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

●案情简介

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

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至于短重问题,卖方称该批货物在装船前检验时重量符合合同规定,即使短重属实,该亏短也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短溢幅度。

●案情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2000》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卖方没有这样做,致使买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卖方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卖方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卖方理应为此对买方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卖方赔偿1600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买方。

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

交易条款》,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但是卖方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买方在2003年9月8日才提到货,因此把买方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2003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2003年10月底,故买方提供的由商检局于2003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2004年1月5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卖方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卖方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2%的短溢条款,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却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货物,因此这多收的2%货款仍应退给买方。故仲裁庭裁决卖方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买方赔偿损失4089.93美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启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案情分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1)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重量和体积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最终责任。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2)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而在本案例中,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其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签发清洁提单,进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

首先,收货人原本可以按公约或法律的规定按买卖合同的要求拒绝卖方提交的不清洁提单的货物,但由于承运人违反了规定,将不清洁提单签发为清洁提单,从而剥夺收货人的这一权利。

其次,对于承运人而言,按公约或各国海商法的规定,当提单流转到收货人或持有人手

中后,提单就是其与承运人之间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进一步提出证据来证明他实际接受装船的货物状况与提单上所载明的状况

不符,因此不能免除其对收货人因此种不符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船方明知货物在装船时有部分货箱破碎,与提单记载不符,但为了眼前的利益在装船时签发了清洁提单,因而他必须承担收货人的损失。卖方的保函对于收货人来说,不会使卖方成为索赔对象,一旦收货人得知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后,他可能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

再次,对卖方而言,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向银行结算货款时,必须提交已装船的正本清洁提单。本案中,卖方如果拿到承运人签发的注有货物包装破碎的不清洁提单,无法结汇。卖方为了摆脱不能结汇的风险,以保函方式换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卖方的这种做法,是以骗取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该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是在违反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而不能结汇的情况下,得以通过不正当手段顺利过关,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换取一时的利益。

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1)承运人管货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在载货船舶航行期间,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这是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最重要的责任,被称之为管货责任。如果承运人违反了管货责任的规定而造成货损,当收货人向其索赔时承运人不能享受免责的权利。因此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一般都非常注意货物的管理,不敢懈怠。在本案中,由于承运人手中握有卖方的保函,承运人认为一旦收货人向其索赔,可以凭保函向卖方追偿其遭受的损失。因此,承运人在主观上就放松了对在途货物的管理,减低了对货物的责任心,从而有可能进一步导致不清洁货物的损失扩大,这样一来就会加大买方向承运人的索赔数额。本案中,卖方与承运人之间争执的焦点就是,扩大了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应由承运人来承担,但承运人以包装不良为由拒绝承担这部分损失,而卖方又难以对承运人的管货失策举证。由保函而引起的这种争执进一步加大了卖方的风险。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扩大了的损失,但卖方绝对不会这样做。因为这样就等于将其与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暴露无遗,那时对承运人与卖方来说将面临着更大的法律上的欺诈责任,后果更为严重。

(2)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卖方必须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品质(包括货物包装状况)按时交付货物。本案中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交了一部分包装有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损害收货人利益的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卖方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这一违约事实,向买方提供了凭保函而换取的清洁提单,从而构成了对买方的欺骗。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而且还可以依据买卖合同以卖方严重违反品质条款,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特别是在货物价格下跌时,卖方遭受这一风险的可能性就更大。

★本案中,卖方应吸取的教训是:

首先,卖方应保证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时,货物的品名、标志、数量或件数、重量和体积等方面必须清楚、准确,不存在任何瑕疵,而且适应于运输。为了不违反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卖方在备货时最好比交货数量多准备一些,如比货物多出5%左右,以防装船时发生货损、货差而来不及更换,从而导致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而影响顺利结汇。

