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上海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上海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上海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农民工这个群体的不断壮大,他们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农民工问题也成了社会热点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本文在对上海城市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问卷调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1月18日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达2.45亿,超过总人口的1/6,其中“80”后新生代农民工占到了劳动年龄流动人口的近一半。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末,中国城镇常住人口达到7.5亿,城镇化率达到了54.77%,意味着中国已经进入到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新城市时代。

从十八大以来中央方方面面的会议,都非常重视“推进城镇化”,我们站在又一个历史节点上,作为城乡之间的纽带、推进城镇化最重要动力元素之一的农民工是问题的关键,而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使他们安心地在城市工作,不但是促进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的一个有效方案,也是推进

城镇化的一剂对症良药,解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迫在眉睫。

一、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情况问卷调查

我们这次的问卷采取实地调研,主要选取了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上海火车站以及上海南站这两个地方,共发放问卷180份,回收有效问卷140份,回收率达到77.78 %,获得了大量的真实数据。

在140位被访问者中,大部分农民工来自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东北三省及安徽省等地。其中,男性人数占到84.29%,在总数上男性大于女性。他们的年龄以20岁―30岁的人数最多,占到总数的45.71%,30岁以下的人数占总数的50.71%,30―40岁的占总数19.29%,40―50岁占到14.29%,50岁以上的同为14.29%。从统计出的数字来看,目前,城市农民工中,青年人是主体,这次调查中,95%的农民工都来自外省,而其中56.43%的人为已婚,42.86%的人未婚,因此,现在到城市务工人员虽然以年轻人居多,但很多都是已婚的青年农民工,他们不但要解决自身在城市生存的问题,还要解决一家人的生计问题。而我们调查得出他们的月平均工资,75.53%的人在1000―3000元左右,5.11%的人还在1000元以下,15.57%的月平均工资在3000―4000元,只有3.79%的人在5000元以上,而且,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这部分人往往从事的是高危险的行业,

例如:驾驶土方机、高楼修缮、清洁等工作。

从受教育程度上,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仅为整体的12.5%,大专以上的仅为4.42%,一般以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小学毕业的占总数的45.78%,初中毕业的占27.31%,没上过学的占8.99%。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城市务工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有的农民工识字很少,更别说要其与企业主、工地老板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去维权,这些对他们来说都是极为陌生又难以操作的事情。

在本次调查中,85%的务工人员选择来城市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能赚到钱,57.75%的农民工在农忙时要回去处理农务,有时需要回去的为23.34%,基本不需要回去的为17.04%。而且75.67%的农民工表示,他们在城市工作15年的可能性较小,15.26%的人表示不可能在城市连续工作15年。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都是以打短工为主,他们工作的时间既有季节性又有不稳定性特点,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城市工作的高流动性。农民工们由于不长时间待在一个城市、经常要换工作地点,所以他们更多的人选择回乡参保。参保情况见图1。

当问到未来哪种养老方式可靠时,60.77%的人都选择了靠自己,10.54%的人选择了靠家人,只有15.41%的人才觉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靠。面对是否认为社会养老保险能否对老年生活起到保障时,70.47%的人都选择了“不好说”,

20.23%的人认为基本能保障,而认为完全能保障的人仅为1%。而当问起“国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个人养老问题持什么态度”时,只有7%的人有很高期望,20.1%的人有较高期望,将近72.9%的人有较低期望和不抱期望。采访中的73.21%的人都不愿意或者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不好说”的态度,只有26.79%的人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面对“养儿防老”的说法大家似乎都比较认同,这说明以前农村的老观念、旧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

当涉及到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工资多少比例时,农民工们都觉得占的比例越少越好,因为他们平时的生活负担已经太重了,承受不起高额的额外支出,更多人宁愿选择不交养老保险。具体见图2。

当问到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时,多数农民工都表示年限越少越好,其中48.76%的人选择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下,20.44%的人选择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下,17.23%的人选择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12.89%的人选择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下。

当涉及到愿意选择在哪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80.13%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回乡参保,选择在工作所在城市参保的仅为10.56%,选择暂时不愿参保的为6.47%,可见农民工们对企业主、老板、社保部门极度的不信任,宁愿回乡参保,也不愿在城市“浪费”这一部分的钱。这就造成了城市农民工尽管在城市生活、在城市工作,但最后还是被区别对待,甚

