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

2009-05-17 21:41 | 编稿:刘佳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概念

什么是教育政策?目前,人们对这一概念理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政府为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所制定的规划、方针和原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与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共同性、联系性,把教育政策看作是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正如美国学者彼得森(P.E..Peterson)所认为:“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其他政策相比并没有更多的自由。……并没有令人折服的理由根据说明教育政策有如此显著的特征和区别,以至于对它们的研究需要特殊的分析,特殊的概念,或者特殊的方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负有教育法律或行政责任的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观点强调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准则,是对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立下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有组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这一定义强调教育政策的动态过程以及复合主体等,是比较周全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对教育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学术界一般都承认,教育政策是指导教育实践活动的依据、纲领和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给教育政策一个较

全面的界定: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内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

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

第一,指向明确。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没有目的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也总是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出现的,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

第二,相对稳定。教育政策一经确定,一般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其信任程度和执行时的坚定性。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常常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都起作用。当然,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需要,对教育的发展已经起到一种阻碍作用,这时,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制定出新的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中走向完善的。

第三,影响广泛。教育活动联系千家万户,因此教育政策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1999年夏有关高校扩招的政策一出台,就立即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甚至会引起社会全员参与讨论;有的公众甚至期望以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期望来影响国家教育决策。

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但据

主导地位的教育政策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在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毫无例外的。

第五,不具强制性。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当然,它也不是一纸空文,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它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说不具强制性,并不是说教育政策不要执行,而只是是说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

二、教育法规

1.教育的法律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时时处处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的触角伸展到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之一的教育自然也不例外。实际上,早在两千多年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大家当一致同意,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他主张国家应订立有关教育的规程,统一管理教育,以培养未来的年轻公民。但是由于时代的关系,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设想很难在当时付诸实施。

教育的法律化是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而逐步深入的,其主要表现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这从后面将要讲到的我国教育法体系可以得到证明;二是法院系统越来越多地参与审理教育方面的案子,从而使大量的教育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如国外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的“布朗案”,20世纪80年代日本“教科书诉讼案”等。在我国,教育的法律化进程也在

逐渐加快,关于法院审理教育案例的报导也时有所闻,如1993年浙江省嵊泗县法院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拒不送子女入学的22户学生家长实施强制执行的例子,1996年陕西省宁陕县法院判决县文教局对某小学四名教师处理不当的例子等。这一事实说明,法律在处理教育问题时已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教育的法律化已成为世界上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

2.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涉及到了教育的内容,这些条款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作了根本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同宪法的这些内容相抵触。

(2)教育法律。从狭义上说,在我国,教育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可以分为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的单行法律两类。前者是对一个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制度的总体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后者是针对教育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部分而作出的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到现在为止,我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说,教育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因而其内容比较具体和带可操作性。目前对我国教育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的教育行政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教育规范文件,这类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随着教育管理权限的不断下放,这类教育法规会越来越多。

(5)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有两类,一为部门教育规章,一为政府教育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教育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教育规章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数量也很大。据1991年统计,仅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部门教育规章就有二百多项,这些法规在管理教育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是制订教育法的依据,教育法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律、法规,但并不等于说这

两者是一回事,其实,他们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1.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共性

教育政策于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两者有共同之处,就我国而言。

(1)它们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

(2)它们的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3)它们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4)它们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5)它们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

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个性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所以还是有其严格的区别:(1)制定的机关不同。国家的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也可以由政党制定。

(2)约束力不同。教育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对某部分人有约束力。

(3)执行的机关不同。教育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4)发挥的作用不同。教育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性作用,而政策的作用主要是指导性作用。

(5)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等;而教育政策主要有决定、指示、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内容比较广泛、原则和概括。

(6)执行的方式不同。教育法律的执行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社会成

员必须遵照执行;而教育政策则主要靠组织与宣传,启发人们自觉遵循。

(7)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律的稳定程度更高,而教育政策的灵活性更高。

(8)公布的范围不同。教育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而教育政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总体而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教育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成教育法律,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值得注意的。

