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交易规则整理

科创板交易规则整理
科创板交易规则整理

科创板交易

一、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1、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打新

1、网下申购:不支持个人投资者

2、网上申购:沪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

三、交易一般事项

1、与主板一样采用T+1交易机制

2、交易方式:

(1)竞价交易;(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4)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

3、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四、竞价交易:

1、申报时间

开盘集合竞价:9:15-9:25 连续竞价:9:30-11:30;13:00-14:57 收盘集合竞价:14:57-15:00 2、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①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同主板)

②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同主板)

③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新增),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简单来说:买入时以“买一”为限价,卖出时以“卖一”为限价)、

④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新增),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简单来说:买入时以“卖一”为限价,卖出时以“买一”为限价)

对手方/本方最优价格申报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保护限价: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举例:投资者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保护限价为,当实时股价超过时,订单失效。由于科创板股价波动空间大,为避免投资者市价委托成交价大大超出心里承受价,故交易所设置保护限价。)(2)限价委托: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

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5、涨跌幅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6、申报数量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五、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1、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2、申报时间、交易时间

(1)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

(2)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3)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4)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5)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证券交易软件中进入【科创板盘后定价交易】,填写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

(6)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0 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7)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交易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8)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9)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量、成交金额在15:30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竞价交易执行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六、大宗交易:

主板中大宗交易的申报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固定价格和成交申报申报。而科创板大宗交易只有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竞价交易):

1、盘中异常波动——盘中临时停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2、异常波动,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3、严重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述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docx

.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 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 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 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 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 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 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 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 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 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 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 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 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 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 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 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 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 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 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 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

科创板挂牌条件

科创N板上市费用,科创N板上市资料,N板融资方法,N板问题大全 N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 1、公司三证; 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人员构架; 4、公司股权构架; 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 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着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三、地域要求 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 N板上市流程 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N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N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板挂牌审核制度 注册制---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A、简易注册制 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 B、普通注册制 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 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 (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 2.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二)确定股份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1.增强股权合理流动性,获得公允的市场价格; 2.获得更多的投资关注,提高议价能力,实现股权增值; 3.丰富股东股权退出机制,满足股东多种需求; 4.定向增资提升股东创业激情。 (三)规范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沪深交易所代码规则整理

深交所证券代码编码规则 1、股票 (1)、A股证券 00**** (2)、A股增发 07**** (3)、A股A1权证 08**** (4)、A股A2权证 03**** (5)、A股转配 09**** (6)、创业板证券 30**** (7)、创业板增发 37**** (8)、创业板权证 38**** (9)、B股证券 20**** (10)、B股增发 27**** (11)、B股权证 28**** 2、债券 (1)、国债现货 10**** (2)、国债回购 13**** (3)、债券 11**** (4)、可转换债券 12**** 3、基金 (1)、原有投资基金 17**** (2)、证券投资基金 18**** 4、综合指数/成分指数 (1)、综合指数/成分指数 39**** 上交所证券代码编码规则 1、股票 (1)、600*** A股证券 对应: 配股 700*** 职工股配股 702*** 申购、增发 730*** 持股增发 731*** 可转债申购 733*** 网上投票 738*** 申购款或增发款 740*** 申购或增发配号 741*** 可转债发债款 743*** 可转债配号 744*** 可转债 100*** (1009用于转债回售) (2)、601*** A股证券 对应: 配股 760***

职工股配股 762*** 申购、增发 780*** 持股增发 781*** 可转债申购 783*** 网上投票 788*** 申购款或增发款 790*** 申购或增发配号 791*** 可转债申购款 793*** 可转债配号 794*** (3)、900*** B股证券 938*** B股网上投票 939*** B股网络投票密码服务(现仅用939988) 2、债券 (1)、国债 009*** 国债(2000年前发行)(质押式回购出入库对应099***) 010*** 国债(2000—2009发行)(质押式回购出入库对应090***) 019*** 固定收益电子平台交易国债 020*** 记账式贴现国债(出入库对应107***) 751000-751199 国债分销 (2)、地方政府债券 130*** 地方政府债(出入库对应106***、分销751900-751969) (3)、企业债/公司债 120***/129*** 企业债(出入库对应105900-105999) 122000-122499 公司债(出入库对应104***、分销751970-751999) 126***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出入库对应105000-105899) 128*** 可交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转股对应192***) (4)、其它债 121*** 资产证券化 122500-122999 国家发改委等核准发行的,登记在证券账户的债券 (出入库对应104***、分销751970-751999) (5)、回购 201*** 国债回购(席位托管方式) 202*** 企业债回购 203*** 国债买断式回购 204*** 债券质押式回购(账户托管方式) 205***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 3、基金 500*** 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51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9*** 开放式基金申赎 521*** 开放式基金认购 522*** 开放式基金跨市场转托管

