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大家好,我们今天介绍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从程序思路来看一看,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里边三个重要的制度。哪三个?一个关于告状的资格问题,什么情况下你可以当原告,你可以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这是一个资格问题;第二个是期限,多长时间之内能告,要解决一个打官司的期限问题;第三个,复议机关或法院把案件审完了以后的裁判方式,它根据什么情况作出这样的判决和那样的判决,按照这个发展顺序来看,从程序角度来讲三个主要问题。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第一个资格。不是所有人都能打官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都有一个原告的资格问题,当然复议里边叫申请人,行政复议里叫原告,我们就简单地把它通通称之为“原告”。原告不是所有人都能当,他一定是有条件的,因为诉讼也好、复议也好,说到底是一个私权利的救济制度,所以在传统上叫各人自扫门前雪,问题是这个雪是不是你门前的,所以它要解决一个资格。

这个资格一条总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他必须是与被告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是利害关系人,如果告状的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你就不能告,只能是这样一个利害关系人来告,这是一个最根本的,也是最合理的标准。通俗地讲,各人自扫门前雪,如果这个雪是你门前的,你就能当原告,但如果这个雪是别人门前的,对不起,你不能告,只有隔壁那家人能告,所以他有一个资格,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同样我们用现代的词汇来讲,它就叫法律上是利害关系人,这个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总的标准,但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就很有意思。我们先来看一个形式标准。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诉讼原告人的X围

第一个,原告的X围,主要是哪两类人可以当原告。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谁当原告?第一个要看你告的行为,我们叫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什么,作为诉讼标的,你打官司要告这个决定,这个决定就成被诉行为,这个被诉行为,在原告被诉行为的相对方,什么意思?一个概念套一个概念,但法律只能这样,它很精确、很精准让我们来解读,什么

叫相对人?行政机关作的这个决定、这个行为,是针对着你来作的,你就是相对人,相对方,如收你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收你的个人所得税,它征税的决定,相对的是纳税人,一般来讲,抬头上写的谁,谁就是相对人,说X三你今年应该交纳多少所得税,这个征税决定针对的是X三,所以X三就是这个征税决定的相对人。

同样,许可证,你要去申请一个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行政机关说对不起你不合格,我不给你,不给你,他会说我不给谁,他会告诉你,你要的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不给你,拒绝你的这个行为是针对谁?它针对的是李四,所以李四是相对人。在所有的当原告的资格当中,具备原告资格的第一类人是被诉行为的相对人,相对人肯定是利害关系人,你这个决定是对我作的,我当然是相对人,我是相对人,我就有资格去告你这个行为,这是第一类。

第二,从形式上来讲还有第二类人,这个第二类人经常被人忽略,他不是相对人,但他也有利害关系,我们叫其他非相对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在作决定的时候,并没有把你作为对象,但实际上它涉及到你的权利,我们把这个叫做非相对人,他不是相对人,不是相对人一般来讲不会有利害关系,但这个话只能讲一半,不能讲绝对,有的时候即便不是相对人,也可能权利义务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涉及、所调整、所侵害。

我们来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看看,什么叫做非相对的利害关系人?如行政机关扣押当事人一批走私车辆,它扣的时候,扣押清单上没有写车主,买这批走私车这个人、公司的名字,它扣押清单上的抬头是写买走私车的上家,另外一个公司,它卖给你的,你把钱已经付给他了,你把车开回来被当地公安机关了,它扣的时候写的扣押清单的时候本应该写你的名字,写当地公司的名字,它不写,它直接写上一家公司,写另一家走私公司的名字,因此在扣押决定书当中就没有你的名字,你就不是他的相对人,但你的车却被他拿走了,这就叫非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审批也有这个问题,如这个县城里边的这两家是邻居,这块地是我的,那块地是你的,然后这家单位到规划局去申请说我要建一个楼,规划局批了,同意你修一个楼,然后给你划一个面积,这个面积伸了一个角出来,把邻居的地占了一块,你是申请人,你向规划局申请,规划局是审批机关,你们两个人就把这事情做完了,但那是我的房子,我的地被你占了一个角,我不是规划审批的相对人,但我的土地使用权被你侵犯了,这就叫非相对的利害关系人,这种人也得给他告状的资格,这是毫无疑问。所以不一定都是相对人,大类来分,分为相对人,相对人肯定有利害关系,他能够当原告,但你也不能排斥不是相对人就不能告,不是相对人能不能告,看不是相对人的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如果他没有利害关系,当然

