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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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美国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美国宪政法治的特点、司法违宪审查权、司法制度的特色、反垄断法等制度。

【关键概念】

违宪审查权(Judicial Review) 美国1787年宪法(American Constitution 1787) 人权法案(Bill of Rights)

【引导案例】

美国司法审查权的由来

【分析提示】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虽然马歇尔大法官主要基于当时党派斗争、政治因素的权衡,可能并未刻意追求创建一种制度,也没有过多地预见其判决对后世的影响,但该案被公认为是美国司法审查制正式确立的标志,是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有对联邦法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例,被誉为司法审查制的开端和起源。

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1861—19世纪末)

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了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表现为:

(1) 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为公民提供了更充分的宪法保障。

(2) 在财产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 对烦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 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 法学教育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创造了判例教学。

(6) 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的趋势。

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4.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与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法较19世纪末之前有了较大变化。

(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

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此外,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得到加强。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普通法

3.衡平法

4.法律学说

1)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2) 约翰·马歇尔

3) 詹姆斯·肯特

4) 约瑟夫·斯托里

第二节宪法

在西方宪法史上,美国人做出了特殊的贡献,美国开创了普通法系成文宪法的先河,最先制定成文宪法,同时这部宪法自颁行以来一直适用至今,是世界上最稳定的宪法。

这部宪法非常简单,除序言只有7条,是世界上最短的宪法。

同时,它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确立联邦制与总统制的宪法,是最早严格按照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组织国家政权的宪法。

此外,美国作为最早建立的宪政国家之一,还创建了最具特色的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法审查权制度。

一、宪法的历史渊源

1.《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1776年7月4日由十三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制定的,由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的。《宣言》的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宣告“天赋人权”原则,第二,宣告“人民主权”原则,第三,列举英国的罪状。

2.《邦联条例》

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即《邦联条例》)。该条例1781年经各州批准后生效,在美国成立了邦联政府。

《邦联条例》全文13条,其主要内容为:宣布13个州“缔结邦联和永久联合”;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司法权和权利”。条例宣布,建立同盟的目的,是为着“共同的防御,自由的保证和相互间的公共福利”,邦联各州之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

二、1787年宪法

1.宪法的制定背景

2.宪法的主要内容

3.宪法的原则

1) 分权与制衡原则

2) 联邦主义原则

3) 司法审查原则

【案例12-1】布朗教育案

4.宪法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

第二,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第三,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5.宪法的修正

6.美国宪法的影响

一方面,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

另一方面,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民商法

美国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惯常所用的民商部门法典,而是以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婚姻继承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形式独立存在。

根据美国宪法原则,美国民商法领域的立法权由联邦与州共同行使,有关税收、通商、归化、破产、币制与度量衡、著作权和发明权的保护以及合众国已接受或购买的州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事项的立法权由联邦国会行使,其他的民商事问题的立法权由各州行使。

立法主要有:《统一流通票据法》、《统一买卖法》、《统一合伙法》、《统一信托收据法》、《统一商业公司法》。美国各州或采纳标准法或以标准法为蓝本制定相应的州法调整整个州的民商事活动。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1.法典的制定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并于1952年颁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现行商法典是1998年修订本,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余的50个州都采纳之。

2.法典的基本原则

(1) 灵活性原则。

(2) 现代化原则。

(3) 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3.法典的主要内容

该法于1952年公布后,又作多次修改,现行的是1998年公布的文本。这部法典共10章37节。

4.法典的主要特点

(1) 这部法典不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组织编纂的,它只是一个“标准法典”或“标本法典”,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它对各州的商法典并没有支配和统领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典。

(2) 从法典内容上看,这不是一个纯粹的商法典,既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但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不包括破产、公司、合伙和海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民商法合一的法典。

二、《美国统一信托法》

1.制定

目前已有美国国会通过的四部成文信托法,分别是《信托公司准备法》(Trust Company Reserve Law)、《统一信托收据法》(The Uniform Receipt of Trust Act)、《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Law)和《信托契约法》(Trust Indenture Act)。

2.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定义和贯穿整个法典的原则。

第二章是与信托相关的程序问题,特别是信托关联到一个以上的州或国家时,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第三章是关于受益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表人,包括他们的代理人(私人代表、监护人、福利监督官)和其他合法代表人的规定。

