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

为了严格规范考场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鉴定质量特定本规则。

一、考生需在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和工位显著位置,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考卷和考件退场。

三、考生理论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墨水、角尺、圆规、三角板、计算器等),操作技能考试除外必要的工具和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任何已加工过的类似考件(成品或半成品)均不准带入考场。

四、考生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公整、清楚。不得在考卷或考件上作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五、考生如对试题、考件发生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严禁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不得传递答案、交换试卷。

七、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关掉手机等通讯设备。

八、专业理论考试必须单人单桌。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或停止加工考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及其稿纸或已加工的考件带出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十、技能操作考试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不准替别人加工考件等,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十一、考试中,考生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要暂时离开考场时,要经监察考或考评人员允许,并由专人陪同。

十二、考生参加技能操作考试时,要按卫生要求和劳动保护的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服。

十三、进行技能操作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考评员的指导,对不听从劝阻的考生可停止其考试,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考生应赔偿损失。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 制度 1

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 【篇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 规章制度目录 一、鉴定所简 介 .......................................................... .1 二、职业资格证鉴定流 程 ...........................................2 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四、财务管理制度 (8) 五、鉴定工作流程...................................................13 六、档案管理制 度 .................. ..............................15 七、考务规 则 (17) 八、考场规 则 (19) 九、考评员守

则 (21) 十、试题管理岗位职责...........................................26 十一、工作安全保卫制度.......................................27 十二、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8 十三、鉴定所规章制 度 (29)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简介 清远市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 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清远市佛冈县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年鉴定能力5000人。 佛冈县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包括: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员等。凡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及各类劳动者,均可与我所联系报名。第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文康路劳动社保大厦507室联系电话:4278129联系人:李老师 职业资格证鉴定流程

育婴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育婴员(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3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 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 (三)岗位职责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终审稿)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2009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6-16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必要的家电产品测试修理仪表及工具设备的实践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 (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 (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 (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养老护理员(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1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 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2009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6-16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必要的家电产品测试修理仪表及工具设备的实践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 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 1.《国家职业标准》 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 3.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 4.《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 5.《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 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 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 [2011]81号)

8.《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 9.《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 1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 1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 1. (二)集团公司规定 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 4.《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 153号)

分析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分析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分析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9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 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模版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A类 行业工种名称 服务中餐烹饪人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西餐烹饪人员(西式 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咨询师) 机械 数控机床(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等)、加工中心操作人员(加工中心操作工等)、机械热加工人员(焊工等) 制药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生化药品制造工、发酵工程制药工、疫苗制 品工、血液制品工、基因工程产品工等)、药物制剂人员(药物制剂工、淀粉 葡萄糖制造工等) 其他文物保护作业人员、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景泰蓝制作工、金属摆件 工等)、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工艺品雕刻工等)、美术品制作人员(装饰美 工、雕塑翻制工、壁画制作工、油画外框制作工、装裱工、版画制作工等) B类 行业工种名称 文职行政事务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信息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理 财规划师等) 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人员(电子商务师等)、物流师(物流师等) 服务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师、茶艺师等)、营养配餐人员(营养配餐员等)、摄影化妆服务人员(摄影师、冲印师、艺术化妆师等)、验光配镜人员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染色师等) 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员等)、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保安员、违 禁品检查员、金融守押员、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筑物消防员、火灾暸望观察员等) 塑料.化工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有机合成工、农药生物测试试验工、 染料标准工、染料应用试验工、染料拼混工、研磨分散工、催化剂制造工、催 化剂试验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溶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等)、信息记录材料生产人员(片基制造工、感光材料 制造工、感光材料试验工、暗盒制造工、废片.白银回收工、磁粉制造工、磁记 录材料制造工、磁记录材料试验工、感光鼓涂敷工等)、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加 工人员(橡胶制品配料工、橡胶炼胶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成型工、橡 胶硫化工、废胶再生工、塑料制品配料工、塑料制品成型制作工等)、火工品制 造人员(雷管制造工、索状爆破器材制造工、火工品装配工、爆破器材试验工等)、煤化工生产人员(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 燃气储运工等) 机械.电子机械冷加工人员(车工、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 组合机床操作工、制齿工、螺丝纹挤形工、抛磨光工、拉床工、锯床工、刃具 扭作工、弹性元件制造工等)、机械热加工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 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制造工等)、特种加工设备操作人员(电切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吉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发电企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企业的技能鉴定主管部门(鉴定基地),负责联系吉林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以及其他特有工种人员的鉴定监管部门),实施对企业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其他相关生产单位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厂)。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本企业技能鉴定基地)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 (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七)自觉接受“省行业中心”和“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电力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初、中、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指南教学内容

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指申请从事本职业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培训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条件。 1、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1、经本职业初级(五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四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三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连续10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者虽不满2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大专)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一年半学制式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者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 3、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为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有序进行,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含监考、考评人员)均应遵循以下考场规则。 一、监考人员、考评人员须分别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1)及本手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配考评人员管理规程》所附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职责》履行监考和考评工作职责。 二、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携带要求或允许携带的考试工具(计算器、工量具等)进入考场,其余的物品放在考室小件物品存放处。考生对号进入指定考(工)位,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工)位的左上角。监考或考评人员查验考生证件,核对考场座(工)位排列表,检查其所带考试工具是否符合要求。考生进场完毕后,主考人员宣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见附件2)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或考评人员开始拆封试卷袋并分发试卷,指导考生按试卷或答题卡要求准确填写考生基本信息(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和鉴定机构)。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60分钟后方能退场。考生退场须经监考或考评人员验收试卷、考件及考场准备的工量具、仪器设备,获准后,方可退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或再进考场续考。

