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 1 — (包括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 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民族: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询问主要内容:

询问记录:

问:我们是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调查××××的有关问题,请予配合。(出示证件,证号××××)

答:

问:××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

答:(因何原因开工建设)

问: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

答:

问:项目的具体位置?何时动工建设?

答:

问:目前的建设现状?

答:(包括占地面积、地类情况等)

问:该地有没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答:(建设、发改、规划批准情况)

问:土地的取得情况?

答:

问:我们将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理,你有何意见?

答:

问:你是否有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答:

问:以上谈话是否属实?

答:

上述笔录当事人已看过,属实。

(当事人)签名:

(包括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

—2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笔录格式及内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笔录格式及内容 我们是XXX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来向你了解你单位(个人)占地的有关情况,请如实做答(出示执法证) 1. 占地位置? 2. 占地面积?(圈占面积、实占或建筑面积) 3. 占地时间(何时圈建、何时建设)? 4. 现建设到何种程度? 5. 做何用途? 6. 土地权属?(所属乡(镇)村、原承包人) 7. 占用是何种地类?占前是何现状?(耕地?坑塘?等)有无给付补偿及补偿方式? 8. 以何方式占用?(租赁?买卖?等) 9. 协议(约定)基本内容?(谁同意占用?当时怎么说的?时任村主任是谁?村支书是谁?等) 10. 占地是否经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11.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就占地建设是违法的,你清楚吗? 12. (公司)全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 13. 还有何补充? 14. 以上记录请你看一下,是否属实? 15. 被询问人签字(注明日期) 调查土地违法案件时,首先要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所要调查的内容,这是必须做到的告知程序。将当事人在什么地方、何时建造了多少建筑物、总占地面积多少、是否经政府依法审批等土地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违法事实认定必须准确,表述记录必须清楚,证据必须充分。在记录过程中,用词不能含糊不清,必须简明、实事求是,时间和相关数据记录必须清楚明了,字迹端正,尽量不要涂改,围绕主体,查明事实。询问笔录记录完毕后,由当

事人签名,并注明调查的时间。 记录应使用钢笔或碳素中性笔,中途不要换颜色。一份笔录应由一个人记录结束,中途不要换人。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注意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不能出现错别字。 使用数量词一定要准确。回答问题应使用第一人称。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经确认无误的交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印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违法占地案件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和事项并取得证据: (一)违法用地责任单位(个人)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询问材料; (二)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询问材料; (三)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勘验图; (四)违法用地取得的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五)违法用地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用地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六)违法用地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局部彩印图; (七)违法用地现场施工建设情况的照片; (八)取得违法用地的相关费用的单据复印件; (九)其他违法用地的文件材料。

工商办案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证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当前制作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逻辑混乱,含糊不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计划、无目的的开展询问,前言不搭后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反映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相互矛盾,繁琐不清。制作询问笔录时,所提到的人证、物证、书证不能自圆其说,有些甚至虎头蛇尾,自我否定,给案件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三)概念模糊,粗枝大意。对一些涉案的基本问题,比如违法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等环节没有作必要询问;有些在询问时对重点违法事实一带而过,致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难度。 (四)提问不精,方法简单。不善于用精练、简洁的语言发问,导致对一些比较复杂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无法用精练的语言将其准确记录在案,造成日后在行政诉讼、复议时授人以柄。 (五)主观臆断,疑案从有。一些办案人员在接触当事人时,不善于通过人证调查,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而仅凭滥用执法权力和主观判断的结果定案,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

利,显失执法公正。比如:有些在询问笔录开始时,就直接问“你知道工商部门找你是什么事”?只要当事人稍一停顿,就说:“你这个人不老实,想通了再来”;有些在询问笔录结束时习惯记一笔:问“你违反了工商法规,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罚,你是否接受?”等等语句。在询问调查阶段,就将案件终结的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程序违法。 针对以上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分析其原因,除了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关联之外,关键一点,是目前工商部门强调办案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办案机构在如何规范办案程序方面做文章,而忽视对证据调查中的人证收集的研讨和学习,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理论方法,从而导致整体办案水平不高。 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准备阶段。 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办案人员在接触个案之前,只有经过缜密的分析、梳理,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 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