你也不能告。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诉讼原告人的特殊情形

具体来讲,在原告资格上,我们现在已经明确的,除了相对人以外还有几种具体的特殊情形,这个在司法解释里边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看这几种人也可以作为原告的。

第一种,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你不是相对人,但这个行政行为和你的相邻权和你的公平竞争权有关,那你就可以当原告,这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边作了规定的。什叫相邻权?你不是相对人你有相邻权,其实我刚才举的例子就是相邻权,我的地,你是我邻居,你去申请一个规划,然后这个规划批的时候,把你建房子的一个角批到了我的地上,我的权利就被你侵害了。阳光、通风、道路通行权被阻碍,他是申请权、相对人,你是审批机构,我就是其他非相对人,但我的相邻权被你侵害,所以凡是涉及到相邻权的我都能搞,这是第一。

第二,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也是一种权利,但我参与了这场公平竞争,我认为我的公平竞争的权利被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侵害。我举个例子来说明,有一条中巴线路的运营,我要发一个牌照,一个运营XX,从到XX一条中巴线路,20家公司来竞标,来参与这线路的运营资格,我只能给一家,有19家会被刷掉,我只给一个牌照,但来了20家,这20家都报了名,然后进入竞争程序,它进入了竞争程序以后如果它认为在竞争过程中行政机关在牌照的审核发放过程当中是违规的,其他19家都有资格当原告,没拿到牌照的,为什么?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平竞争,当然它是不是侵犯了权利,那要法院去审查,但至少它有告状的资格,因此这个地方我们需要画两条线:第一条,我现在要拿出这个牌照的营运XX出来竞标,来参加报名的就20家,因此20家以外的其他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也好、外国公司也好,谁也好,凡是没有参加竞标的,没有来报名的这些公司不能当原告,不能说,我这儿发一个牌照,然后全国的公司都可以当原告,那不是,你根本就没有参与竞争,你没有参与竞争你就没有公平竞争权的问题,这是第一条线。第二条线,凡是报名参加公平竞争的这20家公司里边,如果其他最后没有拿到牌照的这19家公司都有资格当原告,因为它已经进入了竞争程序,所以,它就有一个权利问题,这是第一种。

第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这个和诉讼有特别大的关系,首先是行政机关决定,然后是行政复议,最后是行政诉讼这三个环节,如果在原来行政程序当中,在行政最初的环节当中,这个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它也

没有进来,它也没有利害关系,但在行政复议当中把它扯了进来,如把他追加为第三人,这个行政复议决定对他就是有效的,因为他的权利就被行政复议所涉及了,这个时候你当然要允许他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去告了,原来在最早的行政处理环节和我们没关系,但到行政复议程序当中,把我的权利涉及了,把我列为了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你这个决定就和我有关了,所以我要对你这个决定不符,那我也可以当原告去告你,这是第二。

第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这是受害人。在很多行政处罚决定当中都是这个问题,一个受害人一个加害人,这个加害人当然是被处罚人。如环境保护,工厂排污侵害了农民的权益,环保局去处罚工厂,就这么三个,农民、工厂、环保局,农民是受害者、工厂是加害人、环保局是主管机关,环保局去查处这个案件,查完了以后环保局轻描淡写地就走了,然后这个农民不干,农民要求加重处罚,环保局作了一个决定,处罚了工厂,工厂不服,把环保局告了,这是第一种可能,工厂成为了原告,环保局成为了被告。但反过来,如果这个决定里边,农民认为处罚是对得或处罚是不够的,还应该加重,应该让这些企业都关了,农民可以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责任,农民去告环保局,要求环保局去加重处罚工厂,农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性质就变了。受害人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这是我们刚才举的一个例子就很好地说明农民在这个地方是可以当原告的。

