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项目的租后资产管理,保证租赁资产质量,完善公司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和租赁项目租金收取过程中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精细化和系统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公司正式签约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的所有租赁项目,同一客户名下的不同租赁项目应合并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业务部是租赁资产管理工作的操作主体,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推进,负责租金的催收和调整的通知,负责起租客户的日常巡视,确保项目运作的安全无误。

第四条财务资金部负责及时通告与租金管理工作相关基准利率变动信息,负责租金金额核对、租金变更与调整以及罚息金额的测算与确认,并负责与租金相关的财务账务及票据确认与处理。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是租赁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运作的配合、监督及内外部协调,参与预警处理、负责出险处理

以及项目核销。

第三章起租流程

第六条业务部通过《租赁项目跟踪表》将进入项目执行阶段的项目信息进行记录,每周将最新的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发送至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对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将最新信息发送给公司领导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财务资金部。

第七条明确起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制作《起租通知书》,由财务资金部对其中的起租要素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完成用印及登记手续。

第八条《起租通知书》正本由业务部交送客户,财务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业务部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原则上起租工作应在起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租金变更的程序由财务资金部通知风险管理部发起,《租金变更通知书》的制作及寄送流程同《起租通知书》。

第十条起租通知完成后,业务部将一份合同正本与《起租通知书》一起寄送客户,其余的合同正本及项目的所有权证明相关文件交由风险管理部并登记入册保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客户回访

(一)按照客户回访的目的和性质,客户回访分为常规回访和指定回访:

1.常规回访是指由业务部安排的起租后定期对客户的现场考察和巡访;

2.指定回访是指根据项目特定情况需要安排对指定客户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察和巡访,指定回访的特定情况包括客户出现异常情况(含租金逾期、重大事故\事项、预警等)、风险管理部安排的抽查、领导指定的回访等。

(二)正常情况下,所有租赁期内的客户每年安排常规回访不得少于4次,指定回访按照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制定的客户回访计划执行;

(三)常规回访可采用的方式包括现场访谈、通讯访谈、通过第三方验证等多种方式组合。指定回访必须通过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

(四)客户回访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变动情况、整体运营情况、租赁资产的运营和使用情况、客户的重大决策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重大事项等信息;

(五)客户常规回访由参与的项目经理收集客户的最近一期季度财务报表,并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交由风险管理部核后归档;

(六)指定回访由参与的风险管理部经理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由公司领导审核后归档,并根据回访的结果做进

一步的指示。

第十二条文档管理

(一)根据文档的类别和重要程度,将归档文档分为一般文档和重要文档两类。一般文档是指项目调查阶段收集的客户基础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项目分析所需要的资料。重要文档是指项目实施阶段形成的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起租通知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我司债权人地位的必要文件;

(二)一般文档在项目起租后由项目经理整理,并用黑色文件夹装订成册,由业务部管理,保管期限不得短于项目的租赁期间;

(三)重要文档在项目起租后由业务部移交给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登记入册后统一保管,保管期限应至少在所对应项目的债务全部回收之后。重要文档的借阅需要得到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同意并进行登记以后方可。

第十三条租金管理

(一)租金管理是指常规的租金催收和核对工作以及逾期租金的催收和核对工作,因合同约定、基准利率变动等原因导致的租金变更工作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常规的租金催收工作由业务部进行。项目经理根据《起租通知书》或者《租金变更通知书》在相关租金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填制《租金到期通知书》经审核后在一个工作日

内寄出;在租金到期前三个工作日,项目经理应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客户确认租金到期日等信息;金额较大的租金项目经理还应提前与客户了解资金安排情况;

(三)逾期租金催收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进行,业务部需配合实施。逾期租金是指租金到期后经项目经理催收后,客户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租金;

(四)一旦有逾期租金产生,项目经理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领导、财务资金部、风险管理部,并启动逾期租金催收流程。项目经理应协助风险管理部同事填写《租金催收函》,并按照情况采用寄送或者现场送达的方式。租金逾期达到一定期限的应按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入预警处理等相关程序。

