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摘要】《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著作。其理论脉络是先通过对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历史考察,得出必须从价值、社会等因素综合解释法律制度的结论。然后又基于其人性论的理论预设和对于价值与社会因素的解释,阐明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渊源和技术等一系列重要的法理学的问题,表明了其整合历史上有限片面的真理,建构综合法理学的理论立场。

【关键词】法律哲学;法律方法;综合法理学

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在1992年去世。博登海默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这次有幸读了其中的一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由于现在学的知识有限,所以或许不能很好地把握,更不能将这本书很好的消化。下面我把自己读过之后的一些浅显感受和大家谈谈一下:

一、首先,对这本书的一个大致了解,从这本书的理论脉络分析

这本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其次对法律价值的综合,最后对技术、手段的综合。这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步步深入,构成了一个逻辑而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首先对历史的梳理观点,法学等。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所关注的法理学各种问题,紧紧围绕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探讨了不同的法学认识论的基础上,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对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构成。最后,该书在小节中指出,法律理论大家的最关心的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达到应追求的最高目标,这应该就是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并且得出了结论,平等,自由,满足自然或上帝意志,幸福,安全,社会福利以及其他不同的答案。这些不同时代不同的法学家的价值声称,对法律的最高值,但事实上,就是法律像是一个大厅,房间,凹角,建筑物的拐角处,许多是在同一时间用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随着历史的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对历史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判例,就要尽量避免基于在一个单一的因素或理由来解释法律,采取充分利用一切过去的知识,一个社会,经济,心理,历史和文化因素系列和价值判断上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作用的综合分析,将形成这个网络的各种线索法编织在一起。在建筑物的第一部分所讨论的问题是综合法学的各个要素,即互联网的点为建设一个完全集成的判例准备充分的材料。

在第二部分中也就是本书的一个重点,在对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的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博登海默先生又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这部分的题目是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与题目密切相关的是,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到第十二章中对法律的性质进行了论述,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如果正义和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这两个是如何综合在一起的?博登海默试图在第十三章回答这个问题。在他看来,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秩序是价值的形式,正义和法律权力的稳定,以适应社会变革的价值造成了权力的变化,而秩序使法律远离无政府状态。当走向另一个极端专政秩序时,必须满足正义的基本标准,以获取制裁的效力,这

其实并不是法的本质,而是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在于法律实现公正的秩序。到目前为止,博登海默先生基本完成了法律价值的全面综合。第十三章,在第十四章讨论法律的作用。第十三章通过法律与权力,道德,习惯,在控制目标,在力量,发挥法律的作用不是唯一的区别,事实上,它总是由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控制目标,控制方法,历史沿革等难以区分的社会控制的其他部队,描述法学要研究的其他因素。第十四章规定了法律的利弊,并指出了努力方向,以避免其弊端。

博登海默先生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了法学的研究领域。因此,在第三部分,博登海默先生探讨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和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分为法律溯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展开讨论。这些章节的具体内容也体现了博登海默先生自身全面的想法。对于法律渊源,例如,博登海默先生的批评集中在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国家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观点,认为这必将导致法官独断专行。因此,他认为法律渊源还包括正义,理性与事物的本质,个人权益,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取向的标准,以及对习惯法等一系列非正式渊源。

从对三个部分结构分别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为了全书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写第二部分的基础,而第三部分是围绕第二部分开始,即对实现这些目标的价值,技术的作用和手段完备。博登海默先生在这本书中描述现有的知识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可能包括综合法理学的范围,其判例全面的设想充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二、对综合法理学的再思考

通过对该书的摘要和内容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法理学这一体化的概念贯穿全书,而这正是笔者读了后迷惑的根源。

西方法理学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到现在,期间逐步形成三个思想基础学派,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法律社会学派。能够区分这三种学派的存在,不仅因为他们有着相互不同的研究方法,而且更是因为他们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或特定的社会,社会群体的需求,或反映不同的法律和文化传统。这三个趋势相互靠拢,紧密联系,但又正如沈宗灵先生所说,近年来所有学派互相靠拢,为的是取长补短,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而不是让自己消失,让位于综合法理学。盲目地追求完美的理念,也恰恰成为它难以得到认同和支持的原因。