科创板箭在弦上

科创板箭在弦上 “新三板”刚刚热起来,有“四新板”之称的科创板又来了。 在5 月底上海发布加快建设科创中心22 条意见全文,提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下称科创板)后,日前,媒体上已经流传出科创板的挂牌企业范围、财务指标要求、个人投资门槛和上市机制等关键信息。 据悉,科创板将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首批挂牌企业来自张江高科技园区;相比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推出的战略新兴板(下称新兴板),科创板挂牌企业的财务标准大幅降低,只需符合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的股份制公司等条件,且首创“基础性挂牌条件+可选择的个性化挂牌条件” 的双线模式;其对个人投资者的门槛非常低,要求金融资产在50 万元以上,并将设50%的涨跌幅限制;科创板将率先实行注册制,此外可能向上对接新兴板建立转板机制。 有报道称,6月18日,维氏盾征信已与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瑞紫投资合作签约,即将首批登陆科创板,预计10 月份左右可以正式挂牌。目前,企业征信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征信在国内尚属空白,业内人士预计,这一块的市场规模有

500 亿元左右。 这也意味着科创板或于今年三季度推出。令人眼花缭乱的各 种“板” 5月25日,上海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获得通过,次日,22 条意见全文正式对外公布。 其中,意见强调要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提出要加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 ,推动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争取在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科创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 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推动在上交所建立战略新兴板。 根据媒体6 月17 日的报道,上海股交中心创新业务部(筹)总监陈妍介绍,俗称“四新板”的科创板,与新兴板(将作为一个新的板块,独立于主板市场)有所不同,后者将面向已经跨越创业阶段进入高速成长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而前者将重点面向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满足有关规范性及科技型、创新型特征中小企业。 对比来看,主板被看作是一板市场,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深交所的创业板被称为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

科创板挂牌条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以及要求,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挂牌公司申请在科技创新板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科技型、创新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成长性或一定规模; (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四)公司股权归属清晰; (五)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科技型”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其中公司研发投入强度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研发经费支出与同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二)公司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比是指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掌握某种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技能的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占同年(期)公司职工总数的

比例; (三)公司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高新技术产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或一期)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劳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同年(期)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四)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公司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著作权等。 第四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创新型”公司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发展绿皮书》导向,属于上海“四新”经济热点领域,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特征。 第五条不满足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所述“科技型”、“创新型”条件的公司,可充分披露其“科技型”、“创新型”的特征,并由其聘请的具有科技创新板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一)项所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司可表现为尚未实现收入或盈利,但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经研发后取得明显的技术突破; (二)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公司获批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第八条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所指“较高成长性”为完成了前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债券交易规则分类汇总

来源:固收咖 作者:觉远1交易所市场 a)基础规则 1、上交所数量单位用手,深交所用张,1手为10张 2、上交所大宗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数点后3位,银行间交易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大宗交易约定号6位数字,固收平台约定号3位数字,约定号首位不能为0 4、交易所公司债一般都是担保交收T+1清算的(即次日10点左右资金到账);而私募债、ABS等为T+0清算(即非担保交收,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5、现券交易按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特例是深交所私募债(如118开头)要用全价发报价 6、现券涨跌幅:竞价系统和固收平台价格不超过10%,大宗交易不超过前收盘价30% 7、回购涨跌幅:上交所场内回购10%,深交所场内回购100% 8、上交所非公开私募债(如135715)只能走固收平台交易,不能走大宗交易 9、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段为9-15点,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面值50万起)9-15:30 10、若上固收交易失败(9:30-15:00),可协商改为上大宗交易(15:00-15:30),但务必在15:00前在固收平台中撤单,否则债券会被冻结,而导致大宗交易无法下单。 11、今日期初T+0头寸(即一开盘未做任何交易情形下),应该等于昨日估值表中“今日可用头寸”(银行存款+证券清算款),再加上正/逆回购到期资金,即得到期初T+1头寸,日终收盘前平掉+1头寸即可 12、理论上,交易所T+1头寸可以在次日10点前用+0资金平掉即可,但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要求对手方资金在账且托管行一早划款) 13、中证登16:30开始清算(托管行划款最好16:00前能到账),银行间中债登17:00开始清算