第五章租赁物件管理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

(一)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中,申请办理常用户的登记资格并完成登记、查询和验证登记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登记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管理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物件的登记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在项目复核时负责查询、验证拟租赁物件的登记状况。

第十五条保险管理

(一)起租后风险管理部负责验证租赁物件的投保情况;

(二)我司的租赁资产原则上都应投保财产险,保险险种不低于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不低于项目金额,保险期限应覆盖项目租赁期限,保险第一受益人必须为我司;

(三)保单原件必须由我司保管至租赁项目结束。

第十六条使用和保管

(一)起租后的租赁资产按我司的要求安置和使用、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地点和用途,不得转租他人使用;

(二)我司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租赁资产的使用状况,并形成检查记录。对于必要的租赁物件我司要求对方安装监控装置并实施监控。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预警处理

(一)预警征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租金逾期达到一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租金催收事件。

2.通过第三方渠道得知客户有逾期未付的利息或银行贷款等。

3.客户有转让、联营、兼并、改制等重大事项征兆的,或者客户的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客户还租意愿的。

4.客户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重大损失,会影响到客户经营或者影响其还租意愿的。

5.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会严重影响客户生产经营的。

6.其他会影响到客户还款能力或者还租意愿的重大事项。

(二)预警处理

1.如发现预警征兆所列事项,发现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2.公司领导在收到书面的预警报告之后根据情况召开会议,研究相应的对策。

3.如果根据情况判断,已可以确认租金无法足额回收的可直接通知公司风险管理部采取保全措施。

4.风险管理部应每天填写《风险项目跟踪表》实时追踪和汇报风险项目的最新进展和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诉讼管理

(一)我司通过协商、资产重组等方式仍无法足额回收我司租金的,经过公司会议决策,可采取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保全资产、实现债权;

(二)项目一旦进入到法律程序,应立即移交给公司法务部门进行管理,公司法务人员依据公司《诉讼管理办法》进入司法程序,相关项目经理必须配合实施;

第七章责任管理

第十九条形成风险类资产的责任人包括业务部具体经办人、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具体经办人、风险管理部经理。

第二十条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渎职、违规违法操作而造成风险资产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良资产的应减轻或免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形成风险资产后,责任人积极采取措施保全资产且成效明显的,可从轻处罚;反之,催缴工作中消极懈怠错失有利时机,致使风险更大的,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业务操作中,凡属具体业务经办人有充足正当理由不同意而业务经理执意而为的,该业务经办人免责。

第二十四条对形成风险资产的责任人,从形成风险资产的当月起按一定比例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形成风险资产的责任人在风险资产责任未解除前不得提出调离或辞职。

第二十六条风险资产收回后,按实际收回金额与原经济赔偿比例乘积数额返还赔偿金额,直至全额收回。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租金到期通知书》

2.《租金催收函》

附件1

租金到期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名称)

根据贵司和我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贵公司应于年月日支付租金元,请贵公司及时准备资金以备支付。

特此提示,谢谢支持!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2

租金催收函

编号:

(债务人):

(担保人):

根据贵司与我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

《售后回租赁合同》(主合同)及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担保人所担保之债务人向我司所负租金为(大写)元。截至本通知书签发之日,借款人已欠我司租金本金、利息及罚息元。

请你方抓紧落实还款资金,于接到本函后立即无条件履行所承担的还款/担保责任,清偿所欠本金、利息及罚息。

请你方接到催收函后,在回执上加盖公章/签字,并及时反馈我司。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债务人,一份送担保人,一份由※※融资租赁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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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悉贵司发送的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租金催收函》。

特此复函

债务人/担保人:(公司盖章/个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年月日注:本回执由债务人、担保人填好反馈后,由※※融资租赁存档。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完整版)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 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 2.2 项目调查阶段。 2.3项目审批阶段。 2.4项目执行阶段。 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 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

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理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理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 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职责 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工作要求:所收集的资料要求真实有效,填写的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账务清楚细致,下账及时精确。 一、前期工作 1、诚信查询 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诚信调查,主要调查本人的信贷业务及支付偿还融资租赁业务的能力。 2、数据采集 收集承租人资料:承租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帐(存折复印件)、工程合同、房产证。注:该四项资料中必须有两个为原件。 收集担保人资料: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 承租人办理建设银行卡,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扣款专用账户。 二、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1、进行融资租赁系统申报建立客户档案、担保人档案(如下图)

