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两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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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两篇

第1条

XXXX银行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人在XX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提供担保,但符合信贷条件或有权批准银行采用信贷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范围包括授信业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罚息、违约金、违约金、违约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的担保方式包括担保、抵押和质押。

上述保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XX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信贷业务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笔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具体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特殊规定外,以该规定为准。

第二章保证(目录)第一节保证条件(目录)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

人。

第八条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担保机构,除担保人外,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业务活动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业信贷政策;

(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充足的现金流、赔偿意愿和能力,愿意接受XX银行的信贷监管;

(三)信用等级在甲级以上(含甲级,下同);

(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付债务已清偿或已制定XX银行批准的还款或补偿计划;它不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只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只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至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计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并按规定提取了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4)原则上XX银行应有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保证金,并设专户管理。担保资金或担保存款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性担保余额的10%和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性担保余额的5%;

(5)首次合作须经XX银行一级分行资质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2 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16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3) 第四章VIP卡管理 (4) 第五章贵宾客户服务 (5) 第六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银行贵宾客户优惠服务明细》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贵宾客户

管理工作,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个人客户差异化营销和分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是指符合本行个人贵宾客户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VIP卡,是指为个人贵宾客户所发放的银行卡,是贵宾客户的身份象征。它除具备借记卡的基本功能外,还包含服务优惠、投资理财等增值服务功能的高端借记卡。银行VIP卡分为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三种。 第四条个人贵宾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为符合评定标准的个人贵宾客户发放相应的VIP卡,作为享受VIP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机构和网点。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是个人贵宾客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全行客户服务资源的组织和VIP客户的管理。 第七条其他涉及个人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为个人贵宾客户提供本部门业务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第八条银行全行的VIP客户评级量化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九条总行将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客户评级功能为个人客户进行评分,分值达到30分及以上的客户即可为银行个人贵宾客户。各机构可根据分值与客户级别对应关系,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为其申请对应的VIP卡。对应关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8页精选文档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3、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

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客户投诉,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对我司所提供的业务产品、业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等不满意,通过我司各受理电话、各部门、客户意见簿、服务质量监督员、新闻媒体、举报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现场或非现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一级行部)设置“客户援助电话”,银行卡(电子银行)部设置“客服热线”,人力资源部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各受理电话公布于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接听客户投诉。形成客户援助电话、客服热线、服务监督电话三级联动的格局,各级电话均可接听客户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至服务监督电话。 (一)客户援助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本级客户投诉。 (二)客服热线: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将客户投诉转至客户援助电话或服务监督电话处理。 (三)服务监督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全行客户投诉,酌情回访客户。 第五条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一级行部为本级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投诉涉及相关部门、网点关系的协调,并全程督促相关部门、网点在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五)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

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第五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客户服务职责如下:(一)制订保险手册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保险手册的制作,并在15日内组织各客户服务中心向建行各分支行提供。工作小组应向总行本部提供不少于20套保险手册。 (二)组织分行统保集中培训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根据总行的要求,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一级、二级分行的统保集中培训。 (三)组织分行投保工作 根据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工作小组将在保险手册中明确投保、缴费操作流程,组织并指导各地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建行各级分行完成投保工作。 (四)提供非常规案件索赔协助服务,包括: 1、协助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重大索赔案件(非车险估损20万以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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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审批人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本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信贷业务。公司董事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本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本公司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本公司贷审会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银行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是指本行经营机构以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作为保证(以下统称为“备用信用证”),向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提供的各类本外币授信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 该项业务隶属于外保内贷业务,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项下业务。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及债权人。 (一)“担保人”为在本行具有同业授信额 度的境外银行; (二)“债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 的企业; (三)“债权人”是指本行具有信贷业务经 营资格的经办行。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占用银行同业额度,本行基于对境外银行的同业授信办理此项业务,承担境外银行的信用风险,纳入本行同业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组 织职责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牵头管理、制度流程的制定和管理,负责境外金融机构的总体授信额度的上报、贸易金融类分项同业额度的管理和监测、额度支用批复、备用信用证格式的技术性审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授权和监督;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准入和协议续签审议。 五、各经营单位负责担保贷款的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经营单位在受理融资担保贷款后应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书面(含电子邮件)报告担保贷款额度核准申请书,经信贷管理部核准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后,方可进入调查审查的环节,未经总行报备核准同意,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发放融资担保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并负责托管基金、担保基金、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信用额度和贷款总量的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与管理、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其合作条件经受理调查后报总行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合作准入条件 第六条凡愿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融资性导报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二、在地(市)级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

+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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