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民事)

角色汇总:审判长1名

审判员2名

书记员1名

原告1名

原告委托代理人1名

被告1名

被告委托代理人1名

证人2名

案情介绍:本案是就原告就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等分配问题。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二、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

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

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

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杨玉立、原告代理人应舒怡、被告郑麟鹏、被告代理人章剑飞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曾毅倩、张新宇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三、开庭审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原告:原告,杨玉立,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仙塔小区A幢302.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此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应舒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玉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被告:郑麟鹏,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1.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章剑飞,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郑麟鹏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经核对,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诉讼。

审判长: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现在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木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婷婷、朱巧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叶兴荣担任本案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被告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享有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不申请。

四、法庭调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7月21日领证结婚,并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有一子郑一,现年7岁。由于双方两人感情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初期的时候,被告对我的态度生硬,不闻不问。2005年下半年被告被辞退,之后就时常不住家,一回家就跟我吵,我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对小孩丝毫没有责任感。2006年下半年,我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殴打至我眼眶出血、右脸颊严重红肿。2007年8月2日晚上,久不归家的被告忽然归家,我与其讨论婚姻问题时,其用棍棒将我的左臂和左背等多处软组织打伤。2008年7月我带孩子搬离被告住所回了

娘家,与被告分居到现在。我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的儿子郑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6万元和房屋一套。

审判长:被告,原告方才的诉讼请求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讲明事实和理由。

被告:这根本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中所说的感情破裂。

1.答辩人与原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也是自由恋爱后结婚,有感情基础。原

告在诉状中称: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7月21日领证结婚,并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对原告存在感情才会经人介绍后毫不犹豫的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在一起经历八年。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被告,答辩人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疑惑和惊讶。

2.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谈到的

两次殴打,描述过于严重。平时两人关系和睦,仅有的争吵也只有两次,而且答辩人事出有因,不应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不符。答辩人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在外努力寻找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答辩人认为原告搬去娘家只是对自己没有工作的现状不满,这是夫妻间正常的矛盾。

3.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因

为答辩人与原告沟通不够,导致原告猜疑答辩人外有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原告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予答辩人与

原告离婚。

1.原告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

到夫妻感情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儿子郑一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

长。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其与被告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因为事关一个家庭的合离问题,请求法院调解不离。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答辩有什么意见?

原告:我是经过深思熟虑才向法院提起离婚的,并不是一时的冲动。我从2008年7月搬出被告的家,现在一直住在我娘家,两年多来,被告没有找过我,也没有劝过我回家,我觉得我们已经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所以这个婚我一定要离。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进入当事人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能否证明其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在庭审前,本庭已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原始证据交换,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用于证明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第二份证据:病例,用于证明原告于2007年8月2日被被告殴打致轻微伤,受侵害的后果及事实。

第三份证据:银行存款证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财产的事实。

原告举证完毕。

审判长:请原告上交证据。(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

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

三、对于证据3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

内容不予认可,被告称存款16万元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婚后

债务还款,没有其他存款。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

原告代理人:1.被告所称存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被裁员后一直无业,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从未给过原告任何生活支出费用。2.对于被告所称存款用于共同债务支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双方具有共同债务一事毫不知情。

审判长:被告是否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是,我们有证据。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方提交证据和主张。

被告代理人:现提交以下证据:

1.房产证一份,用于证明房产为被告婚前继承,属个人所有的事实。

2.收据一份,证明共同存款用于还婚后共同债务的事实。

被告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请被告上交证据。(交给书记员)

审判长:下面原告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以上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没有异议。

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原告称,

从未听被告说过婚后有借款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

被告:我没有把借钱的事情告诉原告,是怕原告嫌我没钱看不起我,并不是恶意隐瞒,希望原告能理解我那时的用意。

审判长:原告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官允许我方证人曾毅倩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曾毅倩到庭。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带书记员处签字)

审判长:请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

证人1:曾毅倩,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2。

审判长:你作为本案的知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提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

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1: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

证人1:我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也是他们的介绍人。

审判长:请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1:原告是我同事,被告是我邻居。他们是我介绍认识的,介绍以后他们都觉得对方还好就很快结婚了。我是觉得他们交往的时间不长就结婚不太好,可是看他们结婚以后真的不错,和和睦睦的,还生了个孩子,邻里也都说我这个媒做得好。不过后来被告倒霉,他们公司的裁员裁到他头上,工作就这么没了,被告也真是不争气,没了工作后开始游手好闲,也没见他找什么新的工作什么的,后来真的难得看到他回家。不过没想到被告还会打人。那天已经很晚了,我刚刚准备睡觉就听见隔壁很吵的声音,我就开门去看,看见在被告门口,被告很用力的把原告推倒在地上就走了。原告脸上手臂上都有血。真没想到被告平时斯斯文文的打起人来也这么狠,听原告说这不是第一次了,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了。

审判长:请问证人平时和原被告的来往密切吗?

