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支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支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年以上,男性满50 岁,女性满45 岁。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六)、( 七) 、(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 、同时符合第(一)、第(六)项支取条件的,按第(六)项支取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容查阅“ 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住房公积金网页。

4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

三、办理程序: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 、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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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指南 (2017.12.1)

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人公积金卡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4、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5、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须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且购买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 6、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表。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凭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身承诺书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详见附件)。 3、宜昌西陵区及夷陵区房管局出具的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需办理葛洲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拥有三套(含)以上缴存人家庭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须在集资建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集资一套自住住房限提取一次。集资建房单位需提前将楼盘购房清册提供至中心,中心在办理集资房购房提取时将清册信息与购房合同上信息核对,一致方可办理。 5、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支用申请表。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收款账户为建房单位指定的集资房款专户。提取公积金手续由提取人本人来中心办理。如需由他人代办,请参照代办业务的有关说明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操作手册-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 操作手册

第一章登录 1.1 登录注册系统 1.个人用户首次登录,需进行信息注册,点击【个人登录】模块中【注册】按钮,直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信息页面; 注:已注册过个人信息的职工,可直接输入【身份证号/手机号】【用户密码】【验证码】后登录个人业务系统,不需要重复注册。 2.对于没有在中心预留手机号码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支付宝认证登录个人业务系统。点击其他登录方式支付宝图标,弹出确认授权弹窗,确认授权后跳转至支付宝登录页面,进入支付宝后授权即可实现支付宝登录。

1.2 注册页面 进入个人注册信息界面,按要求进行信息输入(红色星标为必输项),注册办理页面:填写用户信息,输入手机号,点击【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填写六位登录密码,检查无误后,阅读《网上服务条款》,点击【注册】按钮,系统提示注册成功,可用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码登录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注:1.输入的手机号码必须与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 2.登录密码为6-18位数字和字母组合。 1.3 个人业务办理页面 进入个人业务办理页面,页面上方为个人任务管理页面,包括【消息】、【我发起的】、【已阅】,左下方为“我的公积金”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汇缴明细以及进行提取业务申请,右下方为“我的贷款”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贷款情况和还款情况以及贷款申请。右上方的三个按钮分别为修改密码,关闭音效和退出系统。

1.4 忘记密码 1.点击个人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按钮,进入密码重置页面。 2.信息校验:输入姓名、证件号码和验证码,检查无误后点击【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可获取到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进入下一步。若信息验证不通过,可根据提示进行修改后重新验证。 3.信息验证通过,显示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点击【发送验证码】按钮,输入正确的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相关表格材料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谨以本文贡献给在北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人士以及广大HR同行,涉及到公积金的提取合并联名卡租房买房公积金账号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在你们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过程中减少周折,并请大家指正共同进步! 本文一律采用文档格式编辑,方便大家下载和复制! 第一项:公积金的提取 介绍:公积金的提取可分为订阅提取和普通提取,也可以分为租房提取和购房提取,而订阅提取和普通提取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直接使用公积金联名卡,后者是公积金管理系统内可以甄别的各大银行的借记卡(普通银行卡),下面先介绍提取的流程和方法,将在本文最后专门解答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第一类:租房买房提取公积金 一、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附件1),此材料涉 及到单位公积金编号和个人公积金编号,最好由HR 填写.