其次,如果货物在装船时,发现货损、货差,但又来不及更换时,最好尽快通知收货人,请求其更改信用证或要求信用证延展一定期限,并得到其书面形式的认可。此外,出现这种情况时还应及时与承运人协商,请求其延长一段时间。作为通情达理的收货人和承运人一般会同意这种请求。表面上看,这可能会增加一些麻烦,甚至可能要负担一些损失,但总比出具保函的风险小得多。

★承运人应吸取的教训是:

承运人是凭保函开出清洁提单的主要责任者,同时也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为了减少责任,降低风险损失,承运人应做到:

第一,如果装船货物瑕疵较大使承运人难以做到妥善管理、谨慎运送并控制瑕疵进一步发展,无法保证收货人不会提出索赔的情况下,即使卖方出具保函,承运人也应坚持拒绝接受保函,以免承担责任。

第二,当装船货物出现价格下降趋势时,承运人绝对不能接受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

案例三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误解

●案情简介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间向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芸豆。2月25日接到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信用证条款规定:“1000M/Tons of Large White Kidney Beans”..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1000公吨大白芸豆……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500公吨一套。装运不得晚于1997年3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3月底前舱位情况,1000公吨无法在一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方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3月14日即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 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JIAXING'’轮300公吨;3月24日装“WANGJIANG'’轮200公吨;3月26日装“SHUNJIANG'’轮200公吨;3月28日装“W ANQUANHE'’轮300公吨,并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签发的提单。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31日通过议付行将备齐的全部单据向开证行寄出。

但4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第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和3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所以你方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处理。”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即于4月16日提出反驳意见:“你14日电悉。对于我第X号单据所谓单证不符,我们认为:你信用证虽然规定在不分批的条件下分三套单据,但你3月14日已将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既然又允许分批装运,所以我按任何分批方法装运,即分300公吨一批、200公吨一批、200公吨一批和300公吨一批,并不违背你信用证要求。因此,你行所谓‘单证不符’不能成立。”

但开证行于4月17日复电仍坚持原意见:“你16日电悉。关于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证不符,经我们研究仍认为你方误解信用证修改条款的要求。我信用证原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5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于3月14日仅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即装运单据需分三套的条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至于修改为可分批装运.意即三套单据各数量(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可以不必装一条船,但三套单据仍是不变的。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却分四套(即300公吨、200公吨、200公吨和300公吨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上述电文中的意见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有出入。于4月21日又向开证行作出如下反驳:“你17日电悉。我们认为原信用证条款规定在不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又要求装运单据分三套,其意思应理解为除三套的数量可以分开装运外,在三套的单据之中每批的数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证以后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理解为

在规定的三批装运中,允许每批中还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装‘JIAXING’轮300公吨、‘WANGJIANG’轮200公吨、‘SHUNJIANG’轮200公吨和‘WANQUANHE’300公吨,所以符合信用证要求。”

开证行于4月28日又回电,电文如下:“你21日电悉。我4月17日电文中已经阐明了:我原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又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该理解为1000公吨只能不分批地装在一条船上,单据要分三套缮制。以后信用证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即在保持原规定三套单据的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在三套单据之间分批装运。也就是说300公吨可以装一条船,200公吨可以再另装一条船,500公吨也可以再另装一条船。但在每批的数量之中绝不能再分批,因为我信用证只将‘不许分批装运’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他条款并未改变,请注意我3月14口信用证修改又特别阐明‘……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也就是说除了分批装运条款外,分三套单据提供的要求并不改变,它

仍然存在。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数量之间分批。每套单据限定数量中不能再分批装运。所以你方分四套单据是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的。”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有关人员研究,并将上述开证行的解释与信用证对照才认为确系我方误解信用证条款。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又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洽,亦无效果,最终以降价20%而结案。

