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浅谈我国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浅谈我国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浅谈我国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也在蓬勃发展。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自身特点,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普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在短时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既损害了劳动者个人的身心健康,也给企业自身好整个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做了明确规定。

【关键字】:延长工作时间法律规定维权保障

【正文】: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尽管我国劳动法对于规范加班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违规加班的情况仍大量存在,有限的休息时间,被无休止的加班、加点占据,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让给企业社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一、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

(1)限制延长工作的时间。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限制审批手续,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组织加班加点,应当事前提出理由,计算工作量和加班加点的职工人数,在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3)限制审批权限,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4)限制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明文规定,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一是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中加班,原则上要求安排补假,不发加班工资;对法定节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而对加班工资的发放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二是规定要从发放加班工资总额上严格控制,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生产情况应分别核定企业全年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超过核定限额部分,应该从核定的可以用于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5)限制对加班工资的发放,加强管理监督。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核定与审批企业提出的加班计划和加班工资总额。在核定企业全年加班工资总额时,应当抄送

当地银行,以便监督执行。凡未经核定加班工资限额的,银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资。还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对加班工资发放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现行规定和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滥发加班工资的单位和滥批加班工资的部门,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有关领导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6)从准许加班加点人员上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

(7)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随意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必要

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过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使劳动者无法得到充分的休息,在生理上和精神上都收到极大的损害。法律规制延长工作时间,帮助劳动者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做到劳逸结合,能够合理安排时间,从而提高劳动者的身体素质。

2、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过度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劳动者的休息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法律限制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能够抑制企业自由决定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有利于提高企业将经济效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降低产品成本来实现。延长工作时间只能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从长远来看,延长工作时间不利于高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容易导致身体疲惫,从而导致生产率下降,废品率提高。因此,限制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能够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改进劳动组织,革新技术和工艺,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①

三、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目前,虽然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完善和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情况存在失衡现象屡见不鲜,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个人原因。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

度。同时,在社会主流观点中,加班加点通常被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另外,部分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2、企业原因。企业的逐利心理驱使其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片面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眼前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置法律于不顾,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工作量地劳动,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获得短期内的经济效应。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进行大肆宣扬,鼓励劳动者牺牲自己的休息利益。这种“竭泽而渔”的管理方式,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也损耗了企业人力资源的生产效率。

3、社会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缺乏可执行性等。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等因素,使工会形同虚位,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四、劳动者的维权救济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难题,与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关。劳动者出于各种目的加班,得不到补偿也不知道解决途径。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方面。

1、劳动者要积极维权。首先,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维权。劳动者在面临侵权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具有调解职能。在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劳动者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工会、劳动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②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在用人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加班时间。工会应当处于一个独立地位,加强对加班、加点问题的监督和调节权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积极履行行政执法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单位,应当予以警告处分,必要时还要依法处以一定的罚款。

①关怀,林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版,法律出版社,2011;P 139-140

②王比学,吕凌寒,加班过劳死:谁来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人民日报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

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3)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规定 为保证和促进公司正常有序的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XX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五人资[2008]83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XX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班制 (一)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为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出勤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7 小时为标准。 (四)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昼夜连续生产(工作)的,实行轮班( 间歇)工作制。对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员工,应根据岗位工作量大小、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确定不同班制。规定如下: 1、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7.9小时以上,可实行三班半制; 2、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5.0-17.9小时,可实行三班制; 3、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2.5-15.0小时,可实行二班半制;

4、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0.0-12.5小时,可实行二班制; 5、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0.0小时以下,可实行一班半制; (五)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 (六)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工作),计算为工作时间。 (七)为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各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实行各类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1、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党委书记、正副纪委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三总师、正副团委书记。 2、公司本部、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机关的勤杂服务人员及专职司机。 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部门人员。 4、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 项目经理部、窗口单位)中的全体人员。 5、企业中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6、其他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从事建施工生产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

上下班时间管理规定

公司上下班时间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上班时间》 1.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8:00(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3.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如玩手机开小差)。 4.团结一致:公司内部一定要团结,为公司的目标和所需努力工作。 5.责任:做事情要有责任心,不应相互指责和推卸责任,要做到人人有责任心,做到做事情负责任,为公司的目标做好责任工作。 三.《行为准则》 1.员工正常上下班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做影响公司形象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期间保持乐观,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2.请假时需事先说明情况,提前提交请假申请书,由负责人签字同意生效。 3.要随时保持公司清洁,保持好工作环境清洁,不可乱丢东西,爱护公司物品,重要单据不可乱放,工具定时检查,用完放好以备下次再用时好找。 4.对待客户应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为客户着想,对客户所提的问题耐心解释。 5.各司其职做好份内事情,做好每天的工作,做好每次的工作质量。 四.《处罚》 1.未在正常规定上班的按迟到计算,未正常时间下班的按早退计算,凡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的不管任何原因扣掉当月工资的20元/次。 (考勤机或者打卡机数据为唯一依据) 2.正常上下班时间内未请假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一倍扣除(2天二倍,如此下推)。 五.《总结》 1.为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请大家互相监督。 2.为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请大家相互要团结。 3.为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请大家努力工作。 4.为了公司的未来和前景———加油!!!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做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五、经批准实行踪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