4.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于政策改变,北京市各区 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租房原因提取公积金的, 其合同和发票的开具方如果是房屋中介公司的话, 则目前只认可33家房地产中介,包括链家中天置 地等,具体哪33家可以到地委的网站查看,以前并 不对此做要求,只要发票真实他们就会受理,而且需 要注意的是,租房的发票需要提前到验证中心验证 真伪,并且要在验证是真发票的当天到公积金柜台 办理,当天不办理的,仍需要重新验发票,如果不是这 33家公司,则租房发票需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开据,才 能受理提取) 5.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下分为约定提取和普通提取,两种: 6.如果是约定提取,则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 请书>>(附件2) ,是红色两联,在首联的右下角”单位 预留印签”处盖章.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可以领 取到,无需提取清册. 7.7-1如果是普通提取,则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书>>,是绿色的三联,在第二联的左下角处盖章, 各 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可以领取到. 7-2 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各区县都可以领 取到.(提取清册需要在左上角盖章,每页可以填写多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具备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8)下岗失业的。 二、支取公积金提供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交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2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家住农村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1-6条中需提取和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7)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8)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9)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10)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交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交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11)企业因撤销、解散或破产无重组能力,对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由企业持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文件统一到中心办理。 (12)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13)调离本市的,须提交工作调动材料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14)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须提交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交《借款合同》,和上月还款凭证, (1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 三、支取金额的确定 (1)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以及下岗失业的,办理全额支取并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常见业务问答50例)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3-03-04 00:00:00查看次数:2727 次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六条好处:一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四是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五是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六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利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足额代扣职工应缴存部分,并把单位应缴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按时足额缴存至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四、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73124489.html,);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公积金业务指南【模板】

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办理程序: 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周一至周五对外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教职工可登录XX大学网站查询《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所需填写信息。首先登录XX大学首页【财务系统】,进入财务部综合信息门户,点击左上端【财务查询】→【财务信息发布】→【财务数据发布】→【个人信息发布】,再点击【个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号、工资账号】栏目,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号。职工根据查询结果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填写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单位名称填写XX大学(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三、公积金咨询电话: 1、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XX市公积金中心网站:****** 2、财务部工薪科咨询电话:******** 四、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1、工资收入证明请到人事部劳资科(中心校区明德楼B座519)办理; 2、公积金缴存明细请持个人身份证到相应的公积金开户银行打印。 3、贷款合同在校办盖章,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1996年1月前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入职员工开始缴纳公积金时间为起薪时间。 4、查询公积金余额请拨打公积金咨询电话:0531-12329。 五、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信息: 1、中心校区和趵突泉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2、千佛山校区: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建行营业中心3、非事业编制人员: 户名:XX大学 账号:********* 开户行:工行经十路支行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百度搜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网上预约”或者“提取”。 进入登录界面,凭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 选择“个人提取”-->“提取业务预约”。 选择提取原因和受理机构,然后选择预约提取日期和时间,点击右上角“提交”。 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操作手册培训课件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用户操作手册 版本号:2.0 2013.8

目录 1文档 (4) 1.1文档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读者对象 (4) 1.4操作概述 (4) 1.4.1 单位用户登陆 (4) 1 单位用户模块 (8) 1.1清册类模块 (8) 1.1.1 设立个人账户 (8) 1.1.2 注销个人账户 (10) 1.1.3 启封个人账户 (12) 1.1.4 封存个人账户 (14) 1.1.5 托管个人账户 (16) 1.1.6 办理内部转移 (19) 1.1.7 调整缴存比例 (21) 1.1.8 调整缴存基数 (22) 1.2公积金汇补缴业务 (24) 1.2.1 汇缴清册确认 (24) 1.2.2 汇缴缴款确认 (25) 1.2.3 一般补缴登记 (27) 1.2.4补缴缴款确认 (29)

