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会经济法冲刺阶段高频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2020年注会经济法冲刺阶段高频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2020年注会经济法冲刺阶段高频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目录: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3.诉讼时效制度

4.物的概念和种类

5.共有制度

6.建设用地使用权

7.质押权

8.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的终止

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辨别

【单选题】(2018年B卷)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

A.8周岁的乙

B.15周岁的少年天才丙

C.刚出生的甲

D.18周岁的大学生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AB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选项C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多选题】(2017年A卷)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A.北京大学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是事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B是国家机关法人,是特别法人;选项C是公司法人,营利法人;选项D是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ABCD均正确。

【多选题】(2015年A卷改编)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B.国家

C.无国籍人

D.公立医院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是其他组织,选项B也可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C是自然人,选项D是法人。

【单选题】(2015年B卷)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

C.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A: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选项B: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考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实质有效要件的有()。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单选题】(2015年A卷改编)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选项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故A符合要求。

【多选题】(2015年B卷)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单选题】(2012年B卷改编)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自行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选;选项B 属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选项D属于因胁迫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参考记忆口诀:(哪些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排消人身、房车返财产

存债之本息、出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种类

三、诉讼时效起算、中止和中断

【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的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B.兑付国债资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C.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单选题】(2017年B卷改编)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算

B.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起算

C.请求他人不作为的,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D.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时起算,选项B错误;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选项C错误;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选项D错误。

【多选题】(2017年A卷)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提起诉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下列各项中,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申请强制执行

B.申请仲裁

C.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D.申请追加当事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单选题】(2016年A卷)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请支付令

B.申请仲裁

C.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

D.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选项D)。选项ABC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考点4: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的种类

【单选题】(2017年A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单选题】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物,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物的是()。

A.鹿头上的鹿茸

B.奶牛体内的牛奶

C.苹果树上掉下的苹果

D.电灯发出的灯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A、B选项中的鹿茸和牛奶未与原物脱离;C选项属于天然孳息;D选项的灯光并非电灯产生的收益。

【单选题】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从物的是()。

A.旅馆设置的家具

B.房间的钥匙

C.房间内铺设的木地板

D.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成分。

【单选题】《物权法》定义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关于不动产,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不动产均属于禁止流通物

B.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C.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D.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不动产不等于禁止流通例如房屋。

考点5:共有制度(★★★☆☆)

一、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

二、按份共有中共有“份额”转让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00元购买一辆挖掘机后,甲欲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

A.乙

B.丁

C.丙

D.丁或丙都可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单选题】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出卖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已经经占共有份额1/2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C.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已经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

D.无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选题】(2015年)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

C.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6: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选题】(2013年A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

A.3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单选题】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时设立

C.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D.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B错误。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B.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C.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D.已经被抵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考点7:质押权(★★☆☆☆)

一、动产质押

二、权利质押

三、质押权的效力

【单选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提单进行质押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提单交付质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单选题】甲从乙处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关于牛犊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归甲享有

B.归乙享有

C.由甲和乙协商决定归谁所有

D.由甲和乙共同享有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质权期间所生孳息的权属。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

【多选题】下列关于质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B.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C.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可以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D.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而不是质权人直接丧失质权,选项D错误。

【多选题】(2012年B卷改编)6月6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归乙所有。6月8日,甲将该手表交

给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6日

B.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8日

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手表所有权

D.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选项B正确;质押协议中的流质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此选项D正确。

考点8:缔约过失责任(★★☆☆☆)

【单选题】A公司应B公司之约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A公司和B公司各负担一半

B.B公司负担

C.A公司自行承担

D.B公司负担比例必须高于A公司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B公司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合同也未成立,无须承担责任,所以由A自行承担。

【单选题】下列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B.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损失要大于或等于违约责任赔偿的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考点9: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解除

二、抵销权

三、提存

【单选题】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B.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D.委托合同中只有受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选项D错误。

【单选题】(2017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抵销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抵销通知为要式

B.抵销可附条件或期限

C.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发出时生效

D.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选项A错误;抵销不得可附条件或期限,选项B错误;抵销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选项C错误。

