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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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什么是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是指当事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所需注意的事项: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性审查

主要审查转让方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过实质审查、是否有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的。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条款审查

1、应写明转让方拥有某专利权

转让方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应写明专利号、公开号、公告号、申请日、授权日、公开日、专利权的有效期,且需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

2、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应明确详尽的列明所需交付的材料。

3、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①交付时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实践中有约定支付转让费后交付的,也有约定合同生效后交付的,如果是部分交付,应注意剩余资料的交付时间,避免转让方拖延不交付,影响专利的实施。

②交付方式可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最好采用面交方式,将文件清单及材料一并交付并核对签字。

③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4、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需注意审查该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5、过渡期条款应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让该专利期间由谁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及费用承担

6、其他及合同的生效,在前十条未约定的条款,如涉及专利的咨询、指导、培训等,也可以另起协议

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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