至回乡养老的尴尬局面。

这次问卷调查中,有一个问题得到了大家的认同。题目是“如果单位和您个人每月各出一部分资金,并将此两项金额的合计数以类似银行储蓄存单的形式发放到您手中,作为你的个人财产,由您自己保管和携带,专门用于您将来的养老保障,您愿意接受这种做法吗?”对此,绝大多数人表示赞同,并且大家认为,在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上,以后应该多多采取这样的方式。如图3。

最后是我们关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中最大困难的探讨,多数的原因就是因为收入不够高,平时的月收入只够解决日常的温饱问题,甚至还不够用,对农民工来说又怎么愿意从本身低水平的工资中再拿出一部分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呢?见图4。

二、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已有文献资料的查阅和通过对140份有效问卷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口径不统一,差异巨大

据调查:农民工能够稳定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时间为2年左右,在一年内换工作的比例超过50%。许多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不高,在频繁的换工作、换工作地点的同时还要去了解学习每个地区不同且繁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这

对于他们来说难度巨大。另外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是全国性立法滞后,地方性立法差异大、立法层次低。这些使得近3亿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很低。

2、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正如问卷调查显示,由于大多数农民工自身的文化不高,自身收入水平比较低,再加上许多私营企业的业主社会责任感不强,一般不会主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低。

另外,农民工退保现象长时间以来就存在,近年来这种现象并没有消失。一方面农民工社保问题得不到充分解决,这必然会损害农民工自身利益;也正是因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打击了企业以及农民工缴纳保费的积极性。同时,制度本身也不能为农民工参保提供便利条件。这些都是农民工退保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3、转移衔接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农民工流动性强,他们有着在不同城市参加过养老保险的特点。转移接续机制尚不完备,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工很难合并其他各地已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但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成熟的制度,新制度与农保的接续也就无从谈起。另外按有关规定,农民

工可以选择:一是,只在一个城镇参保,随后就一直在这里,积累缴费至规定年限。二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统一接收农民工在其他城市缴纳的个人账

户余额。三是,农民工将已缴纳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这几种方法看似容易,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起来却不尽人意。

4、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资金过高

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和城镇居民享受养老保险的年纪一样,男性达到60周岁,女性达到55周岁,并且持续缴费达15年以上。由于农民工基本上从事的都是餐饮业、服务业、建筑、搬运、工厂流水线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流动频繁,他们最多在一个地方持续干上5、6年,一般纯体力的农民工大概为2―3年。这就导致许多农民工在同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很难达到累计缴费15年。而农民工大多数从事的是低报酬的工作,所以15年的缴费年限对于他们来说是个不小的经济压力。

5、缺乏对用人企业应负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处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在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行时,必然有一些企业会千方百计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缴、欠缴、缓缴、瞒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不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都可能出现,现在还没有制定严格的监督和惩罚办法,来遏止以上行为的发生,

这势必会使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和权益受到损害。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加强培训,提高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18%的农民工表示不担心自己的养老问题,21.5%的农民工表示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养老问题,两项相加的比例高达39.3%,这说明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自我保障意识薄弱,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在养老保险上的需求。因此政府相关部门急需加强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可借助网络、新闻媒体、讲座等渠道,向农民工宣传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及其相关知识,从而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提高参保积极性。另外,要对村里和城镇企业中的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让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有更强的法律保障。

2、加强立法,出台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只有被法律形式明确后,实施起来才有合法依据。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应尽快出台一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把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作为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将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同时还要用强制手段对农民工保险进行约束,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惩处虚报用工人数、逃避缴纳保

险责任等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鉴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本文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分类、分层的方法,分步骤地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我国农民工群体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这一类农民工相对固定,易于管理而且大部分已是熟练工人;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具有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即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应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企业缴费比例由各地方政府确定。第二类农民工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并能够随时查询。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就等于每年都为其账户注入资金,在其老年时就可积累一部分资金,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于第三类农民工,进城务工只是他们的短期行为,他们的“根”仍在农村,本质上还是纯粹的农民。因此,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把他们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可行。3、加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中央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文件、法案,对农民工养老问题有了足够的重视,但是,各个地方执行情况并不

理想,可见,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上,光有办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各个地方政府、企业实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过程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地方政府只注重本地的招商引资,而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企业不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金采取了默示态度,建议成立相关的协会组织,专门监督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这一组织独立于政府部门,但有权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上监督政府、监督企业,并且对于这类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组织,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引导。这样,就能更有力地确保从中央到地方关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法案、规定的执行效率不断提升。

4、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中国目前社会结构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容易人为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阻碍了中国城镇化进程,农民工进了城,在城市工作,但他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仍然在农村,因此改革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势在必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未来中国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战略任务,“第一就是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逐步解决现有2亿多和每年新增1000多万农民工的半市民化问题。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全面放开小城镇的落户限制,有序放

开中小城镇的限制”。

5、加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高养老保险金管理效率

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两难”,一是用工企业或单位缴费难征收到位;二是保费转移、接续难。这严重挫伤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也给农民工下一步的续保造成了困难。另外,转移手续繁琐和办理手续所涉及的部门多,一些文化程度低的农民根本无法办理,或者去办理浪费了大量精力,因此,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这样既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又更加准确。

【参考文献】

[1] 陈桐、林婷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6).