【单选题】(2013年A卷)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及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额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B.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C.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已经毁损: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可能毁损: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单选题】(2014年A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C.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消灭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选项B: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目录:

1.合同的履行综合考点(★★★★☆)

2.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3.抵押权综合考点(★★★★★)

4.保证担保综合考点(★★★☆☆)

5.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综合(★☆☆☆☆)

6.租赁合同综合(★★★☆☆)

7.民间借贷合同综合(★★★★☆)

8.建设工程合同综合(★★☆☆☆)

9.其他具体合同综合(☆☆☆☆☆)

考点1:合同的履行综合考点(★★★★☆)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合同之债的保全措施

张稳参考记忆口诀:(债的保全撤销权)

放弃债担恶延期、无偿财转致损害、上三下七恶交易

四、合同之债的转让与承担

人权

从权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如抵押权

非经担保人同意(一般为第三人提供的担

保),担保人免责

诉讼时效中断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原债务人的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张稳参考记忆口诀:(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债权转。协议生效、通知有效,“从抵抗”三权不断

(2)债务转。协议成立、同意生效,“抗辩权”一权不断

(3)诉讼时效。“通知到达”均中断

知识点标签:合同之债保全+债的抵销+债的转让

(2008年)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教材P88)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问题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教材P88)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本题中,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丁公司无权撤销。

【问题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教材P87)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本题中,在甲对乙的债权到期后,只要甲没有对乙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都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问题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教材P100)甲可以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本题中,甲和丙各自的债务均已到期且种类和性质相同,因此甲、丙均可以主张抵销。

【问题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教材P96)首先,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其次,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在通知丙时对其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转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2: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解除权与行使程序

前已述及(民法篇上)。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免责事由

定金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辩证法概论(2017年度)考点情况总结

自然辩证法概论复习纲要(2017) 第一章 第一节二、三 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与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 二者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主要观点、特征第二节一、三 系统论自然观:系统的几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系统整体与部分关系 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关系 生态自然观: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 生态自然观观点与特征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及其原则 第二章 第二节一 科学的内涵与本质特征 第三节一、二 科学发展的模式:归纳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证伪主义科学发展的模式及动力第三章 第一节二 何谓归纳法和演绎法?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归纳和演绎的关系如何? 如何理解归纳法的合理性?如何对待归纳法? 第四节一 (了解获取科学事实的方法:观察与实验。) 科学仪器在科学认识中的作用; 观察与理论的关系——观察渗透理论; 实验与理论的关系 观察的客观性问题 第四章 第一节 科学技术与社会变迁;科学技术与人类发展第二节 科学共同体与技术(工程师)共同体的伦理规范

