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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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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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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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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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

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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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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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六)无不良担保记录。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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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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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章程;

(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九)预留印鉴卡;

(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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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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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

(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

(二)保险条款;

(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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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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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

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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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

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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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范围;

(四)保证期间;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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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

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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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

(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

(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

(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

(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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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以及其他不利于其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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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八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的,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节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四十九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贷款社除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最迟六个月内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的,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相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条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贷款社应当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贷款社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贷款社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二条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贷款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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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合同 篇一: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一般只有信誉好、规模大的公司才可能得到信用借款。这种信用借款一般都带有一些信用条件,如信用额度、周转信用协议和补偿性余额等。 信用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货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3、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4、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代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人承诺: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七条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 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 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 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 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 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 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 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 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全辖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区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

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第二十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基层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客户申请。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书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也开始实行贷款政策,方便了农村的经济周转,同时也满足了银行的资金流动要求。 但是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申请主要看你本人及家庭的信用状况和资产情况以及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保障等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种类有担保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你可以根据你的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 担保贷款只要个人有充足的贷款理由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来源,由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人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多个,借款人及担保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质押贷款就需要借款人及质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即可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抵押贷款要借款人及抵押物所有人均应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抵押物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符合贷款条件,办理相关的个人贷款抵押手续,银行即可办理相关个人贷款手续。 农村个人贷款的申请书面格式: 贷款申请书 xxx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因本人姓名从事 xx 行业,现目前要在 xxx 购回一批 xxx ,急需资金 xxx 万元,现已自筹资金 xxx 万元,尚欠 xxx 万元。故向你社申请贷款 xxx 万元,借款抵押物用本人坐落在 xxx 的土地(或房产),使用面积 xxx 平方米(土地(或房产)证号:)评估 xxx 元,作贷款抵押(详见评估报告书)。贷款期限 xx 个月,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感 ! 申请人:年月日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 贷款提供担保~保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 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 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在领导小组指定的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基金指定“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责权如下: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每季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反担保要求,按实际贷款本金2%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提请领导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合理“量化”信用指标,实现适度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B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 1 -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可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评级授信对象。是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集中评级授信、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集中评级授信。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以普查方式制定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农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二)随时评级授信。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对评级授信满一年以上的老客户,根据其家庭基础信息、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原有评级授信结果按年修正。 第七条农户信用评级授信程序。 - 2 - (一)集中评级授信: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各级评级授信领导组织及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方案审核→评级授信工作动员→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相关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二)随时评级授信。县级联社制定随时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负责受理和统计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农户→评级授信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信管系统内建立经济档案及评级信息→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基础信息采集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资料及完成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县级联社制定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调查统计需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修正后信用等级公示→信管系统内修正评级授信信息→风险管理部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审批。 第八条农户授信。分为基础授信和专项授信。

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 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 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 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 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 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资收入证明;

(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 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 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 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 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第九条对内部员工贷款没有转入指定网点进行管理的,信 用社应将借款员工名册及借据复印件提交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 按规定协助催收贷款本息并限期归口管理。 第十条内部员工贷款不在指定网点发放的,视同违规贷款 处理。 第十一条内部员工家庭中一方不在信用社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将员工家庭作为农户、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家庭进行评级授 信,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因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信 用社的,须先清偿贷款本息。否则,可从延期支付的工资、法定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资格,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二,抵押物的权属, ,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三,质物的权属, ,四,质押权利的权属, ,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审查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doc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信用社推进以县级联社为统一法人的经营管理体制,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 当今,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论是推行股份商业化经营体制,或是推行了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的经营体制,信贷管理依然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使用质量和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度。 为此, 本文拟就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问题、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略作探讨。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 1、信贷管理运行体制。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运行推行的是集体管理决策、分级授信授权体制,从省级联社到基层信用社都相应成立了信贷管理审查(咨询)、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设立审贷小组),各委员会下面还专业设置有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并辅助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长的否决作用。 从程式上看,信用社为贷前调查岗,县联社信贷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为贷中审查、评估岗,委员会(包括省、市两级咨询委员会)则为贷款的最终审批岗。 这种采取民主化集约管理、程式化审查审批的模式,对于超过授

信授权的贷款的确取到了规避信贷风险、防止“一长独大”、控制操作风险的效用。 2、信贷管理运行规则。 农村信用社一直推行的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是靠资金组织——资金运用——资金管理——资金利润的经营规则来生存和发展。 准确的说,负债经营决定信贷资产扩张的规模和扩张的数量,资金运用决定信贷资产的周转速度和周转质量,信贷管理决定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质量,资金利润则是信贷管理运行的唯一目的——效益性和赢利性。 LocA明显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在整个信贷资金管理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好了信用社信贷资金,也就管好了一盘棋和走活了一盘棋。 3、信贷管理评级授信流程。 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贷款,首先得予以评级,其次再给授信,并套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测算与认定→授信额度测算与认定”设定的格式,这是对原来只凭一份申请书、一页调查表、一张借据合同就决定贷款的是否发放,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因为评级坚持了客观、公正的原则,是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来综合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的。 而授信则是以评级为依据和基础,来确定借款人在某一期限内申请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用信的最高额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题库 最新

农村信用社信贷题库 信贷业务类试题(500道题) 一、多选题(共175道题) 1.《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可分为( )。 A.自营贷款 B.委托贷款 C.特定贷款 D.一般贷款。 正确答案:ABC 2.《贷款通则》中对贷款人的权利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B.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C.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D.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正确答案:ABCD 3.《贷款通则》中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有( )。 A.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B.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C.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D.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ABCD 4.《贷款通则》中对逾期贷款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B.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C.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 D.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依法起诉 正确答案:ABCD 5.《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A.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B.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C.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D.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正确答案:ABC 6.《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介绍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介绍 主讲人信贷管理部主任郭星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分类 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信贷产品 二、存款业务 三、电子银行产品 四、结算产品 一、信贷产品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产品按贷款方式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类: 1、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贷款、个人授信贷款等); 2、保证贷款(保证担保贷款、联保贷款、信用共同体 贷款等); 3、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果园贷款贷款、林权 抵押贷款、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等); 4、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矿产品质押贷款等);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产品按贷款主体分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个人贷款业务 1、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文明信用农户 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果园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 2、个体工商户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联保贷款、

信用共同体贷款等); 3、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 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等); (二)公司贷款业务 1、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仓单 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等); 2、社团贷款; 3、企业综合授信贷款; 4、银行承兑汇票; 5、票据贴现;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和资产等情况,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产品特征: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贷款额度:单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结息方式:可实行按年、季或月结息。 2、文明信用农户贷款 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是以农户为主体,以农户道德评定为依据,以个人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小额生产和生活费用贷款。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咨询责的信贷治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治理水平和资产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治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咨询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办法的正确性负责。并且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并且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办法的正确性负责。并且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降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 一、填空题(29题)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2、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3、农户贷款管理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4、农户贷款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 5、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按年修正)模式进行管理。 6、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 7、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8、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台)、(中台)、(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

效)。 9、开展农户贷款业务要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10、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 11、借款人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 12、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13、农户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 14、信用等级采用(集中评级)、(随时评级)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相结合的方式。 15、农户信用评级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要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16、评级农户授信,分为(基础授信)和(专项授信)。 17、AAA级农户用信方式包括(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 18、AAA级户之间担保形式为(两户互保担保)、(公职人员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及其他抵(质)押担保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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