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 1. 立案审批表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3.1.询问通知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完整版)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范本(超限一般)

卷宗目录 本卷宗共有19页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3月6日16时14分,武穴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鄂二轴货车装运沙石行驶至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经该站执法人员检测,车货总重22.10吨,超限4.10吨,属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前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车辆检测单予以佐证,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益兴支行,账号为:82010000000033690,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行机关(印章) 2017 年 3 月 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 立案审批表

3 询问笔录 时间: 2017 年 3 月 6日 16 时 15分至 16 时 25分第一次 询问地点:武穴市盘塘治超站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 性别:男年龄: 48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_ 联系地址: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 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 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精楚,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请问你所驾车辆的简况? 答: 问:我们在盘塘治超检测站对你所驾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重22.1吨。超限4.1吨,你知道吗? 答:看到你们检测知道了。 问:你车上装运的什么货物? 答:车上装的是沙石。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4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国土资源立案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及流程

1、调查取证。调查的准备工作。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后,应认真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调查要求有7个方面:①应当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 ②要出示监察标志和证件;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或要求被调查人写出证明材料;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纸或拍照、录像;⑤调查笔录要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中,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调查询问与立案、下发《停建通知书》先后顺序问题。 调查询问与立案孰前孰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立案与《停建通知书》孰前孰后?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部门规章)。《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有土地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询问方式。一般采用一问一答,或者先陈述,后问答等两种方式。 4、询问原则。①不能推定有违法行为;②注意通俗化语言表述。 5、证据收集:(1)农村个人建房主要询问内容及证据收集:身份证明、家庭人口状况、原有老屋情况(土地证)、土地来历情况、房屋审批情况、房屋建设情况(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人)、房屋座落及四至情况、两个规划情况、土地详查地类情况、现场勘测情况、现场拍摄照片(时间、摄照人、指认)、国土部门制止情况、其他部门有无处罚情况等等。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 一、概念及作用 询咨询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咨询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咨询答式书面记录。 询咨询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咨询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通过查证核实的询咨询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认真做好询咨询笔录,关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咨询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要紧记写询咨询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咨询开始时刻和结束时刻(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咨询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咨询人的差不多情况(包括姓名、性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咨询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咨询笔录的重点。用咨询答式记写方式,要紧记写询咨询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咨询答。应告知被询咨询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咨询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咨询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依照;3.记录被询咨询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咨询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刻、地点、通过、结果以及被询咨询人是如何明白的,还有哪些人明白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咨询人对某些细节不记得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咨询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咨询笔录交给被询咨询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咨询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同意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咨询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咨询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咨询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注意事项 ?T 取证目的要明确。记录员要做好询咨询前的预备工作,即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询咨询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询咨询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如此才能记清所要咨询的咨询题。 ?T 询咨询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询咨询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正文的开头用记录原话或转达的方法记明询咨询人对被询咨询人的政策交待和证人的态度。 ?T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询咨询证人应当个不进行。因此,询咨询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询咨询人集合到一起进行询咨询,以防互相启发、阻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 ?T询咨询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关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

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

---------------------------------------------------------------范文最新推荐------------------------------------------------------ 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机关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1 / 4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注: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为:①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没有法定代管人或者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

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相关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要求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1、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2、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舍弃,证据逻辑性应当保持一致,各证据之间的矛盾要能够合理排除。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监测报告等。 5、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文字证据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制作,做到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6、所有证据应当是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收集的物证可以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 1、调查询问笔录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书证之一,大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调查询问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必要时注明执法证件的编号)。 4、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5、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参与调查的两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被询问人员的签名。 (二)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材料; 2、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 3、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三)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培训材料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培训材料 一、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总体要求 (一)土地执法监察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法正确、程序完备。 (二)办案依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工作人员。 二、案件调查取证 (一)案件来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巡查发现、二是上级交办,三是群众举报。 (二)立案。 发现违法线索后,先进行初步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对有明确的行为人和违法事实,需进行行政处罚,符合国土资发…2005?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局长签字批准,予以立案,

