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健康管理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健康管理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健康管理师

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卫生部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华预防医学会健康风险评估与控制专业委员会协助下,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健康管理师

1.2 职业定义

从事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

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观察和理解、资料收集和处理、计算和分析、信息获取和使用、表达和交流、协调、管理及学习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中专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根据本职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健康管理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健康管理师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健康管理师不少于11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健康管理相关知识,一定的健康管理实际操作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健康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健康管理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健康管理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健康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有辅导答疑教师。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2) 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健康管理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助理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中专以上医学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健康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助理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5年以上。

(2) 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4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4年以上。

(4)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者,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4年以上。

(2) 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位,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满5年,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含科研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学位以上者,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含科研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医药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者,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医药卫生专业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8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5年以上,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合格者通过鉴定,取得证书。健康管理师和高级健康管理师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超过12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场所须配置多媒体设备。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健康管理师不得在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方面歧视个体或群体;

(2)健康管理师首先应该让个体或群体了解健康管理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个体或群体自身的权利

和义务;

(3)健康管理师在对个体或群体进行健康管理工作时,应与个体或群体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

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干预措施时)应与个体或群体签订书面协议;

(4)健康管理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①健康管理师有责任向个人或群体说明健康管理工作的相关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

度;

②在健康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个人或群体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③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检查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

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泄露;

④健康管理师只有在个体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工作或危险因素干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

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会据此辨认出个体的有关信息。

2.1.3 礼仪和礼貌语言知识

2.2 基础知识

2.2.1 健康管理基本知识

健康管理概论

健康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组成

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管理基本策略与措施

健康管理在中国的行业发展

健康管理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健康风险评估

健康评估的分类

健康评估的理论

健康评估的应用

常用健康评估方法介绍

环境危险因素

行为危险因素

生活质量评估

健康保障与保险相关知识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原理和方法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技术和应用

个人理财知识与健康理财计划

2.2.2 医学基础知识

临床医学基础知识

常见慢性病诊疗基本知识

常见体检指标的正常参考值范围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

颁布通告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字[2010]91 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2015年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提高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版正式颁布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经理(签字): 二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中煤****** 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一六年修订

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7)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第五章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第六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3) 第八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8) 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0)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1) 第十三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24) 第十四章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8) 第十五章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29) 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29) 第十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30) 第十八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31) 第十九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33) 第二十章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 第二十一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39) 第二十二章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三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1) 第二十四章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2)

健康管理师服务标准

健康管理师服务标准 一、仪容仪表标准 1.发型朴实大方,梳理整齐,不染发烫发或留怪异发型,经常洗头 发。男士鬓发后不过领、侧不过耳,不留胡须;女士刘海不超前额,不遮脸,长发一般盘上,不佩戴艳丽的发夹或头饰。 2.化妆以淡妆为主,保持自然美观。男士鼻毛应剪短,女士不可浓 妆艳抹,避免使用气味浓烈的化妆品。 3.注意个人卫生,手指保持清洁并作适当修剪(甲长不超出指尖, 内无污垢),严禁涂染有色指甲油,经常洗澡、漱口、修面;衬衣、鞋袜勤换洗,保持清洁,身体无异味和烟味。 4.上班时间只可戴一枚戒指、一块手表,不可佩戴项链、耳饰、手 镯、手链等饰物。 5.上班必须按岗位穿规定的工装,工装要整洁、完好、合体,系好 扣子。 6.上班时必须将工号牌端正的佩戴在左胸前,不得歪、斜、脏、破, 不准佩戴他人的工号牌。 7.上班前,不吃味道比较大或异味比较重的食物,及时清洁口腔和 牙齿。 二、接待行为标准 为顾客服务时,不得流露出厌烦、冷淡、愤怒、僵硬的表情,不得因私人的情绪不佳而影响工作。