第二节教育政策制定的理论模式

一、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教育政策制定是判定教育政策问题和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其程序大致分为认定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订政策方案、选择方案等几个环节。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认定教育政策问题又称教育政策问题诊断,它是以一定的理论和政策评价资料,对教育政策问题的存在形式、范围和性质进行系统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的过程。认定教育政策问题首先是从发现问题开始的,一般可通过这么几个途径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

(1)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如本世纪三四十年代,著名的教育家晏阳初先生通过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发现当时的中国农民中普遍存在着“贫、愚、弱、私”的弊病,因而提出“生计教育以救贫,文艺教育以救愚,卫生教育以救弱,公民

教育以救私”的对策,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乡村教育”运动。

(2)通过研究信息提出教育政策问题。如我国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的教育体制改革,就是在深刻分析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3)通过预测分析提出教育政策问题。如预测入学高峰过去后,适龄儿童将减少,导致学校布局调整。发现问题后还要对问题进行界定。并不是所有发现的问题都能作为政策问题的,能够作为政策问题的,往往是有普遍意义、并迫切需要解决,现实条件又有可能解决的那些问题。

这样,就需要政策制定者认真分析问题,探明问题的性质,以确定是一般的问题还是政策性的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教育政策目标是对教育政策活动的方向和水平的具体规定,是整个教育政策活动的立足点。确定教育政策目标一般要考虑四个因素,一是方向正确,符合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二是抓住要害,选准突破口和时机;三是适度,即不是高不可攀,而是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四是具体,即有一定可操作性。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目标确定之后,接着就要考虑拟定教育政策方案。拟定教育政策方案时要注意:方案应是可行的;方案应估计到全部的正、负效果,并对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应尽可能数量化;应提出两个以上的政策方案供选择。制定政策方案时,还应该有专家参与,以保证方案的科学和合理性。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一位学者这样评价选择政策方案的意义:“选择一项政策意味着你既有规范性的标准又有经验性的判断。因为当你选择一项政策时,你就是试图走进一个你认为是可取的

目标,因而你就不得不对达到那一目标的各种可能的方式作出判断,并判断某种方式的难易程度。一项好的政策是你认为以值得付出代价达到的最佳境界的途径。”的确,选择教育政策方案,需要制定者对教育问题有深刻的理解,同时又对教育的条件有充分的认识。在通常的情况下,决策者总希望追求最佳的决策,如最好是实施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最好高等教育完全大众化,最好教育经费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百分点,但在实际情况下,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人们作出的选择大都只是一种满意选择,而非最佳选择,在这种时候,政策实施的条件是否成熟,就成为政策选择时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二、政策制定的模式

上述政策制定的过程尚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而由于不同的人、不同的地区以及再不同的情况下还会形成不同的、相对稳定的、具体的制定程序与步骤,于是就出现了教育政策的制定模式。

1.政策制定模式的涵义

政策制定的模式是指政策制定的机构和人员本着自己的价值取向,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去应对或解决面临的政策问题。政策制定模式的研究在于促进决策的合理性和目标的达成。现实问题是复杂多样的,针对不同问题制定政策,显然必须采用不同的方法,因此政策制定的模式也不是唯一的。有学者根据国外戴伊(P.R.Dye)、艾兹厄尼(A.Etzioni)与德罗尔(Y.Dror)的分类和观点,将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模式分为八类,即理性模式、渐进模式、综合模式、组织模式、团体模式、精英模式、竞争模式、系统模式。下面将就其中的三种模式进行介绍。

2.教育政策制定的三种模式

(1)理性模式(Rational Model)

理性模式指政策制定者根据一套近似完美的、合乎理性的政策制定程序来制定政策。崇尚该模式的人认为,政策制定应该有一套程序,借此程序,决策者就能制定出一个有最大净价值成效的合理政策,即用最小的投入(包括时间、人力及其它资源)来获取最大的收获。效率是理性模式的最终目的。

具体来说,理性模式的决策过程可分为这么几个步骤:①确认可操作的政策目标;②准备完整的政策方案;③建立各种价值标准及社会资源;④预测每一政策方案的成本与效益;⑤估计每个方案的净效益情况;⑥比较每个方案的优劣次序;⑦制定出理性和优化的政策方案。