首先,博登海默先生介绍了法律的价值所追求目标的观点。如前所述,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法律应实行公正的秩序。这里的秩序实际上是一个实在法的法律秩序,即实证主义的所说的法律。关于法律的法学命题,消除一切价值判断,坏的法律是为了营造一个有序的社会目的的法律,而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来实现这一目标;并且这里的正义有明确的自然法学派的看法。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正义是由许多最低标准的公平和合理的结构,没有这种标准法律制度是不可行的。法律旨在建立一个公正的秩序:一个公正的法律系统,如果它不能满足订单的最低要求,就不可能得以实现,相反的,没有秩序将无法保证公正。但在现实中,这两个正义和秩序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博登海默先生结合正义与秩序,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没有告诉我们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含糊其辞的表示正义和秩序在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中能在很高程度上融合一致。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著名德裔美籍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并于1933年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并于1940年撰写出版了其最著名的著作《法理学》的第一版。博登海默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博登海默早年在欧洲求学,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前往美国工作和学习,再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论,可谓学贯两大法系。在其著作《法理学》中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地予以介绍,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法理学》于1940年首次出版,并于1962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从1962年的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并沿用至今。在国内,1947年,潘汉典先生曾经翻译了第一版的《法理学》,但因故并未出版(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成为各大高校法科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同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和第三版对全书的结构和体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果说第一版《法理学》体现了作者鲜明的立场、犀利的观点,更像是一部资深法学学者间探讨问题的论著,那么后两版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更像是给法学初学者的一本入门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著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

读《追寻生命的意义》有感900字

