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商场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商场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商场管理制度

商场管理制度

商场管理制度(一)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权限

1、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市场经营部主管,各职能部室、商店按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商场招商工作。

2、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被招商企业的进场资格,市场经营部负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室对被招商企业商品质量、经营品种和销售情况进行考核,对物价、计量、商标、陈列卫生进行检查。

3、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来场信息员进行面试、审查体检表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发上岗合格证。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对信息员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商容风纪等进行检查考核。

4、安全保卫负责对商场信息员验证(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暂住证)工作,并将审核情况登记入册,与被招商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以被招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防火、防盗、防汛检查。

5、行政部负责来商场信息员的工服发给,收取食堂、医疗、美发、淋浴等项目服务的管理费和借用财产管理等工作。

6、各商场商店明确一名经理负责被招商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市场经营部提供被招商企业执照副本,招商审批表,联销协议,商品样品,价格目录及来场信息员的各种证件。

二、招商标准(条件)

1、被招商企业选派的信息员,必须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情大方,会讲普通话。男身高、女身高、裸视都符合招商要求的本厂(公司)正式职工。信息员受双重企业管理,享受其所在企业(工厂、公司)待遇。

2、商场招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被招商企业要认真遵守商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商场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努力完成销售计划。对3个月完不成销售计划,又无季节影响或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的,企业市场经营部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3、被招商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或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代理商。

4、被招商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商场所属商店经营范围内的名特优新或世界驰名商品;国内商品必须是符合各级计量、质检、卫生标准,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本厂产品,坚决杜绝经营其他厂家的产品及滞销、假冒、伪劣商品。

5、招商联营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有发展前途的可订1-2年,到期后根据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三、招商审批程序

1、招商工作要贯彻商场“以经营高档为导向,中档为基础,突出名牌、优质新潮系列和进口三资企业产品”的经营方针,择优招商。

2、各商店要按照不重复招商和申报在先的原则进行严格筛选。

3、凡符合招商标准的企业,须向商场商店提出书面申请,与商场商店签订协议书,由商场商店将被招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审批表(一式四份)、样品、价格目录、质量认证书、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商店商场审批意见,一并报市场经营部由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到商场劳动人事部A输其他手续。

4、劳动人事部根据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二联)及信息员的彩色照片、体检表进行面试。并负责组织学习商场规章制度、服务规范,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得上岗。被招商企业不得擅自更换信息员。

5、安全保卫部根据市场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三联)来审查商场信息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并登记入册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发放信息员胸卡。

6、行政部根据市场经营部审批表(第四联)。负责办理来场信息员的工服发放、就餐、借用财产等手续。

7、各商场商店在市场经营部、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进店经营事宜。

8、对符合招商标准的私营企业,各商店要经双人实地考察,特别是食品加工企业,要考察其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装加工业要了解其生产规模,并向市场经营部出具实地照片。

9、对不按照招商审批程序办理,擅自进店销售的企业,要追究商场商店主管经理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责令其厂家立即撤出。

四、物价、计量、统计、保险及财务管理

1、被招商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必须经商店商场专职物价员看样定价,并上报市场经营部审批,招商企业要向物价员提供成本单(发货单)、价格目录,遇特殊情况经主管经理批准,可用供货合同单,暂定临时价格,正式发票一到,马上走正常手续。

2、被招商企业进销均纳入商场商店进销账目。商场统一建立《招商企业销售月报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品种、销售额等,由各商场商店统计员填写,每月向市场经营部报送。

3、各商场商店要建立被招商企业进、销、存登记,单独设账,做到账面清楚、整洁,每月5日前将其经营情况上报市场经营部。

4、被招商企业如需使用计量器具(尺、秤、验光仪)的,须事先向市场经营部审报,经(计量)技术检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5、被招商企业进场前应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财产保险,未办理保险的,在商场发生人身伤亡、商品及财产损失的,由招商企业自行负担。

6、被招商企业的销货款必须由商场商店统一收款,按时上交银行,货款结算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前要与记账员核对,销多少结多少,不能多结,同时要按《招商细则》规定扣除所聘售货员费用和营业税款后再做结算。

7、被招商企业在商场商店周转仓库储存商品的,必须按财务部门制定的有关费用标准缴纳仓储保管费用。

五、招商监督与处罚

1、商场各职能部室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对被招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凡无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出现扰乱商场正常秩序等情况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商场商店责任,没收厂方非法所得,对厂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必须以物美价廉为宗旨,经商场物价审批定价,明码标价,才可出售被招商厂家商品。要坚持文明经商,如有违反供应政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罚款、终止协议的处罚。