虽然按照理性模式能够制定出最优化的政策,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知道所有的社会价值及其相对的重要性;知道所有可能的政策方案;知道每一政策方案可能产生的结果;能估计政策方案所能得到的与失去的社会价值的比值;能选择最经济、有效的政策方案。满足了这些条件,理性模式无疑是政策制定的最理想模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理性模式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①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绝对中立的价值,即不存在整个社会共同认定、追求的价值目标。例如在制定教育发展政策时无法衡量追求公平与追求效益的价值比值。②政策目标难以操作化和量化,因为环境不断变化,不可预测。③资料难以收集齐全。为收集及分析资料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代价及其高昂,而且决策者用于决策上的时间及分析资料的能力都非常有限。

(2)渐进模式(Incremental model)

渐进模式是指制定新政策时只对过去的政策做局部的调整和修改,使新政策成为

过去政策的延伸和发展。这一模式认为:一种和以往政策越不同的方案,就越难预测其后果,也越难获得大众的支持,其政治可行性也越低。所以,决策者不必每年都对现行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只要根据以往经验,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实现渐进发展、小范围调整就可以了。

总的来说,渐进模式有优点,也有其局限性。优点在于,政策制定较为稳妥可靠,决策者不必花很多时间去调查和寻找所有的政策方案,决策时目标也比较单一,只要注重纠正、减少现行政策的缺陷就行了,不必做整体上的调整,执行起来阻力也比较小。局限性在于,它主要用于变动不大的环境,用于对总体上尚好的现行政策的补充和修改。但当环境发生巨变,需对政策加以彻底修改时,它就束手无策了,有时甚至会成为前进的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渐进模式是比较保守的模式。

(3)团体模式(Group Model)

团体模式又叫政治协商模式,是指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及不同职业的人的意见,在充分讨论、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最终达成具有妥协谅解色彩的决定。按照团体模式的理解,政策就是团体之间在目标与利益的冲突中达到的一种平衡。团体模式可以用下面的模型来表示:上图中,A、B团体同时对政策产生影响。当A团体影响较大时,政府采取O点的政策使均衡实现。当A、B的影响发生变化,B团体的影响增大后,原有的均衡被打破,政策也会随之变化,又在O'点上采取新的政策方案,从而达到新的均衡。政治协商模式中的均衡点取决于各个团体的相对影响力,各个团体的相对影响力则由成员的多寡、财富的多少、组织力量的强弱、团体内部的团结性、领导者能力的高低,团体与决策者的亲疏等因素决定。

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团体模式是一种经常运用的方法。因为教育涉及到社会

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其政策大都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团体斗争、协调、妥协的结果。如教育财政政策,作为教育系统内部的教师团体希望教育投资越多越好,对家长而言希望自己出的钱越少越好,有些社会团体则认为应先发展经济,再解决教育发展问题。作为政府,总是在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权衡利弊、尽可能照顾到各阶层利益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国家的教育财政政策的。采用何种制定模式,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一定之规,有时可以同时使用几种模式,有时可以以一种模式为主,关键是何种方式更为有效。

第三节教育法与教育管理

一、教育法与教育行政

教育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动态过程,从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宏观管理,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引导,涉及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本节我们首先介绍国家对教育行政事业的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国家教育权与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是同教育的国家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现代国家行政职能扩大化的产物。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教育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的事情,与国家的关系并不明显。教育虽然有时也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但当时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在范围、程度等方面都远不及现代。以西方国家教育行政的演变为例,直到文艺复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教会势力依然是控制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尚未确立国家办学的主体地位。这种情况直到18、19世纪才出现变化。为了顺应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各国政府