第四章是信托的设立、有效、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是债权人请求、浪费与裁量信托。

第六章是可撤销信托。

第七章是一系列关于受托人职责的默认规定,即所有的规定都可在具体的信托合同中变更。第八章是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第九章提供了一个适用《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空间,可以看做是对《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的直接采纳。

第十章是受托人责任及其关系人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

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1.制定

为了促进各州公司立法的统一,美国国会制定了有关公司的成文法,主要有1890年《谢尔曼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50年,美国律师协会还制定了《标准公司法》,提供各州制定或修改公司法时的参考。

2.《标准公司法》主要内容

1) 公司的特征

2) 公司的成立

3) 公司的权利

4) 公司的管理

5) 公司的解散

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3.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公司一般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司。美国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美国公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将公司进行了这种分类。封闭公司的股票全部或几乎全部由建立该公司的少数人占有,股票不上市、转让或公开出售。封闭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2人,总数控制在50人以下;开放公司的股东数不得低于7人,没有对最高人数的限制。

四、侵权行为法

【案例12-2】“麦当劳侵权赔偿案”

【分析提示】

这起诉讼后,全世界任何一家麦当劳热咖啡都因此变成了温咖啡。而且杯子上还标有警告性提示:热饮,请勿使用吸管。

【案例12-3】“流浪汉案”

【分析提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扩张,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其保护的对象,没有什么利益能超越于生命的利益。

【案例12-4】夏威夷椰子夺命案

【分析提示】

判决生效以后,夏威夷州政府把海滩上的椰子树都砍掉,种上不结果的椰子树。这里充分显示了美国对公营物造成的侵权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行为法

1.19世纪前的侵权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2) 风险负担原则

3) 近因原则

4) 豁免原则

2.19世纪末的侵权责任原则

1) 严格责任原则

2) 无过失责任原则

3.伴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新法

1) 《产品责任法》

2) 隐私权法

3) 《联邦侵权赔偿法》

五、契约法

1.契约法的发展

在美国,最初契约法的发展较缓慢。进入19世纪后,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强调与重视。特别是在1897年的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美国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了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或司法判决对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条件予以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最高工资时和禁止雇佣童工;二是对铁路、水电和航空等公司契约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定。

在美国,契约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其主要渊源有普通法与制定法。

美国法学会以《契约法重述》的形式阐述的契约理论和原则对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契约法

2.契约法的主要内容

(1) 契约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要约与承诺。

(2) 契约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

(3) 契约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的能力或资格。

(4) 契约必须具有事实的真实性。

(5) 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

3.契约的分类

(1) 盖印契约

(2) 简式契约

(3) 记录契约

(4) 准契约

六、破产法

1.破产法的产生

破产法在美国属联邦法范畴,其核心是破产程序。19世纪中叶以前,美国曾经分别于1800年和1841年颁布过两部联邦破产法,但这两部法律都实施不久即被废止。

19世纪末,美国才真正制定出有影响并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的破产法,即1898年《联邦破产法》。

1978年又对《联邦破产法》进行修改,颁布了《破产改革法》,这部法律在1984年与1986年又进行过修改。1988年和1990年国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专利及知识产权破产事项的修改案和个人债务人的债务解脱修正案,从而形成现行破产法体系。2005年进行了最大的一次修正,为现行破产法。

2.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美国破产法分8章,除个别章以外,各章均按单数编号,即第1、3、5、7、9、11、12、13章。

《破产改革法》将破产程序分直接破产程序和协商改组程序两种。

于2005年开始生效的修订后的破产法对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对申请破产企业的重组问题规定更严格,要求申请破产企业必须在18个月内提出重组计划,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七、财产法

1.财产法的渊源

2.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3.动产法

4.不动产法

第四节反垄断法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Interstates)贸易的权力属于联邦国会,因而美国的反垄断立法主要属于联邦法,并且主要表现为联邦国会的制定法,其立法根据是联邦宪法关于联邦管理州际商业和对外贸易权力的条款。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

一、《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在国会上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

《谢尔曼法》是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奠定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