证人1:原告和我一个单位的,她结婚以后我们也经常串门。

审判长: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代理人:有,请问证人你怎么会介绍原被告认识的?

证人1:有次去串门,被告说很想讨个老婆,我就留了心,我觉得原告年龄和被告差不多就介绍他们认识了。

原告代理人:你说你看到被告打原告,你记得那天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证人1:那天是2007年8月2日,已经很晚了,之前几天我都没见过被告。原告代理人:你知道原告和被告后来的关系怎么样吗?

证人1:后来原告伤好得差不多就回娘家了,我也只是在单位才能见到她。原告代理人: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有,请问证人你既然是原被告的介绍人也是原被告的邻居,那你对原被告初期的感情状况有多少了解?

证人1:他们结婚前两年,我觉得不错,虽然没有如胶似漆,但也和和睦睦,一家三口,别人看着也都挺羡慕的。

被告代理人:请问证人你知道原被告发生争执的原因吗?

证人1:不知道。

被告代理人:那你觉得当天我方被告跟平时有什么不同?

证人1:好像有喝酒的样子,怒气冲冲的。

被告代理人:法官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请证人签完笔录后退庭。

审判长:被告有无向法庭主张其他的事实?

被告代理人:请法官允许我方证人张新宇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张新宇到庭。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到书记员处签字)

审判长:请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证人2:张新宇,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世景城1幢409. 审判长:你作为本案的知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提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2: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与被告什么是什么关系?

证人2:我跟被告是朋友。

审判长:请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2:被告在结婚的时候问我借了10万块钱,不过2009年的时候我妈病了开刀需要一大笔钱,我就催郑麟鹏还钱,他很爽快的就把钱还我了。

审判长:请问证人,被告还钱具体是什么时候?

证人2: 2009年5月9日,收据上写清楚了。

审判长: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有。请问证人,被告是在什么时候问你借钱的?

证人2:就他办婚礼的时候。

被告代理人:你知道被告向你借钱的用途吗?

证人2:听他说是结婚钱不够,办置了酒席,买了家具,后来好像还装修了房子,那时候我手上有点钱,就借给他了。

被告代理人: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请问原告有没有问题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有,请问证人与被告是什么时候认识的?

证人2:从小就认识了,小学中学都是同学。

原告代理人:跟你借钱的是被告一人,还是原被告都同时向你借钱的?

证人2:跟我借钱的是郑麟鹏。

原告代理人:那么还钱呢?

证人2:也是郑麟鹏。

原告代理人:那我是不是可以说我原告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被告向你借款以及还款的事。

证人2: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原告代理人:法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证人签完笔录后退庭。

审判长:经刚刚的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的,合议庭确认其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中有异议的部分,合议庭将在庭审后另行议评后确认其效力。

审判长:现在法庭根据案情需要就以下向原被告方发问。请问原告,你们为什么在认识了很短的时间以后就注册结婚了呢?

原告:那时候他对我很好,他说早点结婚免得我跟人跑了,我当时也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没想清楚就嫁给他了。

审判长:被告在失业前对你怎么样?

原告:他失业前,其实对我也挺好的,可是后来他的样子真的看不下去了。整天都在外面也不知道干嘛,家里也不管,工作也没见他去找。

审判长:孩子跟你们的关系怎么样?

原告:孩子和我比较亲,一直都是我在带孩子。

审判长:原告你为什么认为被告有外遇?

原告:他失业以后经常出门,也不跟我说在外面干嘛,有一次我在街上看到他和一个女的勾肩搭背的,又不回家又跟别人勾肩搭背的不是外遇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有对你承认他有外遇的事实吗?

原告:他当然不会承认,我问他几句他就打我了。

审判长:2007年8月2日,你知道被告为什么打你吗?

原告:不知道。

审判长:那天被告有喝酒吗?

原告:有。

审判长:你们结婚至今,被告打过你几次?

原告:两次。

审判长:原告,请考虑后再回答我,如果现在被告找到了工作,你还愿意跟他继续生活吗?

原告:不愿意。

审判长:现在法庭根据案情需要就以下问题向被告方发问。请问被告,你有外遇的事实吗?

