朝规定的刑罚比前代都大为轻省.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二.历史地位:1.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吸收了秦汉以来的立法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3.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超国界,对亚洲各国产生了重要影响,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大多参考唐律.

唐六典: 1.唐六典是玄宗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管制的政书;2 在形式上唐六典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以 以官统典 为原则,以 官领其属,事归其职 为修订方法,分为治,礼,教,刑,政,事职六部分;3在内容上涉及三省六部封建机关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官员选拔等各方面,并有关于各方面历史沿革的注释.4.意义:总结了有关的历史经验,成为记录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保辜制度:1.唐律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保辜制度.2. 保辜制度指的是在伤害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的,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 被害人在辜限外死亡的,加害人以伤害罪论.3.意义: 保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制度,它一方面力争正确确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辜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刑统: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在内容上, 宋刑统沿袭唐律疏义,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 宋刑统取法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朝的重法概述:

1.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为重法地.2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厉惩处犯罪的窝藏之家,消除盗贼犯罪的社会基础;英宗颁布重法,强调重法的追溯力,实际上以反逆罪惩治盗贼;神宗颁布<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3.后果: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用非常之刑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不仅加重了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次序,对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

折杖法: 宋太祖创设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注意:不是为宽待死刑而设立)。内容:1把笞杖刑折为臀杖2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3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④加役流折为脊杖并就地配役三年。意义:虽然使刑罚有所宽缓,但是仍然有弊端,如对轻刑犯的危害还是很严重。

刺配刑: 宋太祖创设刺配刑以宽贷死刑。

明大诰: 1.为了贯彻 刑乱国用重典 的方针,明太祖特创大诰,作为刑事特别法.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刑事特别法而颁行天下.2明大诰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4篇.3.明大诰的特点是滥用酷刑和将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4.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它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架空.

清朝以及清末法律制度

秋审制度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2秋审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3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以后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况处理.4.意义: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既有利于统一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又宣扬了统治者的恤刑德政,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

大清现行刑律: 1.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清末的日期都要记.每年都考.清末以前的日期不用记)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2.内容: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按六部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按其性质分为三十门; 3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在科刑④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将主体刑法确立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⑤增加了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新罪名3.意义:该法典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做更改,只是在局部和

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而已,在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上都算不上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特别要记住该法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而大清新刑律附的是暂行章程.还要搞清楚,古代中国的哪些刑罚在此法中被删除以及它的刑罚体系.)

大清新刑律: 1.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并为施行.2.内容:1在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条文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2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刑法学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制度等.3.意义: 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但是它同时又是同封建保守势力妥协的产物.

钦定宪法大纲1908由宪政编查馆制定;十九信条由资政院于1911年制定,它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都由修订法律馆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和编.具体的分工是修订法律馆负责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礼学馆负责亲属与继承二编.

礼法之争: 1.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等为首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2.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存留养亲,无夫奸,子孙违法教令,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3.理法之争的后果的法理派的退让与妥协,在大清新刑律中附加了暂行章程.4.礼法之争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代的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一.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贯彻 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的方针.2.在内容上.体现出封建法律专制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典编撰形式上.清末修律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颁行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没有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影响: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 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点奠定了基础3. 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现代化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 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帮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临时约法>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的权利.3.规定对临时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对袁世凯的限制体现在:1.继续肯定临时约法确定的责任内阁制.2.规定设立国会委员会,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的职权进行限制.3.限制总统任期.

中华民国刑法

概述:国民党政权以1928和1935年公布了2部刑法,1935年的刑法被称为新刑法。新刑法和1928年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由 客观主义 改为 侧重于主观主义 ,强调犯罪性质而非犯罪后果;由 报应主义 改为 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起保安处分制度。

1935年刑法即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是: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 从轻从新主义 ,但是保安处分采取 从新主义 和裁判后的 附条件从新主义 ,在空间效力上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

义为辅,兼取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法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从刑分为剥夺公权和没收.4.保安处分是新刑法中的专门一章.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次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以及有犯罪或妨害社会次序嫌疑之人。其方式有拘禁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与补充。

调解的原则是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一般是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的方式主要是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四种。调解的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以及其他善良方式习惯。人民调解制度意义重大,它有利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团结,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是人民司法的重要补充。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原则的发展:工农民主政权:分清首要和附和,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定罪→抗日民主政权: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障人权原则、反对威吓报复→解放区民主政权: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即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外交政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即对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制度、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方面做了规定。