3、厂家对借用商场的财产要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害照价赔偿。

4、厂方信息员(含商场先派售货员)如违反商场有关规定,分别由各职能部室向厂家提出批评、罚款,责令当事人下岗培训,或调换人员,厂家必须按各职能部室要求逐项落实,拒绝接受批评和罚款的给予终止协议处理。

5、商场各职能部室要根据各自分工,认真检查、严格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放弃对厂家监督管理,出现问题后不认真解决,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商店商场领导责任。

6、市场经营部在对被招商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商品质量、销售情况、服务规范、物价计量进行检查中,对销售不佳,以次充好、坑骗顾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有权作出撤换或终止协议的决定。

7、劳动人事部定期对信息员进行岗位考核,对不符合规范,不执行规章制度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所在商场商店主管经理的责任。

8、上岗信息员要统一着装,佩载胸卡,严禁佩戴实习生或其他胸卡,一经查出要追究其所在商店商场经理的责任,并给予罚款处理,信息员立即下岗。

9、一经查出被招商企业使用未经检验计量器具的,立即将器具没收,造成重大影响的清除出场。

10、一经发现被招商企业,出现私下交易、场外交易、代留货款的,立即终止协议。

商场管理制度(二)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甲方指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指租赁/承包方。

1.2东方广场商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维护整个商场正常经营秩序和经营氛围而制定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遵守。

1.3甲方在东方广场设立的管理机构——东方广场管理服务中心为东方广

场唯一合法的管理机构,乙方在东方广场内的所有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1.4乙方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经营执照,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向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取得合法的经营条件,依法经营。甲方进行监督和协调。

1.5乙方在商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1.6乙方应保证在商场内的经营活动无欺诈行为,无假冒伪劣产品,诚信经营。

2商场管理

2.1商场装修及维护

2.1.1商场装修要遵守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东方广场装修守则》。

2.1.2乙方商铺的装饰应配合整个商场的风格要求,不得损坏商场外观效果,商铺内的装饰允许保留自己品牌的特点,但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商场形象的设

计。

2.1.3除商场装修以外,凡涉及到各项设施设备的更换、整修、增设、移动等维修工程,需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管理服务中心,同时乙方应提供设计平面图及施工配套图等,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1.4施工时间在甲方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进行,乙方需派员监工,负责施工安全,并接受甲方检查,完工后需经甲方查验合格后方可营业。

2.2推广促销管理

2.2.1乙方应将店招的尺寸大小及设计方案交甲方审批,按甲方统一要求制作、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2.2.2 经甲方批准制作的自立式招牌应放置于乙方商铺使用范围内,但不得阻碍商铺的出入口及妨碍顾客视线。

2.2.3 如有合同约定归乙方使用的广告位及厨窗展示的内容和效果,由乙方自己选定,展示方式、设计样本、效果图等一并报甲方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2.2.4 乙方张贴任何招牌、宣传画、信用卡标记及其他宣传制品等在店面的门上或玻璃上,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以便保持商场的统一形象。

2.2.5 所有陈列厨窗及招牌的照明在商场开放时间内必须开放。

2.2.6 商铺内所有广告画面的更换或拆除都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2.7 如乙方须使用商场内的其他广告位发布广告,应与甲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广告发布的有效期内,所有广告画面的更换和拆除都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2.2.8乙方所用的代表商场形象的包装物(如包装纸、包装袋等)要事先报甲方同意并备案后方可使用。

2.2.9 推广宣传活动:

─乙方作为经营主体有权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设计促销方案,但需于实施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列明活动内容、地点、实施时间、目的、甲方需提供的配合事项等内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举办的促销活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有碍其他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广场内举行的所有推广宣传活动不得在商铺之外

的任何地方进行。

─在乙方组织的推广宣传活动进行过程中,乙方对整个活动的效果、安全负责。

─乙方的’宣传资料,经甲方同意后,可摆放在甲方指定地方。

─乙方因促销活动需使用甲方名称、商标、名册资料或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使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衍生费用),否则以侵权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损失赔偿。

─甲方有权根据商场运作的需要举办各类促销活动,乙方应通力配合。如涉及经费分担,甲方需在事前与乙方协商。

2.2.10乙方需租用自用商铺以外的广告或灯箱位置,具体位置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2.3安全管理

2.3.1乙方应对自用商铺范围内的财产及公众责任购买保险。

2.3.2 商场内任何人不得留宿。

2.3.3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开放时间,打烊时乙方要认真检查商铺内电源、火源、水源、气源,有无藏匿人员。