(2)机械的广泛使用;(3)新哲学体系的提炼 (1)物质观:认为一切物体都可以还原为最小的粒子——原子,一切物体都是由原子在粒子间力的作用下,按力学规律形成的,因而也具有原子的基本性质。这种原子论的物质观是经典力学世界图景的理论基础。 (2)时空观:“绝对的、真正的和数学的时间自身在流逝着,而且由于其本性而在均匀地、与任何其他外界事物无关地流逝着,它又可以名之为‘延续性”’。“绝对的空间,就其本性而言,是与外界任何事物无关而永远是相同的和不动的。” (3)运动观:认为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物体具有匀速直线运动的固有性质,并以惯性运动作为全部理论的出发点。 (4)因果观:认为可以把经典力学的因果关系推而广之,用力学模型和规律描述所有运动形式和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 (5)相互作用观:认为物质粒子之间或由它们构成的物体之间存在着万有引力,引力相互作用在空间中以直接的瞬时超距的形式传递,并支配着各种天体的运行。 (6)人类统治自然:自然被当作奴隶来统治和压迫;人类企图代替上帝的地位,充当宇宙的统治者和创造者。 [课本] 自然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世界,物质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它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微粒的数量组合和空间结构,物质具有不变的质量和固有的惯性;一切物质运动都是物质在绝对的空间和时间中的机械运动,都遵循机械决定论的因果关系,物质的运动来源于外力的作用;自然界的未来发展严格地取决于其过去的历史,不存在偶然性和随机性;人与自然界是分立的。 (1)机械性。承认自然界事物的机械运动及其因果关系,主张还原论和机械决定论。 (2)形而上学性。承认世界的物质性和永恒不变性,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解释自然界,看不到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与变化发展。 (3)不彻底性。虽然承认自然界的物质性,但仍主张“自然界的绝对不变性”、神的“第一推动力”和“合目的”的上帝创造论,使自然科学又回到神学的怀抱中。 静止、片面、孤立、绝对。 无法解释演化问题,最终不得不回归神学的上帝,因此是不彻底的唯物主义。 割裂了不同运动形式之间的联系,无法认识到运动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2. 18世纪末和19 (1)天文学: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说。1755 年,康德的《自然通史与天体论》提出天体的星云演化假说,指出了太阳系不可避免的毁灭,在僵死的机械论自然观上打开了第一道缺口。41 年后,拉普拉斯提出了一个类似的更详细的星云假说,为辩正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形成提供了天文学方面的基础。 (2)地质学:地质渐变论。1830 年,赖尔出版《地质学原理》,提出地质渐变论,以地球的缓慢变化这样一种渐进作用来说明整个地球、地球表层以及植物、动物的变化都是自然力作用和演变的结果。这个学说与有机物种不变假说不相容,同时对“灾变说”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3)生物学:细胞学说。动植物由细胞组成,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界线。生物进化论。达尔文《物种起源》说明生物演化的连续性,以自然科学的众多事实彻底驳斥了神创论。 (4)物理学: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19 世纪40 年代,迈尔、焦耳等人通过各自途径发现了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指出了自然界的一切运动都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不断转化的过程,打破了形而上学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 1.什么叫自然辩证法?其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性质: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它从自然观、认识论、方法论与价值论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思想理论基础。 内容:主要以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内容,唯物辩证的自然观与方法论是自然辩证法的基石,自然辩证法仍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织部分。 范围: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涉及如下广泛的领域:自然界—科学—技术—社会。 体系:自然辩证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是: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科学技术与社会。 2.学习自然辩证法有什么意义?结合你自己所学的专业谈谈学习自然辩证法可能在哪些方面对你有帮助。 自然辩证法既是辩证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又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改造自然的实践的方法论。辩证法就是哲学在生活中最生动、最突出的体现,展示了辩证法无坚不摧的强大威力。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和普遍规律的学说。这就是说,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引发的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的概括、总结和展望。 自然辩证法作为自然观、科学技术工程产业观和科学技术工程产

业方法论,是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从整体上来把握自然界、人类认识与改造自然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素养和科学态度;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助于研究生树立科学发展观自然辩证法为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科技工作者培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科学的思维方式,增强创新能力;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对科学技术领域中出现的各种哲学社会思潮的分析鉴别能力;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科技工作者认识科学技术的本质和规律,加深对我国科技方针政策的理解,从而更加自觉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我认识到:无论是学习和进行科学科学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客观事实,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研究和认识世界。科学技术既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与成果,又是改变人们的关系,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科学技术是人与自然的中介,又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中介。科学技术研究的辩证法研究和揭示人类通过科学技术实践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发展的辩证法研究和揭示作为一种认识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科学技术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自然辨证法可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启迪,以帮助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认识和实践。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

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 保 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 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 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 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可撤销。 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 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然辩证法考点重点

★★★★★1.如何理解自然辩证法 定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总结。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性质: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它站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上,从整体上研究和考察包括天然自然和人工自然在内的自然的存在和演化的规律,以及人通过科学技术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普遍规律;研究作为中介的科学技术的性质和发展规律;研究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律。自然辩证法具有综合性、交叉性和哲理性的特点。 研究内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和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论,构成了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石。 ★★★★★3.创新型国家建设 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为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促进科学技术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建设中国特色的创新型国家,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具体体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中国特色的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核心;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的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 ★★★★★4.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然观 定义:自然观是关于自然界及其与人类关系的总的观点;它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本体论基础和方法论前提;它和自然科学发展相一致,并随其每一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改变自己的形式;它在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等论争。 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是自然观的高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是具有革命性、科学性、开放性和与时俱进等特点的辩证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形成的思想渊源包括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和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形成的理论基础和重要标志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 ★★★★★5.论述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形成 一、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 观点:自然界的本质是一种物质或某几种抽象的东西;自然界处于永恒的产生和消灭中,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处于无休止的运动和变化中;生物是进化的,并在其中分化出了人。 特征:整体和直观、思辨性臆测性、自发和不彻底性。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总结