转载请注明出自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中国最大的法律硕士网络家园!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考研论坛https://www.360docs.net/doc/b718995328.html,/,本贴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718995328.html,/viewthread.php?tid=32538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一、《魏律》—(《曹魏律》、《新律》) 1、“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将“具律”改学刑名,置律首 3、18篇体例 二、《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首立“准五报以制罪”的制度 三、“官当”首在《北魏律》和《陈律》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四、《北齐律》 1、《名例律》开始于此 2、规定“重罪十条” 3、最早确立12篇体例 五、《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 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 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谋大逆—图谋毁环寺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谋判—背判朝廷,投弃外国的犯罪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不道—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玉玺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义—杀本属府主、判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成父、祖妾的犯罪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成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 六、历代立法思想 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西周—“明德慎罚” 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主刑”、“法布于众” 汉朝—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唐朝—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宋代—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元朝—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明朝—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弻教” 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七、中央审判机关 隋唐: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审 御史台—监察 明清:刑部—主审 大理寺—复审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

1.夏商 夏标国家法终成;世袭划地公权立;夏法泛称为禹刑;刑罚适用讲宽恕;昏墨贼再加不孝;商继夏法有创新;法律总称为汤刑;诰命誓同习惯法;又增乱政疑众罪;三风十愆为治官;墨劓剕宫及大辟;五刑体系影响大;天罚神判显特色;监狱名称多陷阱;常规圜土临时台;商还称囹圄羑里。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家国一体宗法制;刑始于兵礼源祀;德礼政刑兼特色;自然经济为base。 2.西周 敬天保民为政治;明德慎罚来立法;穆王吕侯作《吕刑》;审案原则要记牢; 九刑含义有两种;刑书九篇刑罚九;周公制礼成礼典;亲亲尊尊更重要;礼刑关系要记住;出入礼刑可会考;宗法制度三原则;大小宗继承家国;三赦三宥和三刺;中正制宜罪两则;主要罪名有三种;政治财产和渎职;民事傅别和质剂;婚姻制度心头记;大小司寇听周王;刑民狱讼交金矢;断案辞色耳目听;五听审案开先河; 西周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言;同姓不婚为宗法;采名吉征期迎礼;离婚七出三不去;注:西周部分由于刚刚开始编,口诀里有些知识点有遗漏,不够详细,记得要对着分析看。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很动荡;礼崩乐坏不可挡;郑国子产铸刑书;乃是成文法滥觞;邓析竹刑晋之鼎;其中意义难估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网(囚)捕杂具; 六篇法律在其中;具法总则见最后;六禁之规在杂法;若问六禁是什么; 淫狡城(禁)嬉徒金;秦国连坐分户令;法变律原是商鞅 4.秦 缘法而治法一统;严刑重法令人惊;睡虎地云梦秦简1155;七五年律令及法律; 答问封诊式又廷刑事;罪名种类极繁杂;量刑原则却还行;死刑肉刑劳役刑; 财产刑又耻辱刑;责端脏共累教首;诬告反坐连坐广;中央司法当廷尉;断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美国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美国法 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普通法 美国法的渊源 衡平法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美国法的特点 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宪法的制定 宪法 1787年联邦宪法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原则 对1787年联邦宪法的评价 宪法修正案 《统一商法典》 商法 公司法 破产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社会立法 劳工关系法 社会福利法 刑 法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基本特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 联邦和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美国法

·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统一商法典》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7世纪初—1783年) (1)英国法在殖民地的生效 殖民地时期,北美各地被欧洲各国分割,法律极不统一。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英国的法律在各殖民地不同程度地生效,其表现有: ①在立法上,英国殖民者认为殖民地没有主权,不能要求和英国议会具有相等的立法权,而只能制定法令的细则。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案,须报呈英国枢密院审核,依据宗主国的法律高于属地立法的原则,如果该项法案与英国的法律相冲突,则宣布无效。 ②在司法上,殖民地没有独立的权力,英国王座法院掌握殖民地法院的上诉管辖权。 ③英国殖民者还通过任命总督,控制殖民地的行政权力。 (2)直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其主要原因有: ①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远,且缺乏运用普通法的法官和研究普通法的法学家。 ②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各殖民地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③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的排斥。 (3)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讲解学习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 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