第四,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一些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或被行政复议所撤销了,被撤销或变更了,它原理和我没关系,但撤销了就影响到我的利益,或它要不变更我觉得无所谓,但是它要变更了对我就有利害关系了,这个时候我可以作为原告去告撤销行为或变更行为,它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些都会发生利害关系,这几种情况是作为一个过去我们在实践当中判断起来比较难、争议比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后来作了一个司法解释,一律把这个问题就明确了。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一)行政复议期限

第二个问题,关于期限。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中有一个期限的问题,是告状期限的问题。第一个,行政复议的期限。当事人在多长时间之内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当行政机关决定作出以后,你告状的时间有多长,我们过去有一句老话,“权利不用,过去作废”,这在诉讼和复议当中非常典型,你要不告,过了这个时间你就不能告,因此,这是第一个问题,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的期限为60天(2个月),60天之内你可以告,你要不告,对不起,

过期你就不能告,这就叫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但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果超过60天的除外,法律期限更长的,有的规定三个月的,三个月之内你可以告,那好你就三个月之内告去,但如果法律规定比60天还要短就按60天。我们按照今天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最低期限是60天。

(二)行政诉讼期限

第二,行政诉讼的告状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行政机关的不服,直接把它告到法院的,叫行政诉讼的。还有一种,经过了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到法院的,如果属于经过了行政复议不服仍然要告的,它的诉讼起诉期限就只有15天,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期限,在15天之内你要上告,15天过了你不告就不能告,这是一。第二,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我根本就不经过行政复议,我对你的决定不服,我直接告到法院,这个期限是三个月,按照三个月的期限来,有的时候法院别的领域,别的单行法会有规定,那就按单行法的规定办,但如果没有规定的,通通按照三个月。这个不难,复议期限是60天(两个月),而诉讼的,期限是三个月,总的来讲都不长,因为它要顾及行政管理的效率快速的特点。但计算这个期限是比较复杂,尽管规定的是清楚的,但施用当中有一些问题,什么问题?

第一,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起算点在哪儿?第一,行政机关要作一个规定,或法院机关要作一个判决,或复议机关要作一个决定,这个决定作出来之后还要把这个决定送给你(送达),只有按照法律送达以后才能够开始计算,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作出来以后没有给你送达,就不能起算60天,也不能起算三个月或15天,这是第一。虽然期限是60天,虽然期限是15天,虽然期限是三个月,但起算时间很关键,这是起算当中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如果行政机关压根就没有告诉当事人诉权的怎么办?那就两年的期限最长,它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告诉你,行政机关有一个责任,我们总结第一条,所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都要告诉当事人他有告状的权利,告诉诉权和起诉期限,这是第一。第二,如果没,起算时间就要发生变化,复议是60天,对复议不服告是15天,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过复议是3个月,但起算从何时起算呢?如果你要是没告诉他授权或起诉期限,他就会告诉你从什么时候开始,从他知道或应当

知道开始计算,要么他实际知道,那你要老不告诉人际,你三个月不告诉人家,他三个月以后才知道,起算点就从这个时候开始算,或是他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如公告送达,在报纸上登了,60天之后这个公告就生效了,那这个送达就成功了,以至于你有没有告诉报纸,我们不管,这就你应当知道,所以它的起算时间就会发生变化,最长多少?从你知道和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算起最长两年的保护期限,这是第二。