小编小语:读《追寻生命的意义》有感900字作文是叙述对弗兰克尔的著作《追寻生命的意义》的人生感悟,集中营极端恶劣的环境中,人的所有价值都被摧毁,关于生命的意义是什么,生命的意义就存在于生活过程本身的读后感,更多关于《追寻生命的意义》的作文尽在巨人作文网高中频道。 知道为什么而活着的人,几乎能承受任何怎样活着的问题。 ——尼采 当长期处于一种极端恶劣的环境中,人的所有价值都被摧毁,时刻笼罩在死亡的阴影下,这时人们的心理会在高压下发生什么样的改变?这种痛苦无望的生活还有任何意义吗?奥地利心理学家弗兰克尔,以二战集中营幸存者的身份,在《追寻生命的意义》这本自传体的书中,讲述了那种极端环境,给普通囚徒的心理状态带来的深刻影响,以及囚徒们为了自己和朋友能活下去,而进行的残酷的生存斗争。作为一名敏锐的观察者和亲历者,他进一步从这些惨痛真实的经历中,引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我们生命的意义在哪里?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而活着? 在集中营中,囚徒的所有财产和权利都被剥夺,不仅饥寒交迫,而且随时会有死亡的可能,被判定体弱有病的囚徒很快会进毒气室,在这里,生命显得格外渺小脆弱。可是据弗兰克尔观察,身体不那么强壮,却有丰富的精神活动的人,似乎更容易幸存下来,他本人就是实例。对妻子的思念和爱,让他在脑海中无比清晰地勾勒出了她的形象,并与她生动有趣地谈笑。爱,超越了时空甚至生死的阻隔,给拥有爱的人带去了内心的充实和强有力的支持。“将我像封条一样置于你的心上,爱,就会像死一样强壮。” 过去的甜美回忆,同样能给困境中的人们带来安慰,也许只是曾有过的微小的成功,也许只是一次普通的家庭聚会,可曾感受到的喜悦和满足,留在了这些回忆中,弥补和滋润了人们在现实中的空虚痛苦,更重要的是,指向了未来的希望:将来,我们会再次拥有这些幸福时刻! 为了活下去,囚徒们小心地节省食物,从死者身上“交换”衣物,调换转移到其它集中营的名单(这更像是命运的赌博),冷漠地注视着其它人的痛苦和死亡。即使在这种文化和道德“冬眠”的环境里,人们在动物式的生存本能外,却神奇地保持了对艺术和大自然之美的热爱,甚至感受更为强烈。“一位囚徒冲了进来,招呼我们去操场观看精彩的日落。站在外面,我们看见险恶的云在西边闪闪发光,整个天空布满了从铁红到血红、形状和颜色不断变化的云,……然后,在几分钟的寂静后,一位囚徒对另一位囚徒说:‘世界多美啊!’”在艰难绝望的环境里保持对爱和美的感受,在黑暗中不懈寻找光明和希望,我想,这就是人之为人的特殊之处吧!也正是这种特殊性,反过来,给绝境中的人们带去了活下去的力量。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2014年)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博登海默法理学阅读笔记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1、早期:荷马史诗与海希奥德Hesiod的诗歌——神法人法未区分 a法律是神颁布的,人通过启示得知法律 海希奥德:动物不知神法故自相残杀,宙斯将神法赠与人类;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 b法律宗教不分离 祭祀司法地位高;国王司法权源于宙斯;特耳非Delphi的名言具有阐述神意的权威性 c神法人法冲突初现 安提戈涅之死 2、公元前5世纪:诡辩派——法律不是永恒的,可以根据人的意志改变 a普罗泰戈拉 人为尺度,神不存在(神法不存在);“一切理论都有其对立说法”(否认法律唯一必然性) b安堤弗Autiphon 人违反自然physis(法)必受惩罚,人违反(人)法则nomos只要不被发现就无所失(区分二法)——暗设:人为惯例是对自然权力的的桎梏 c卡里克利斯Callicles 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是“强者的权利”,因为自然中是弱肉强食。法律趋向平等(多数人弱者制定),但强者摆脱法律束缚才符合自然法则 d斯拉雪麦格(色拉叙马霍斯)Thrasymachus 强权即公理;正义(法律)为强者服务,是由当权者制定的,不正义的生活更好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1、前半生 a人生而不平等,正义是人各居其位、各司其职 《理想国》 财产妻子公有优生政策统治者与哲学结合趋善避恶 辅助者 财产私有自建家庭生产者 b不给予法律权威,而给予统治者自由裁决权,法律是善之阻遏 《理想国》《政治家篇》 法律原则简单、抽象,事务却复杂、无限,无完满约束之法律 有法会使统治者懒惰 2、后半生 a“法律国家”是次好选择 “无法律”国家是最好选择,但不犯错的高才智统治者难找 “法律国家”中统治者是法律仆人,指导民众从法

