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章的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地位及作用、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等。

本章的重点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混同、商品性质的误认及诱导行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

本章的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和作用,能够判断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准确的认识。

学习建议:学习本章时,首先应该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源起与发展的背景知识进行掌握。其次,注意比较与区分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节反不正竞争法的地位作用

1: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所谓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简称,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正当竞争法最初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法国法官为了保护诚实的商人,创造性地将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后来逐渐发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法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判例法。而欧洲的另一个主要国家,德国则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今天,德国沿用的是其于1909年6月7日重新制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瑞士、奥地利和日本等诸多国家的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深远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主要是通过制止假冒(passing off )、制止虚假广告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逐渐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控制法。更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权赋予了特别的官方机构,使它同反垄断法关系日益密切。它们被一并称为竞争法,誉为“经济宪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市场中,确保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经济主体的自由及其开展创造性的活动是极其重要的。另外,随着近代自由竞争激烈化的发展,通过公正的竞争,确保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尊重经济主体的努力及成果,巩固创造力的基盘,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此外,通过商品服务、合理的价格及优良的品质以维护消费者为主的需要者的利益,从而达到真正的自由和创造性的竞争。

在今天的经济社会里,根据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理,各竞争主体都享有商业的自由、竞争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仅仅是为了市场的发展而赋予的自由,

扰乱经济秩序自由的不公正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例如,利用在市场庞大的占有率进行不正当的排挤、防碍他人进入市场以及将他人隐藏的信息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等这样的行为,不但与商业道德相悖,对整个市场来说都是有害的行为,因此,为对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政策性规制,来保证商业竞争的公正性,以此而形成了被称之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的法领域。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种类

为了维持商业秩序,防止不公正的行为,在可利用的法律范围内主要有:a:民法当中关于不法行为的规定;

b:另外在赋予权利的专利法等这样的知识产权法中关于禁止“搭便车”的规定;

c:在特定行业中进行特别规制的各行业法中对防止不公正行为的规定也发挥着其作用和机能。

但是,民法的不法行为规定从效果上来看,没有具体规定停止的效力,对商务实质性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另外知识产权法及行业法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在充分性上显得不够完全。因此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有些国家还有独占禁止法。这两种法律同时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与行业法和知识产权法相比较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并可以大范围的被运用。另外,与民法的不法行为规定不同的是,在效果上认可了停止(停止不法行为)效果这一点,具有较强的效力。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说是民法当中的不法行为规定中的一个特别法,这个法律对商业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给予维护,以此来保证和促进经济的健全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

知识产权的诸法中,采用的形式是赋予各知识财产物权性质的效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的形式是对于特定类型的行为予以禁止。从这一点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当中没有包括的,即对权利间隙的侵害事件发挥着独特的效果和作用。

第二节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了传统的限定列举主义(方式)。根据限定列举主义,明确列示自由竞争原则的例外。这一方式在经济市场的黎明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和机能。但是,在经济市场的成熟期,对于涌现出的丰富多样、巧妙、隐藏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表现出它无法应对的困难。

1:商品等主体混同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判断要件:

①商品等表示:是指将企业名称、姓名、商号、商标、标章、商品的包装、装潢以及其它的商品或者营业进行表示的行为,即根据来源具有识别力的表示。有些国家也将商品形态视为商品的表示。

②周知性:周知性没有必要是全国范围的周知,因为即使在一个区域之内是周知的,那么极有可能在其它区域之内就产生着具体的信誉。相反的说也就是仅具有周知性的区域里,它的保护状态会被认可。因此我国的知名商品不一定是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只要是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得到“知名”的认可的话就应该得到保护。另外,周知性没有必要是各层次人的周知。

③近似性:利用与他人的表示近似的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近似一般是指两者之间具有共通性。与商标法不同的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混同的概念(即假冒)和近似的概念(即仿冒)都列入到相同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手段)当中,因此细微的定义近似的概念的必要性就显的微乎其微了。将商品营业主体的混同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是禁止给需要者(消费者)带来混同行为的恶意性。

④混同(混淆):指商品等的来源由于同一而产生误认。另外这里所说的混同具体的讲并不单指混同(混淆)的结果,广泛的说有混同的可能性。因此,混同有狭义的混同和广义的混同。

狭义的混同是指误认商品等的来源。附有被误认的原表示的商品等(即真正表示的商品等)与导致误认的表示的商品等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周知表示的所有者和使用与周知表示相似或相同表示的相对方之间,存在人、财、力及其他关系上需要者或者交易者误认的混同,这种混同称之为广义的混同。

注意要点:

狭义的混同通常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比如说两种毫无相关的商业或品种,利用了相似的表示,并不是一定会产生混同。但是,如果放置这样的行为,在产生并存在大量著名商品等表示的现代社会中,就会无视著名商品表示的优位差别性。放任利用其信誉名声而进行搭便车的行为(free-ride)。由此而带来的结果是不能防止著名商品等表示的顾客吸引力的稀释化(Dilution)。混同不仅在商品之间或是商业之间产生,也常常产生于商品和商业之间,甚至在一些非类似的情形也会发生。在这个意义上看,混同比商标权的射程范围要广的多。因