1911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在“美孚石油公司诉美国案”的判决中裁定,限制商业的活动是否非法,取决于这种限制活动是否“合理地进行”。

仅1890至1897年间,联邦最高法院就根据该法做出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191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另一项反垄断行为的重要法律,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

该法规定以下行为属非法行为:

(1) “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2) 价格歧视,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3) 搭买合同,即厂商在供应一种主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必须同时购买搭卖品的行为;

(4) 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销董事会,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5) 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关于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确认原则是在该法的实施中不断完善的,它在反托拉斯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对其第2条进行了修正,主要目的是禁止那些会削弱竞争或导致市场垄断价格歧视,鼓励价格统一,保护中小厂商利益。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年,美国国会还制定了另一项反垄断行为的重要法律,即《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法

规定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各项反托拉斯的法律。

其职责范围包括: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与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对不正当的商业活动发布命令、阻止不公平竞争。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禁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正或欺骗性的商业行为。

在1938年《惠勒·利法》修改了其第5条的内容,规定除了不正当竞争方法外,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这一修改的目的是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那些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

四、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制的托拉斯行为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会主要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前者成立于1913年,主要负责《谢尔曼法》与《克莱顿法》的实施;后者是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创立的,其基本职能是制止商业或贸易领域中不正当竞争方法。

美国在实施反托拉斯法的一百年中,制定法与判例法规范了以下反竞争的行为:

1.对贸易的横向限制行为

2.对贸易的纵向限制行为

搭售

独占交易

限定分销价格

垄断

兼并

第五节刑法

一、刑法的历史发展

美国独立前在刑法方面适用英国普通法,罪名多、刑罚残酷,任意适用死刑。独立后,各州在沿用普通法的同时,开始制定单行刑事法规,并以新判例形式对普通法进行改造,创立了以成文法为主导地位的刑法制度。

同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样,美国刑法也有联邦与州之分。

1948年,整理和编纂后形成《美国法典》第18篇,即《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经过多次修改,成为美国现行的联邦刑法典。

美国各州议会有极为广泛的刑事立法权。

美国法学会从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就草拟《标准刑法典》,由总则、具体犯罪、刑罚与矫正、矫正机构四部分组成。

二、刑法的基本内容

1.有关犯罪的分类

美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很具体,主要有: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与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与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罪与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作伪证)。

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划分,有重罪与轻罪。

按法律渊源划分,有普通法的犯罪与制定法的犯罪。

2.有关刑罚

由于美国刑法体系多样,刑罚体系也很复杂。有死刑、监禁刑、缓刑和罚金等。

第六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一、法学教育

1.概述

就法律教育而言,英国式学徒制度在19世纪就渐渐让位给大学法律教育,并建立了独一无

二的研究生院性质的法学院体制。

“学徒制”法学教育是指人们学习法律是在律师事务所完成的,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一些律师事务所就是一所小型的培养律师的专门学校。

1923年,美国法学院协会制定了进入法学院必须受过一年大学教育的入学标准,1925年提高到2年,1952年又提高到3年,直到后来要求受过完整的大学教育。

1870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并开始进行对哈佛法学院的一系列在美国法律教育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改革,其创立的案例教学为美国法学教育奠定了基础。1900年,美国已有102所法学院,法学院的学习正规化,学制为2至3年。法律学习是一种职业学习,美国律师协会在批准律师从业时通常要求有一个已立案法学院授予的学位以及通过律师考试。

一、法学教育

2.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

1) 美国的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

2) 法律人才的精英化

3) 案例教学法

4) 法学教育的管理形成严格的行业化标准

二、法律职业

1.律师

(1) 队伍最庞大。

(2) 取得资格十分严格。

(3) 律师服务多元化。

(4) 律师在政治、社会上的影响力巨大。

(5) 对律师管理实行属地主义。

2.法官

1) 联邦法官

2) 州法官

3.检察官

1) 检察官的选任

2) 独立检察官

第七节司法制度

【案例12-5】O.J.辛普森案

【分析提示】

大多数美国人在判决出来之后,都还是认为辛普森是杀了人的。问题是,不管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事实总是无可置疑地摆在所有的人面前:在美国,这两个被害人被以十分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尼科尔的头颅几乎被割了下来,但是凶手并没有归案。也就是说,不管辛普森是否寻到了他的“正义和公道”,被害人的正义和公道肯定尚未得到伸张。