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它站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1)从整体上研究和考察包括天然自然和人工自然在内的自然的存在和演化规律,以及人通过科学技术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普遍规律;(2)研究作为中介的科学技术的性质和发展规律;(3)研究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律。具有综合性、交叉性和哲理性的特点。它是从具体科学技术认识上升到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中间环节,是联结马克思主义与科学技术的重要纽带。 自然观;科技观;科技方法论;科技社会论;中国科技观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具体体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核心;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 【自然观】是关于自然界及其与人类关系的总和的观点;它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本体论基础和方法论前提;它和自然科学发展相一致,并随科技发展而改变形式;它的发展历程始终存在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等论争,并由此推动其演化和进步。思想渊源: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和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理论基础和重要标志: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是自然观的高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是具有革命性、科学性、开放性和与时俱进等特点的辩证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础。 体现在具体的物质形态中;自然界处于永恒的产生和消灭中,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处于无休止的运动和变化中,人和其他动物都来源于自然界。主要特征:直观性、猜测性、思辨性等。作用:1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形成的思想渊源。2从某一方面为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缺陷:1受原始宗教和神话影响,存在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立。2受当时自然哲学限制,不能在细节上科学具体地说明自然界,缺乏科学论证和严密的逻辑体系。 物质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它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微粒的数量组合和空间结构,物质具有不变的质量和固有的惯性;一切物质运动都是物质在绝对的空间和时间中的机械运动,都遵循机械决定论的因果关系,都是来源于外力的作用;自然界的未来发展严格地取决于其过去的历史,不存在偶然性和随机性;人与自然界是分立的。主要特征:1.机械性2.形而上学性3.不彻底性。作用:1.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形成奠定了唯物主义思想基础。2.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前提。缺陷:1.它把自然界看成一架机器,各种运动都归结为机械运动,抹杀了物质运动形式及其性质的多样性,割裂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固有联系;2.以孤立、片面、静止的思维方式考察自然界,否定了辩证的思维方法;3.认为自然界是绝对不变的,物质运动和自然界的合目的性创造都来自上帝。 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2自然界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3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意识和思维是人脑的机能;4实践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成为人类存在的本质和基本方式;5认识自然界要遵循客观性原则。主要特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从事会计师行业的人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有压力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考前有压力和适度紧张是必要的。压力产生动力,可以使你精力集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所以不要害怕考前有压力。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1)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 国家的个别命令,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一事一时),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一项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很多考生会随着考试的临近,自乱阵脚。其实只要在备考初期就安排好了合理的学习计划,那么在冲刺阶段只要按照原来的学习计划走就可以了,只要计划合理,那么备考时间不够用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就算紧张,也不要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总结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总结 一、简答题 1、自然辩证法含义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关于自然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发展规律,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基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和总结。自然辩证法是就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 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学说体系,它的研究内容有:(1)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界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根本观点,它旨在对自然界的存在方式、演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出科学的说明。 (2)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根本观点,反映了自然观和社会历史观的统一。 (3)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从辩证唯物主义立场出发,总结出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从抽象到具体、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等辩证思维形式,并且汲取具体科学技术研究中的创新思维方法和数学与系统思维方法等根本方法,对其进行概括和升华,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论。(4)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论。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出发,探讨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建制、科学技术的社会运行等的普遍规律。 自然辩证法的四部分内容,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共同揭示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的本质。 3、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基本思想、主要观点、特征 (1)基本思想: ①唯物论与辨证法的统一 ②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 ③天然自然与人化自然的统一 ④人与自然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 (2)主要观点: ①自然界是先在的和历史的自然界 ②自然界是相互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自然界 ③用辩证的思维认识世界 (3)特征:实践性、历史性、辩证性、批判性 4、系统自然观的特征 系统性、复杂性、演化性、广义性 5、人工自然观的特征 主体性、能动性、价值性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一)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教材举例)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教材举例)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乙要求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因而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 (2)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