1.顾客到达前 1)全体人员着装整齐、仪容端庄、礼貌站立。 a.着装要求:统一工装穿戴整齐,正确佩戴工号牌。 b.仪容仪表:女士淡妆,长发盘起,男士头发后不过领、侧不过 耳,不留胡须。 c.礼貌站立:男士双手放在腿部两侧,双手与肩齐宽自然下垂分 开,挺胸、收腹,女士双手相交放在小腹部,可两脚并拢或采 用丁字步。 2)思想集中、精神饱满地列队恭候顾客的光临。 a.思想集中:不可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打闹嬉戏。 b.精神饱满:精神振作,精力充沛,情绪饱满,有朝气。 2.顾客到达后 1)顾客到达后,应面带微笑,热情招呼问候,整理队伍,维持秩序, 提醒顾客注意事项及分队原因,根据实际人数将顾客分至相应健康顾问处。 2)进入大厅后,维持各队办理房卡及照相等工作秩序;当有较多顾 客抵达而工作(入住、照相)繁忙时,要按先后顺序依次办理,可对等待的顾客说“对不起,请您稍后”。 3)帮助顾客办理或核对各种手续时要注意礼貌,确认无误后迅速交 还证件,并表示感谢,可以帮顾客办理,但不能与顾客有金钱关系,当知道顾客姓氏后,要尽早称呼为好。 4)顾客有意见时,要面带微笑,以真诚的态度、有力的语言解释并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

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戒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准《关于价钱甘泉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阿曼区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检查任务。 职业安全健康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策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职业安全健康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固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对“三同时”制订做了具体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计划稳健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碧旋照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

职业健康管理项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编制要点和范例 (草稿)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 (二) 十、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中。 (3)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负责人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确保其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健康管理师职业特点及前景分析

健康管理师职业特点及前景分析

健康管理师职业特点及前景分析 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志。全面建小康,首先要保健康。在人口的平均寿命日益延长、慢性疾病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健康维护及改善的需求日益增长,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生命质量及减轻社会负担,是我们在新时期面临的重大挑战。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推出健康管理管理师岗位能力培训课程。 1、和卫生部职业培训相比的优势 2005年国家劳动部公布健康管理师新职业后,由卫生部人才中心负责培训,地方合作机构局限于医学类院校,且报考条件要求很高,考试通过概率极低,以至于培训机构很难循环开班。现在卫生系统内培训主要是针对医务工作者进行医学基础知识的培训,而市场真正需要的是适合市场发展的健康产业人才及复合型营销服务人才。健康管理师岗位能力培训项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为提升岗位能力所开发,重点突出健康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所需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符合市场所需要的营销服务人才和服务性健康管理人才需求。 2、和地方劳动部门职业培训相比的优势 地方劳动部门发证的项目大多是由政府直接补贴进行再就业岗位培训,该项目只能是劳动系统职业培训学校

才有资格进行申请,其他教育部门和工商系统注册的培训机构无权开展。即使劳动系统机构开展这种项目,在当地也不具备惟一性,大家都可以做,收费很低,成本很高,利润甚少,难以维持生计。而我们的项目针对合作机构有市场保护,由国家部委直接发证,不受通过率的限制,且通过率高。 3、独特的教育模式 健康管理师采用的教育体系:精品课程+软件工具+网站服务一体化的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随培训专用教材免费赠送一款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研发的“营养卫士”营养教学软件,为学员提升信息化知识和开展营养工作提供了专业工具支持。中国营养师网特此开通就业推荐频道和全国学员互动空间,为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了学习期间与学习后的系列服务。这是其他项目不能相比拟的!课程体系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具备‘一听就懂、一懂就用、一用就灵’这个特点。 4、严谨、科学、适用的教材体系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编辑本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施工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及管理目标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工作、共益发展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及职业病、地方病的发生。 二、职业病种类及防治措施 1、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从事公路管理服务工作中,尤其是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易发生的职业病有:中暑、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皮炎、高原病、矽肺病(粉尘矽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噪声聋、沥青中毒、振动病等。 2、职业病防治措施 2.1.中暑防治措施 1)、技术措施:合理设计施工工艺过程,隔绝热源,合理布臵和疏散热源,加强通风。 2)、保健措施: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并创造一个舒适、