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 但不能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延长工作时间要给予加班费。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作出了要求的,每天工作时间最多不能超过8小时,每个星期不超过40个小时。那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 我国立法规定,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应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生产经营需要以外原因所引起的延长工时,根据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共所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即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怎么付加班费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

工作时间管理规定培训机构定稿版

工作时间管理规定培训 机构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作时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职权部门 2.1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公司工作时间的管理并对其工作负责。 2.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 班,补休、调休)的,应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3作息时间 3.1公司实行全员坐班工作,周累计工作40小时。 3.1.1公司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 3.1.2公司总部员工周六、周日轮休一天。 3.1.3每天上班时间是上午:09:00—12:00,下午:13:50—17:30。 3.2公司校区员工周一、周三、周四轮休一天。 3.2.1周一、周三、周四上班时间是上午09:00—12:00,下午:13:30— 17:30;

3.2.2周二、周五有晚课,上班时间是16:00—20:30。(中间有30分钟晚餐 时间,上班时间计为4小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校区值班者应按照值 班时间上班。 3.2.3周六、周日上班时间是上午07:30—12:00,下午13:00—17:30(至 本校区课程结束)。 3.3校区管理部员工和教学管理部教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3.4公司各工作岗位员工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规定。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调整的作息 时间,由行政管理部审批通过并发文通知后方可执行。 4考勤 4.1各岗位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签到制度,员工上、下班在指定地点指纹打卡签 到,记录考勤。 4.2公司以指纹打卡机上的时间作为判断员工到岗出勤、迟到或早退的唯一依据。 4.3任何员工不得以工作忙忘记指纹打卡或指纹有问题不能指纹打卡等理由做为考勤 缺失的理由。因此类原因造成的指纹缺失,一律视为个人原因造成。 4.4如遇指纹机当日出现故障,或打不上指纹无法记录考勤时,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 考勤员电话报到,作为有效考勤记录。此种情况不用填写《异常考勤补卡单》, 由人力资源部考勤员进行系统录入补卡,电话时间即作员工上班考勤时间。如不 以电话时间为上班考勤时间,则需填写《异常考勤补卡单》,由部门主管、部长 签字认可(算作一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考勤记录缺失)。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篇一: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德信诚培训网 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使本公司的工时和加班时间的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工人利益. 2. 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皆适用之 3. 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此文件的具体实施. 3.2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此程序的执行. 3.3员工代表负责将有关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公司管理者代表沟通. 4. 作业内容: 4.1公司遵守适用法律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正常上班时间,星 期六、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时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4.2员工上下班及作息时间,依据员工手册的要求进行实施,并保证员工就餐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3自愿加班管理: 1) 各部门需根据生产计划预估出所需的加班数,对于需要加班的人员应提前1天知 会,对每个意愿和不愿意加班的员工进行统计,并记录于《加班申请单》,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批准员工加班,以保证所有的加班均是自愿性质. 2)员工如临时有事而不能按时加班的,则应提前4小时知会直属上级. 3)如果有必要在星期日加班,应提前安排其调休,以确保员工工作7日有一天休息. 4.4加班时间的薪资按照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执行,具体为:平时加班按照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按照200%支付,国家假日按照300%支付.

4.5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月 加班时间不超过60小时.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 【篇二:上下班管理制度】 上下班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加强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 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领导人登记,然后交由总经理总汇。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工作时间 1、本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下班时间: ①夏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30分,下班时间为18点30分。 ②冬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下班时间为18点。 第六条迟到、早退 1、上班2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20分钟以前离开,视 为早退。 2、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七条请事假 1、部门以下人员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两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 在考勤上登记注明。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到班的,应及时跟公司总经理或助理说明原因,并由公司总经理助理签字确认。 第八条病假

什么是延长工作时间

什么是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进行工作的时间。通常表现为加班加点。 加班通常是指在法宝节日公休假进行工作叫加班;加点通常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以外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加点。 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首先是严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第二造成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第三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第四,广泛实行加班加点,也不利于改善企业管理;第五,不利于提高工时利用率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 以上情况,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除外。 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允许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然,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劳动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时间管理制度通告.docx