●案情分析

本案例的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完全没有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在4月17日电文中对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误解信用证条款作了解释,但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仍然认为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4月28日开证行再次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才有所醒悟。正如开证行所解释一样,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后改为允许分批装运,但原规定限制三种数量分三套单据的要求并未改变。该信用证经修改后实质变成这样的条款:“允许分批装运,但单据必须分为三套,即300公吨为一套,200公吨为一套,500公吨为一套。”单据分三套是肯定的。如果1000公吨只装一条船也可以,但单据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数量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分为三套单缮制。如果将1000公吨分两条船装也可以,例如第一条船装500公吨,单据则分两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另一条船装500公吨为一套单据。如果1000公吨分三条船装也可以,则按规定数量300公吨、200公吨和500公吨分装三条船,单据每条船一套分别缮制。上述几种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证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条船、五条船……都违背信用证要求。

总而言之,不分批也可以,单据仍分三套。如分两批或三批也可以,单据仍要分三套,总之,分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而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由于理解有误,却分了四条船装,单据亦分四套,当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正确”、“及时”是单证工作的原则。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第一批货于3月21日装了300公吨,第二批于24日又装了200公吨,既然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应该将21日所装的300公吨和24日装的200公吨分别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如果能这样及时交单,这两笔共500公吨的货款即可安全收回。因为第一批货和第二批货的装运数量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单的要求。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接受第一批交单和第二批交单的单据并按时付款,这样就能减轻一半的损失。即使不是这样的情况,一般单证工作也要求在装运后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争取早一天收汇就多增加一天外汇利息。

案例四海上货物留置权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00年元月,一公司委托某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外贸公司据此与国外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广州经香港到美国,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

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

学习《国际贸易ABC》课程的总结 学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姓名:李雷波学号:041111235 一、学习《国际贸易ABC》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一些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强,知识经济也成为了主流。如何在贸易大潮中取得先机,如何利用贸易更好的发展经济、改善国民生活质量,这些都是一个国家要思考要探索的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一直保持举世罕见的高速增长。但是,我们深知,经济总量上的增长并不代表经济质量的真正发展,以此我国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在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按照比例排,分别是“出口、投资、消费”。出口是主要增长点。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体在对外贸易上,就是要转变出口结构,从以低价产品为主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转变。因此,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想没有人可以完全对国际贸易丝毫不懂。 国际贸易的最大意义也在于此。同时,作为个人,要适应这样的时代,或者想要在这样一个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时代有所作为,就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知识。 二、学习《国际贸易ABC》的主要收获 课堂上讲到的保税区,自贸区,以及各类进出口贸易,WTO,达芬奇造假,复出口,服务类型,中美贸易统计顺逆差差异,以及一些国际贸易相关知识,开拓了视野,IMF,ITO ,GATT,TTIP,TPP等深深吸引了自己的注意力,对经济贸易的兴趣大门就此打开。 一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最感兴趣的是保险和费用问题。因为国际贸易术语大都用以划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进出口贸易操作其实就是国与国之间商品的交换,而在交换过程中就离不开运输,运输中就存在风险。进出口商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货运保险就成了业务操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进出口业务操作内容其实很多,涉及面很广,涉及到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应用。既有出口业务,又有进口业务;既要掌握国际法律与惯例,学会应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又要学会有关的计算方法。因此我在学习过程中,应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帮助我们充实自己并能解决我们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面临经济全球化的社会,我们多了解一些国际贸易的知识是有助于提高我们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力的。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 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 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一、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二、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 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三、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