1.3客户信息维护 (32) 1.3.1 特定用户管理 (32) 1.3.2 单位基础信息 (35) 1.3.3 单位关键信息 (35) 1.3.4 申请信息管理 (36) 1.3.5登陆密码管理 (38) 1.4支取业务办理 (39) 1.4.1离退休支取(单位) (39) 1.4.2特殊销户支取 (40) 1.4.3支取记录复核 (42) 1.5单位业务查询 (43) 1.5.1个人账户查询 (43) 1.5.2账户设立记录 (44) 1.5.3销户记录查询 (46) 1.5.4启封记录查询 (47) 1.5.5封存记录查询 (49) 1.5.6托管记录查询 (50) 1.5.7内部转移查询 (52) 1.5.8比例调整记录 (53) 1.5.9基数调整记录 (54) 1.5.10汇缴清册查询 (56) 1.5.11汇缴缴款查询 (58) 1.5.12单位缴存记录 (59) 1.5.13补缴清册查询 (60) 1.5.14补缴缴款查询 (62) 1.5.15撤销缴款记录 (64)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2016兰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指南 为规范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2月 修订)》(简称《规程》)于近日制定出台。《规程》中明确指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13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对对应情形 下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及手续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1.离休、退休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无退休证明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给予办理。离、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并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不出具单位介绍信。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注明代办人的身份证信息,如果是继承人办理的须 注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与死亡职工关系)、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中的任意一项)。提取额度为全额销户提取。 3.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资料分别为:偿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还款期内部分提前还款的,按照中心贷款操作规程中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的规定办理,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属于全部还清后再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的凭证;偿还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申请本笔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加盖银行业务鲜章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等等。贷 款本息总额;还款期内冲还本中心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视同提取额合并计算。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 本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 月以上,并且从未以本条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个人住房公 积金贷款。提取范围为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在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

以广州为例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指南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9、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 市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东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三乡办事处、小榄办事处。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单》,申请人签名确 认 ↓ 中心后台将提取金额转帐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办理时间间隔: 除租房提取和委托自动转账外,以其他情形办理的非销户提取,每次提取必须相隔半年或以上。住房贷款购房已办理委托提取自动转账的,将每三个月自动划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预约提取: 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73124489.html,预约前来办理提取手续时间,职工经成功预约并在预约时间到达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场所,可以免排队办理公积金业务。 非销户提取 (1)一次性付款购房 提取条件: 一次性付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发票开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购买外市自住住房的,在房地产权证出证之日起两年内只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中心收取所需资料原件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所需的资料: ▲购买一手房提取 1、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销售登记备案表或房地产权证; 2、购房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购买二手房提取 1、房地产权证; 2、二手房转让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可以在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所需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关于加快推进吴江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通知》(吴政办〔2010〕123号); 4.《关于开展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10〕15号); 【单位缴存】 一、缴存范围 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需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或电子文档,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开户)。 三、缴存公式 1、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 注: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基数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缴存比例 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单位同类人员当月工资×单位同类人员缴存比例 四、基数比例 1、基数 根据苏房金吴[2010]15号文件规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高不得超过10100元。 2、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住房公积金客户操作手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房改资金归集方式的调整和房改资金前台业务核算模式的升级的要求,规范新应用程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了解和掌握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方法,编写本操作手册。 自200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前台业务按照本手册述及的操作流程办理,现行操作流程中如有与本手册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手册为准。概述 住房公积金前台交易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预缴、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并户、支取、销户、结息、查询等操作系统。前台操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柜员、结算柜员和代办银行的出纳柜员共同完成。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建行大连分行住房金融部与工行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代办。 新应用程序投入使用后,管理中心在代办银行开立一个公积金帐户,各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一级帐户和职工明细帐户。代办银行不再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户核算,只承担为管理中心收付款项和记帐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具体业务均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和解释。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开户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 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联,审核窗口、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同时持申请书二份、营业执照(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及缴交人员明细表到管理中心审核窗口办理。若启始缴交时间与开业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单位经批准开户后,由审核柜员录入其基本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单位将已审批录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结算窗口联、单位联)传递给公积金结算窗口,由结算柜员复核录入。复核无误,进行开户操作,并打印“单位公积金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如需开立预缴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联,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交公积金结算窗口进行开户操作。 单位预缴户与公积金帐户必须指定同一代办行,预缴户存款只能用于缴交公积金。预缴户使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单位决定开立预缴帐户前应当仔细阅读开户登记表上的说明,一经开户,应当遵守表中各条款的约定。 公积金结算柜员按照《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进行开户操作,生成单位预缴户帐户,并打印“单位公积金预缴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的单位联一起返给开户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即可开立职工个人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三,一式两联,公积金结算窗口、单位各一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特别提示:除死亡销户支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业务外,其他提取住房公积业务应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三个工作日到帐。 一、销户提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提取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有效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调离本市不需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需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 3、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需注明外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开户银行、账号、开户名称);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出国、出境定居的1、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港、澳、台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写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余额低于20000元(含)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格式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如死者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明原件;余额高于20000元的,出具公证书或法院相关文书原件;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5、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可为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殡葬费收据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6、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 二、部分提取: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部分提取手续: 提取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购房商品房 (凭产权证)1、或、契税发票或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原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论述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简化提取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界定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申请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三、注意事项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签约业务,只办理委托提取终止业务。已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每季度自动划款。 (二)已经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由其经办人员通过单位版软件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未申领单位版软件密钥的,需前往国管分中心申领密钥后再行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单位版软件办理的,须向国管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前往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1)及本通知有关要