第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这条规定也是一个起算点的规定,我们刚才讲的是行政机关没有告诉当事人告状的事,那个最长期限是两年,现在的情况发生变化了,这个条文是讲行政机关连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都没告诉当事人,前面是内容告诉了,但告状的事没说,现在是更彻底,连行为都没说,怎么办?那就要从他知道和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你作了一个决定没告诉他,你把房产登记给变了,变了以后你又不通知人家,然后在主管机关的档案里边这个房产本已经被变化了,但当时拿到房产本就没有变化,你不通知人家,人家当然就不会知道了,所以要从他知道的时候开始算,他一年不知道,他两年不知道,他三年不知道,那你就要等着他从知道的时候开始算告状的期限,60天、15天、三个月,起算点发生变化,但这个事情又不能无休止地等下去,所以它就有一个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它的授权保护期限是20年,在20年之内,如果超过20年肯定不能搞了,但如果不能超过20年还是可以搞,但如果涉及的不是不动产,而是其他呢?那是5年是最长,这对于起算,对于当事人告状的期限一个很关键的作用,这是第二。

三、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方式

第三,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作出裁决的方式问题。方式问题在这里边非常地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不同的内容,我们来看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种决定方式——维持。复议和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是被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以它的决定大多数都是针对着行政行为来的,第一种决定叫维持,维持谁?维持被诉的行政行为,所以,它叫维持决定、维持判决。维持判决的前提是这个决定是合法的、正确的,客观上、事实上是正确的,法律上是合法的,这是第一。

第二,撤销。撤销谁?撤销被告的、被诉的行政行为,撤销是让它失去效力,撤销的条件是行政行为XX,它不是讲当事人XX不XX,它是讲行政机关的被告、被诉的行政行为是

XX的,这是第二。

第三,责令履行职责。有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是由于行政不作为,没做事,怎么办?如果法院机关或复议机关来作决定的话,它可以责令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责令被告去履行职责,所以它的前提针对的是行政不作为。责令是有期限的,所以,法院也好,复议机关也好,在作出责令履行职责的时候必须要明确两个内容:第一多长时间去履行职责;第二,履行什么职责,这不能模糊,必须方向性的明确。

第四,变更决定。这主要是指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法》里边,上级机关或复议机关是可以直接变更被诉、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当然在诉讼当中,只有极个别可以,它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可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时候法院可以直接变更,但其他的决定法院不能直接变,行政复议可以,因为行政复议毕竟是上级对下级的一个审查。这是本系统的事情,但这是要分几种情况的。

在复议当中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变更被诉的、被复议的决定,分几种情况:

第一,审查的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程序,但它的决定的结果明显不当,结果不对。程序也是对的,事实也没问题,但它最后作出的结论不对。还有一种情况,它结论对的,或结论不对,它使用的法律文件的依据是错的,这个时候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为什么?如事实没错不需要重新查,程序合法依据也是对的,但结论太轻或太重,上级复议机关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予劳动教养而不是警告,那它直接变了,应该是处罚罚款就行了,不需要拘留,它把拘留决定变更成罚款就可以了,明显不当,明显不当只需要调一下它就当了,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结论、事实、程序都没问题,但它用的依据不对,如它用的依据文件条文用错了,或用了一个过去已经废了文件,而没有用现在的新文件,我们把依据给它换一换,换成一个正确的依据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去整个把行政行为打翻重来,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凿了。事实不清,在法院的案件中一般都会打回去重审,但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也能查清事实,尽管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我查出来你不清你不足,然后打回去,你自己重审。第二种情况,我自己查,把它查清了,查清了以后,我已经把它搞清了,我自己根据我搞清楚的事实直接作决定就完了,所以你原来的决定可以被我变了就行了,这两种方式都是允许的,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尽管在实际当中复议机关一般都不会这么做,复议机关如果事实不清它就打回去,撤了,撤了,你自己重新去查去,这

是第四。

第五,变更判决,这是指行政诉讼,处罚显示公正,法院才能够直接判决变更,事实没问题,法院没问题,事实没问题,法律问题就是结论有问题,这个结论是指处罚,如果是许可肯定不行,如果是审批那法院不能直接判,必须是处罚,而且这个出发就是结论错了,我把这个结论变一下就完了,我认为应该是多少是合适,我自己变,这是极个别的。