凉爽的休息环境,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加强营养,供应合适的清凉饮料;加强个人防护;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禁止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温作业。 3)、组织措施: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执行防暑措施。 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高温作业。 5)、当在高温或烈日下工作一定时间之后,出现头晕、出汗、口渴、恶心、胸闷、心悸、乏力等中暑先兆症状时,应当立即到阴凉处休息,并服防暑药品、清凉饮料及擦拭防暑药品万金油、袪风油,预防病情发展。 6)、如果已经发生中暑,应尽快把病人抬到阴凉的地方,解开衣扣和裤带,把上身稍垫高,然后先用温水敷头部及擦全身,后用冰水或井水敷病人头部,或用酒精遍擦全身。同时给病人扇凉,按摩四肢及皮肤,以促进血液的循环,增加散热能力。必要时可采取刮痧或针刺疗法急救。 2.2.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1)、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各种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野外作业。 2)、加强宿舍防煤气中毒措施的落实与检查。 3)、如果发生轻度中毒,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到

第四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人员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4、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5、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维护员工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非工程类子/分公司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属行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其更细化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GBZ/T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3 术语定义 3.1职业健康:又叫劳动卫生、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3.2 职业健康检查:指一次性的应用医学方法对个体进行的健康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根据国家关于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3 法定职业病:指国家根据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现行职业病目录包括10大类115种(卫法﹝2002﹞108 号文公布)。 3.4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3.5 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指标

根据项目部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为消除和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确保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目标: 1、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均为零。 2、创造良好的健康环境,对员工实施有效的健康监护。 二、为实现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确定管理方案 1、落实安全责任制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管技术的必须管安全技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落实四分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群防群治,专兼结合,使安全管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落实期限为整个施工过程,落实部门和人员为项目部的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2、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组织员工学习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员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并需加强班组的班前安全教育、换

岗教育、下岗6个月职工重新上岗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法制意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思想意识水平,要把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贯穿落实在整个施工过程。 3、抓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落实 重点抓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要保证其及时性、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审批制度。本工程为四分公司确定的重点工程,所有管理人员要参与安技措施的编制并加强落实过程中的监督。落实时间为整个施工过程,落实部门为项目部,主管部门为四分公司工程管理科。 4、搞好监督检查 项目经理部执行周检,专职人员要做好巡回检查,对于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塔吊、施工机具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设备要及时履行验收手续,保证其使用的符合性。专、兼职安全人员要做好监督管理。落实时间为整个施工过程,落实部门为项目部,主管部门为四分公司工程管理科。 5专项管理方案附后

高级健康管理师考题

健康管理师培训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健康管理师的定义(E) A、从事个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人员 B、从事个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人员 C、从事健康咨询、指导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D、从事个体或群体危险因素干预工作的专业人员 E、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危险因素干 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关于健康的定义,以下描述正确的是(E) A、健康等于无病 病即健康 B、生理功能正常即为健康 C、心理处于完好状态,心理健康即健康 D、心理、生理状况达到完好状态即健康 E、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完好就是健康 3、关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关系,下列哪项是错误的(D) A、健康教育是健康促进的基础 B、健康促进以健康教育为先导

C、健康教育向健康促进发展 D、健康教育对行为的改变作用比较持久且带有约束性 E、健康促进需要健康教育来推动和落实 4、不会直接影响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是(A) A、服务提供者是兄弟B、对客户的敏感度C、对客户的承诺D、敬业程度E、服务环境 5、在美国,首先广泛应用健康管理服务的是(B) A.医疗行业B、保险行业C、银行D、学校E、以上都不是 6、不属于健康管理师(疾病管理)保健服务干预的方法是(E) A、电话B、网络C、面对面家访 D、邮寄E、手术 7、不属于常见健康评估的范畴的是(B) A、疾病发生可能性的计算B、疾病患病率的计算 C、个人健康状况的评价D、个人心理状况的评估 E、群体健康风险的评估 8、健康风险评估的目的是(E) A、帮助个体认识健康风险,指定个体的健康干预措施

B、评价干预措施的有效性 C、鼓励和帮助人们修正不健康的行为 D、筛选高危人群 E、以上均正确 9、健康管理师协调服务的内容包括(E) A、调整处方B、协调转诊C、与全科医生协调服务 D、A和BE、A和B和C 10、健康管理的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必须依据(E) A、循证医学的标准 B、循证公共卫生的标准 C、业内最权威的专家意见 D、学术界还没有公认的预防和控制指南及规范 E、A和B 11、健康管理的最终目的(E) A、实现l、2、3 级预防 B、实现l、2 级预防 C、及时发现疾病 D、及时治疗疾病 E、有病治病,无病防病 12、一个好的计划的具体目标必须包括(E) A、可测量的 B、可完成的 C、可信的 D、有时间性的 E、以上都是