逐步地意识到民众受一定程度的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是通过立法将教育事业的领导权逐渐收归国家,以行政手段来统一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在法国,自拿破仑时代起开始贯彻帝国教育法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在英国,早在19世纪初,有关的“工厂法”中就有关于童工接受一定时间义务教育的条款;到了19世纪下半叶,鉴于教育对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意义,政府在1870年正式颁布了《初等教育法》,从而确立了英国的国民教育制度。在德国,政府也于18世纪末颁布有关法令,规定各公立学校和教育机关俱应接受国家的监督,从而打破了教会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权。在美国,虽然宪法并未授权联邦政府管理教育事业,但各州政府却通过其地方教育法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牢牢地控制着教育的领导权。发展到今天,虽然国家教育权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领导和管理着本国的教育事业。

我国与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政治领导体制相适应,很早就已经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教育行政领导机构,隋唐时代设立的国子寺(后改称国子监)及国子寺(国子监)祭酒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设立专门管理教育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均沿袭此制,统一管理全国的教育。到了清末,中国教育的形式已大大不同于以往,《癸卯学制》实施后,各级各类学校更是得到了大发展,为了加强对新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清政府于1905年始设学部,作为统辖全国教育的行政机关,并将原来的国子监并入。这以后,尤其是辛亥革命以后,现代意义上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逐渐建立,国家教育权对教育行政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新中国成立以后,教育体制虽几经改革,但国家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却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它们包括“确定并保证贯彻国家教育的性质、方向、方针和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确定教育结构、学校制度、教学计划和大纲,审定教材;规定教育机构的设置和标准,教育人员的标准和选任,教育经费的征集和分配;教育法规的制定以及教育事业的督导检查等等。”

这些内容几乎渗透到教育行政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2.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现为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中,省一级为各地教育厅(局或教育委员会),地县两级为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无论哪一级教育行政机关,都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充分、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管理其权限范围内的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都负有实施、监督和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职责显然与其法定身份不符。

3.教育行政行为

所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由教育行政机关作出。教育行政行为只能由教育行政机关作出,至于是由教育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还是依法委托其他社会组织作出,都不影响教育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如果教育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无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下所作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是教育行政行为。

其次,它是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重心不是民事活动或者有关其他事务的行政活动,而是对教育事务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以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背离了这一点,教育行政机关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最后,它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它能规范教育领域的各项活动,同时对学校、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

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产生直接的影响。

4.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

教育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个分支,承继了后者的一般特征,同时也表现出多种的形式,以下着重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

(1)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它主要是针对一些具有全局性的具体教育管理问题而制定的,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立法行为。教育行政立法的特点是:? 第一,实施教育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如中央的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的省一级政府或较大的市的政府;

第二,教育行政立法是依照严格的程序制定的,一般要经过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和发布、备案等几个环节。

第三,教育行政立法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规章是教育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教育法的效力,但是它又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而有着很强的从属性。

(2)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所谓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具有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或公民是否遵守教育法规、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等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依法接受监督”,藉此,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效地了解学校等教育机构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教学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等方面任务的情况。教育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工作或体育工作监督检查等。

(3)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许可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应教育行政管理相对方的申

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教育行政管理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教育行政许可必须以教育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的申请为前提,如果没有相对方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地予以许可,如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对需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缓学、免学的许可,需首先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缓学或免学的申请。教育行政许可在程序上主要由受理申请、审查、颁发许可证明三个环节所组成。

(4)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教育行政许可不同的是,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一种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在处罚过程中,应遵循处罚法定、一事不再罚、公正、公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既要对违法行为施以必要的制裁,又要切实保护被处罚者的应有权利。处罚的形式主要有申诫罚、能力罚、财产罚、救济罚等类型。

(5)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如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强制监护人履行送被监护人入学的义务。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

5.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行政违法现象。违反了法律,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了有关教育的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相应的行政法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与学校管理

教育法对学校管理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它规范着学校管理的行为,督促学校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行事,推动着依法治校精神的落实,并对提高学校教育人员的法律意识起到极大的作用。

1.学校的设置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以后,学校的设置就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为使学校真正具有权利主体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现有法律对学校设立的条件也作了若干规定: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在我国境内办学校,凡不符合这些条件的,都可视为非法,有关方面有权采取处罚措施,或关闭,或下令整改。除了设置的条件外,学校的设置还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根据具体教育机构性质的不同,学校设置的程序可分为审批制度以及登记注册制度两种,前者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主要审核学校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规划等;后者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注册,它不如前者那么严格。幼儿园的设立实行的即是登记注册制度。