第六,确认。确认判决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确认判决有好几种,我们来看一下确认判决,第一个确认合法或者有效。这个行政行为审查了半天认为它是合法的,认为它是正确的,它是有效的,它的条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是你判决维持或也不是你使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这个就需要进行选择了,不是你判决维持,如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采取了一个事实上的措施,如他去搜查,如他去实际扣押了一批东西,但这个事实行为在法律上认为它是合法的,这个事情已经过了,你根本就没有维持的必要,因为维持都是针对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没有维持的问题存在,怎么办?我就做一个确认,确认它是合法的就可以了。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不使用维持判决,行政行为犯法有可能维持,也有可能是确认,还有可能是采用不说被告,因为这两个都是说被告的,维持也是说被告的行为维持,确认合法也是确认被告的行为合法。第三种,反过来说诉讼原告,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对,我不能支持你,这是第六。

第七,XX或无效的确认,这也是确认判决的一种,这个目前适用得比较多,行政机关不履行,但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那你用责令履行就不行,你用撤销也不行,怎么办?就用确认。

举一个例子,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到一个月期满了以后行政机关没有作决定,当事人就把它告了,起诉到法院,法院正在审案件的时候,行政机关把这个决定作出了,一个半月以后行政机关作出了这个决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不撤诉,继续把这个官司打下去,他原来告你状的时候是因为你没作决定,所以他的要求是要求你尽快作出一个决定,依照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然后你做不做,你正在打官司的时候他作出了,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的肯定是违反法定程序了,它叫迟缓作出,迟缓就是XX,但XX怎么办?你一说责令它去履行职责,说限期作出决定,他已经作出了,他不过是晚了,所以你再作一个限期作出决定的判决就没有意义了。怎么办?确认它超过15天(半个月)作出的行政决定在法律上构成XX就可以了,确认它XX,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XX,被告状的行政行为确实XX,但它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撤销一定是针对着法律行为去的,它有内容可以撤销,但有些行政行为是没有内容的,如这个行政是XX的,但它根本就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如打人,行政机关到你家去,到你经营的商铺、店子里面去查,当事人不让他进去,然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就把他打了一顿,你告诉我,然后你不服,你说行政机关XX实施检查行为,把它给告了,法院审查了就是XX,但法院说我怎么判呢?我撤销打人行为吗?没必要,它没有内容可供你去撤销,怎么办?它只能确认,确认打人的行为是XX的,这个有什么好处呢?它没有内容可以撤销,但它有内容可以确认他的这个做法是合法的,还是XX的,你作出一个确认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呢?第一一个是非标准,打人行为是XX的,第二,如果你被打伤了,你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的前提之一,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规、XX的,这是第二。

第三,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有一些行政行为是不是有效或无效?它是要经过有权机关来确定的,如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XX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制作省级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你必须要给当事人那个票据,你不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他不交。他不给你钱,然后你又作了一个罚款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交钱,同时把你这个罚款决定告了,这个案件在法院审理,认为你这个罚款决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机关罚款的时候必须出示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你没有这个票据,这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又没有交钱,当然就不需要去撤销,确认你无效。

第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XX,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作出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XX的判决,但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行政行为就是XX的,它本来应该撤销,XX就撤销,但遇到一个问题,如果你撤销了这个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为情况发生变化了,这个时候就不要撤销,因为你这样撤销下去就会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失造得更大,怎么办?那就只能确认这个行为XX,并责令机关采取补救措施,那是什么情况?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如已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件,通风权、阳光权,所谓相邻权的侵权,原来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有一批老百姓住在一栋楼里边,这栋楼是一个7层高的老房子,住了几十户人在里边,规划在这楼后面批了一栋新楼,后面这个楼是23层高,前面这个楼是7层,前面这个楼是过去的老楼,它的所有手续都是合法的,后面这栋楼也是批了的,但批了有问题,它修到23层高的楼层,这两个楼之间有一个距离,这是设计标准规X里边

