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停放协议

非机动车停放协议https://www.360docs.net/doc/b98835923.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关于“艺墅花乡”大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

承包方案(协议)

出包人:深圳花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艺墅花乡”区域环境整洁有序,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给市民、商家以方便,根据成都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承包大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自愿签订条款如下。

一、承包管理方式

深圳市花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为本大厦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看守责任人属于管理方内部的承包经营者,采用上交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管理费”的方式,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看管工作,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领导。

二、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3、负责办理非机动车停放服务及收费的许可证照;

4、负责对看守责任人及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解决非机动车停放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5、有权按约定向非机动车看守责任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管理费和保证金。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本大厦物业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对任何停车人有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权利;

3、保障安全,防止车辆失窃,给停车人出具停车凭证(存车牌),执行车主凭存车牌对号取车的制度,因工作疏忽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保证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为车主、商家提供方便,维护本大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社会形象;

5、按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上缴一定金额的管理费。

(三)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非机动车停车棚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2、遵守停车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3、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4、锁好自己的车辆,保管好停车牌,凭停车牌对号取车。

三、停放管理原则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遵循“停放规范、保管安全、有偿服务、职责分明”的原则;做到让业主满意,让车主满意,让管理者满意,让经营者满意。

四、停放管理措施

(一)集中停放,规范服务。

在划定停车区域位置,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分门别类,车头朝向一致,做到美观整齐,规范有序;值守人员上岗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卡(收费员证);讲文明,有秩序,态度和蔼。

(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执行“室外” 还是“室内”收费标准,取决于停车棚的建造规格及类型),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停放电动车代为充电的,充电费用与车主协商收取。

(三)发牌存放,丢车赔偿。

乙方制作存车牌若干,每套两个(每个编号两个车牌),当车主存放非机动车时,乙方发给其中一个存车牌,取车时必须凭它对号认领。通过存车牌使看车人与车主之间达成具有约束意义的服务承诺。

五、其他

管理费标准:400元/月。

保证金:1000元。

看守服务时间:由乙方方制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电话:

日期日期

附件:1、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附件1: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应佩戴《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证》。《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规定统一式样,各收费管理单位自行印制或到所在区物价局按印制成本购买。

车主寄放车辆时,停放场点应向车主出具停车凭证。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构成:

管理人员及守车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停放车辆丢失补偿费;停放区域设施安装、维护及保洁费;国家规定的税费。

六、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凡违反者,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七、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从2004年12 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服〔1995〕28号和成价费[2003]167号文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1、自行车不分平车、赛车,统一执行一个收费标准。

2、使用立体存放装置的停车场点,在上述对应收费标准上,临时停放加收100%,包月停放加收50%。

3、临时停车若连续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

4、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的两轮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5、包月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代为充电的,充电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商收取。

6、公告了收车时间的停放场点,超过收车时间车主未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商收取。

7、本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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