读《林清玄少年自选集》之《寻找幸运草》有感0001

读《林清玄少年自选集》之《寻找幸运草》有感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读《林清玄少年自选集》之《寻找幸运草》有感,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读了《林清玄少年自选集》,我明白了很多人生道理,即使那么短小,但每句都震撼人心,发人深省。 《软枝杨桃》告诉我们,当所有人都重视表面的美丽,忽视内在的毒素之时,真正的清静生活是不可能实现的;《鞋匠与总统》让我们明白批评、讪笑、毁谤的石头,往往正是通向自信、潇洒、自由的台阶............. 但我最爱读的还是《寻找幸运草》。 和作者一样,我有时候也会这样——会一直去找比“同伴” 多一片叶子的' 幸运草;但是我还是跟作者一样,傻傻地找了好久,却没有发现一棵四片叶子的。 两年级了,我常常去捏着三叶草想象——在这儿,三叶草都是那么罕见。不时想到,如果有一天我真找到了四叶草,该怎么许愿呢? -1 -

这是个令人伤感的问题,想要实现的愿望太多了,但我只能 一个一个地放弃,斟酌再三,只剩下最后两个愿望,无论是谁, 都会感到无比的痛苦。因为最后两个,往往是自己最想实现的,可却只能忍痛抛弃一个。我想我会努力去寻找四叶草,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愿望。 也许,幸运草只是一个传说;也许,幸运草只是一个梦。但它就在你的心中,就像《寻找幸运草》其中一段: 幸运草多出来的一片,确实不在草里,而在我们的心中。只要我们的心够宽广坚持,只要我们的情够细腻温柔,只要我们的爱够深刻美好,只要我们一直保持有喜悦自由的生命姿势,我们的心就会长出一株美丽的、四个叶片宛然的幸运草。 读了这本书,你一定会像我一样收获多多,感慨多多。〔读《林清玄少年自选集》之《寻找幸运草》有感〕相关文章: x. 读《顶碗少年》有感 x. 观《寻找最美孝心少年》有感xx 字 x. 读林清玄《桃花心木》有感 x. 读《顶碗少年》有感xx 字 x. 读《少年向上》有感范文 x. 读《少年南怀瑾》有感作文xx 字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领域,当法官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而在个案中,要找到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如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案件中法律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找原则的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关系。 一、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历史上的行政法律属性马克思曾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并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限定就业地域等等,更甚者,农村的小孩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劳动者被安排后也无法自由流动,丝毫没有选择,国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用人单位(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政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政化,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双方就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属性。 二、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的属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

读书心得 读《寻找“深度学习”与“浅层学习”的平衡》有感

读书心得读《寻找“深度学习”与“浅层学习” 的平衡》有感 刘晶波老师说:“在了解和探索“深度学习”的同时,不要忘记,“浅层学习”也是人类必要的学习策略。” 一、何为深层学习 深层学习(Deep Learning)是在理解文章的中心思想和学术内涵,使已有的知识与特定教材的内容进行批判性互动,探寻知识的逻辑意义,使现有事实和所得出的结论建立联系。也就是说,不仅仅要知道文章写了什么,我记下了什么,还要对应到我的认知体系当中,跟文章里面的信息相沟通、嫁接,剔除掉不符合认知取向的部分。另外还要在这个基础上去探寻我所学的这一类知识的逻辑,并且与已经储备的知识建立起联系。 深度学习强调的是基于知识能力之上的,以学习者主动参与为前提,重视知识结构的学习过程。它的终极目标是要用现有的这些知识去迁移和认知,并在原有的能力的基础上,去实现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何为浅层学习 浅层学习,它是指学习者的认知水平停留在浅表的层面,包括简单的提取,简单的记忆,并且是机械的记忆。这种机械记忆在我们从小到大的训练当中有很多,最简单的是去背诵某类东西,比如诗歌、乘法口诀表。这种背诵对个体生命当下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是让发音系统感觉到这种琅琅上口的节奏的存在,我一直认为这是口腔系统、发声系统的肌肉游戏。 三、深层学习与浅层学习之间的 观点一: 深度学习和浅层学习的确处于不同的层级,但这种层级的差别并不代表说,深度学习是对的,浅层学习是错的,因为浅层学习是人类最自然的学习策略。 观点二: 让一个学习者在学习过程当中,去追逐他可以获得的直接经验;同时,通过浅层学习可以获得间接经验,这两种经验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一种是可以缺乏的。 刘晶波老师认为深度学习也好,浅层学习也罢,都拥有其独特的价值,两者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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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寻找法律的印迹》作者:余定宇原价:36 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人类先贤们的法律思想如恒久不灭的灯塔,引导着我们在黑暗与无知中摸索、前进。人类也在经过了无数的灾难、迷失中逐步建立了多元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而对于我们,生活在拥有几千年文明史,却仍在为法治建立奋斗的中国人,西方法律文明是怎样建立起来的?一个个著名的法律制度是如何确立的?法律的背后是什么?《寻找法律的印迹(修订?典藏版)》的作者以优美、流畅的故事描述,精到、简约的法律分析,引领我们沿着法律的印迹去感悟发生在千年间人类法律的故事。 3、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作者:秦涛原价:33 从传说时代,至明清时期,法律知识在绝妙的故事中,娓娓道来……传说时代:从洪荒中走来;夏商西周:上古的光荣与梦想;春秋战国:白金时代的破与立;秦:法治的理想国;汉:时间中止了;魏晋南北朝:中世纪并不黑暗;唐宋:百川归海的中华法系;明清:几度夕阳红。 4、将法律进行到底:经典法治故事趣谈作者:吴总原价:29 三权制衡司法为尊、马歇尔妙笔确立司法权威、将法律进行到底、枪杆子落实法院判决、辛普森的罪与罚(上)、刑事无罪释放、辛普森的罪与罚(下)、民事天价赔偿、流浪汉也能让法律改善、刑诉被告人律师辩护权、让子弹飞、持枪的权利、国旗烧吧烧吧不是罪、