2.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走向教育法制化的进程中,学校正日益成为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为使学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

的办学自主权,并且切实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现有的法律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学校的权利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以及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有的时候是学校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时候是学校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其管理举措或处理决定侵犯了教职工或学生的权利。

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赋予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但学校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也必须合理合法,特别是不能影响到学生正当而合法的权益。学校所订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有的法律规范范围内,否则就会导致滥用权利。在另一方面,学校该履行的义务也必须努力去做到,放弃义务就构成了一种失职。无论学校是滥用权利还是放弃义务,都是与以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的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其特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明确教师作为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对于教师管理活动的意义尤其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在日常工作中,教师实际上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对于学生来说,他是管理者;而对于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师则成为被管理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就是要创造条件,使教师充分享有权利,同时监督教师全面履行义务。

4.教师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教师管理除了要遵循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正确看待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国家为了加强教师管理的科学和规范,还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基本法律制度,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任用制度、教教师奖惩制度等,我国1993年《教师法》对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作了规定。这里我们介绍其中的部分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证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是公民成为教师的前提条件。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意在藉此促进教师职业专门化,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更好地建设和发展教师队伍。《教师法》和1995年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首先是教师资格的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教育政策法规结课论文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课程论文)

发展更加科学健康的高等职业教育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层次需求上的向上延伸的必然。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但因此而来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雨后春笋突显,让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不明确,管理和问责等机制的不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问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宣传方面做得不够。只有明确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制定相关管理章程,严格进行有据可依的执行,方能使高职院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职业教育宣传;教育政策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领导下,我国高职教育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和我国高等教育出现了两分天下的良好势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既有必要理论知识,更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上手快”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在减轻就业压力,拉动国内需求,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快速的发展必然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必然带来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存在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分布不公平。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很多的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东部地区与西部地