2、申请单录入及提报:主要包括得分表、个人信审、信审材料、申请单、扣款清单。 3、信用经理、总经理审批 4、汇首付款:最迟不超过报车的次日 5、经销商信用经理下载并打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四份。 6、与客户签合同 7、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两份、完善的《信用文本》一本、扣款授权书一份、回购函两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一份。 8、填写开票申请 四、后期工作 1、定期回收融资款项。 融资款项的回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收。一般为每月1—5日给全部融资客户发短信提醒并告知月租金数额及回款时间,5—8日打电话具体落实客户租金准备情况,10日查看客户月租金到账情况,10日之后对没有及时到账客户进行上门催收至到收回为止,15日给山东融世华租赁公司汇款。 2、账务

每月十五号之后,根据客户实时到账情况,给客户下账,并跟财务账务进行核对,保证客户每次交款数目正确无误。 五、奖惩办法 1、一月之内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准确无误,主要负责人奖励50元;资料收集人员奖励30元。出现一次退单情况,负责人处罚30元,操作人员处罚10元。 2、信用文本资料、合同签订出现一次失误,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操作人员累计出现失误5次处罚10元。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 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 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 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融资租赁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第三章 会计政策 (6) 第四章 会计报告制度 (8)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制度 (10) 第六章 存货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14) 第八章 收入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18)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21) 第十一章 财产清查制度 (22)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3) 第十三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2、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3、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3.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3.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3.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4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财务部门的职能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1.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1.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费用。 1.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1.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2.1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2.1.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 2.1.2审核本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2.1.3审核上报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分析,然后报公司总经理。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的发展,完善对逾期客户的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逾期是指: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如有以前累计罚息,则含罚息)完全付清的一种违约情形;从第二日起计算逾期天数;出卖人是否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不影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逾期的界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将承租人逾期天数划分为1-15(含15)天、15-30(含30)天、30-45天(含45)、>45天四类;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逾期租金周报》,各相关部门视承租人逾期天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四条承租人逾期1-15(含15)天: 1.逾期一周内:资产管理部进行电话催收; 2.逾期超过一周至15天以内的,资产管理部除电话催收外,应开始向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的《租金催收通知书》; 3.逾期天数达到15天时,资产管理部应通知法律合规

部准备好“租金催收律师函”。 4.资产管理部应每周出具《逾期租金周报》报送相关部门,抄送总经理; 5.资产管理部催收人员应对逾期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完成《租金催收记录总表》,该表在每月底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由风险管理部存档,催收书面记录由资产管理部存档。 第五条承租人逾期15-30(含30)天: 1.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对承租人进行现场资产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资产检查报告》须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存档; 2.业务部门应及时对承租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与出卖人及时沟通,了解承租人最新经营情况,出具《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 针对融资租赁金额较大的客户,业务员还应向承租人索取月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内容在《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需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在对此出具相关意见后存档; 3.风险管理部需定期对各部门在逾期客户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工作报告及催收记录进行检查,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逾期客户管理流程;

某融资租赁公司薪酬考核办法

某融资租赁公司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一、为确保实现公司确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战略目标,同时科学衡量管理层及各部门经营绩效和员工工作贡献,体现鼓励拼搏和创新的公司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公司2018年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测算制定的。适用的考核期间为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考核期间,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半年的考核方案执行情况,经公司提请董事会同意可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三、本办法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条款有重大出入,公司可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四、董事会下达公司全年考核指标 (一)年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达到8%,即实现净利润万元; (二)租金回笼率达到100%; 2018年度要求必须实现租金100%按期回笼。若出现租金逾期未跨年但超过3个月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7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租金回笼率大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5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