读《从钱学森身上寻找“钱学森学问”》有感_读后感_模板

读《从钱学森身上寻找“钱学森学问”》有感_读后感_模板 读《从钱学森身上寻找“钱学森学问”》有感 当要写读后感的时候,我往往会想着随便应付就好了,但是读了《从钱学森身上寻找“钱学森学问”》这篇文献,我仿佛发现了好多值得思考的东西,尽管这其中仍有一些雷同的观点,但是懂得思考就是创新所需要的一种能力。 文章开篇就是钱学森老先生的经典问题:“为什么现在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我想对于这样的问题,社会上的很多人都已经回答过了,而且是从各个方面仔细的去分析,所以出于这个原因,我只想谈的是:什么是杰出的人才?是那些整天抱着书泡在教室或图书馆的人吗?是那些平时不在学习上花心思,临考试的时候抱佛脚就可以考得很好的人吗?读完钱老对师大附中的回忆时,我觉得会创新的人就是杰出的人才。创新的人是灵活的、有逻辑思维和善于总结的人,并且他们不只会抱着理论知识高谈阔论,忽视实际操作。钱老曾多次提到,一个具有创新品格的人,他的形象思维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要达到一种平衡,不可能一个逻辑思维很强而形象思维很差的人具有创新能力。我们都把钱老看成一个杰出的人,是因为钱老在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之间拿捏得当,从而具有了创新能力,为世人所景仰。杰出的人知道主次之分,哪些内容该掌握,哪些内容可以暂且搁置,对于这些他们都是心里有数的,并不会对所有的知识盲目地掌握,否则完完全全地失去了学习上的主见,是很难有创新的。因此,当我们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杰出的人才时,我们才能够知道现而今我们学校在培养杰出人才方面缺乏了什么,往后应该朝着哪些方向去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 再者是钱老提出的整体思想,我觉得无论是做什么事情,整体意识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是依靠集体而存在的,个人力量微不足道,即使有时候看起来是一个人完成的事情其实凝聚了各种力量。在钱老的这一思想中包含了用系统科学的理论观察和分析问题的思想。在我看来,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棘手的问题,用系统优化的办法去处理是再好不过的了。所谓系统优化的方法,就是要求我们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从整体上把握系统的功能和性质;要注意遵循系统内部结构的有序性;要注重系统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学科之间是相通的,而文献中也提到提到钱老曾经在加州理工学院创办过“系统学讨论班”,这样的班不只是用来研究理工知识,而且涉及哲学,信息学等科目,范围广泛,足以打开学生的视野,这也正好印证了系统优化方法的有效性和重要性。但是在国内,大部分高中在高一就开始分文理科进行学习,学业水平测试过后几乎是文科生只专注于文科学习,理科生只专注于理工科,到最后仿佛是文理科“老死不相往来”,不利于学生跨学科、大思维、多碰撞地进行系统控制的研究,所以还是回到钱老原来的那个问题,我们学校为什么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那是因为学校对学生的培养范围很狭窄,并且没有把研究学问放在第一,教学方式大都是老师讲授学生听,课堂课后没有学术研究的氛围;而在研究学问时又不习惯于在一个大的背景下进行,如此这般,在学术上的观点就容易片面,还谈何杰出与创新。所以系统思想在学术创新这一方面的作用是非同小可的,要想提高我国学生的创新能力,首先就要培养学生的系统意识,带领他们掌握系统科学的理论,以便他们在往后的学术创作上能胜人一筹,带动整个国家的创新水平。 在阅读中,我还关注到钱老对当今教师的期望。他说,培养人才很重要的一点是老师要教书,而现实情况是大学老师几乎是以带领学生完成论文,实现大项目为主,忽视学生的基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1)