[2] 张转玲: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运行中的困境及出路[J].深圳大学学报,2012(7).

[3] 范琛:构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J].农业经济,2012(3).

[4] 沙治慧、罗静: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2(2).

[5] 李志良、雷晓康:基本养老保险者权益记账制度研究――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转移接续的视角[M].经济研究参考,2011.

(责任编辑:张瑶瑶)

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文献综述

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 农民工是既具有农村户籍又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①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始于1991年,在近二十年的改革进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主要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模式分类、退保问题、参保率问题和政府责任五大方面介绍了国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未来展望。 [关键词] 农民工养老保险文献综述 一、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它将农民工参保资格限定在受雇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5年和1997年的相关规定又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职工。2001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一些具体办法,标志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从模糊走向明确。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明确化绝非偶然。一方面,农民工是中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与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群体在一系列与工业化、城市化关系密切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均占总从业人数的很大一部分比例,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根据老牌工业化国家的经验,与工业化相伴而行的往往是城市化;中国是农业大国,若不能及时处理和解决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中作为主要

流动劳动力群体——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则必将引起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基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国务院于2006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指明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改革方向。2009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包括农民工在的流动劳动力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二、国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的文献综述 目前,农民工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尤其是通过一系列制度确立起来的包括养老保障权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了国诸多学者的关注,近年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下面,笔者将就农民工养老保险各个方面的研究现状进行具体介绍与描述。 1. 建立与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对于必要性的考察应该分为两个维度:必要性是否存在,与其他项目相比其必要性程度大小。对于第一个问题,几乎没有人认为农民工不需要养老保险。然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具体地说就是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不同保障项目的何者优先建立与完善的问题则有所分歧。事实上,完善某一个具体社会保障项目的优先程度既取决于问题的重要性,又取决于问题的迫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2009年12月20日 原计划年内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推迟出台。记者从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两办法最终出台时点尚未明确。个中原因在于,是否单独出台一个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尽快建立一个打破城乡分割的大一统的社保体系等议题,仍存在争议。 社保专家郑秉文告诉记者,他刚刚完成了一项得到人社部委托与支持的课题——“中国养老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课题”。该课题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在全国建立大一统的社保制度,即改革现存的城镇基本养老制度,使之能够适合农民工、农民等不同社会群体。(据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二月五日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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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动态帐户 1 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 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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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受益大。农保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企保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的一定比例确定,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远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再从实际看,企保投保标准确实按照规定,年年递增,我县村干部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这几年一直没有调整,这势必影响将来村干部的生活保障。 二是农保养老金保障程度低。农保与企保在这方面差距特别明显,参加企保的退休人员因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加之国家采取措施缩小企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近几年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仅20XX年退休职工养老金国家调高近20%,20XX年元月又调高11%左右,近五年来城镇职工养老金增加了近一倍。而农保则不同,增长速度慢。如一个村党支部书记20XX年开始按每年20XX元的标准缴足15年,本金为30000元,其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300多元/月;如果他参加企保,20XX年投保标准也在20XX元左右,虽然缴费基数逐年增加,但养老金发放标准却能达到800元左右,并且将来逐年增加。 三是农保享受不到国家财政补贴。我县财政困难,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每年省财政都补贴企保基金缺口四千万元左右,这是企保得以正常运行、参保人数逐年增加的主要因素。而老农保基金管理机制则是以收定支,国家财政还未实行补贴政策,它近似于参保人的自愿储蓄行为,必然没有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公事管062 张丽琪 2113006228 【摘要】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占多数、农业剩余劳动力规模大、人口年龄结构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抚养系数增大、城乡区域发展差异显著增大的老年型国家里,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十分迫切。本文阐明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对策。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目前农村老年人养老现状仍不容乐观。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区养老机制滞后,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的不足等,导致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处在生活基本保障的边缘,养老堪忧。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正面临着极大的问题和挑战。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稳步开展,社会保障“调节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得到发挥,解决了部分群众“老有所养”的问题,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系统、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差甚远,还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 政府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应该是为老年人提供一个“保护伞”,使其老有所养,但是,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人数非常少,未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参保率低、待遇水平低,虽在实行,但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较小。这项工作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仓促上马,片面地强调覆盖面,忽视了缴费基数和部分参保人员年龄偏大、积累

