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出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

股权托管凭证号:_____________

股权发行企业股权数量:大写:_______ 股

小写:______ 股

股权性质:持股比例:—%

质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权质押所需材料表格清单及办事流程(完整版)

公司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 第一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

相关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工商机关通过审查该股权是否存在重复出质问题,审查该股权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审查该股权的股权权能是否完整等,经过登记设立质权,对抗第三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指债务人通过股权质押所能承担的债务数额。从法理角度看,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质押权或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产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由此可以看出,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就被担保债权数额而言,只要债权人通过审查出质股权的数额及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股利、资本公积增资所得股权等,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即可单方予以确定。因此,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申请人只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当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设立法定的质押率及其计算方式,通常的理解如下:质押率=(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100%。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情形除外。这里的放弃,既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 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也包括对全部质权的放弃。 进一步说,如果申请人针对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增加或减少,申请工商机关予以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也不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属于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范围。对此,工商机关可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作不予变更登记处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贷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 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说明: 1、定义 出质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出去的人(或单位); 质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由股东(出质人)将股权质押给自己,享有质押权的人(或单位)。 被担保人: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人(或单位),即债务人。可能就是出质人,也可能不是出质人。 2、股权质押登记应到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在的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材料说明: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由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D01237 二、《股东名册》原件 1、应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 2、由公司盖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D00133 三、质权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署;有时由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三方签署。 2、两份范本,可选择其一,也可使用其它的股权质押合同文本。 股权质押合同(反担保)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D01756

股权质押合同(通用版)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D00130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局版本)。 1、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或分别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view/0b00bf6c227916888586d74a.html 2、同时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说明: 1、如果是单位、公司,则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有的工商局还会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它材料: 一、主债权合同 1、参考文本:借款合同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D09261 2、主债权合同不限于借款合同,可以是买卖、服务等各类债权债务合同。 二、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一般是由于主债务已被清偿。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D01235 三、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一般是由于于股权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D01242

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股权质押清单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 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赣州律师莱芜律师日喀则律师金昌律师江苏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桐乡市律师 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的模式,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小编就问你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 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 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 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公司股权质押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质权人(甲方): 岀质人(乙方):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的 _________ %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 ?乙方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__ 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_ %。 2 ?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 __________ 元,总股本_________ 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__ %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 形成 _________ 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是标的公司 _________ %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 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2 ?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3.乙方保证于 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 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1)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小保护视力色: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规范。 (来自辽宁工商)

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指引 一、代办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股权质押登记咨询申请 查询股权登记托管系统,确认出质方拟出质股权的有效处置权。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1. 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 4.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 5.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 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见证出质方和质权方在本所面签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收费向出质方出具收费通知书,收取股权出质登记代办费。 收费标准为出质标的面值的2‰,最低为500元。 (五)在本所股权登记托管系统进行股权质押预登记 (六)出具代办股权出质登记回执 (七)出具《股权质押见证书》、股东名册 《股权质押见证书》四份,出质方、质权方、工商局、本所各一份。如要增加,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公司股权质押协议模板

股权质权合同 编号: 甲方(出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质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人(债务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确保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持有的股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及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大写),(小写)¥,利率为 %/年,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主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质押股权 一、质押股权名称:股权。 二、质押股权数量:万元股权 三、甲、乙双方确定的出质股权价值:/ 四、质押率(本息):/ 出质股权价值仅作签订本合同时参考之用,不作为乙方处分质押股权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押股权的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及费用后的净额。 第三条甲方的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和代为清偿的能力,自愿以其持有的上述质押股权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全部审批手续,并取得必要的授权。 三、甲方合法拥有质押股权并享有处分权,质押股权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被冻结等情况。 四、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甲方及其财产有约束力的规

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甲方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五、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七、无论债务人是否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甲方均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质押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八、甲方同意并在此授权乙方: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征信机构采集、整理、保存甲方(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如甲方为法人,包括其股东)的全部信息,或以其他方式调查甲方(如甲方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如甲方为法人,包括其股东)的资信情况;将甲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上述信息、履行合同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有权提供给有关第三方使用。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评估费、差旅费、拍卖或变卖的费用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如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债务金额、延长债务期限、提高主合同利率或变更其他内容等),无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1、光谷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出质方:公司与质权方:公司/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贷款)协议,出质方(托管帐户)申请将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权质押给质权方,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贵所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贵所正式办理质押登记之日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办理质押登记后,该股权如发生变更,必须征得质权方同意,并在贵所登记,否则所引发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特此申请! 出质方(印章):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兹证明同志,有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在我公司任职务,现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我公司同志,有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到贵所全权负责办理我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手续。 特此授权 公司(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 质 押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申 报 事 项 出质股权数额 万股 被担保债权金额 万元 借款利率 年 质押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 质权人类型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 申 请 人 声 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出质人未曾就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或其他限制。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出质人承诺质押股权不存在代持情形,并承诺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关。

股权质押流程及手续

股权出质办理流程 1.办理地点:企业注册地址区域内的工商局 2.办理手续: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签名)。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5)质权合同 注: 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使用本范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二、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股权质押手续办理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b9972457.html, 最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最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 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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