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院基建工程内审办法

大型医院基建工程内审办法
大型医院基建工程内审办法

*****医院基建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卫计委《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医院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潢、零星维修、技改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10000 元以上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均实行竣工必审制度,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10000 元以下项目各科室根据需要送审计室审计。

第四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开工前进行概(预)算审计。对于施工变更预算项目(或增加项目),有关科室应开具变更通知单(或联系单)并签名盖章,其中合计金额1000 元以上均送审计室复核,1万元以上需报送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办公会同意方可进入决算;对于一次性承包的各单位工程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先经审计室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第五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单项造价 8 万元以上的,委托由医院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8 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由审计室审计;省重点工程项目按要求报省审计厅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是否相符。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七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编制办法,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隐蔽工程是否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过程有关人员是否及时到位。

(四)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过程是否按国家或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八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项目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存量、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九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医院主管科室。

(二)主管科室验收送审资料,确认送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后填写送审资料表,经分管审计院长(书记)审批后送审计室审计。

(三)审计室收到送审资料后,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即对属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省审计厅,其他项目审计室自审或送由医院通过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决算审计时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工程竣工图、施工图

(二)工程决算书、预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记录、投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等

(五)设计变更签证单(附设计变更图)、施工联系单

(六)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七)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

(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九)施工用水用电情况

(十)其它有关造价结算的资料。

第十一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纪律:

1、审计部门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要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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