时间管理制度通告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时间管理制度通告,供大家参考! 时间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一 为了加强公司食堂的统筹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工作人员就餐质量,根据公司作息时间规定并结合工作人员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公司食堂的就餐时间规定如下: 早餐:07:50——08:20 午餐:11:50——13:00 晚餐:18:00——19:20 提醒: 1、(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厨房在职工作人员必须在每餐前5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提前安排好饭菜,以免耽误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2、(为了准守公司作息时间规定用餐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时用餐,超出用餐时间概不等候,在外或特殊情况除外。) 3、(为了给全体工作人员创造健康、安静、卫生的用餐环境,厨房工作人员一定要搞好厨房及餐厅卫生,其他在岗工作人员也需帮助厨房工作人员一起搞好我们的食堂卫生。) 以上管理规定望各位工作人员严格准守。 时间管理制度通告范文二 各课室: 为促进就餐管理,引导员工有序用餐,营造和谐、健康的就餐氛围,特制定以下规定。 1.就餐时间为: 一线员工:午餐:10:50-11:20( 11:20-11:50需回车间)。晚餐:16:00-16:30( 16:30-17:00需回车间),就餐时间为30分钟; 后勤管理:午餐:11:00-11:30( 11:30-12:00需回办公处),就餐时间为30分钟(总经理及因客户外出就餐不受限制); 2.公司员工须在规定的就餐时间(特殊情况除外)有序排队,文明就餐。就餐过程须维护公共卫生,残食剩汤须倒入回收桶。就餐完毕后,员工须自行清洗各自碗筷,不得随意移动餐桌、餐椅,有意污损、践踏、破坏者需按价赔偿。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随便延长工作时间合法吗

用人单位随便延长工作时间合法吗 用人单位可以随便延长工作时间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就业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幅度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就业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 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 (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 (2)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限制。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补休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发加班工资,但也有必要的条件限制。 (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单位作息时间管理办法

企业单位作息时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形成良好的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习惯,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办公时间 1、办公时间:上午8-12点 下午2-5点 2、服饰要求:着装整齐,讲究卫生 3、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4、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事 情 三、野外作业 1、进行野外作业,必须制订安全作业计划,列出野外工作任 务、具体时间安排、配备设备用具、人员数量、安全注意 事项。 2、每天保证野外作业时间总计达到六小时以上,早晨出发时 间尽早为好,一般不迟于上午8点。 3、每天出发和回来时,清点好各种野外用具,出现毁坏及时 报告,并做好登记和更换。

4、每天野外作业记录和收集资料由有关人员负责整理和保 管,保证工作质量。 5、野外工作完成后,有关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及时提交成果 报告。 四、吃饭休息 1、就餐时间:早晨7:00-7:50 中午12:00-12:30 晚上17:30-18:00 2、休息时间:中午12:30-14:00 晚上22:00-次日6:00 休息时间为公司工作时间和吃饭时间以外的时间,由个人灵活安排,以保证公司上班时间和不影响他人在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内的休息为原则。 3、中方员工离开办公室和居住地必须给主管人员或同事讲明,原则上应两人以上同行,并注意安全,擅自外出发生意外由自己负主要责。但发生意外,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人员必须给予解决。 五、考核 1、违犯公司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 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以上的给予考核,按照情 节严重处理。 2、违犯公司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并给予20-100元罚款。

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是违法行为.doc

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延长工作 时间是违法行为- 案例: ; 某市一外商独资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的办法迫使工人不得不加班,工人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定额,80%的工人只好被迫每天加班2~3小时。工人们认为这是该企业老板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专家评析: ; 该外商独资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而迫使职工每天不得不加班,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该用人单位的定额使80%的职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说明其制定的定额是不合理的,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如果企业确因生产任务紧迫,需要工人加班的,也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即经与工会

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对于该企业的这种错误做法,职工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反映情况,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这一问题发生争议也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定额应是科学合理的,通过广大职工的努力,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本案例中的某外商独资企业,提高定额的目的在于迫使工人加班加点,这种情况在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老板,一心只想赚钱,挖空心思提高定额,大多数职工完不成,不得不加班加点,其结果是,老板们赚了钱,而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因此,某外资企业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能允许的。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上班时间》 1、行政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时间:两班倒白班上午8:30-下午18:00 晚班18:00-8:30(视情况而定,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3、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事情(如玩手机、开小差) 4、团结一致:公司内部一定要团结为公司的目标和所需努力工作。 5、责任:做事情要有责任心,不应相互指责和推卸责任,要做到人 人有责任心,做到做事情负责任,为公司的目标做好责任工作。三.《行为准则》

1、员工正常上下班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做影响公司形象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期间保持乐观 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2、请假时需事先说明情况。 3、要随时保持公司清洁保持好工作环境清洁,不可乱丢东西爱护公司物品重 要单据不可乱放,工具定时检查,用完放好以备下次再用时好找。4、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着想,对客户所提 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 5、各司其职做好份内事情,做好每天的工作,做好每次的工作质量。 四《处罚》 1、未在正常规定上班的按迟到计算,未正常时间下班的按早退计算,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不管任何原因扣掉当月工资的10元/次。 2、正常上下班时间内未经请假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一倍扣除(2天二倍,如此下推) 五《总结》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人事部(已变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劳部发〔1994〕6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4]66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 第三条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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