被告:没有,是误会。

审判长:你有向原告解释过事实吗?

被告:我说过,可是她不信。

审判长:你为什么对原告使用暴力?

被告:我只是他生气,第一次的时候她骂我还在外面花天酒地,不要脸,无能又龌龊,我听不下去。第二次的时候我喝了点酒,我一回家她就说我,没工作也没能力,一个中学毕业工作都难找,我也不是没有去找过工作,可是低等的工作我看不上,好的工作那些单位也不请我,本来我就很烦了,每次回家她都没一句好话对我,我也是有自尊的人,我那次喝了酒所以也不知道下手那么重,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审判长:原告回娘家你有找过她吗?

被告:没有,我一无所有,没脸接他们回家。

审判长:被告你为什么借钱不告诉原告?

被告:其实我是怕她嫌我没钱,虽然已经登记了,但是习俗还是要办的,我也不能叫她没有面子,这个不告诉她只是怕她嫌弃我。

审判长:请问被告,你们共有的存款是16万,而你向证人张新宇所还的是10万块,那么其他的六万块呢?

被告:我自己出去做生意赔掉了。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问题向被告方发问?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问题向原告方发问?

被告:你是不是因为我没钱才跟我离婚?

原告:你本来就没什么钱,如果是因为钱,你觉得我还会嫁给你?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问题要问吗?

被告:没有了。

五、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音。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

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及庭审质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双方是否确已破裂,可以予以离婚?2、如何认定分割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中存款问题?

审判员:下面辩论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方陈述。

原告代理人:我方坚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与被告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并与7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结婚以来至今,双方共同生活了八年,但这八年内,被告自失业后经常不在家,双方几乎没有什么感情交流。这说明双方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可言,不能共同生活,这就更好的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被告曾两次将原告打伤,失业后不务正业还经常不归家。之后两人多次争吵,被告对两人的感情与生活毫无真心之意。原告搬离被告住所处至今,被告也未曾规劝原告回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又十一个月,应准予离婚。

第三:从离婚的原因来看,被告失业之后又有出轨的可能行为,并且曾两次将原告打伤。虽然被告辩称事出有因且情绪激动,但这不能构成被告任意打伤我当事人的理由。这些客观事实更好地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俩人毫无感情基础。

第四:从双方现状来看两人已分居两年多,毫无沟通,原告在再三的思考下才向法院提出离婚,意志坚定。在庭审时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表现多少诚意,让人很难相信被告以后能改掉不务正业的毛病,给我原告一个健康幸福的家庭。

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维持这段夫妻关系。如果勉强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原告的生理和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法院应判决不予离婚。原告方所称系子虚乌有,不符事实。首先,我被告当事人是认为双方存在感情基础才会经人介绍后毫不犹豫结婚,双方自2003年7月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没有太大矛盾。其次,我被告当事人失业后为维持生计一直努力用心的找工作,想向原告证明自己的能力,让原告看得起自己,想给原告和孩子幸福,并不是不务正业,在外花天酒地,回家打人骂人。因此,原告的声称不能成立,原告方不能以自己主观臆断我当事人有出轨的可能性来做文章。另外,双方从未因夫妻感情问题分居,直到原告起诉,被告一直回家居住,从未离家出走,而原告回娘家住也是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审判长:下面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代理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16万元为共同财产是毫无疑问的。被告声称已用于还共同债务和家庭支出,首先,我当事人表示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我方完全有理由怀疑被告方和证人的真实性。其次,被告失业后经常不住家,家庭事务全由我原告当事人处理,且被告未曾给我当事人生活费等。被告所言纯属虚构,请审判长为何我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让我原告当事人获得存款中应得的部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存款,确已全用于家庭生活和共同债务,我被告现已无任何存款,不存在分割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我被告当事人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予支持。我被告当事人借钱用于结婚时必须的置办酒席,装修房子,购买家具,符合上述规定,所以我被告当事人已将借款作为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返还。请法院查核事实。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其他意见。

审判长:被告呢?