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终审稿)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 串讲笔记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来到这里,一切从新开始…… 作为迈入大学生活的学生来讲,一开始,大学、社会对我来说都是很陌生的,甚至有时候觉得它们距离自己是那么的遥远。当前的大学生活除了孤独,就是对大量课余时间无法利用的茫然,整天过着一种教室——宿舍两点一线的生活,没有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做一个整体的规划。甚至没有正确的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专业。而经过这几堂《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在老师们的讲解和指引下,我开始慢慢地拨开眼前的团团迷雾,掺望自己的未来,开始重新认识自我和自己所选择的专业,甚至也开始构画自己未来的职业蓝图。我想在职业生涯中我的收获和体会是颇多的。 首先,让我学会了怎样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当然自己的兴趣、特长应该是第一位的。只有在自己所擅长的,并且所热爱的工作岗位上,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发挥自己的火热。同时职业的选择也必须考虑自己的性格,性格文静可适合一些安静,要求认真、细心的工作;而性格较开朗的可选择环境比较开放、活动性较强的工作。当然,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自己所学专业也是考虑的核心问题,只有学以致用,才有可能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所以我将自己的职业目标放在我所钟爱的经济领域。 其次,促使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学习。职业目标的日渐清晰,使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位,一旦确立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后,就会朝着这个目标奋进,更积极地学习,不断充实自我,使自己更多地具备职业目标对我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也有利于我们把握现阶段学习和工作的重点。从自己今后的目标中,找寻自己现阶段所必须把握住的东西,有重点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这门课程让我重新开始重视社会发展的趋势、考虑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甚至对每个人才所应具备的各项能力的要求。使我的职业规划能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让我们深刻地理解了职业生涯规划的内涵以及它对于我们未来生活的重大意义,也使我对职业有了进一步地了解,解开了我原来对职业诸多的偏见和迷团。听完他的两堂课,现在仍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在总体上,我觉得《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十分贴近我们大学生的生活,具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让我受益匪浅。

中法网笔记——法制史(最终整理版)

法制史 曾尔恕 中国法制史 (1)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1)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11) 【宋元时期的法律】 (14) 【明清时期的法律】 (1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17)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9) 外国法制史 (23) 第一节罗马法 (23) 第二节英美法系 (36) 第三节大陆法系 (57) 中国法制史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笔记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 ..................... ..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 .......... ..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 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 ........☆.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哀丧不婚

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 授课:北大法学院赵昆坡、人大法学院王琳霞,政法大学刘广安老师 说明: 1、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善于归纳,如历代法制指导思想、某某第一的容易考,有关民事、经济的章节一般不会考大题,可只做一般准备。法制史涵盖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二司法、三刑法、四民法和经济法,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是主要的,立法往往占一半以上,那些有争议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不出,学习中,应以这四个方面为纲、以年代跨度为纬,本着删繁就简、深入浅出、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基础知识和基本问题为重点掌握对象,同时、还应详尽掌握大纲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在清末以前,包括:1)立法情况(形式和活动);2)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职责、变更情况);3)其他代表性知识点。尤其强调立法,立法方面是我国法制史学界研究最为成熟而稳定的部分,因此特别重要! 2、按照200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样题的规定,中国法制史在综合考试中共占30分,分别是单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分析题10分。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3、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在考试中,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老师觉得绪论有些超出基本知识以外,若没有时间,这一部分可以不看。可在学完整个法制史后借本章回顾全部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不出大体,可能出小题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这部分内容在史学界已成定论,做大致了解即可);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4点 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出小题,非重点 1夏商:A王权神授B天讨天罚,一般了解 2西周: (掌握内容,比较有特色) A以德配天(一般了解);B明德慎罚(应重点掌握),它与后面的法制知道思想都有联系;C刑罚世轻世重“严打”,注意法条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 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 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三国 两晋南北朝时 期的法律制度

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 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 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 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 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 《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朝代立法思想立法成果夏商天罚神判 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西周xx-综-35,xx-综-32,xx-综-60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4、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春秋战国“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1、公布成文法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③邓析书“竹刑” 2、李悝《法经》xx-综-43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③历史地位:第

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3、商鞅变法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 ③分户令 4、法家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秦代“缘法而治”云梦秦简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两汉xx-综-44,xx-综-42,xx-综-61,xx-综-61“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篇。律、令、科、比文景帝废肉刑“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上请”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主要罪名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