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框架合同(模版)

建设工程施工

框架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框架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承包范围:见双方所签《基建工程单项合同》。

2.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

3. 如存在不在本条第1款描述范围内而发包人有意让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双方将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合同工期

1.开工: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开工时间。

2.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价款为:见双方所签《基建工程单项合同》。

具体合同价款按照专用条款第57条执行。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深圳市滨河路9023号国通大厦。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如下:

1、

2、

3、

4、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章)

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章)

地址:深圳市地址:

福田区滨河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

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

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

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

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的要求。

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

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

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

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

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

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

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

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

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

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

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

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

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

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

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

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

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

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

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1.25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

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

同工程的价格。

1.27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

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

1.28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

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

1.30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

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1.31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2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

1.33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

时性工程。

1.35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

程。

1.36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

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

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3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

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8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

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

1.39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

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40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

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41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1条和第66条规定向对方提出

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4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格

/

标底价格)×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价值/

施工图预算)×100%。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标题和旁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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