被告:没有其他意见。

六、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郑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即银行存款16万元和房屋一套。

审判长: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七、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应贯彻调解原则,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判决结果。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

八、宣读判决书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做出结论,现

在宣判。(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郑一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

抚养费用300元;至郑一能独立生活时止,郑一所需要教育费用及医疗

费,由原告杨玉立与被告郑麟鹏据实平均分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高组合柜一套、床一张、沙发

一套、热水器一台、圆桌一张、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等家具,以及

银行共同存款6万元,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共同财产应得份额计人民

币3.5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依照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玉立负担

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其他异性另行结婚。

本案的庭审笔录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立刻核对,也可以闭庭后五日内

来本院核对。诉讼参与人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错误,可以申请补正,如

没有就请逐页签字,并请留下联系电话。

仓山区人民法院现在闭庭。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请旁听的同志退庭。

附:判决书一份(审判长)

原告代理词一份(原代)

被告代理词一份(被代)

起诉书一份(原告)

答辩状一份(被告)

证据若干

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表格模拟法庭剧本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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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剧本 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 遵守法庭秩序 ,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 ,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 ,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 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 ,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 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对不听制止的, 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 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黄令军男 1960 年 6 月 5 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 ,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1:我叫李丽霞 ,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2:我叫张兰英康定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黄小巧女 1980 年 7 月 21 日 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审判 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 ,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 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 1:我叫曾秋霞 ,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萧朱 ,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模拟法庭剧本定稿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湘南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饰;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离婚纠纷 模拟法庭剧本

离婚纠纷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1: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委托代理人C、D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清园区小学教师,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被告委托代理人C、D,湘潭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4: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4: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2诉被告3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4担任审判长,审判员6、审判员7组成合议庭,书记员1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4: 原告? 原告2: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模拟法庭剧本完整

开庭陈述: 一个寡妇,一个单身母亲,她处于正当防卫杀死了自己的儿子。 她杀死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一个经年吸毒的野兽,一个长期毒打她的人。 每一次来自山姆的暴力,都使她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她别无他法,无处可逃,只能杀死山姆。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扪心自问,你们会不会这么做。我们的法律是要使公民更幸福,而不是面对暴力只能忍受。 一、控方律师:谢晨辩方律师:张文(韩梦雪)证人(山姆女朋友伊丽莎白):控方第一位证人 控方: 控方律师:我要请出控方第一个证人,受害人SAM的女朋友伊丽莎白,用以证明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可能,而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请问你和受害人SAM的关系是? 伊丽莎白:我是SAM的女朋友,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的,他虽然性格比较安静与人交流不多,但是很多想法和事情都会跟我讲的。 控方律师:那请问你知道SAM平时是怎样对他母亲吗? 伊丽莎白:知道一些的。。。SAM很爱他的母亲,绝不会伤害她。。。 控方律师:请问案发前SAM有跟你说一些有关于他自己或者是家人的、什么特别的事情吗? 伊丽莎白:SAM贩毒都是因为他母亲的原因。。。但他不想再贩毒了,也不想他母亲再这样下去。。所以偷偷录下了KELLEN 讨论贩毒事业的对话。。。山姆那天打电话给我。。。他说他要告诉凯伦那卷录音带的事,他觉得那会让她停止贩毒,他自己也会停止吸毒,他知道他犯有毒瘾,但那是因为他整天与毒品为伍。 控方律师:你说SAM帮他母亲贩毒,那你知道他们从中赚了多少钱? 伊丽莎白:他每天帮他妈妈,在派对或夜店里贩毒,他帮她赚了很多钱 控方律师:伊丽莎白,你曾经听过山姆和他母亲讨论有关毒品交易的事吗? 伊丽莎白:是的,他告诉她他们应该退出贩毒行业他告诉她一切都会没事的,但她就是不听,所以他才录了那卷录音带。。。逼迫她听话。。。但。。。他却惨遭杀害 控方律师: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倾向,相反,他很爱他的母亲,甚至还帮她贩毒。但是当被害人欲阻止被告人贩毒时,被告人HELLEN却残忍地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这是确信无疑的、有动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辩方: 辩方律师:你没提到你自己的吸毒行为以及你非法持有毒品的前科 伊丽莎白:我不否认它们 辩方律师:山姆以前会给你一些他贩毒赚的钱对吗?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 伊丽莎白:并不是我跟他要的 辩方律师:你只是没有拒绝因为你爱钱 这是辩方物证41号这是书本的合约你正在计划出一本有关本案的书你也把这本书的内容卖给电影公司了是不是? 伊丽莎白:我说的是实话 辩方律师:但你没告诉陪审团这些合约的事你也没告诉他们你写的故事你把我的委托人写成了杀人犯如果她被无罪释放你的书就会一文不值这个理由足够让你说谎那卷录音带也是个谎言吧? 伊丽莎白:录音带是真的山姆告诉我的 辩方律师:他告诉你?你亲眼见过或听过那卷录音带吗?你能形容它的内容吗? 伊丽莎白:不行 辩方律师:你在山姆死前利用他来赚钱现在他死了你还在利用他 控方律师:抗议 法官:抗议无效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 辩方律师:你在卖出了书本版权后才出面是因为你想要宣传如果你卖了更多书你就能有更多的钱买更多的毒品因为你还在吸毒 伊丽莎白:你说谎! 辩方律师:那就现在做毒品测试 控方律师:我反对,被审的不是这位证人 辩方律师:对,目前还不是。但,做假证也是犯罪吧。我没问题了。 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是海伦杀了山姆。。本来他要告她的密,所以她才杀了他。