此,在各国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进程中,对广义的混同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的倾向比较明显。

2:商品性质的误认、诱导行为(商品质量及原产地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让他人误认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及品质,因其恶意而获得与其竞争者的优位性,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的误认、诱导行为,做为不正当竞争在许多国家都是被禁止的,我国将此分为①原产地等的误认诱导行为,即商品质量及原产地虚假表示行为;②商品等品质的误认诱导行为,即商品的虚假广告行为等两种类型。

3: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A: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

①管理性

②非公知性

③实用性

B: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商业秘密的不正当取得,即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不正当取得商业秘密的恶意使用的,即非法处分其违法获得的商业秘密

③违法处分其通过合法渠道知悉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种侵权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仍

从违法行为人那里获取其违法得来的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或披露。

本章小结:

本章阐述了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及作用、主要的不正当竞行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混同、商品性质的误认及诱导行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本章练习与作业:

1、某食品公司A公司,不属于康师傅集团,却销售以『康师傅特种快餐面』为表示的快餐面,其表示在中央部分将康师傅三个字大写,而“特种快餐面”却在第二行注明并且字体较小,像这样的表示,是否属于商品质量及原产地的虚假表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答:“康师傅”表示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不显著的“特种快餐面”部分基本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此,这种商品本来不是康师傅(集团)的商品,但是使消费者产生似乎是康师傅产品的品质和内容的误认,这一点在国外的判例当中也已有明确的判决示例(味事件,京都地方裁判所,1990年4月25日判决、判例时报1775号127页)。所以,设例当中A公司的表示可以说是商品性质误认的不正当竞争。

2、某化妆品公司B,在出售其香水产品时,做出这样的广告“本公司的××香水价低质高,其品质可以与世界名牌香水像媲美,其香味=世界著名香水C公司的F5号”由此受到了世界著名生产香水商家的诉讼,认为:“它的广告使消费者误认××香水就是C公司生产的F5号。”B公司的广告牌表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呢?

答:广告牌中的各种表示,仅仅是表示了原告(C公司)的香水与被告(B公司)的香水的感觉和香味种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是不能断定两者的香味就是同一物质,于此,不能使接触香水的需要者(消费者)就商品的内容直接产生误认,即被告(B公司)与原告(C公司)是否有同一的香味这种认知呢,无论如何是不能从经验上来考虑,与此示例相同的判例(香味种类事件,东京地方裁判所,1980年1月28日判决,无体财产权关系民事·行政裁判例集12卷1号1页)对此也做出了同样的判决示例。根据判例和学说考虑的话,设例2中B公司的表示,可以说不属于产生商品误认的不正当竞争。

密字的自己的客户名单,放3、经营销售著名化妆品的A公司,对在封面上印有○

在店铺内相对安全的地方保管,但是A公司员工B将此名单拿出卖给了同样经营化妆品的C公司,C公司不仅知道此客户名单是B员工采用不当手段取得的,而且花钱买下该名单,同时利用该客户名单通过发邮件的方式推销其产品。从业人员B和C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答:从业人员B和公司C的行为,要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从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概念出发,依照三个要件来进行判断。首先从管理性这一要件来看A公司的顾客名单封面上印有○密字并且是在一般顾客看不到的位置进行保管,可以认为,从客观上达到认识秘密的这一状态,因此可以说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这管理;其次,从非公知性的要件来说,A公司是化妆品公司,一般的顾客是不愿意将自己的个人隐私向外界公开,那么从顾客名单上所记载的客人的各种信息的内容应该是该公司之外的人不知晓的信息。因此,其非公知性可以被认可。最后,顾客名单从商业活动上来说是非常有用的信息,从以上三点来说A公司的顾客名单,可以说是商业秘密。

B将顾客名单带出的行为应该是一种窃取,并且向C公司出卖的行为属于本

条例规定中的披露,因此B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属于不正当竞争。

C公司对于从A公司人员B随意拿出的名单,知道其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但仍将该名单“获取”,并且给名单中的客户法邮件,对名单进行“使用”,因此C公司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3)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

(整理)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重点掌握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表现。 3.自觉抵制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时间:4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 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的基本作用::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则是优胜劣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产物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竞争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2。不正当行为是违法行为。 3.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识别性标志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达到商业成交目的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回扣。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案例分析)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与2018年版比较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解析

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旧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24年以来,自2017年2月起历经三次审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终于在2017年11月4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于1993年的版本,新修订的版本有了较大的修改与优化,本文主要对新法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一、混淆行为条款:开放式列举,扩大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 首先,进一步厘清了与相关法律的界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5条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冒用标志”,因为这两项分别由《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作调整。 其次,混淆行为的类型进一步扩大。旧法中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但实践中出现的混淆行为远不止这些情形,因此,新法中新增了2项具体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和“网络标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均为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混淆行为的规制。 第三,将“知名”改为“有一定影响”,从文字上看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用语相统一,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是否与适用《商标法》中的“一定影响”的条件相同,还有待新法生效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澄清。

