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合同法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3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

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以下不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是( C )

A .电报 B. 电传

C. 电话记录

D. 电子邮件

2. 下列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B )

A .互易合同 B. 赠与合同

C. 居间合同

D. 承揽合同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 ?合同是一种合意

B ?合同是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C.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D ?合同是各种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下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是( B )

A .甲将乙委托其处理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B ?甲将乙借给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C. 甲将乙赠与其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D .甲将从乙处偷窃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了丙

5?甲拥有一辆“雪铁龙”汽车,以 70 , 000元出让给乙,但是,双方同时约定,甲在购买到“别克君威”汽车之后,再正式向乙交付“雪铁龙” 。甲、乙之间买卖“雪铁龙”汽车的合同是(D )A .附解除期限 B.附延缓期限

C.附解除条件

D.附延缓条件

6.合同被撤销之后,合同的效力(B)

A .自撤销时无效 B.自订立时无效

C.没有成立

D.没有生效

7.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

成立时间为( D )

A .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 B.甲公司签字盖章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 D.乙公司签字盖章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最大诚信原则 2 .可保利益原则3 .补偿原则 4 .近因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 (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 .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 .近因原则近 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重点问题:合同变更合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第54条《民法通则》第115条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法律性质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一定的原因,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局部调整。 合同变更包括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法定变更权两种情况。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某种变化,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建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 (三)标的物失去同一性,则属于更新,不属于变更 (四)变更的基础是有效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 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具有《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3)因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而使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的合同变更。(4)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以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履行期限的变更;(5)履行地点的改变;(6)履行方式的改变;(7)结算方式的改变;(8)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9)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0)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1)违约金的变更;(12)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或经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时是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1.合意变更

保险法与侵权法、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之辨析

保险法与侵权法、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之辨析 ◇马胜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长久以来,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困扰民法学界的难题。讨论该问题往往以侵权行为法为模型。本文试图对比侵权法、合同法和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厘清其不同的认定规则和侧重点,以期对司法实务中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和确定赔偿范围提供一些帮助。 一、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哲学视角,因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链条可能扩展至无穷。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旨在如何从这种无限扩展的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定的环节,使该部分原因成为归责的对象,而其他原因由于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而不进入法律的视野。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两分法的思维程序,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对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涉及的只是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找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被作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若要使侵害人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具备法律上的原因(英美法习惯上称为近因)。那么,按照这种两分法的思维方式,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包括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主要有必要条件规则和实质要素规则)和对于近因关系认定的规则(主要有直接结果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英美法系没有关于侵权行为的成文规则,关于考察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法官创立了直接结果理论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直接结果规则主张,侵权人应当为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包含两层含义:侵权人只为其对损害结果有直接引发作用之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只要侵权人之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不论该结果对侵权人而言有否可预见性,该侵害行为均称为损害结果发生之法律上的原因。可预见性规则认为,侵害人只应对其可预见的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负责。它把侵害人是否预见到损害结果作为标准来衡量侵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近因关系,从而把过失作为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确定近因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当一个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时他就有过失。 在大陆法系,除了特殊侵权(如环境侵权等)无过失侵权外,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体系,除了损害这一既定事实,还有因果关系和过错两个要件。把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客观要件予以考虑,并且先考虑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个客观前提再考虑是否有过失。而在英美法系则完全相反。可预见性规则是将过失(即是否预见)作为确定因果关系(仅指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中的近因关系)的前提,把过失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8:2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 )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利或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A、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原来的法人 C、上级主管机关 D、分立的企业协议 3、甲乙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两年。丙履行了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由乙承担责任 B、判决由丙承担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4、在债务承担当中,承担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 A、必须经债务人同意 B、有偿承担者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C、一般不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有偿承担者除外 D、即使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亦可成立 5、下列那一种不属于合同的转让 A、债权的转让 B、债务的转让 C、概括转让 D、合同标的的转让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 A、须有债务承担的协议 B、须存在有效债务

C、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D、债务须未过诉讼时效 2、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A、为他人创作国画的合同 B、购买彩电的合同 C、房屋买卖合同 D、授课合同 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几种 A、协议方式 B、公证方式 C、诉讼方式 D、仲裁方式 4、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A、债务人对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均承担责任。 B、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C、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向受让人主张。 D、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5、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变更合同

经济法-7--合同法(2)

教学设计(讲稿)

教学内容与设计 导入课题: 合同成立是否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 二、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1: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 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 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 问:(1)按照我国合同法,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2: 李某为一16周岁的中学生,偷了邻居家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金项链欲送给其女友,另100元钱买了一个书包给自己,其父母知道后,以李某为未成年人且钱是偷的为由要求退还该物品,请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持不下,其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问:商场有没有义务退货? 案例分析3: 下面哪些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A、13岁的小学生李某向学校附近小食品店的王大妈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 B、20岁的大学生张某为了有钱请班里漂亮女生去高级酒吧,偷偷将父亲的一本邮票册卖给了邮票贩子葛某;复习导入5′ 讲授 案例分析20′ 案例分析20′ 案例分析20′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包括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非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我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2、合同是如何分类的?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概述 1、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当具备法定条件。(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3)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是基于合同订立而产生的结果。合同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1、先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期间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合同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合同本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 (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 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 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随意一 点 要约承诺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结缔合同的相 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 思表示的拘束 4,内同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明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效力到达主义,采用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否则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 达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

合同法讲义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要求:合同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须有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法律上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确定其各自的规则。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且是相互依赖的。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他要享受权利则必须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要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则必须要自己履行义务。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可以分为:(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技术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目前的实践合同类型不多,主要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 二、要约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要约,亦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要约是一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篇一: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2、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或虽然低于50%,但 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优先股:是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 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股份。 6、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 律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8、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 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 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1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简答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以上五十人一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无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内容 (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