经济法模拟法庭剧本(民法)1

审判长:无 主审法官(审判员):XX 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没有。 被:没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 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原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123和委托代理人、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杭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123与被告中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 公司盈余分配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精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活动程序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宣布开庭。 (2)审判长检查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告合议庭组成情况,告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休庭,合议庭合议, (6)继续开庭,宣读法庭判决 (7)当事人在庭审笔录及判决笔录上签字。 (8)闭庭。 (五)附录 1. 案情简介 原告郭明于2002年8月13号买了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车,并在交管局办理领取了牌照,第二天即2002年8月14日晚上他到嘉华商场购物,将山地车放在该商场的门口,约10分钟后原告出来时发现车不见了,随后向东城公安分局报了案。1个月后公安分局通知原告山地车为第一被告欧阳鼎盗取,并将该车卖给了第二被告司徒龙,并告之明知该车来路不正,后因交通事故该车现已经完全损毁。公安机关已经对二被告进行了处罚。同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元(山地车原价)和承担诉讼费。第一被告欧阳鼎辩称该车质量有问题并且不是全新的了,不应以原价作为赔偿额,此外他转卖是以400元出手的,所以只同意赔偿200元。第二被告司徒龙则称其已为买该车付了400元,认为不应负赔偿责任。东城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法庭布置(略) 二、活动过程实录 1. 主持人发言 主持人(合):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下午好! 主持人1:今天由我们华南师范大学驻石碣中学实习队政治组的三位政治老师容剑锋、潘巧幸余玉琼组织策划,在这里为初二级同学举行题为“法律伴我行”的模拟法庭活动。 主持人2:很荣幸,这次活动我们请到了袁华樑校长、杨少敏副校长、徐伯科副校长、教导处李铭清主任、德育处冯建彪主任等学校领导莅临指导,同时,初二级部分班主任、政治科组老师以及实习老师也出席了这次活动。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主持人3:我们举行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在于让同学们体验一下法律角色和法庭气氛,初步了解我国司法系统的运作以及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同时,我们初二学习的政治科内容本身就是法律常识,这次活动还可以让同学们学以致用,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生活中来。 主持人1:下面介绍一下法庭人员的组成情况: 审判长:叶浩荣审判员1:谢灵玲(女)审判员2:袁小敏(女) 书记员:叶敏仪(女)法警1:袁进安法警2:袁志平 原告:袁健锋原告律师:钟哲儒曾淑贞(女)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庭审笔录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 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 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 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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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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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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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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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 人)、书记员席( 1 人)、公诉人席( 2人)、辩护人席 (1 人)、被告人席 (1 人) 、法定代理人席( 1 人)。(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 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 告人)、法警席( 1人) 【剧本内容】: 【基本案情】: 王东和李强(未成年人)是天津市农机 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因此成了好朋友。王 强经常带李强去网吧,久而久之,两人一天到晚的 泡吧。 2011 年1 月20 日,两人从网吧出来因没有 钱,于是一起商量去抢点钱。晚上八点,两人埋伏 在学校的附近的一条路上,看到隔班的陈刚往学校 走,于是两人跟了上去,李强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 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其举起 2

手中的砖块威胁他。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路边的树 林,问陈刚要钱,陈刚不肯,李强就随手给了他一 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王东就举 起手里的砖头往陈刚头上砸,致使头上流血,陈刚就不敢反抗了。(后证实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李强就开始搜陈刚的身,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 了 50 元现金。这时旁边路人杨阳经过看到,两人拿 着钱就跑了。后晚上 9 点,陈刚回宿舍马上报警。 【庭前准备程序】:(以下红字部分可以跳过, 直接到庭审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 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 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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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力云、审判员卢伟双、刘旸:书记员;石苗苗 2、公诉人: 3、被告人: 4、辩护人 5、证人 6、法警 案由:非法拘禁、抢劫财物 案情;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 5、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昊、严宇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孙昊、严宇到庭! (法警去审判长那拿文书,再去下面带2被告人和2法警上来。) 【审判长】被告人,孙昊。 【孙昊】:到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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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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