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正义和公道”,但它承认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错判”。在此案中,法庭上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并不意味着事实上辛普森未杀人,而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案例12-6】“米兰达法则”

【分析提示】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但其远不如我们通常在美国警匪大片中所看到的警察对嫌疑人所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

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米兰达法则”体现的是美国法律中遵循宪法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它可能会给办案带来一些麻烦,也可能使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却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予以修补的。

一、美国司法的组织结构

1.联邦法院系统

1) 联邦最高法院

2) 联邦上诉法院

3) 联邦地区法院

4) 联邦专门法院

2.州法院系统

1) 最高法院

2) 上诉法院

3) 基层法院

3.美国司法组织的特点

1) 美国的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2) 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3) 司法独立

二、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查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无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不是由宪法规定的,而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联邦宪法是效力最高的法律,一切法律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不再具有效力。这极大地提升了美国联邦宪法的地位,同时使得宪法更稳定。

三、诉讼制度

1.诉讼制度

1) 陪审制

2) 对抗制

3) 辩诉交易制

2.诉讼程序

1) 民事诉讼

2) 刑事诉讼

3) 行政诉讼

一是司法审查的主体是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级法院分别依照相应的法律行使审查权。二是司法审查的客体是一定的行政行为,其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还由判例确定

三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范围较广。

四是美国行政诉讼采用民事诉讼程序。

4)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

一是初审管辖原则。

二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三是审查动机成熟原则。

三、诉讼制度

3.诉讼制度的特点

(1) 权力不集中,联邦和州行使不同的管辖权;

(2) 在整个诉讼采用的是对抗制,法院与法官的中立性与职权主义性不明显;

(3) 采用陪审制度,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负责。

第八节美国法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影响

一、美国法的基本特点

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

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

2) 接受了英国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

3) 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2.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区别

1) 联邦与各州自成法律体系

2) 制定法的比重较英国要大

3) 种族歧视色彩

二、美国法的历史影响

首先是其宪政思想与制度。

美国首创的违宪审查制度,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之下,一切法律权力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力,从而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

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结合本国实际,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法律体系结构。

美国最早颁布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尝试。

美国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曾以它的一些反民主立法对世界法的发展产生过消极影响,如它的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

本章小结

美国法是普通法系的两大分支之一,是英国法在北美大陆移植与发展的成功典范,是资本主义法治与宪政的蓝本。

美国法的历史虽然不长,自独立战争胜利至今也不过200多年,但其不但对美国而且对当今世界法治都有极其深刻的影响,其传承与创制法律的活动以及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结晶都是值得好好学习与思考的。

自测题

1.谈谈美国法对英国的传承与创新。

2.简述美国宪法的形成、主要内容与特点。

3.简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

4.简述美国司法审查权制度。

5.简述美国反垄断法及其主要内容。

6.简述美国的法律职业。

案例分析

美国对记者拒绝在法庭上提供被采访者资料的权利

参见教材P261

(资料来源:简海燕. 媒体消息隐匿权初探. 比较法研究. 2008(5))

【问题】

1.请从此案中分析美国法律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2.请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美国在网络时代如何对待媒体拒绝提供消息来源的情况。阅读资料

美国法律在处理法律权威性上的经验

参见教材P262

(资料来源:郑成良. 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 人民法院报,2001.9.9)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伊斯兰法