要求的,一个高楼,一个多层建筑和一个高层建筑并列的时候,它两楼之间的距离是两个楼高度,是高楼的80%,如果这个高楼是100米,那两楼之间的距离应是80米,但规划局的XX稿的时候,两楼的之间的距离根本就不在80米以内,很近,因此前面这个7层楼的住户就告了规划局,认为规划局这个规划是XX的,侵犯了我的通风、阳光权,所谓相邻权,环境权。法院一过去审查发现它确实违规了,这个规划是违反规定的,因此这个审批是XX的,但楼已经起来了,如果撤销了这个规划,这个楼就是变成了XX建设,它就没有任何手续了,没有任何手续这个楼就应该拆掉,为了一个老的汽车楼梯拆掉一个新修起来的23层楼,这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这个规划审批行为是XX的,但已经不能用撤销的方法来处理,确认这个规划行为是XX的就行了。但你确认完了,前面的7层路的的利益怎么办?

责令规划局去采取补救措施,看怎么样给前面7层高的楼层里边的居住人群一个权利的补偿,一般会采用两种方法:第一,给钱,相邻权、环境权被侵害了,那你还愿不愿意这个地方居住,这个居住给你补多少钱。第二个换房,换到别的地方去,我给你提供其他地方的房子,然后你搬到其他地方去等等,大多数在实际工作中会采用这个来操作。这个条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XX但不能撤销的,因为它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是第七。

第八,驳回请求。这是对原告的请求而言的,这也是司法解释里边规定的一种新的法院的判决方式,《行政诉讼法》里边没这规定,本来行政诉讼是审查被告的,现在这个判决转过来了,转过来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判决,驳回他的请求。一般通常的人在理解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听到驳回有两种,一种叫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有一种叫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是说明你没有告状的资格,诉讼都不能受理。

这是指驳回原告,一种是驳回原告的起诉,你要是在审查的时候,你没有告状的资格,或你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或你这个事情根本就不属于法院管,就从程序上给你驳回了,这个还没有进入到实质。我们今天讲的不是这种,案件法院是该受理的,已经受理了,它要最后作出实质性的决定,这实质性的决定是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具体的要求。哪几种情况意味着原告要打输官司,哪几种情况是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什么意思?你说被告应当作为,他不作为,我现在告他,要求他作为。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他不对,发现被告要么不是法定的职责机关,你搞错了,他应该是另外一个机关去履行职责,所以你告了这个就不对,或他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这个作为一个事实行为,你就不能去维持的,怎

么办?驳回你的请求,你要求作为这个理由不成立,这不行,这是第一。

第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着合理性问题。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大问题,但它有小问题,小问题也被发现了,虽然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所谓合理性问题,不是大问题的,但有小问题,既然它的都是合法的,你干吗不维持?它是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来判决,而不是用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方式来判决,因为你有缺陷,你有缺陷我就不能去维持,尽管这个缺陷是小的,但是我维持了就会“助纣为虐”。另外一个,我维持了以后,反而你整个行为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实法院认为你是也问题的,只是这个没有那么大,没有大到我要撤销你,所以它叫合法性不成问题,但合理性存在问题,我现在是不维持你,但原告的请求也不合适,我就把原告的请求驳回去,至于你这个被告的行政行为怎么办?我不予回答,我只能告诉你,虽然你合法,但你还是有问题的。对于有问题的行为,虽然没有大到我必须撤销你的程度,但我不能全面地去判决维持你,因为维持了你就得到了一个更有效的支持,包括不合理的、不适当的那一部分也得到了合理的支持,这是第二。