四、考生答题一律使用兰色、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标准答题卡使用2B铅笔在正确答案方框上满格涂黑。要求字迹清楚,卷面整洁。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私自做任何标记,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出现请人代考,或有夹带、偷看、交谈、传递、代做等行为,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试卷作零分处理。考试时,不准使用各种通信工具,不准抽烟,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监考或考评人员应及时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者应作出严肃处理。 六、考生对试卷有疑问时,如不涉及试题内容、加工方法及工艺等,可举手询问。操作技能考核时,非考生操作原因,发生停电、设备仪器故障等情况,考评人员应及时记录停电、故障维修时间,并按此时间段顺延考试时间。严禁将试卷、考试工件(成果)带出考场。 七、操作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八、因特殊原因,考生须暂离考室时,应举手征得主监考或考评组长的同意,暂离考室时应有考场工作人员陪同。 九、鉴定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将试卷(考件)放在桌(工位)上,依次退场。操作技能考生退场前,还应打扫清理工位,不准带走考场准备的工卡量器具等。 十、考生舞弊拒不认错、扰乱考场秩序且态度恶劣,或威胁考场工作人员,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的,考场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

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 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 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 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 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 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7、考生不得替考,不准将《准考证》借与他人。 六、考场规则 1、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2、考试前一天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张贴《考生须知》。 3、考试时考生将《准考证》放到桌子上,以便核查。 4、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考试只允许将必要的考试文具代入考场,其他无凭一律不得带进考场。

XX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XX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建立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在岗各工种员工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三条本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对公司在岗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步骤 第四条凡从事国家规定的通用工种和煤炭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采取先特有工种、后通用工种的步骤进行。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联合组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公司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联系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在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依据,运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手段,对员工进行初、中、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是: 1、现在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2、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 3、在实践工作中充分利用本专业精湛技艺,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要求进一步提升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初级工鉴定: (1)在本工种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的; (2)经劳动预备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工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中级工鉴定: (1)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及以上的; (3)取得与申报鉴定工种相近专业的中专、中技、职高学历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报参加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及以上的; (2)取得与申报鉴定工种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4、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备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5、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超精湛技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场规则.doc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进入考场,对号入考位,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靠走道一侧上角。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违反且不听警告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除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外,不得在试卷、答题卡任何位置做任何与答题内容无关的标记;不得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 题;不得使用涂改液。如经发现,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卷面答题用蓝)色钢笔或签字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信息卡、 答题卡按要求填涂。字迹潦草不清,不按要求填(涂)考试信息的答卷和信息卡、答题卡,按作废处理。 四、考试时只准使用书写笔、橡皮、填涂尺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的其他应考工具。考前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复习资料、自备草稿纸等考试时不准使用的物品,必须交放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对夹带考试禁用物品考试的,视情作如下处理:(一)暂停考试,带离考场检查纠错,作出记录后恢复考试;(二)取消考试资格,答卷作废。 五、迟到二十五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二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六、开考六十分钟后,可交卷出场。出考场过程,不得与其他考生作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交卷。 七、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错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可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到本考位时轻声反映。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题意、作答方法等问题。 八、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不得用暗示动作交流答案,不得窥视他人的试卷、草稿纸,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第一次发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考试科目卷面得分十分;第二次发生,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作废。 九、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十、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不超过二十分钟的前提下予以准许,并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十一、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考场就医。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部分评判。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X草稿纸翻放在本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允许后离座出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对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的考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考试科目卷面得分十分;对经警告不听的考生,宣布答卷作废,并作详细记录。(二)对未经允许擅自离座或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x草稿纸等任一一种考试载体带出考场的考生,在做出详细记录后,将其他考试载体交考区鉴定中心,按作废处理。 十三、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尊重考场工作人员。对扰乱考场秩序、用语言或行为威胁考场工作人员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已作答试卷按作废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职 业技能鉴定所 二o — o年六月六日

职业技能鉴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仪器、工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与保管,保证其在鉴定中满足技术要求和正常使用,确保鉴定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鉴定所(站)应配备一名专(兼)职设备维护保管人员,专门负责本鉴定所(站)的仪器、设备和工量具等器材的维护与保管。专(兼)职维护保管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熟悉仪器、设备、工量具的维护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二、对本所(站)用于鉴定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归类整理,合理摆放,编号标记,并按鉴定职业分类建立台帐。台帐中应标明上述器材的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与价格,设备和仪器还应标明当前技术指标与参数,并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能要求”标明所能鉴定的“工作内容”或项目;设备器材的购入或损耗均要及时准确登记上台帐,做到物帐相符。 三、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根据设备器材的性能要求,做好防潮、防腐、防锈、防尘、防高温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保管。用于操作的设备仪器,要在放置(使用)处醒目的墙面上或正上方张贴该设备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要建立和实行设备器材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认真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包括维护维修后设备、仪器、量具的技术指标与参数)。

五、每次鉴定前应对当次鉴定需要使用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检查确认,达不到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护、调试和补充,以保证满足鉴定需求。 六、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损耗或丢失等情况应做好记录,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修复和报损;考生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考评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及时制止,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每次鉴定,鉴定所(站)的设备保管维护人员应作为考务组的设备维护人员进入考场。 七、用于鉴定和考评检测的计量器具、仪表要按照计量的有关规定定期调试、计量检测,对达不到技术检测要求、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降级、报废)。鉴定时,不允许使用超期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鉴定结束后,应搞好考场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用具归位工作,保证设备清洁整齐、摆放有序。 九、所有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的借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领手续,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缺损。如有缺损,应要求借领人据实说明原因,经核实报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收回。 十、鉴定所(站)的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更不允许用来进行一些不健康、违法违规的活动。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仪器设备和工量器材保管室。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损坏,应视情节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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