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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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

以上是《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表格样本,填制方法如下所示:

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一、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返回

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的报关单编号。海关编号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本关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0位数码。第1-2位为申报海关代码:(10为闸口办、21为中港办、24为石歧办、27为小榄办、30为香洲办、40为湾仔关、50为九洲关、60为白石办、70为斗门关、80为高栏关、90为监管处、92为保税区海关、93为万山海关、95为横琴海关);第3位为年份,例:99年为9;第4-9位为顺序号,其中000001-499999为进口报关单, 500000-999999为出口报关单;第10位为报关单标识码。返回

出口口岸

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境的口岸海关选择《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返回关区代码表.doc

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环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

第1位是标记代码(A为进口备料手册;B为来料加工手册;C为进料加工手册;D为进口设备手册);

第2-5位关区代码(手册备案主管海关。如中山海关5720;香洲办事处5730......);第6位是年份;

第7位是合同性质(1为国营、2为合作、3为合资、4为独资)

第8-12位为手册顺序号。

加工贸易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其“征免方式”必须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为“B”。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

空;

《征免税证明》备案号长度为12位,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1位标记代码Z;

第2-3位直属海关关区代码(本关为57);

第4-5位分关关区代码;

第6位是审批年份;

第7位是归档标志(A-外商投资;B-国内投资;C-科教用品;D-国批减免;E-内部暂定;F-

远洋渔业;G-其它);

第8-12位顺序号。

3、本关区自行开发的进口批文管理子系统,本栏目填报P字头的备案号,进口批文备案号为10位数。

第1位批文标记代码P;

第2-3位年份;

第4-5位备案海关关区代码;

第6-10位顺序号。

4、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返回

出口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理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出境日期一致。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返回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日期。预录入及EDI 报关单填写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返回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

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由10位数组成,规则如下:

第1-4位为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表示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例如:北京市为“11”;广东省为“44”;

3-4位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例如:

北京市为“1100”;广东省珠海市为“4404”;广东省其它未列名地区为“4499”。

第5位表示市内经济区域(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它未列名地区)。例如:珠海经济特区为“44041”珠海市其它地区为“44049”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为“44203”中山市其它地区为“44209”。

第6位表示企业性质:1-表示国有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及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企业;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其它(包括外商企业驻华机构和临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

第7-10位为顺序号。

对已在海关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设置代码,使每个企业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表识。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返回

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入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返回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返回

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返回

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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