金额少,加之没有统筹金支持等因素,造成了现在符合享受待遇人员领取金额太少,达不到“养老”的目的。这种状况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 (三)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存在弊病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主要采取储蓄积累模式,但范围极小。由于无统筹金支持,又没有其它补助收入,使农保基金总量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从整体看,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无法承担农村老龄化高峰到来的冲击。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原则。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保障;要适当增加集体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途径,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能力,并制定相应的办法规范村集体对农民的补助;要引导农民自身增加投入。通过一系列政策激励,吸引农民参保,不断提高覆盖率,最终实现“全民皆保”的目标。 (二)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难以完全替代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农村养老仍然必须坚持和强调社会保障与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与国家补助为辅、国家适当给予政策扶持相结合;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与适度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必须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企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已然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经济尚处于较低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都面临着较为沉重的养老压力,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社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我国近9亿的农民的养老问题,更是成为中国目前绝不可忽视的大问题。为此,我国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希图提早准备应对未来的养老难题。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实施的新农保较于旧农保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新农保也不是尽善尽美的,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制度实施过程控制力方面,还是在实施效果的保证方面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以求更好地完善现行制度。本文拟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归纳和总结,并针对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 China's new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ABSTRACT As everyone knows, China has entered the aging society, but China's economy is still at a low level, the state, society and families are facing more heavy pressure on pension, pension issue has become China's major social problems in the next period of time, especially the pension problem in China in the last 900 million of the farmers, it is become a big problem now China never be ignored. This has been the establishment of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to prepare to deal with future pension problems.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build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and it is also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lthough 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ol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as obvious advantages, but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also not perfect, whether it is in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cess control in power system, there are still imperfection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ffect of the guarantee, which requires us to analysis and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精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冀政函 〔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 〔2011〕7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状况及成因

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状况及成因 一、农民工概况 (一)农民工的界定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农民工”一词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不同学者各有己见。从广义上而言,农民工包括两类人群:第一类是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第二类是在县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狭义上,农民工指的是第一类人群。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界定和认识农民工:(1)职业:农民工是以非农职业为主要职业,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劳动。(2)身份:其户籍属农业户口,与城市中非农户籍就业者的身份存在显著的差异。(3)劳动关系:由于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可能从事个体或私营业务。因此,这一人群不应列入农民工群体,农民工应属于被雇佣者。 (二)人群数量 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融入城市,为城市化建设添砖加瓦,是工业化建设的加速器。有数据表明:1994年,进城务工的农民约有6000万人;2000年约有8840万农民工;到了2007年,从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人数增长,总量达2.26亿人;而在2008年

