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顾均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顾均

论文题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发展与顾均

近年来,随着中国建筑业的发展,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成为了备受瞩目的一家企业。其不仅是中国建筑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也是整个建筑设计行业的重要竞争者。而成就这一切的关键人物之一,便是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一位设计大师——顾均先生。

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发展历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成立于1952 年,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成立的建筑设计机构。在这些年里,研究院经历了多个重要的发展阶段。1952 至1965 年,研究院主要负责承担一些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先后承担了北京市人民大会堂、北京展览馆等一批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1978 至1999 年,研究院成为了设计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承担了一系列重要工程如中国大使馆、世界贸易中心等等。之后,研究院逐渐发展成为了一家拥有丰富设计经验和完备的设计能力的设计机构,其项目范围也日益扩大,包括了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医疗设施、教育设施等等诸多领域。

近年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设计专业领域,研究院在国内首屈一指,在海外亦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除此之外,研究院还在不断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了建筑一体化、智能化建筑等领域的创新工作。

二、顾均先生的设计理念

顾均先生自毕业后一直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因其多年的设计经验和出色的创作才华,成为了中国建筑界的著名设计师之一。在设计理念方面,他强调注重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同时,他也善于结合抽象理论和具体实践,以期使建筑创作更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如同他所言:“我一直坚信设计的力量可以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我想要

通过自己的设计作品,传递一份情感,一种忠诚的态度。”正是如此,

才使顾均先生的作品深受各界人士的欢迎,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好评。

三、顾均先生代表作品

作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关键人物,顾均先生创作并参与了众多

设计项目,其中一些优秀的作品相继问世。以下是一些顾均先生代表作

品介绍:

1、科尔沁草原艺术馆

科尔沁草原艺术馆位于内蒙古赤峰市,这次设计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顾均先生通过对当地区域文化的深入研究,采用传统的草原建筑元素,

融合现代风格,最终把此建筑设计完成,成为了当地一座知名的艺术馆。

2、上海吴江路1700 号国际城

上海吴江路国际城是上海最大的城市综合体之一,顾均先生与团队

成员利用先进的技术和各种材料,设计出了一个兼具时尚和人文气息的

建筑群体。

3、郑州空港综合体

郑州空港综合体由三座高层建筑和一座5A 级写字楼组成。整个设计方案因其优美的线条、精致的设计、标志性的建筑风格而获得了广泛的

好评。

四、研究院的开发战略

当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正在致力于加强进一步的专业化和规模

化发展。此外,研究院还致力于推广并发展智能化建筑。在未来,中国

建筑设计研究院还将在品牌、市场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升级,进一步加强

企业战略的发展。

总之,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顾均先生都是中国建筑设计行业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顾均先生的设计理念和优秀作品,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

重要的推动作用。研究院以其丰富的前沿设计经验、完备的专业化队伍,为中国建筑设计行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目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2 总平面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4 服务管理用房 4.5 供应用房 5、室内环境 5.1 采光 5.2 隔声、噪声控制 5.3 空气质量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3 建筑电气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 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荆涛蒋春辉廉学军陈永江李桂文吴健梅沈克文林莉郑犁陈飙徐达明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王陕生翁皓张南宁吴雪岭王珏陈向明叶德强郭晓岩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 发布日期:2017-05-12 访问次数:12396 字号:[ 大中小]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施行日期:2 0 1 1 年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韩光宗常钟隽王建库姜莉姜中桥周萌刘晓光张振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吴英凡王良城顾均祝敬国孙兰李伯富卢求 1 总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JGJ 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暖通部分】201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韩光宗常钟隽王建库姜莉姜中桥周萌刘晓光张振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吴英凡王良城顾均祝敬国孙兰李伯富卢求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3日以第72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是杨世诚、杨战捷、范祥、王振法、姬仓、林海燕。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原规范实施以来我国档案馆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中国当代百名建筑师资料总结

知名建筑师总结 当代中国百名建筑师名单 院士组 马国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 简介: 马国馨(1942.2.28~),男,我国当代著名建筑师,清华大学建筑专业博士,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届“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顾问总建筑师。 代表作品: 北京国际俱乐部; 毛主席纪念堂【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特别奖】; 第十一届亚运会北京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与亚运村【1991年全国第五届优秀工程设计建筑金奖】;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第二航站楼【2003年全国第十届优秀工程设计建筑金奖】;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雕塑园 王小东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 简介: 高级建筑师,建筑工程学部工程院院士,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 设计思想: 提倡有文化、有个性的建筑,认为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素质和建筑师本人的素质非常重要,建筑师应是学者型的人,尊重人、尊重社会、尊重环境使建筑能够和人、社会、环境协调对话。自然地表现出对传统、地域、民族文化的内在的流露。 代表作品: 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新疆友谊宾馆三号楼 齐康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所长 简介: 齐康(1931年10月28日- ),男,中国科学院院士、建筑学家、建筑教育家,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所长。 2000年荣获全国首届梁思成建筑奖, 设计思想: 在建筑设计中,齐康继承老师杨廷宝的长处,十分重视中国国情,注重整体环境,吸取并运用中西建筑传统经验和手法; 善于运用中西方建筑传统手法,探索中国现代建筑风格。建筑理念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建筑设计中重视空间的处理,就是要“留出空间、组织空间、创造空间”。注重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同时强调转化与创新。 语录: 每一个城市都是有记忆、有坐标的。比如说一个游子回到故乡,他能依着某个建筑找到以前的记忆。建筑必须为人服务,以人为本,这一观念必须贯彻到规划和建设的每一步中。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JGJ 25-2010 -------------------------------------------------------------------------------- 发布日期:2017-05-12 访问次数:12396 字号:[ 大中小]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 (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 中华人民国档案局 施行日期:2 0 1 1 年2 月1 日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 公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JGJ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 2010年8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立标准规制订、修订方案(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修订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1.总那么;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平安防、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平安屏蔽要求等技术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局部条文。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100050)。 本规主编单位: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立开展XX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丽伟战捷光宗常钟隽建库莉中桥萌晓光振强 本规主要审查人员:玉如郭嗣平英凡良城顾均祝敬国兰伯富卢求 1 总那么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立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平安、节能环保等面的根本要求,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围及耐火等级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 帆李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毛其智戴月顾均石楠刘奇 志袁锦富彭瑶玲周劲李清张播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 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JGJ 39-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JGJ 39-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荆涛蒋春辉廉学军陈永江李桂文吴健梅沈克文林莉郑犁陈飙徐达明王晓亮

2019年最新《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JGJ 48-2014 备案号J1839-2014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store buildings 2014-06-12发布 2014-12-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 JGJ 48-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执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4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 JGJ 48-2014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44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8-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1、4.2.12、4.3.3、7.3.14、7.3.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19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2日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欧阳学文 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一,自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5月9日 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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