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 本文是关于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实习内容: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我过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贸易实践,以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模拟设定的具体出口商品交易作背景,针对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实习目的:培养我们的自学和动手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思维能力。通过进出口贸易模拟实习,让我们能够在一个仿真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切身体会商品进出****易的全过程,能够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使其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从事进出****易的主要操作技能。 总结:经过了两周的贸易实务实习,让我们了解到商务工作挺复杂的,而且在此工作中要有忍心、恒心、信心。实习中,我们在模拟的商务活动中,有十五个主要业务操作,针对这些操作每天都有不同的心得体会,而且发现了不同的问题,可以说在是受益非浅。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我在此次实习中,了解到实习的具体做法: (1)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得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可就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得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得就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追索权得。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得所有单据得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得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得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得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有无拒付得权利? 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没有拒付得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得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得信用证。根据UCP600得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得其她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得单据所进行得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就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得撤销信用证得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 【案例分析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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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一 回顾整个学期的外贸实践课,感触是很深的,收获也是丰硕的。这学期的外贸实践课,主要是通过模拟的形式学习现在中外贸工作的流程,通过看各种外贸订单、商业邮件、各种原始合同,进行各种数据输入,让我对实际的外贸工作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针对不懂的问题我会及时请教老师和其他同学,并将自己在书上学到的知识与当天模拟课中了解到、所学到的结合在一起,使我对外贸这个专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通过整个学期的外贸实践课,我又第一次课的模糊,对什么事情单据都不认识,转而逐渐适应这样的流程,做事情有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这次的外贸实践课,让我懂了很多,知道了许多。课本的知识与实际的外贸有一定的差距,让我明白了外贸模拟的重要性,也让我明白了,培养主动学习能力和创造性的重要性,我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需要。 通过本次的外贸实践,我还发现了自己以前学习中所出现的一些薄弱环节,并为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会为我将来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之前,每次填单总是填补完整,而且会出现很多小错误,经过这学期的训练,我已经可以比较正确的填制一些必要的单据。虽然我还未真正

参与到现实的外贸业务中,只是做了一些模拟,但这次的模拟为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使我们及早了解一些相关知识以便以后与用到现实外贸中去。通过这次的模拟实践,我可以熟练掌握实物的基本流程,同时让我懂得只有通过刻苦的学习,加强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程度,在现实的工作中才会得心应手、应对自如。 总体来说,这次实习不仅仅是锻炼了我在外贸操作方面的一些技能,同时,经过这次外贸实践课,让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所没有提及的知识,还有就是在就业心态上我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因为我对外贸流程熟悉了解,让我为外贸工作有了更大的信心。 国际贸易实务心得体会二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

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实务学习心得

国际贸易实务单证实务学习心得 弹指瞬间,一个学期的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即将结束了.通过郭老师结合自身体会的悉心授课,使我深深体会到国际贸易学有多么的错综复杂。 学习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前,我对国贸的认识是很表面的,认为就是单纯地做国际交易买卖.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我才领悟到,国际贸易学是一门覆盖面广(包括经济学、会计学、法律学、保险学、管理学等),细节颇多的交叉学科.课堂上老师除了给我们讲授纯粹的理论知识外,还会结合一些典型的贸易案例分析,感觉身临其境一样,不仅巩固了我的理论知识,还吸取了在以后业务上的经验.案例分析,让我领略到了,国际市场不只是一个聚宝合,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就要求业务员除了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细心谨慎,有高度的责任感。这门课程主要教授我们要能进行简单的国际贸易交易磋商,会根据交易磋商的内容拟制外贸合同,运用所学知识合理选择贸易的结算方式;能根据进口合同的要求申请开立信用证;能按要求分析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会根据外贸合同审核信用证;能根据不符点和修改意见撰写改证函并处理信用证修改;能根据合同、信用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正确缮制发票、包装单据、出口托运单、产地证明书、出口报检单、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汇票等出口单证;能按流程规范缮制全套进口单证;能根据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快速审核相关单据并找出其不符点;能按信用证指示或合同条款交单并按业务和其他部门要求将各类单证归档。同时也要了解外贸单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及重要性,熟悉单证的含义和种类;掌握国际贸易磋商的基础知识,熟悉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工作,掌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知识,掌握汇款和托收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含义及业务流程;掌握信用证的含义、内容、性质及操作流程,熟悉申请开立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 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 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 意味着多损失。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 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第二章 案例1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本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销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 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产生的费用: (1)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 (2)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所以上述风险和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案例3 A出口公司与B 进口公司订有一份CIF 合同,A 公司负责租船,并支付到纽约港的运费,船按期航行之后,由于苏伊士运河战火频繁,船不得不临时改道绕行,结果运费涨了一半,问该上涨部分的运费由谁负担? 分析: 上涨的运费由B 公司负担,因开船时并不知道需绕航,绕航是交付装船后才出现的事件,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4 国内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