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53题—多选)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考点]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 [分析]1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中原有的影响力,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其次,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等。但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有限性,表现在:(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观点充分认识了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而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说明了法的局限性。因此,A、C两项正确。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因此,B项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的涵义是只有善于治国的人,不存在善于治国的法。国家的治乱取决于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该观点认为:(1)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这是一种“人治”而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因此,D项错误。 [命题思路]本题要求考生在掌握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的相关概念、理论的基础上掌握不同的名言所反映的思想内涵。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生对“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治人,无治法”等名言的涵义未能准确把握而难以判断。 [法理导读]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而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1答案:A、B、C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

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并论证综合观点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理学学者之间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须要有一个综合。博登海默举历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为例,说明“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 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本部份作为全书的中心部分,详细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在本书中,“法律的性质”,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还包括形式和内容,即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秩序和正义在这里还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重价值观念的复合体。秩序和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往往会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彼此紧密相连的,又和谐一致的。 秩序。博登海默将秩序定义为“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是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并且秩序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同时,法律必须保持独立与自主,才能保证其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但为了在社会中确保法治的实施以及应对和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的安排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的定期性评价。

法学新生入门必读

法学新生入门必读 1、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2、李宏勃:《浓缩法学rar:新手必备的法学入门指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刘得宽:《法学入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萧瀚:《法槌十七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郑永流:《法学野渡:写给法学院新

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8、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0、刘星:《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1、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故事与观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2、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传说与学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3、(英国) 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 14、费曼:《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5、崔敏:《中国古代刑与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6、赵明:《正义的历史映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赵明:《法意3000年》,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8、保罗·卡恩:《当法律遇见爱》,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9、迈克尔·瑞斯曼:《看不见的法律》,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0、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历史深处的忧虑》、《我也有一个梦想》、《如彗星划过夜空》、《扫起落叶好过冬》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二版。 21、杨忠民:《什么是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3、王亚新:《买入法学之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4、王亚新:《法学进阶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在绝望中寻找希望》读后感

《在绝望中寻找希望》读后感 大千世界,不同的人走在不同的生活境遇里。一生风顺的人,廖若繁星;绝大多数的绝大多数,不得不面对现实,在凡尘中拼命挣扎。就在他们之间,有些人学会了不屈,在绝望中乐观起来,寻找希望。 《在绝望中寻找希望》,这是一本饱含作者半世风雨兼程的励志之作,而此书的作者正是我们所熟知的俞敏洪先生。 在看过这部作品之后,我对俞敏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不管是对中国教育的现状,对晚辈后生的看法与建议,还是对人类能力的分析与判断,俞先生以自身的视角都叙述有一套逻辑清晰的完整体系。当然在看过这本书之后,我也感到自己很受启发。其实本来,俞敏洪先生的经历在当前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之后对新一代的年轻人就很具借鉴意义。选择来读此书,我也是希望自己能够从他这儿学到更加坚韧不屈的精神,来面对今后自己可能在工作中遇到的一切艰难险阻。 在俞敏洪先生的话语里给我感受最深的是“成功靠的绝对不仅仅是你的智商,而是你对社会的理解、对人生的感悟和对困难坚韧不拔的态度。” 就俞先生本人,他承认他自己只是北大的二流毕业生,但在社会这个大熔炉、大学校里,他胜过了无数北大的一流毕业生。首先我觉得作为北大的毕业生,不管几流,在智商上绝对不是不差的。究竟他们的智商对他们人生的成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这也是个无法估量的事情。但在这群原本就聪明的人里,他们智商的差距也不会很大,况且人类和灵长类在智商上的差距也就只那么大。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社会的理解、对人生的感悟和对困难坚韧不拔的态度会决定我们人生的高度。 对社会,俞先生站在自己的职业角度拥有一套教育观,像他这样一位教育工作者,这也可以说是他的职业观。在这样的教育观念下,他领导新东方做出了优异的成绩。他曾提到教育的内在精神就是激发人类对于真、善美的渴望。我相信身处不同职业的人对社会会有不同的职业观,而我的职业观是如何的样子,其实我自己也说不清楚。当我在看到俞先生能如此准确地阐述出自己工作的内在精神时,我顿时感悟到自己在土建行业里还没找到方向,也许这正是我们年轻人需要好好思考的地方。 对人生,俞先生只说了四个字——走在路上。安于现状,就像是一个陷阱,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 的概念的争议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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