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草稿)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液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酸洗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职业危害事故处臵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3)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负责人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确保其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为保证各参建职工的安全,项目分部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对参建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使用: 1、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三、职业健康事故: 1、事故报告: (1)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年健康管理师培训标准

湖北康特职业培训学校健康管理师培训标准 1.职业代码:X2-05-05-09 2.职业定义: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级健康管理师培训标准 1.培训目标 1.1总体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要使培训对象掌握健康管理的基础知识,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信息收集、信心管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跟踪随访、健康教育、实施干预方案、监测干预效果等常规工作。 1.2理论知识培训目标 依据《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对三级健康管理师的理论知识要求,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健康管理工作的职业道德、职业守则、健康管理基本知识、健康保险相关知识、医学基础知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 1.3 专业能力培训目标 依据依据《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对三级健康管理师的专业能力要求,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信息收集、信息管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跟踪随访、健康教育、实施干预方案、监测干预效果的基本方法,达到独立上岗工作的水平。 2 .培训机构要求 2.1编制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三级健康管理师培训机构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师、教学设施和场地等基本条件。按30人/周期的培训能力编制本标准。 2.2适用范围 本标准试用于国家职业三级健康管理师试技能培训机构。

2.3主体资格 健康管理师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委托直属下级机构。 2.4组织机构 健康管理师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培训师、学员、质量、结业考试和设施和设备等管理组织。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2.5人员配置 2.5.1负责人 负责培训机构全面管理工作。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培训或教育工作20年以上。 2.5.2助理 协助负责人管理培训机构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培训或教育培训工作15年以上。2.5.3工作人员 2.5.3.1办公室人员:2人以上,其中主任1人,专职,协助负责人管理培训机构日常事物,承担培训的具体事物性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培训工作。 2.5.3.2培训师:自有培训师不得少于3人。配备流行病、统计、营养、运动、健康教育方向教师至少1名,均须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有卫生部人才中心签发的培训师聘任证书。 2.5.3.3教学组织人员:培训师中核心师资担任。制定培训课程计划、安排相关授课人员、组织撰写培训讲义等。须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健康监测”、“健康风险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相关领域论文一篇。 2.5.3.4设备维修、保养人员:负责机构培训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2.5.3.5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培训机构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必须持有财务专业证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23号)_百度文库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程序

1.目的 规范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健康安全,规范各种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涉及到的人员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管理。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公司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行政用车的调度及安全管理以及办公区、生活区的安全用电管理。 3.2生技部负责生产过程安全、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作业过程安全的控制。 3.3公司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3.4 各职能部门兼职安全环境员负责日常监测、检查,发现工作场所有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要求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且记录。 4.工作程序 4.1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a)电工作业; b)焊工; c)漆工 d)机动车辆驾驶员; e)根据特殊工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综合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人员。 4.1.2特种作业管理 4.1.2.1机动车驾驶员,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 4.1.2.2电工、电焊工持有效上岗资格证作业,严格执行所属岗位操作规程。 4.1.2.3涂漆工作业,应设置防护设施,并配备必要的防尘口罩等, 4.1.2.4叉吊车装卸搬运,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指挥作业,

对作业活动实施监控。 4.1.2.5公司专职安全员对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行为实施监督,处罚违章,并督促整改。 4.1.3劳动用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b)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c)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d)上岗要求的业务理论考核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合格。 e)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f)员工应当享受到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4.1.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a)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送有关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工作。 b)各部门进行班前教育及班后总结分析,安全环保员利用各种会议、标语、图片、安全讲课、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4.1.6公司办公室主管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关键岗位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1.7日常管理 a)各部门必须把现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分类造册登记。现场作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原证,以备检查。 b)公司负责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类、分批每二年或一年进行健康查体工作,并做好记录。 4.2办公用车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行政用车的日常调度及管理. 4.3各部门所需的安全保护、劳动保护用品,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后,有供销储运部负责采购发放。 4.3.1公司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用品、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劳动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罩、防护服、防鞋及其它防护用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