及时查处。 (三)案件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 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调查单位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2、调查材料 调查取证材料要有违法当事人、村、组负责人、有关主要参与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地协议、缴款票据、相关单位批准文件(发改委立项、规划建设局规划定点批复、土地预审、规划局规划审批、环保局环评等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调查完结后要形成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询问笔录内容要能相互印证,如出现差异或矛盾时,要进行补充调查,并以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为准。 3、询问笔录内容: (1)违法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违法当事人)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违法建住宅的,要有被调查人家庭人口(含户籍情况)结构及年龄构成、原房等情况; (2)有无用地审批文件,并审查是否合法有效; (3)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名称、规划定点放线日期及人员、动工日期、建设现状(含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面积、建设程度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两层以上

询问笔录(治安案件).doc

询问笔录(治安案件)第次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_____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我们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签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总则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 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 4.主体资格 4.1 处罚主体: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 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违法用地查处一般流程

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 2011-07-07 事项名称:违法用地查处(一般程序) 项目编号:FBG-9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 承办部门:执法监察科、队 设立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启动方式: 卫片核查、动态巡查、上级批转、媒体曝光、信访、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等 办理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办理时限:根据案情需要 市局档案号: 区局档案号:128-42-年份-流水号 流程图: 受理(受理登记表)—立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审查、会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 1、市局审查盖章—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

结案—组卷—申请强制执行 2、市局审查盖章—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呈报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违法案件结案审批—结案—组卷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执法监察科、队 责任岗位:执法监察岗位 条件: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常见行政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行政案件笔录模版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问笔录 第次共页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及电话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或者: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98858241.html,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2017最新) 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部诉讼法都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条文上没有规定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只是表明诉讼所要达到的证明目标—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非过程。现在,较统一的认识是:审判的过程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但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绝非是裁决正确与否的标准。三种性质诉讼的结果对败诉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同,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同一的;而且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在案件的当事人、审查的范围等方面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不同,其证明标准也就理应有着自己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初期,行政诉讼案件有了自己的诉讼规则,但这些规则仅是粗线条的操作步骤,远未象刑事、民事诉讼那样,形成自己特有的诉讼理念,特别是在证据的审查规则方面,仍处于模糊状态。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诉讼证据的提交、分析、采纳方面对行政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未就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及管理事务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模式性质差异较大,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单一的标准。实践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各要素的合法性证明标准很难把握,差异较大。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程度的界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应达到何种质和量的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过程就是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判断,然后根据采信的证据演绎出一种事实,这种事实叫法律事实。采信证据的过程从大的方面讲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期间、举证的范围、所举证据的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无效证据的否定、举证责任的转换等方面。法官针对不同的行政争议运用相应的规则综合分析、运用当事人提供

询问笔录七个要素

制作笔录应遵循的七要素 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七方面要素: 一、程序合法 (一)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超时。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不能超过12小时。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3)笔录做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二)地点合法。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三)告知到位: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

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四)做笔录的主体合法。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五)核对规范。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六)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内容完整 (一)五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有的人作笔录时过程等都写的很清楚。但是对时间、地点、人物、结果却写的不全。有的人一开始就去写过程,在过程写好之后,没有反回去问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等。这五要素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 (2016-10-31 08:09:31) 分类: 重要事件常用资料 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有关问题研究 “法制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一组 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证据体系中,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证明标准越低,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轻,证明标准越高,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越重。我们通常所说的“完成举证责任”中,判断是否“完成”的标准,就是证明标准。因此,在行政案件中,采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取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处于模糊状态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案件证明标准属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中的一部分。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问

题,一直存有很多观点。比如,有人提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采用所谓的“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的观点;也有人提出应当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优势证据”作为例外证明标准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司法判例作为立论支撑,但均不足以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起步较晚,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发展性,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比如,对于涉及当事人人身以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为,可能就必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行政裁决行为,就可能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而对于给付类行政行为,其证明标准更是需要根据特定行政行为的性质确定具体证明标准。即使是相同的证据,相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因为适用法律不同等原因,而被认为需要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机关每年要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工商机关内部的核审、复核以及执法检查,还是外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存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其中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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