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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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统一公司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的企业形象,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现重申公司相关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二章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条以下行为均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贪污公司钱财;

2、索取、收受贿赂;

3、利用工作之便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开设的公司进行业务或生意往来,从中渔利;

4、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的客户介绍到其它公司;

5、投资业务部门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其家人、亲友进行投资活动;

6、在业务活动中,由对方提供条件或费用使自己或其家属游玩、出国等,并损害公司利益;

7、窃取、出售公司的商业秘密;

8、以其它形式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四条凡违反本条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触犯刑法者坚决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三章不收受红包

第五条以下行为均属于收受红包:

1、接收他人的钱财,并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2、私自收受回扣;

3、接收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公司为自己的房屋免费或低价装修、装潢、改造等;

4、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不按照本编第四章第七条规定收受礼物、礼品、纪念品等;

5、以其它形式收受红包。

第六条凡违反本条规定者,若红包价值在元以下,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同等价值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若价值在元以上,立即开除,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接受礼品

第七条若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确有必要接收对方的礼物、礼品、纪念品等,如果价值在元以下,经办人可自行处理;价值在元以上或该物品对公司具有特殊的纪念,均由接受人或经办人进行礼品登记并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未遵守本条规定者,以收受红包论处。

第五章不从事第二职业

第九条以下行为均属于从事第二职业:

1、在受雇期间,接受他人雇佣;

2、自己或其家人开设公司,本人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3、以其它形式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条凡违反本条规定者,公司给予警告处分,警告达两次者,予以开除。若在从事第二职业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第二章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按第二章第四条处理。

第六章薪金保密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打听他人的薪金所得;任何人不得违反公司所规定的范围告知他人或自己的薪金;任何人不得随意猜测他人薪金所得并予以散布。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将处以元罚款,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开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相互监督,自觉遵守。每一个员工均有义务发现、揭露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公司将设立举报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必要时将提供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内部财务审计、法律监管部负责核实举报内容,并向总经理报告核查结果,如内容属实将依据公司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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