Islamic law Islamic law is a particularly instructive example of “sacred law”. Islamic law is a phenomenon so differ ent from all other forms of law, notwithstanding, of course, a considerable and inevitable number of coincidences with one or the other of them as far as subject matter and positive enactments are concerned that its study is indispensable in order to appreciate adequately the full range of possible legal phenomena. Even the two other representatives of sacred law that are historically and geographically nearest to it, Jewish law and Roman Catholic canon law, are perceptibly different. Both Jewish law and canon law are more uniform than Islamic law. Though historically there is a discernible break between Jewish law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ancient Israel and of the Diaspora (the dispersion of Jewish people after the conquest of Israel), the spirit of the legal matter in later parts of the Old Testament is very close to that of the Talmud, one of the primary codifications of Jewish law in the Diaspora. Islam, on the other hand, represented a radical breakaway from the Arab paganism that preceded it; Islamic law is the result of an examination, from a religious angle, of legal subject matter that was far from uniform, comprising as it did the various components of the laws of pre-Islamic Arabia and numerous legal elements taken over from the non Arab peoples of the conquered territories. All this was unified by being subjected to the same kind of religious scrutiny, the impact of which varied greatly, being almost nonexistent in some fields, and in others originating novel institutions. This central duality of legal subject matter and religious norm is additional to the variety of legal ethical and ritual rules that is typical of sacred law. In its relation to the secular state, Islamic law differed from both Jewish and canon law. Jewish law was buttressed by the cohesion of the community, reinforced by pressure from outside: its rules are the direct expression of this feeling of cohesion, tending toward the accommodation of dissent. Canon and Islamic law, on the contrary, were dominated by the dualism of religion and state,where the state was not, in contrast with Judaism, an alien power but the political expression of the same religion. But the conflict between state and religion took different forms; in Christianity it appeared as the struggle for political power on the part of a tightly organized ecclesiastical hierarchy, and canon law was one of its political weapons. Islamic law, on the other hand,was never supported by and organized institution; consequently there never developed an overt trial of strength. There merely existed discordance between application of the sacred law and many of the regulations framed by Islamic states; this antagonism varied according to place and time. 1.The author’s purpose in comparing Islamic law to Jewish law and canon law is most probably to: (A)contend that traditional legal subject matter does not play a large role in Islamic law. (B)Support his argument that Islamic law is a unique kind of legal phenomenon. (C)Emphasize the variety of forms that can all be considered sacred law. (D)Provide an example of how he believes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study should be undertaken. (E)Argue that geographical and historical proximity does not necessarily lead to parallel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2.The passage provides information to answer which of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A)Does Islamic law depend on sources other than Arab legal principles? (B)What secular practices of Islamic states conflicted with Islamic law? (C)Are Jewish law and canon law the most typical examples of sacred law? (D)Is Jewish law more uniform than canon law? (E)What characterized Arab law of the pre-Islamic era? 3.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bout sacred law is correct? (A)The various systems of sacred law originated in a limited geographical area. (B)The various systems of sacred law have had marked influence on one another. (C)Systems of sacred law usually rely on a wide variety of precedents. (D)Systems of sacred law generally contain prescriptions governing diverse aspects of human activity. (E)Systems of sacred law function most effectively in communities with relatively small populations. 4.I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passage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Islamic law in Islamic states has (A)Systematically been opposed by groups who believe it is contrary to their interest (B)Suffered irreparably from the lack of firm institutional backing (C)Frequently been at odds with the legal activity of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1)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法兰西王国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法兰西王国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英国制定法的特点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伊斯兰法的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 蓄。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③刑罚很残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③选举制度的改革;④两党政治的加强;⑤文官地位的提高。现代英国财产法的改革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 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现代英国继承法方面的变化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现代英国经济法的发展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现代英国刑法的变化⒈犯罪方面: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⒉刑罚方面: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独立宣言》的内容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邦联条例》的内容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外国法制史 考试‘题库

外国法制史考试提纲 名词解释(2*5) 1.“法经”: 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被认为是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2.《教会法大全》: 是1582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将包括格拉蒂安在内的历次教会法汇编以及格拉蒂安未收入教令集的《集外集》和《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等六部法律文献编纂在一起,称为《教会法大全》,是中世纪后期教会的最基本的渊源。 3.《古兰经》: 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 4.《人权宣言》: 是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步宪法性文件。是以“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思想为基础的。核心是规定人民权利和保障,从保障人权出发,又涉及到国家政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5.《公事方御定书》: 通常被称为“御定书百条”,是各种法令和判例的汇编,主要是关于刑法和诉讼的规定。继承传统习惯法的同时,又仿照中国的明律。是幕府刑事法的基础。 6、城市法中的特许状: 一般由国王或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主颁发,主要内容是承认自己的领地内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于城市的权利,是一种封建权利转让书。 7、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伴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以判例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8、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9、贝壳放逐法: 也称“陶片放逐法”,它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中最富特色的一种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是指公民大会中,每个人在贝壳上写下他认为要被放逐的人,若绝大多数认为应被放逐,就要离开雅典。 10、市民法: 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其使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外国法制史(试卷)