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为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这种情况发生变化。所以你这个行为是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法你就维持,但有问题,因为现在这个行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了,它不能再继续实施下去。如果它再继续实施下去,它就和法律相矛盾了,和政策就不相配了,和政策就不一致了,所以你要去维持的话,意味着你会让它一条道走到黑,而这条黑现在马上就应该变,所以你就不能去维持它,不能去助长它,去稳固它按照这个标准来,这个经常发生在新法和旧法交替生效的时候,会有这种问题。当新的政策、新的法律出来以后,原来旧的做法就要退出历史舞台,正在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有一起案件告来了,它符合原来的法律,它的做法是对的,但如果你维持了,马上面临你维持的这个结论和马上要变更的东西是相矛盾的,很不适合于现在,但它当初没错,如果你再给它维持下去,给它一个效率,让它在接到法院的支持,它的选择就非常地矛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的请求是用驳回的方式,等于支持了被告原来的决定,但我并不通过维持的方式去支持被告。

最后一个,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这个体现一种什么精神?在当前的行政诉讼当中,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判决都是针对着被告来的,维持判决、变更判决、撤销判决、责令履行判决这几种方式,维持是维持谁?维持行政行为,撤销是撤销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判决,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履行针对谁?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所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四种判决形

式都是针对着被告。

但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实践当中,人们发现,法院渐渐地发现有一些案件的判决针对的被告不合适。所以法院通过它的司法解释就补充了两种形式,一种叫确认判决,一种叫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这不但在实际上有意义,在法律上也有意义,来完善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如我刚才讲的,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本身就没有效率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闯到你家来,把你打了一顿,或把你们家的某个东西搜查的时候有一个明清时代的古玩给砸碎了,他又没作一个决定来砸碎你的东西,然后在拉扯过程中,他殴打了你,他又不是作了个决定要殴打你,你去撤销什么,他当然是XX的,但你用撤销就不合适,怎么办?那就确认,这是一。

第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维持行政机关被告的决定,它是同一个方向的效力,什么意思?我维持行政机关决定,就意味着被告赢了,原告输了,打赢了官司,原告打输了官司,被告打赢了官司,但我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那也是原告打输了官司,被告打赢了官司,在这个层面上是一样的,但法律需要精细化,仅仅这个层面是不够的,输、赢就不够,它还要进一步区分,有些行为不仅仅是原告赢还是被告赢的问题,它在让原告输和让被告赢官司的时候,它要考虑这个行为的特点,它要考虑这个行为这样判决下去是不是合时宜的,如我们经常讲的维持一个合法都不合理的行政决定,这个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它明显有不合理,如果我去维持,它作出一个维持判决,它就会让行政行为的不合理因素也得到了加强,那它就不合适,因此法院需要选择另外一个更为精准的方式,我掉过头来,我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让原告输就可以了,但我并不直接维持你这个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决定,这样的话,行政机关自己还有改正的机会,要不然行政机关说法院都维持了,我是有效的,有效的我就不用动了,但实际上你存在问题,你本身也存在问题,只不过这个问题要分大分小,在合法性层面还是在合理性层面的问题各位,我们讲的第三个问题,关于复议和判决的方式就这么多。

今天讲了三个问题,总的来讲主题是关于复议和诉讼的程序,原来这个程序我们介绍了“三个制度”,一个是关于告状资格、第二个告状期限、第三个结论,复议机关和法院裁判的方式,什么情况下是用这种判决的,什么情况下是用那种决定来完善,在司法解释、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有助于完善复议和诉讼制度的内容和体系。我们要介绍的内容就这些,谢谢大家,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十项,但从总体上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因此,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之由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少得多。主要有土地、矿产、森林等管理领域。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是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领导关系,所以无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专门规定。因为,根据一般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领导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些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在省、自治区的范围设立,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并负责办理各项事宜,它不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同时又代表派出它的机关指导和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正因为在我国有这样一个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就不能只遵循一个一般规定,应当对特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对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指导和管理下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提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际,也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法题1