区、城镇与农村、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在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上都相差甚远。即使在一个城市中,优质教育资源的分布也是不均衡的。 2高职教育办学不够规范。高职教育未成类型,未完全按高职办学标准审批新成立的高职院校是主要的一点,至少部份高职院校一诞生就先天不足,其中尤其是师资匮乏,还有一点就是学科类和高职类办学未能分开,至使不具条件的一些本科院校办高职,影响了高职的声誉。 3相关部门认识高职不足。相关政府部门对高职教育认识普遍不足,重视高职普遍不够,有的认为:高职教育不如专科教育,是可以少花钱就可办的高等教育,主要是靠考生交费上学的一种民办的高等教育。对高等职业教育认识的严重偏差,就直接导致了政府对高职教育政策支持的削弱,资金投入的减少,最终严重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认识不清晰,以至高等职业教育内部,对此问题的认识都存在误区,结果导致办学模式、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方式发生偏差,影响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4办学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无论是教育经费拨款,还是专项经费投入,无论是基本建设投入,还是配套资金到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有些学校条件简陋,苦不堪言,甚至负债累累,举步维艰,学生意见很大,教师怨气冲天,严重挫伤教职工的办学积极性,严重影响了高职人才的培养质量,培养的高职人才高职特色不明显,又造成用人单位不欢迎,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必须影响高职发展,这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论述题A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论述题A 第 1 题:论述题(本题15分) 某高校青年教师赵某发现其所属教研室主任瞒着她,经所谓的“领导同意”,将她批改的一名学生的《测绘学》科目毕业考试成绩由不及格改为及格,遂向学校举报。学校经研究认为,“改成绩是合理的”,理由是“原评分标准过严”。随后年终考核时,这位在学生测评中获得85分的教师,却被学校以“缺乏敬业精神、不适合当教师”为由,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学校还决定将其解聘,没有为其安排教学任务,限其3个月内调离学校。随后,学校停发了赵某的工资和奖金。 (1)请问学校侵犯了赵老师的哪些权利? (2)学校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3)老师可以怎样申诉? 解题思路:(1)学校侵犯了赵老师的“指导评价权”、“教育教学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2)学校的做法是不对的。学校偷偷更改赵老师所教学科的学生成绩,侵犯了赵老师的“指导评价权”、停止给赵老师布置教学任务,侵犯了赵老师的“教育教学权”,停发赵老师的工资和奖金,侵犯了赵老师的“获取报酬的权利”。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解聘赵老师,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全是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赵老师的合法权益。(3)赵老师可以申请校内申诉,如果对校内申诉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 也可以不经过校内申诉,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此外,赵老师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 2 题:论述题(本题15分) 宋某,某大学大三学生。2015年6月的一天上午,宋某被所在学院学工办的老师指派送一份材料到校行政楼团委学工科。在送完材料后,宋某并没有立即返回向老师报告材料送交情况,而是窜到行政楼教务处某老师的办公室,乘该老师离开办公室之机,窃得手机一部。结果,被返回办公室的老师发现,将其扭送校保卫处。下午上班时,校领导在得到保卫处关于宋某不仅此次盗窃老师的手机,并且学校行政楼不久前发生的老师们的手机、现金几次被盗,都是其所为的报告后,立即召集学生处、保卫处以及宋某所在学院领导会商如何处理。经讨论后的处理意见是:(1)考虑到盗窃事件对学校声誉和宋某前途的影响,不将宋某送公安机关处理;(2)勒令宋某退学,由其父母将其带回;(3)如果宋某及其父母不同意学校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则对宋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对宋某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由学生处与宋某所在学院领导一起向宋某及其父母口头宣布,并要求宋某及其父母写下书面保证,承诺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理论及教育政策法规辅导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理论及教育政策法规辅导 一.考试的方式 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合卷考试,在分数权重中,教育学、心理学约占比重的80%—85%,教育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部分约占比重分数的15%—20%。 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会以填空题、选择题和简答题出现。十堰市2006年、2007年都在简答题中出现:简答1何谓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有何重大意义?(2006年,3分),简答题第二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我国实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什么?(3分,2007年);一般不会出现在论述题中。 二.命题的范围 (一)教育学部分 1.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这类题目,命题范围范较为广泛,复习时应该全面的通读教材,力求全面理解教材结构,尤其要争取对那些再认类型的题目,即选择题、判断题少丢分数。不过也有些规律可循,那些个教育发展史上代表人物、标志(代表)性事件、重大的理论出新总会经常会出现在考题中的,例如:夸美纽斯—《大教学论》—班级授课制;孔子—启发式;我国近代颁布的第一个学制等等。 2.简答题、论述题 简答题、论述题一般集中在教学(上、中、下)章节、德育章节、班主任章节和教师章节,因为这些章节与我们的教学活动息息相关。 例如:十堰市2007年 简答题(每小题3分,共6分)

1.德育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论述题(4分)试述教师的素养(教师章节)。 武汉市2010年4月考题 论述题 48.有人说:“启发式就是问答式”,也有人认为“启发性的关键就在于教师主动性的发挥”,而更多的人则是感到困惑:“在教学中为什么总是启而不发?”那么,你认为启发性的关键或核心是什么?在教学中又应该如何贯彻启发性的原则?(教学原则)49.小王是班上出了名的“调皮鬼”,上课不专心,课后追逐打闹,乱花钱,无节制,甚至连回家的钱都向老师借,老师找他谈话后答应改过,但并无实际行动。假如你是小王的老师,将如何运用有关德育规律的知识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德育方法)四川泸州市2010年4月考试 简答题36. 简述我国德育过程的规律。 论述题(本大题只有1个小题,满分10分) 37. 林老师今年接了一个新班,他应该如何带领同学们组建这个班的班集体? 四川省2010年4月考试 简答题:本大题共8个小题,每小题6分,共48分。 40.班主任如何组织和培养班集体? 答案要点: (1)确立班集体的奋斗目标。(1.5分) (2)选择和培养班干部。(1.5分) (3)培养正确的集体舆论和优良的班风。(1.5分) (4)组织多样的教育活动。(1.5分) 41.教学过程有哪些基本规律?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论文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 课程论文