外国法制史 总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A.乌尔那姆法典 B.苏美尔法典 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 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 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 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 3.公元前462年在古希腊雅典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并在司法方面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执政官是() A.梭伦B.阿菲埃尔特 C.克里斯提尼 D.伯里克利 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 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 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 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 A.奥古斯都B.卡拉卡拉 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 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 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 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 7.《尤列克法典》的编纂者是() A.不列颠人 B.斯堪的纳维亚人 C.东哥特人 D.西哥特人 8.英国最古老的契约形式被称为正式契约,签订这种契约的必要条件是() A.蜡封 B.宣誓 C.口头D.对价 9.英国侵权行为法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 A.排除妨害诉讼 B.非法侵害诉讼 C.损害赔偿诉讼 D.违约诉讼 10.编纂了《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的地区是() A.阿马尔菲 B.奥内隆岛 C.巴塞罗那 D.威尼斯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 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 12.《古兰经》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和麦地那篇,前者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活动时期发布,占全部经文的() A.1/4 B.1/3 C.1/2 D.2/3 13.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

中国传统伊斯兰文化对中华传统文化渊源的认同

中国传统伊斯兰文化对中华传统文化渊源的认同 清初伊斯兰大学者刘智曾说:(伊斯兰之教道)“虽载在天方之书,不异乎儒者之典,遵习天方之礼即犹遵习先圣先王之教也。圣人之教,东西同,古今一。”1 《天方正学》是一部中国伊斯兰教译着,原文为阿拉伯文,由清代伊斯兰着名宗教学者蓝煦翻译为汉语。译者在例言中称:“回、儒经书,文字虽殊而道无不共,语言虽异而义无不同……知回、儒两教,道本同原,初无二理,何必拘泥语言文字之末,而疑其有同有不同耶” 这一番话可称得上“以儒释伊”的中国伊斯兰宗教大师们的共识,并广为正统派穆斯林学者和群众所接受。 此经典对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伏羲有这样的记载:“天方努哈大圣人出世,居克尔白…聪明睿知,承继天方道统,兼为天方国皇王,生子三人,长撒穆,中哈穆,少伏羲,其时七十二国皆遭洪水之难…命伏羲率诸臣工二十四人治东土,都于赤泥阵。昆仑东来十二万里顺流东下也,伏羲制易,着六书,因天干地支造甲辰以定岁时,建寅为岁首,为太昊皇帝,道传阴康,封之为神农,乃继位为炎帝…伏羲天方之道,自昆仑发源而来也,道授神农而黄帝得之,尧舜禹汤继之…赤泥国大圣文王周公孔子着周易以明天道,老子着道德经,曾子着大学礼记以言人道,子思着中庸以言至道,孟子继之矣,皆相继伏羲之 1《天方典礼》自序