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47204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总结 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这学期学习了六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虽然看上去很少,但是这六章里包含的知识却很多很充实。第一章学习的是国际贸易术语,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以及CIP有了深刻的了解。第二章学习的是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从中对商品的这一系列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我们学习运费的计算以及各种运输单据。第四章讲的是国际货运保险,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懂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能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损失。第五章是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这章我们学习了很多的计算以及将来在工作中遇到进出口贸易货币问题时不会亏本。最后一张学习的是国际货款的支付,教会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怎样支付。 三、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收获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的改革,让我们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即通过课程学习,使我们既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能为其他经济类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又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求的新型人才。 国际贸易实务与现实的联系非常紧密,操作性非常强,有助于强化我们的动手实践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中,我自己认识与了解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熟练了运用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报盘、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熟悉了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互动关系,学会了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通过调整商品成本和价格、调整汇率、业务费用、海运费、保险费率及突发事件等让我们了解到在相关法律下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掌握和吸收课堂中所学的知识,为将来步入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国际贸易实务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条款和付款方式等。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单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同时还是用以划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而交货地点往往成为划分责任、风险、费用的界点。商品交换离不开运输,对外贸易运输是外贸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外贸易运输方式种类很多,其中,海洋运输占有重要的地位。货运保险与货物运输一样,是国际贸易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也较复杂且技术性强。货运保险的种类取决于运输方式,而海运又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海运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便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价格、装运、结汇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以汇票作为支付工具、以信用证(L/C)作为支付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货款的收付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 ”,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 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 均写的是“ 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一一问我方对此有无责 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 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 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 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 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 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 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 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 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 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 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 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的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的心得体会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学习心得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总结 一、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这学期学习了六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虽然看上去很少,但是这六章里包含的知识却很多很充实。第一章学习的是国际贸易术语,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以及CIP有了深刻的了解。第二章学习的是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从中对商品的这一系列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我们学习运费的计算以及各种运输单据。第四章讲的是国际货运保险,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懂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能让我们在以后的

工作中减少损失。第五章是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这章我们学习了很多的计算以及将来在工作中遇到进出口贸易货币问题时不会亏本。最后一张学习的是国际货款的支付,教会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怎样支付。 三、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收获 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和国内外常用的贸易政策,认识和理解国家有关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同时启发加入WTO后我国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的改革,让我们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即通过课程学习,使我们既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能为其他经济类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同时又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求的新型人才。 国际贸易实务与现实的联系非常紧密,操作性非常强,有助于强化我们的动手实践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已学过的理论、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门课程中,我自己认识与了解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实务的具体操作,熟练了运用进出口的成本核算、询盘、报盘、还盘等各种基本技巧,还熟悉了国际贸易的物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运作方式,体会国际贸易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面临的具体工作和互动关系,学会了外贸公司利用各种方式控制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思路。通过调整商品成本和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 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 如果甲国某A 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 B ;乙国C 公司与A 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 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 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 成品,由B 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 A 公司,由A 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C 公司从B 公司购买原材料,B 公司从C 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 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 公司从A 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 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 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 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 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 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 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 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 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 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 成市场混乱。 3、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 AA 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 交货时,仓库没有AA 级茶叶了,只有BB 级的茶叶,但是BB 级的茶叶质量比AA 级的质 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 级的茶叶贵很多。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 好的BB 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 AA 级的茶叶一样。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 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可能拒绝接受。出现 本题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 受的解决办法。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 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 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 圳海关以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 50双, 绝接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评析, 合理。在国际贸易中,卖 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 出拒收和索赔。 5、 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 言明为降价品, 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三个月后, 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评析, 不赔偿。因为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美 国商人看货,所以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示他已经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以 不赔偿。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 发现有 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所以决 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结果,遭到银行的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关于允许 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 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 发货前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 60 双,共 100 箱。但货物运抵深 共计 120 箱。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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