浅谈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摘要】: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安全事故轻则扰乱幼儿园的正常的工作,重则危及幼儿的人 身安全,因此要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和教 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在事故发生后, 要理性分析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努力将伤害和损失降 到最低。 【关键词】:安全事故幼儿园安全教育案例分析责任归属宝宝在幼儿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是妈妈觉得堵心,幼儿园老师觉得棘手的事情。虽然谁都不愿遇到这个问题,但是一般的碰伤、摔伤等(对宝宝的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的事故),在幼儿园里还是时有发生。最好的老师可以保证教学几十年从没有被家长投诉的现象,但不敢保证几十年教学她所教的孩子里没有被磕、碰的。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幼儿

园方面,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对带班老师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对老师的评先、晋级通常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界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017教育政策与法规

word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一、《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中心内容),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三、教育基本制度(学制): 《教育法》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四、教育投入的体制 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 (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费附加(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4)农村教育集资(5)社会力量捐资助学(6)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7)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五、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核心要素)(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5)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六: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既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行为的违法性、应受法律制裁等,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2 )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3)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第四章教师法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 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度本法。1、2、3 二、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教师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教育法规与政策案例分析

教育法规与政策案例分析 教育是国家的人民素质的学习途径。学习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可以保障自己的个人权利。现提供教育法规与政策案例分析,仅供参考。 我国已开始迈向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双重基础之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已被视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了确保教育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依法办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视频中,小丽的事件反影了学校、教师和家长的什么责任? 答:在小丽的案例中,我认为家长、老师和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小丽尚是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尽到责任。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多沟通,不应该相互之间推诿责任,以至于出现学生两天不到校才发现问题。

(1)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教师的责任: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3)家长的责任: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二、视频中,童娟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教育法律问题?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离线作业考核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2、行政法律责任 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现行教育法律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乙方来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3、幼儿为本 答: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求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4、教育法律规范

答: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5、正式解释 答: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2、教育法的适用。 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3、概述《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核心理念。 答:(1)以儿童为本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 (2)终身教育指南以幼儿后系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制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 (3)家园共育家园关系从配合到合作,构建家庭外部支持系统、“走进来”与“走出去”。

教育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了教育政策法规我对如何做一名人民教师,做一位教育工作者有了一些感想,下面是我的学习体会心得。 1教育法规体会 学习了《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让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 通过学习,更坚定了我终身学习的理念。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学生也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学习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教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还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方面,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我认识到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当今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为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所以教师一定要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今后一定要在工作中,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师德建设体会

教育政策法规结课论文

教育政策法规结课论文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课程论文) 发展更加科学健康的高等职业教育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层次需求上的向上延伸的必然。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但因此而来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雨后春笋突显,让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不明确,管理和问责等机制的不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问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宣传方面做得不够。只有明确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制定相关管理章程,严格进行有据可依的执行,方能使高职院校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职业教育宣传;教育政策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领导下,我国高职教育以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和我国高等教育出现了两分天下的良好势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既有必要理论知识,更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上手快”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在减轻就业压力,拉动国内需求,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

用。但是快速的发展必然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必然带来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存在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分布不公平。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很多的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城镇与农村、中心城市与边远地区,在教育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上都相差甚远。即使在一个城市中,优质教育资源的分布也是不均衡的。 2高职教育办学不够规范。高职教育未成类型,未完全按高职办学标准审批新成立的高职院校是主要的一点,至少部份高职院校一诞生就先天不足,其中尤其是师资匮乏,还有一点就是学科类和高职类办学未能分开,至使不具条件的一些本科院校办高职,影响了高职的声誉。 3相关部门认识高职不足。相关政府部门对高职教育认识普遍不足,重视高职普遍不够,有的认为:高职教育不如专科教育,是可以少花钱就可办的高等教育,主要是靠考生交费上学的一种民办的高等教育。对高等职业教育认识的严重偏差,就直接导致了政府对高职教育政策支持的削弱,资金投入的减少,最终严重制约了高职教育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认识不清晰,以至高等职业教育内部,对此问题的认识都存在误区,结果导致办学模式、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方式发生偏差,影响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4办学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无论是教育经费拨款,还是专项经费投入,无论是基本建设投入,还是配套资金到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有些学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一节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概述 (一)定义: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为准则 (二)类型 1.根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5.根据政策适用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短期政策、中期政策和长期政策 (三)体系结构:是指政党、国家和社会团体制定的有关于教育政策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横向结构是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照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 纵线结构是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 二、制定过程 (一)认定教育政策问题:又称教育政策问题诊断 (二)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方向正确;抓住要害;适度;具体 (三)拟定教育政策方案:调查研究和预测 (四)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五)公布教育政策方案:领导和专家咨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模拟试运转和正式提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节教育法规 一、概述 (一)含义: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依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一)纵向结构: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教育基本法:“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3.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4.教育行政法: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教育部门规章:(1)由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规章 (二)横向结构: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或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的不同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教育政策法规 20个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案例1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2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问题: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参考答案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