二、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引言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释义]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制定的目的和根据的概括。 1、制定本解释的基本目的。从引言部分的表述看,本解释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该法共有十一章七十五条。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1980年以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八十年代初期,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行政案件。在1987年研究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得不够成熟,还缺乏行政审判的经验。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完全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1991年6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共有l15条。该意见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应当说,这些规定在贯彻《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有的规定已经过时,有的不能满足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需要,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新作出解释。因此,从199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着手修改《贯彻意见》,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草拟了《解释》。在多方征求意见和经过反复研讨的基础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翌年3月8日公布了该解释,并确定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将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产生重要的作用。 2、制定本解释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解释的根据,一方面是《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是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本解释的内容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化,或者说对一些不确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为什么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主要考虑是,第一,从当前复议实践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复杂,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往往不知道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知道了救济途径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出确凿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

《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4.1 单项选择题(10题) 4.1.1 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 A ) 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4.1.2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C )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4.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 C ) 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4.1.4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A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1.5 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D )。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4.1.6 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C )。 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4.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新修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复议的主要影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许炜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61条,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包括新增内容、修改内容、吸收内容。吸收内容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复议法》中部分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本人试图现就《决定》颁布、施行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 一、修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提高依法办案的意识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决定》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公正”取代“正确”,明确无误地将“公正”作为行政诉讼的最高目标,体现了追求法治的精神。删除“维护”,则从法律上消除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权,强化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职能。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对行政权力的倾向和实际规则的优待,以

及司法实践中维护被诉行政机关权威普遍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对复议申请人时常存在一定的偏见,尽量将申请人挡之门外,或尽量维持原行政行为,难以真正公正处理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每年的工作报告总是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总结行政诉讼工作的成绩之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为 4.35%。《决定》颁布、施行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理念将会发生显著变化,对行政行为司法监督力度会加大,其结果就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丧失,败诉率大大提高。作为复议机关,应努力依法、公正处理复议案件,防止败诉风险。 二、方便起诉和复议管辖级别提高的规定,将导致行政复议机关被诉案件数量上升 2013年江苏省行政诉讼案件合计6441件,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立案的审查非常严格,行政机关或党政领导有时也会要求法院尽量不受案,法院以拖延或拒绝立案的方式将相当多的行政案件阻挡在法院大门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的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增加第五十条关于书写困难可口头起诉的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均先予接受等。上述规定降低了行政诉讼门槛,减少人为障碍,将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加,行政复议机关被诉案件也必然会增加。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将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十八条规定,

完整word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 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79773533.html,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核心内容: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行政诉讼的的定义又是什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区别吗?若有,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在审理方式上,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基本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以言辞审查(实地调查和听证)为辅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一律实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公开开庭审理,只有在上诉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并不是必须开庭的情况下方可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开庭时,应组织双方质证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辩论。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二是《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发现违法,有权机关有权依法给予改变、撤销。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无受理权(立案权)、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与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力的情形不同,此处为严重程序瑕疵)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第54条中独立出来的一条,并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情形。在修改过程中,对程序违法也作了多次调整,最后采用了折中方案,仍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情形,同时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条列举了六类违法情形。被诉行政行为只要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就应当判决撤销。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一、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足。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行政诉讼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兼顾行政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其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比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低,比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要高,有观点将之归纳为“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由于行政诉讼情形很多,特别是被诉行政行为多样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法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这个判断标准有很大包容性,在遵循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有关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许可等案件,应当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有关证券类行政案件,证明标准就没有那么严格了。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证明标准与二审审查标准、再审条件是一致的。 有的意见认为,证据确凿与主要证据不足的逻辑不周延,主要证据充足但次要证据有所欠缺的,并不能称之为证据确凿。这涉及对证据确凿的理解,考虑到主要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和其他事实的主要证据,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可以认为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另一个表述。因此,证据确凿与主要证据不足是可以相对应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查清事实是第一步,然后是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审查行政行为,需要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二是应当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新法,却适用了下位法、一般法、旧法;三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适用了该法的其他条款;四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援引具体法律条文;五是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等。当然,本项规定是狭义的,仅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义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还可以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 三、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有哪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有哪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二者的区别有五点,就包括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有哪些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

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3.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完)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我国基本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将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 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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