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河南省发改委

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河南省发改委
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河南省发改委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

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为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煤电供应形势,迅速扭转电厂存煤持续下降、电力供求矛盾更加突出的不利局面,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煤电运供应。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9]32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省政府“保电度冬百日会战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煤电运保障工作组织领导。继续保持煤电运保障应急状态,成立河南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全省煤电运的统一指挥、联合调度、部门联动。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千方百计缓解当前煤电紧缺矛盾,全面完成“保电度冬百日会战活动”各项目标任务。

二、千方百计增加电煤有效供给。各煤炭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潜能,实现满负荷生产。全省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春节期间坚持正常生产。承担电煤生产任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企业,在未能完成电煤保供调度任务的情

况下,停止煤炭洗选,原煤优先保证省内电煤供应。各煤炭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矿井检修,确需全矿停产检修的,需报联合调度办公室备案,因检修影响的省内电煤供应量,要在一个月内补足。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整顿验收及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验收合格的30万吨/年以上矿井和被省煤炭骨干企业整合的矿井等,按照隶属关系,当地省辖市政府和省煤炭骨干企业要立即组织生产。已符合条件申请验收或正在验收煤矿,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和市县完成验收工作。

三、合理有效配置煤炭资源。省内煤炭资源要优先保证电煤需要,优先保障电源支撑点电厂、高效环保大机组和供热机组电煤供应。各煤炭和发电企业要兑现2010年省内电煤供应合同。实行电煤外采量和发电量挂钩制度,鼓励发电企业多方开拓煤源,加强省外煤炭采购工作,对购省外煤炭较多的发电企业,在发电量计划安排方面进行倾斜。确保一季度全省采购省外电煤不少于900万吨。

四、严格执行电煤保供调度通知。各煤炭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数量、时限、去向,不折不扣执行电煤保供调度通知,对电煤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炭项目建设、后备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不按时执行电煤调度计划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当年内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和省财政资金,

两年内不得开展煤炭项目建设。将电煤供应情况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与经营者年薪挂钩。建立煤电互保机制。对于电煤保供调度通知执行好的煤炭企业,在年度铁路运力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电煤供应宽松时期,对省内电煤合同执行好的发电企业,在年度发电量计划上给予优惠,并增加省属煤炭企业重点合同供应量。未完成省内电煤合同的发电企业,相应调减其发电量和省内重点合同量。

五、保障电煤铁路和公路运输。铁路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运输调度组织,加快车辆周转,科学安排运力,对发电企业提报的电煤追加计划,优先安排。迎峰度冬期间,确保全省统调电厂日均火车煤到煤量不少于10万吨。按照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保障电煤运输车辆畅通的通知》(豫交运管[2010]1号)要求,各级交通、公安管理部门要对电煤运输提供便利,对持有“保电度冬百日会战活动”通行证的运煤车辆简化检查程序,缩短检查时间,快检快放,严禁重复检查和重复处罚。要做好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准备,做好交通疏导,确保公路运煤通道畅通。

六、优化电力运行调度。实行煤电联合调度,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的作用,优先调度存煤较多、进煤有保障的电厂发电。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煤矿、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等重要用电需求,特别是要把居民生活用电放在第

一位予以保障。指导工业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班次和作息时间,有效错峰让峰。确保春节、“两会”期间电力供应。

七、鼓励发电企业满发多发。迎峰度冬期间,各发电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调度工作纪律,按照调度要求,确保机组满发。一季度,以省发改委核准的月度计划为依据,实行发电量按月平衡、按月结算,超发电量按批复电价优先结算,后期不扣减。严格执行《河南省电网统调发电企业电力调度考核办法》(豫发改运行[2004]1349号文件),发电企业非计划停机,必须经联合调度办公室批准。缺煤停机纳入非计划停机进行考核,机组停运期间少发电量从年度基础电量计划中扣除,并实行发电企业与所属集团公司利益挂钩机制。各自备电厂优先用于满足社会用电需要,凡自备电厂出力不足的,省网不予补偿。建立发电企业处罚机制。在全省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对不服从调度命令停止运行3个月以上机组,坚决予以处罚。要重新发电的,按照新投产机组履行并网手续。机组关停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停机组补偿政策。

八、严格督促检查。省煤电运联合调度办公室建立煤电运情况报告、集体会商,工作通报、考核评价、督查督办“五项工作制度”。对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煤电运保障情况实行日监测、日调度、日报告;每周召开一次部门例会,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应对措施,组织统一行动;对电煤保供计划、机组运行情况、各省辖市电煤和电力

保障情况等及时通报;及时跟踪工作进度,做好考核评价,完善奖惩机制;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督办重要问题的解决。对于拖延、推诿、执行不力的单位,严格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整规办[2008]1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商务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各银监分局、隶属海关(办事处),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 评定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信用企业,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以企业信用为重点,评定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通过树立信用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探索和总结适合我省的企业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全面地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类,金融类,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示范单位信用评定以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基本行为准则,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定内容,以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各类经营活动及凭借信用的借贷活动中能否诚实守信,做到遵法守规、履约尽责为评定依据。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 问题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9]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商务厅、工商局《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解决我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我省部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出现了一些影响稳定发展的问题。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我省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巩固改革成果。工商体制改革和市场办管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在既定的政策框架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 (二)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碍科学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解放思想,用开放和创新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生活。各级政府要关心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职工的生活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持职工生活水平基本稳定,解决好市场办管脱钩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四)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多措并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解决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问题的具体措施,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

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任何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2]5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2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困难 企业帮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工信〔2012〕5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

纠风办、政府国资委(局、办)、地税局、政府金融办、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1.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环节的各类收费。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2.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优惠政策,对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要给予倾斜支持。 3.开展“六乱”集中整治活动。突出困难行业和困难领域,集中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坚决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施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4.缓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前,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5.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2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5]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 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 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 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 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 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 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 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 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 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 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 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本条只适用于司法鉴定 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九、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 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 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十、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 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 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 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 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十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 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 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 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等信息,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 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 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十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23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0一一年八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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