第四,新法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具有开放性。将原有的穷尽式列举修改为开放式的例示性规定,在1、2、3项中对各类商业标识作了列举,并在列举后以“等”字加以概括,并于第4项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使得商业标识的保护具有开放性,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保护新的商业标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民事责任方面,不同于旧版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先按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来确定;若这两者均难以确定,由法官在法定300万以下裁量。行政责任方面,不同于旧法“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法划分了区间,以违法所得额5万为界限,5万以上,可并处5倍以下罚款,5万以下,可并处25万以下的罚款。此外,若经营者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虚假宣传条款:修改虚假宣传的定义和内容 第一,明晰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定义。旧法使用的是“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到两个层次,其一是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其二是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只有两方面同时具备,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新法将其修改为并列式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在原旧法的解释下,虚假宣传行为必须要引人误解,在新法中只需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第二,例示性规定内容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24年的时间,随着时代的变化,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新法删去了“制作成分、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新加了“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并在最后用“等”字加以概括,当然删去的那些并不是不存在了,只是出现的情况比较少。在目前网络环境下,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最终版

一、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正式实施 A、2017年12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3月1日 D、2018年5月1日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业将产自中国的家俱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 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 3、下列广告中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商业宣传是( ) B、“××酒,行销全国,中国最优” C、“××酒,消除紧张和焦虑,健康佳酿” A、“××酒,启瓶醉八方,香溢飘千里” D、“××药酒,治愈风湿病,疗效100” 4、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最高奖励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30000元 D、50000元 5、下列各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是( ) A、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B、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C、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6、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 A、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 B、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向研究而取得 C、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 D、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1.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重点掌握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表现。 3.自觉抵制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学时间: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 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进行的相互斗争。主体:两个以上经营者,行业相同或相似。 目的:争取交易机会,争夺市场。 竞争的基本作用::给经营者以动力和压力,结果则是优胜劣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竞争才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将部分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 三、我国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 。不正当行为是违法行为。 .它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商品识别性标志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 A.生产者 B.经营者 C.消费者 D.国家机关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奖金额不得超过。 A.3000元 B.5000元 C.8000元 D.10000元 3.在我国,收受和给付折扣是一种。 A.正当竞争行为 B.违法行为 C.违背商业道德行为 D.违背国际惯例行为 4.某商场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产生矛盾,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乙的企业名称权 B.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C.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甲没有通过宣传媒介说乙厂的产品质量不好,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5.甲酒厂生产的“九月红”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九月红”几乎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九月红”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B.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D.“九月红”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其外观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 6.某白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标签上印有“获1910年柏林国际白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事实上,该厂的白酒产品自1998年才开始投放市场,也从未得过任何奖项。请问,对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厂捏造乙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月在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b817261228.html,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BD项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C项中市交管局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本市的货运车辆必须购买指定的运行记录器,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C为当选项。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教育网只有B项是混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现代竞争法

第七章现代竞争法 第一节现代竞争法概述 一、现代竞争法概述 竞争 1.现代竞争法:竞争关系+监管关系 2.市场竞争的要素:(1)竞争场所 (2)竞争主体 (3)竞争目标 (4)竞争结果 二、现代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了解) 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创立阶段 发展阶段 发达阶段 三、现代竞争法的内容、立法模式 (一)内容: 1.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范 2.调整国家对竞争关系进行监督管理的规范 (二)立法模式 分立式立法模式、合一制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四、我国现代竞争法概述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7年《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者包括所有从事经营或者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 (3)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 (4)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法律责任 (一)欺诈性交易行为(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如邮政、电信、铁路、供水、供气、供电等行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 争法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 属于不正当竞争 2、? 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章的知识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地位及作用、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等。 本章的重点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混同、商品性质的误认及诱导行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等。 本章的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和作用,能够判断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准确的认识。 学习建议:学习本章时,首先应该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源起与发展的背景知识进行掌握。其次,注意比较与区分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节反不正竞争法的地位作用 1: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所谓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简称,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正当竞争法最初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法国法官为了保护诚实的商人,创造性地将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后来逐渐发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法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判例法。而欧洲的另一个主要国家,德国则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今天,德国沿用的是其于1909年6月7日重新制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瑞士、奥地利和日本等诸多国家的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深远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主要是通过制止假冒(passing off )、制止虚假广告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逐渐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控制法。更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权赋予了特别的官方机构,使它同反垄断法关系日益密切。它们被一并称为竞争法,誉为“经济宪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 在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市场中,确保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经济主体的自由及其开展创造性的活动是极其重要的。另外,随着近代自由竞争激烈化的发展,通过公正的竞争,确保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尊重经济主体的努力及成果,巩固创造力的基盘,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此外,通过商品服务、合理的价格及优良的品质以维护消费者为主的需要者的利益,从而达到真正的自由和创造性的竞争。 在今天的经济社会里,根据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理,各竞争主体都享有商业的自由、竞争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仅仅是为了市场的发展而赋予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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