道统也”。 文中提到的“天方努哈大圣人”,就是包括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在内整个天启宗教体系所公认的大先知,汉译版《圣经》中称其为“诺亚”,在宗教学界他被认为是第二代人祖。他的事迹在《圣经》和《古兰经》中都有基本一致的记载:真主(基督教称上帝)给努哈圣人降下启示,派遣他去教化他的民族,将他们引上正道。结果,努哈圣人倍受族人的嘲弄和欺辱,多年劝化收效甚微。绝望之际,他祈祷真主降下天灾以惩罚他的民族,真主随准其所求,连降四十日暴雨,整个世界为洪水淹没。努哈提前得到真主的启示,造好巨船。洪水泛滥时,他和家人及少数追随者在船上随波逐流。洪水退去,他们又开始了新的生活。 《天方正学》对《古兰经》中有关努哈圣人的故事进行了补充:努哈(诺亚)大圣有三个儿子,三子伏羲2带领二十四人,被努哈圣人派往昆仑山以东治理残余的洪水。“伏羲制易,着六书,因天干地支造甲辰以定岁时”,建都于赤泥阵,世人称他为“太昊皇帝”。后来,他把自己所传承的“道”传给了阴康,赐给他“神农”的封号。阴康继承了伏羲的王位,世人称之为“炎帝”,炎帝之后有黄帝、尧、舜、禹、商汤相继传承着伏羲之“道”。后来赤泥国圣人周文王和孔子相继完成了《周易》以阐明“天道”,老子着《道德经》,曾子着《大学》、 2《圣经》中称为“雅弗”,阿拉伯语称为“雅伏羲”,和汉语称呼基本一致。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 题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全国200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那姆法典》 2.根据《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自由民分为()A.贵族和平民B.里都和巴衣鲁 C.阿维鲁和穆什根努D.自耕农和手工业者 3.古印度的原始种姓中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的种姓是()A.首陀罗B.旃陀罗 C.吠舍D.刹帝利 4.在佛教法文献中,表达佛陀及其最近门徒宗教思想的是()A.律藏B.经藏 C.论藏D.法经 5.废除按氏族划分居民,实行地域划分法的雅典改革家是()A.克里斯提尼B.梭伦 C.阿菲埃尔特D.伯里克利 6.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

A.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B.公职人员的普选制C.奴隶主阶级、有产者的民主D.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7.罗马法将有严格形式主义要求的契约称为() A.要式契约B.文书契约 C.合意契约D.要物契约 8.罗马共和国初期盛行的诉讼程序是() A.程式诉讼B.原始诉讼 C.法定诉讼D.特别诉讼 9.中世纪东欧的法律除罗马法外重要的还有() A.日耳曼法B.斯堪的纳维亚法C.东哥特法D.斯拉夫法 10.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是() A.八世纪以后B.九世纪以后 C.十世纪以后D.十一世纪以后11.《尤列克法典》编纂于() A.法兰克王国B.东哥特王国 C.西哥特王国D.伦巴德王国 12.法兰西王国时期建立封君与陪臣关系需履行的程序是()A.国王批准B.经法院登记 C.签订契约D.举行册封式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积累与运用(19分)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 千辛万苦 风餐露宿 海市蜃楼 迫不急待 相得益章 投机取巧 见异偲迁 3. 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是( )(3分 A. 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 “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 中传扬 C. 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 才能冲过去的 D. 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 ------ 地球。 4. 搭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 .《马》一一《自然史》一一布封一一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 .《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 .《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 .《最后一课》一一小弗朗士一一都德一一德国作家 5 .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颤音,没有 _______ 的 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 ,但沉郁有力, E .激动烦人 D .温柔蚀骨 )(3 分) 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踌躇:犹豫 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 《最后一课》的作者是 ,他是. 9. _____________ ,寒光照铁衣。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 A. 阴薶(m d ) B. 苍穹(q O ng ) C. 纤维(qi m ) D. 旌旗(j mg 琥珀(b o 贬骨 ( bi oi )斫痕 (j n ) 掰开(b o n ) 婆娑.(su o ) 奢侈 ( sh e) 和煦(x u ) 颀长(q )(3 分) 熹微 ( x 1) 迸进(b eng ) 殉职(x u n ) 丛莽(m d ng ) 媚态,也没有 _______ 的叹息, 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 柔 和甜腻绝望平和 C .柔和甜美失望平 静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 是 A. 哽(声气阻塞)咽 B. 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 C. 迥(差得远)乎不同 D. 苍穹:天空 忧愁特点 婉转沉稳 国人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34小题.每题1.0分,共3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罗马法复兴过程中,最早出现的法学派别是:( ) A 评论法学派 B 波伦亚法学派 C 普罗库尔学派 D 注释法学派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因此选项为D 。虽然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但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并无波伦亚法学派之称。 第2题 日本“明治宪法”主要参考了下面哪一国的法律?( )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宪法。1889年2月11日,明治天皇正式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因其颁布的年代又被后世通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第3题 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渊源表述不正确的有: ( ) A 宪法性法律 B 宪法惯例 C 宪法判例 D 宪法修正案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参见上题答案。 第4题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称为:( ) A 王政时期 B 共和时期 C 平民时期 D 帝政时期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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