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法大全

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提取方法介绍 2011年02月28日16:27腾讯·大渝网 购房公积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自建住房公积金提取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14.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第1、2、6、7、11、12、13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符合第1、10项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和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申请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在贷款偿清之前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可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操作手册----单位用户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 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 1文档 (2) 1.1文档目的 (2) 1.2适用范围 (3) 1.3读者对象 (3) 1.4操作概述 (3) 1.4.1 单位用户登陆 (3) 2单位用户模块 (6) 2.1清册类模块 (6) 2.1.1 设立个人账户 (6) 2.1.2内部转移、转入托管 (13) 2.1.3封存启封个人账户 (17) 2.1.4调整缴存基数 (20) 2.1.5调整比例 (23) 2.1.6退多缴公积金 (26) 2.1.7汇缴登记 (28) 2.1.8补缴登记 (30) 2.1.9单位注销 (33) 2.1.10撤销登记 (33) 2.2查询功能 (36) 2.2.1单位客户信息查询 (37) 2.2.2单位个人公积金帐户查询 (37) 2.2.3个人客户信息查询 (37) 2.2.4个人公积金帐户查询 (38) 2.2.5个人公积金明细帐查询 (38)

2.2.6查询单位帐号余额 (39) 2.2.7联名卡信息查询 (39) 3、单位缴款 (39) 3.1缴款方式及缴款: (40) 3.2“财政单位”缴款入暂收账户 (40) 4、特别说明 (40) 1文档 1.1文档目的 本文档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用户对系统的操作进行了解和熟悉。作为系统实现重要的

一部分,操作手册是用户快速掌握并使用本系统应用的重要依据。本文档涉及各功能子系统的操作描述和图示说明。 1.2适用范围 本文档提供了清册类、查询功能等模块及其子模块的使用说明;对前述中的模块进行应用,应遵循本文档进行操作。 1.3读者对象 本文档的预期读者为企业用户及公积金中心的操作人员、管理员。 1.4操作概述 单位用户登陆窗口如下图。 图表 1 登陆窗口 1.4.1 单位用户登陆 单位用户登陆,输入单位客户号和口令点击登陆按钮进入系统。客户号是12位数字;密码是英文和数字的组合,密码可以通过小键盘选择输入或电脑键盘直接输入。登陆成功显示如下窗口: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其业务主要包括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为保证员工公积金业务顺利办理,保障员工权益,现将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提示如下: 一、开具公积金证明 1、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登记并留本人联系电话。 2、总厂人力资源部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单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盖章工作,员工于第五个工作日以后(含第五个工作日)的时间,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总厂人力资源部取证明。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员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房产共有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需偿还代还款本息或分期付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不超应还金额或分期付款当期实际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分期付款最后一期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发票(银行开出的当月还款明细加盖公章)、契税完税发票、分期付款发票、贷款合同;若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配偶单位证明。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公积金,申请使用公积金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准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 (三)、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新旧房屋有差价的可以申请提取不超过新旧房屋差价的公积金。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回迁协议、缴款单据。 (四)、职工参加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或集次建房的,经过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并经中心批准后,参加购房的职工在购房一年内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单位申请、建盖该经适房或集资房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员名单。 (五)、职工已经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办理注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离、退休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转移证明。 (六)、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户口在昆明户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满两年或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男职工已满50岁,女职工已满45岁;户口不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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