科创板挂牌转让的推荐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为已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科创板”)推荐业务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于科创板挂牌转让的推荐机构,负责推荐甲方进入科创板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并在挂牌后对甲方进行持续督导。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1)上海股交中心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推荐机构是指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交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非公开发行等相关服务,并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中介机构; (3)《管理办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办法(试行)》;(4)《挂牌业务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5)《业务资格管理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介机构业务资格管理规则(试行)》;

(6)《信息披露规则》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7)《持续督导指引》是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机构持续督导业务指引(试行)》; (8)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被《公司法》、甲方《公司章程》认定之甲方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人员。 第二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1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推荐机构,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挂牌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转让事项对上海股交中心等作出的相关承诺,乙方依据《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文件所规定的合法权利。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非公开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2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在科创板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推荐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有权就股份转让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辅导或咨询。 (二)甲方有权在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3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在科创板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推荐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申请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申请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二)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股东发生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甲方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3.6.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该细则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六节

科创板挂牌上市-所需详细资料

科创板挂牌上市、科创板挂牌条件,科创N板上市费用,科创N板上市资料,N板融资方法,N板问题大全高航网 N板上市所需准备资料 1、公司三证; 2、公司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3、公司人员构架; 4、公司股权构架; 5、公司特许营业资质或者核心技术证明等无形资产证明。 N板(四新版)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 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 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4、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 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 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 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兴业态企业 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 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 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现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三、地域要求 地区限制:第一批企业为注册在上海的企业,第二批开始向长三角及全国范围 N板上市流程 企业和推荐机构达成N板上市合同协议,推荐机构上交企业N板上市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式时间。 N板挂牌审核制度 注册制---审核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A、简易注册制 推荐机构(拟包含推荐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申报材料受理前一年内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持有拟挂牌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股权锁定限售 -----豁免注册委员会审查 B、普通注册制 未达到简易注册条件的,执行普通注册程序 通过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可以获得: (一)拓展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 1.挂牌前可进行定向增资,挂牌后可进行定向增发; 2.更多的股权融资方式,如股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 3.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二)确定股份价格,实现股权增值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doc1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科创板开户试题及答案

1、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 A. 申请权限开通前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B. 具有 6 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 C. 参与证券交易24 个月以上 D. 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 B )。 A. 衍生品合约账户 B.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C. 在证券公司开立的TA 账户 D. 深市证券账户 3、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 D )。 A. 竞价交易 B.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C. 大宗交易 D. 场外交易 4、下列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交所接受投资者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 15:30 B. 每个交易日的15:05 至15:30 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C.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 D. 投资者只能在每个交易日的15:05 至15:30 提交盘后固定价格 5、投资者以市价申报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包括以下 A.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B.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C. 双方最优价格申报 D.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6、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20% 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B.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 C.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仅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 D.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第 6 个交易日开始, 限制 7、科创板股票自( D )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上市交易满 1 个月 B、上市交易满 2 个月 C、上市交易满 3 个月 D、上市首日 8、关于科创板股票买卖申报的表述,下列不正确的是( D )。 A.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B.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的条件( B )。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至11:30 、13:00 至 15:00 仍处于停 定价委托指令 交易的申报 C )。 C )。 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幅限制 适用20% 的涨跌幅 200 股200 股报卖出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科创板:最全上市细则解读和上市攻略 导读:1月30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官网发布了相关上市规则,备受瞩目的科创板将正式落地。 证监会和上交所则将同步发布8项配套规则,包括: 证监会配套发布的2项配套规则分别为:《科创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6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除《实施意见》外,其余8项配套规章制度都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个自然日。征求意见期满,经过修改完善后,这些规章制度将正式发布实施,届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即可申报到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科创板时间表:

★2019.6月 2019年上半年即可初步成形;预期2019全年的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1000亿元; ★2020年 2020年阶段性成熟成果可期;未来科创板有望吸引体量更大的海外中概股或独角兽企业上市。 二、科创板规则及亮点 1、科创板规则: 2、六大亮点: 三、科创板审核及注册 1、科创板企业认定: (1)科技企业定位: 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

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行业范围: 科创板需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3)行业认定: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标准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点评:整体而言,市值越大,盈利要求越低,10亿以上还会看净利润,15亿以上注重研发,20亿以上看营收规模,40亿以上看相关产品及市场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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