租金回笼率小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为零。 (三)奖惩办法 1、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到达8%以上,发足基本年薪,超额完成考核指标按照规定计算超额奖金。 2、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不足8%,按比例扣减年薪,直至额定年薪的85%;净资产收益率在7%以下,下调下一年度经营班子年薪。 3、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下,董事会对经营班子进行调整。 五、公司实行年薪制。 员工基本年薪=固定工资(固定月薪×12)+绩效工资 固定工资/绩效工资=1:1(具体比例可以适时调整) 员工全年所得=固定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奖+各项福利补贴 六、公司部门分类及薪酬标准 (一)部门分类 1、前台:各业务部 2、中台:财务部、风险管理部 3、后台:综合管理部 (二)薪酬标准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5版,2012年)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模式 (3) 第三章准入条件 (5) 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7) 第五章评级及风险管理 (9) 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12) 第七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1. 出租人: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 (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

(完整版)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

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人人参与,各司其职。 (二)制度优先原则 开展各项事务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三)预防为主原则 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 防范和处置风险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下同)、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活动之中,旨在用于识别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Word版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希塑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 和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以此作为公司业务操作的指引,并实现公司业务续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二条业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工作。 第三条客户经理在前期营销以及与客户接洽的过程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业务来源,融资额度,业务种类,租赁标的物,资金用途,还款来源;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市场规模、行业发展、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在了解到客户的基木情况及需求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部门业务台账上作登记。 第五条业务部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对部门台账上登记的新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六条经业务分析会通过立项的项目,由业务部负责人指定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向客户发送融资租赁业务资料清单,进入尽职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桥垫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 调查程序;对于未能立项的项目,业务部应详细记录原因,并转入储备业务台账登记。

第三章尽职调查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前期了解的客户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制定尽职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走访时间、走访地点、访谈对象、问询提纲、需现场核查的物件、核心财务数据、租赁标的物、担保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经理拟定调查计划后,应提前将拟走访的时间、地点、需参加人员、调查流程等告知客户,确保调查工作效率。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常规流程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实际控制人及主要高管而谈,资料与原件核实,租赁物核查,担保措施(保证人、抵质押物)核查等。 第十条尽职调查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股权架构、内部治理、产品研发、行业地位、资信状况、盈利水平、还款来源、抗风险能力、担保措施等。 第十一条针对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应结合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客户同行、上下游、网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渠道进行卬证、核实;对于经调查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由项目经理进行租赁方案设计,租赁方案包含以下要素:融资额度、租赁方式、租期、综合费用构成、支付周期、收益率、资金来源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以经客户确认的租赁方案为基础,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附上经收集整理齐全的全套业务资料提交业务部负责人审查。 第四章业务评审 第十三条业务部负责人应对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业务方案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 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 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 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Word版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以此作为公司业务操作的指引,并实现公司业务续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二条业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工作。 第三条客户经理在前期营销以及与客户接洽的过程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业务来源,融资额度,业务种类,租赁标的物,资金用途,还款来源;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市场规模、行业发展、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在了解到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部门业务台账上作登记。 第五条业务部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对部门台账上登记的新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六条经业务分析会通过立项的项目,由业务部负责人指定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向客户发送融资租赁业务资料清单,进入尽职

调查程序;对于未能立项的项目,业务部应详细记录原因,并转入储备业务台账登记。

第三章尽职调查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前期了解的客户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制定尽职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走访时间、走访地点、访谈对象、问询提纲、需现场核查的物件、核心财务数据、租赁标的物、担保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经理拟定调查计划后,应提前将拟走访的时间、地点、需参加人员、调查流程等告知客户,确保调查工作效率。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常规流程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实际控制人及主要高管面谈,资料与原件核实,租赁物核查,担保措施(保证人、抵质押物)核查等。 第十条尽职调查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股权架构、内部治理、产品研发、行业地位、资信状况、盈利水平、还款来源、抗风险能力、担保措施等。 第十一条针对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应结合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客户同行、上下游、网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渠道进行印证、核实;对于经调查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由项目经理进行租赁方案设计,租赁方案包含以下要素:融资额度、租赁方式、租期、综合费用构成、支付周期、收益率、资金来源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以经客户确认的租赁方案为基础,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附上经收集整理齐全的全套业务资料提交业务部负责人审查。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融资租赁是三方法律关系,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涉及承租人、出卖人与出租人,那么,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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