教师道德规范和法规论文

河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考核作业 考试科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高等教育法规》 工作单位: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简论高校教师在职业生涯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时所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是职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稳定而持久的行为规范。它体现的是教师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明确提出了要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今天,我们强调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是因为随着社会的体制转型和我国教育改革的日益深入,教师的角色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且具有新的时代特征。教师是高校的灵魂,是教书育人的主力军,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状况和师德修养水平不仅关系到学校教学和科研的质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影响到大学生思想状况和精神面貌,从而对社会利益产生巨大影响。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不同时期各种思想和文化的相互碰撞、互相影响,高校教师的价值观念也不同程度受到冲刷和影响,部分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下滑现象较为严重。在此情形下,教育部联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并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胡总书记在报告中对教育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报告中讲到“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同时还提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因此,高校教师在职业生涯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十分必要的。 高校教师遵守职业道德是当今时代发展的需要。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大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百年大计,

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学习资料

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对教育法的理解: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则;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特点 1、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2、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 (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 (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 (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三、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 (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范围来划分,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按照教育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嫠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六、《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 八、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九、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2)教育行为(3)智力成果 十、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政策及法规整理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考试题型、题数和分值 一、单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二、名词解释: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三、简答题:7小题,每小题5分,共35分。 四、论述题:两题中任选一题作答,共15分。 五、案例分析:共1题,共15分 绪论 一、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简答) 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 1.教育立法 2.教育执法 3.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 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 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4.教育法制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二、教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行能力(简答、论述) 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这个群体既是公民也是教育者,这一双重属性对教师的法治素养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 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境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3.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新增) 一、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总体建设目标 (选择)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引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号)。 (简答)“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 总体建设目标 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浅谈教育政策法规的论文

浅谈教育政策法规的论文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 摘要:《教师法》是教育政策与法规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项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 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教师法》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工作的方方 面面,也对教师职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为突出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场地位打下了基础,更要使教师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以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 的贡献。 关键词:教师法;教育;教师;法规 《教师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 一件大事,也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众所周知,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 事业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建设,努力完善教育 制度,加大师资投入,使我国的教育事业越办越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我国教育改革和 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教育立法方面体现为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表明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其中《教师法》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 重要法律之一,在我国的教育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学者提出,它的颁行标志着我 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因而《教师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就必须抓紧抓好,在师范院校开设相关课程,让广大师范学生通过学习《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学会 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自觉在以后的教师岗位上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 育改革,进而提高全民的教育质量。 《教师法》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在这里不能面面俱到 的进行讲解,因此只是从概括的角度,简略地叙述一下该法律所体现的教师的地位,对其 中所作的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梳理和解释,并结合具体实践和生活实际,探讨目前 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便我们这些师范院 校学生在以后的教育工作中能够做到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显而易见,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的工作,从深 层次来讲,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和民族的振兴。制定《教师法》等法规 是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宏大教师队伍的根本保障,这也是《教师法》制定的目的所在,具 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师法》的制定,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法律保障。《教师法》规定:“教师是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 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为教师社会地位的确立 提供了依据。但另一方面,《教师法》的规定,也为教师队伍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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