这一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人员的大量失业使得农民工的数量与2007年相比没有明显涨幅;之后经历了经济好转,这一人群在2010年达到3亿人。总体而言,农民工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历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起点,是第一次正式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同时也是第一次对相关文件实施细则做了具体规定,这些都为以后建立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打下良好基础。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肯定了农民工群体的重要性,也明确指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在这份文件颁布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应,并将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上议程。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覆盖的人群包括了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农民工也被涵盖在内。《暂行办法》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这充分考虑到农民工高流动性这一特点,使农民工不再为跨省就业时无法转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08-27 【实施时间】2001-08-27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学院名称: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名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年级班别:2014级 姓名:王磊 指导教师:任明 2014年10月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对策分析摘要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农民的养老问题也日显突出。自国家推行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以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本文从农民参保意愿低,财政投入不足,缺乏法律依靠等多种因素入手,提出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 (一)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 早在1986年,我国民政部就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于1992年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1]。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特别是经济水平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表1所示,到2009年末,我国农村人口7.18亿人,占全国总人数的52.33%。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有5243.59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仅为7.3%,而城镇参保人数达2.3亿,覆盖率为35.2%[2]。通过这些数据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少,保障水平低。 表1 2009年度我国城乡基本养老状况分析表 资料来源:《2009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出版。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严峻,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也日趋弱化,为应对这一危机,满足我国农民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政策。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在全国10%的市(县、区、旗)开展新农保试点,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面覆盖[3]。并在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这是新农保第一次将大量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举措。 2010年,我国新农保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23%左右;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将新农保的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40%的市(县、区、旗);2012年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新农保制度将在年底实现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这意味着新农保制度的全面覆盖将提前完 成[4]。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达到4.98亿人(其中农村居民占4.74亿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其中农村居民占1.28亿人)①。通过这组数据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新农保覆盖范围明显增大。 (三)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城乡居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参保,居民以往重复参加的养老保险也逐步得到统一。第二,原来的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第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第四是统一信息系统[5]。这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本研究目的在于推动陕西省新农保政策的实施。主要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档次现状及其影响因素。通过对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具体分析了农民参保档次较低的原因集中在,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信息宣传、对政策的信任度、政策的稳定性、青年人的保险意识以及对政策的认知程度不够,跟风缴纳等六个方面。 标签:新农保;参保档次;现状;影响因素;黑池镇 2009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政策对于改善我国农村农民生活质量的重大意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陕西省政府于2009年9月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对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11 月陕西省确定了11个国家试点县、34个省级试点县,并下达了国家和省级试点县的批复。截至2011年10月底,107个县(市、区)已全部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其中新农保参保人数已达到635.87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为146.34万人。自2009年以来,新农保政策的推行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次研究将主要针对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农民参保档次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调查研究。 一、研究过程 1、研究对象 黑池镇位于渭南市合阳县,东临黄河,西接金水沟;北依新池,南接马家庄。合马公路贯穿南北,距县城22公里,总面积84平方公里。辖21个行政村,3.1万人口,是合阳县经济强镇、文化大镇。 2016年7月,笔者对黑池镇多个行政村进行了调研,分别是黑西村,黑东村,东洼村,南社村,北黑池村等,增加了数据来源,使得调查样本更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因此,调研数据及结果更加具有可靠性。本次调查研究总共进行访谈32人次。在此次进行访谈的32名对象中,男性有16人(50%),女性有16人(50%),性别较为平衡;20~30岁2人(6%),30~40岁6人(19%),40~50岁12人(37%),50~60岁12人(38%),访谈对象年龄大部分集中在40~60岁这一区间,其是最接近新农保收益的年龄层,因此相对更加熟悉新农保,所提供的数据也相对更为准确。 2、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了结构式访谈法。结构式访谈是一种对访谈过程高度控制的访问。按照事先制定的访谈提纲,针对合适条件的访谈对象进行访问,并在访谈过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养老待遇。 2、居民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国家规定养老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60元; 3、45周岁以上居民,按年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 限不少于实际年龄60周岁剩余年数,允许补缴,补缴累计年限不能 超过15年; 4、45岁以下城镇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备注:参保人按照自己的情况每年按照相应的档次进行缴费。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仅限缴费困难群体) 1、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元,补贴30元 2、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0元,补贴60元; 3、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400元,补贴70元; 4、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100元,补贴80元; 5、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000元,补贴90元;

6、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4000元,补贴100元。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群体 城镇居民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只需缴20元,由政府代缴80元,政府补贴30元。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 1、城镇居民上年度已经开始正常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城镇居民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5年; 3、城镇居民按月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 民养老保险待遇; 4、城镇居民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子女正常 按年参保缴费。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年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 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钱?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 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一)各县市明确个人缴费,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 济状况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对促进社会 和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使社会保险制度惠及更 多百姓,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重心从城市 逐步向城乡统筹转变,制度设计从单项应急逐步向系统 长效转变,保障对象逐步从城镇居民向城乡居民转变, 保障形式从单一保障逐步向多层次保障转变,20XX年以来,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拓展了社会 保险的覆盖群体,初步形成了以制度创新为先导,以全 民参保为目标,城乡统筹、兼顾内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宁波市社会保险制度简要情况 我市在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框架内,经过努力,现已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基本保险为主 体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为宁波市的经济发展、社 会和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目前,我市五大基本保险覆盖了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

(一)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参保人数191.3万人,其中退休人员23.3万人。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企业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工者的 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为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20%。养老金按国家和省统一办法计算,现 月平均养老金1253元。积累资金抗风险能力41个月。 2.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为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准入门槛高等缺陷,宁波市2006年实施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面向各类用人单位低工资职工,现19.7万人参保,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人数10.2%。缴费基数为宁 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但不低于政府 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和养老金计算办法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调动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积 极性,政策规定,经本人同意,个人可以不缴费;符合一定条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除退还个人账户额再发给 单位平均缴费基数5%比例的养老补贴。通过职工与企业 协商一致的办法来处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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