合同法试卷选修课1

湖南女大 2011年上学期期末考试 《合同法》课程考查试卷(A) 出卷教师:邹勇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签字):考试方式:开卷 考试规定时间: 120 分钟适用班级: 10级选修本课程学生试卷份数: 28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的合同。 A、婚姻性质 B、监护性质 C、行政性质 D、财产性质 2.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 3。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A、到达主义 B、通知主义 C、发出主义 D、双方约定 4.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一份药材买卖合同,凳约定甲公司向 乙公司提供药材党参2吨,依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甲公司因 主观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党参提高收购价,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此合同价款执行标准是()。 A、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B、遇到价 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C、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到价 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A、应通知债务人 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 转让无效 C、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D、无需通知债务人,也 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6、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 B、违约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7.以下不属于 ...合同书面形式的是() A.电报B.电传 C.电话记录D.电子邮件 8.下列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A.互易合同B.赠与合同 C.居间合同D.承揽合同 9.合同被撤销之后,合同的效力() A.自撤销时无效B.自订立时无效 C.没有成立D.没有生效 10.下列情形中,属可撤销的合同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因欺诈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合同法讲义(DOC 148页)

合同法讲义(DOC 148页)

合同法—以案说法 主讲人:罗先觉 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人文学院社科系 电子邮箱:luoxj@https://www.360docs.net/doc/b815086615.html, 社科系办公室电话:88256453

引子 两个案例引起的思考:合同陷阱 案例一: 某高校博士生导师开发出一种新的盐碱地改良产品,遂成立一家公司进行产业化生产,股东为该教授及其几位同事。为扩大生产规模,他们决定引进风险投资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该公司老股东和新股东约定:新股东于2001年向该公司投资1760万元,占有60%的股份;如果该公司2002年度销售额达不到650万元~750万元,且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果,老股东应按1.2~1.5倍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权。问:老股东面临什么风险? 案例二: 某公司发布广告称,牛蛙在国外市场非常畅销,现向社会广泛征求农民为其饲养牛蛙,该公司负责免费提供种蛙和饲养技术手册,并高价收购牛蛙,出口到国外市场。该公司声称,国外进口公司为防止该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该公支付了巨额的履约保证金。因此,为保证按时交付牛蛙,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民必须向该公司暂时支付2000元押金,公司在农民交付牛蛙时全额退回押金。有很多农民与该公司签订了饲养合同,支付了押金,领回了种蛙和技术手册。问:农民面临什么风险?

怎样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1、熟悉你将要进行的交易或事务的正常流程; 2、掌握一些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知识; 3、清楚地了解每一个合同条款的后果; 4、最好于订约前向专业法律人士求助; 5、订约后,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意识到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应毫不 迟疑地向专业人士寻求解决办法。拖延往往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保险具有专业性、社会互助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标准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 107 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格式化和统一化的特殊性,解释时一般应当适用客观标准,以符合保险行业惯例和社会公益性,而不得适用强调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主观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也就是根据合同的书面内容进行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即合同解释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目的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三、普通词意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语言文字所理解的含义解释其内容。 四、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承认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专业术语。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尊重保险惯例,对保险业通行的术语,适用保险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例如,保险危险中的“暴风”,不是泛指“非常大的风”,而是专指 17 . 2 公尺/秒以上的风力。 五、对于冲突约定适用效力优先原则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 A B C D 、甲乙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元,期限两年。丙履行了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于是向法 A B C D 、在债务承担当中,承担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 A B C D 、下列那一种不属于合同的转让 A B C D

C、移转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D、债务须未过诉讼时效 2、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A、为他人创作国画的合同 B、购买彩电的合同 C、房屋买卖合同 D、授课合同 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几种 A、协议方式 B、公证方式 C、诉讼方式 D、仲裁方式 4、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A、债务人对受让人和原债权人均承担责任。 B、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C、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向受让人主张。 D、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5、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变更合同

正确错误 、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正确错误 、不完全债务不可以成立债务承担 正确错误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正确错误 、债权让与的效力,指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法律效果。 正确错误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 )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 1.2 [单选] [对]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1.3 [单选] [对] 甲乙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两年。丙履行了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于是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 1.4 [单选] [对] 在债务承担当中,承担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 ? 1.5 [单选] [对] 下列那一种不属于合同的转让 ? 2.1 [多选] [对] 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 ? 2.2 [多选] [对]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不得转让的包括( )。 ? 2.3 [多选] [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几种 ? 2.4 [多选] [对]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包括哪几个方面: ? 2.5 [多选] [错] 甲对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1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3.1 [判断] [对] 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变更合同 ? 3.2 [判断] [对] 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立债权让与合同 ? 3.3 [判断] [对] 不完全债务不可以成立债务承担 ? 3.4 [判断] [对]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3.5 [判断] [对] 债权让与的效力,指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法律效果。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习题

第七章《合同法》配套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消合同的撤消,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则该撤消权消灭。该期间是() A、1个月 B、3个月 C、1年 D、5年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C、依法被扣押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厂房 3、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4、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的国债单据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A、抵押 B、动产质押 C、留置 D、权利质押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6、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 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合同法第3次任务

第3次任务 一、案例讨论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 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无形财产。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3)①乙公司的解释无大的过错,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②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 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本案中应当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第4次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10 分。) 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 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 监护关系

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

课程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 第一节契约与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 ——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 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

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 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考虑现有的语言习惯及法律涵义的微妙区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词语应是可以接受的。 我国目前的争论多数是以“契约与合同同义”为前提的,至少是大部分重合的。 4、多义性——契约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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