2.3.4 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工作人员外出,不得穿制服和佩戴工作牌通过购物通道,乘坐扶梯和观光电梯,只能走甲方规定的员工通道。

2.3.5 在营业时间内乙方经营货物的运输不得通过购物通道,只能走甲方规定的进出货通道。

2.3.6 乙方要保持经营商铺内地面清洁、畅通、不至于过滑。

2.3.7 乙方不得在商场楼梯间、通道、公共区域、或其它消防疏散、扑救场地放置任何物品、或加装设施设备。

2.3.8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水电装饰线路图,取得消防审核意见书,并与商场管理机构签订消防责任书,并遵守相关规定。

2.3.9 若乙方使用之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运用,立即通知管理服务中心处理,否则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2.3.10 若乙方工作人员(包括乙方或其他代理人、雇员等)故意、过失或疏离职守而引致商场结构和设备及其财物损失,乙方应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2.3.11 除了餐饮项目以外其他商家不得使用明火(包括电炉、移动灯箱等)。

2.3.12 商场内禁止吸烟。

2.3.13 商场内禁止使用无罩灯具,不准乱接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及保险装置。

2.4清洁卫生管理

2.4.1 乙方负责商铺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不准将杂物扫入公共卫生区,甲方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2.4.2乙方商铺内的清洁应于开始营业前完成,并保持随时整洁,玻璃门及玻璃墙面上无手迹、污迹。

3品牌管理

3.1 乙方经营的产品须经甲方同意、备案。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更换和增加新的品牌,必须提前一个月将该品牌的所有资料报甲方审批备案,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上柜销售。

3.2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产品注册商标书、近期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总经销授权书(或代理证书)。并悬挂于商铺内显眼的位置。

3.3 乙方除了应向甲方提供“五证”外,品牌商品在上柜销售前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出示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备案)。

3.4 对于不能提供以上品牌资料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

3.5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间内的品牌商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乙方经营的产品与提供的资料不符时,甲方有权采用通知乙方补齐资料、限期整改、停止违规商品经营、配合质检部门进行检查。

4商品管理

4.1商品陈列管理

4.1.1陈列商品要保持整洁、充实、分门别类紧放,要求货价对位,销售后要随时整理补货。不得将商品捆绑陈列,陈列模特要保持形象美观、庄重,不得裸体。

4.1.2如有瑕疵的商品应按处理品销售。

4.2商品质量管理

4.2.1乙方陈列或销售的商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

4.2.2若甲方发现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产品不具有有效的经销权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售卖此类无经销权的产品,并有权重新引入正式拥有此商品经销权(或代理权)的供应商;

4.2.3乙方所陈列的商品若受任何形式的经销权限制,须于营业前提供有效的经销权授权文件给甲方。

4.2.4乙方须自行办理其陈列或销售商品检验报验手续。

4.3商品价格管理

4.3.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4.3.2乙方在甲方商场内销售的商品使用甲方定制的统一标价签,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甲方收取成本费。

4.3.3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必须做到“一价一签”、“货签对应”、“明码实价”、“明折明扣”。标价签上要详细注明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单位、产地、等级、零售价。标价签由物价管理部门指定的人员审核盖章后方能使用。降价商品使用降价标签。标价签的填写要整齐、美观、准确、清楚,文字一律采用国家颁布的汉字,零售价格要用阿拉伯数字。乙方要保证标价签的粘贴位置醒目、清楚,便于顾客货签对应,挑选商品。

4.3.4乙方必须接受物价监督和物价检查。物价监督包括各级物价机构、银行、财政、工商行政和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群众团体、消费者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甲方商场管理机构的监督。

4.3.5甲方有权对乙方陈列或销售的商品进行物价监督、并配合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执法,要求乙方对物价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对于多次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商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

4.4退换货及投诉管理

4.4.1 商品的退换和赔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商家利益与消费者相一致的原则。

4.4.2乙方保证在接到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或质量投诉时应尽量在各自商

铺内自行解决。如乙方不能妥善解决,导致消费者向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投诉,

乙方应按相关职能部门裁定结果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支付给消费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4.3乙方在接到消费者投诉,若因重大分歧无法妥善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讲明详细原因和经过,甲方根据投诉事件的性质区别处理,甲方有权将涉及纠纷的商品交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4.4.4甲方有权根据消费者的有效投诉次数及涉案金额的大小对乙方进行

处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和向顾客致歉、给予乙方警告及进行公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商品进出场管理

5.1商品进场

5.1.1乙方所有商品或原材料的进场必须走甲方指定的进出货通道,若乙方特殊情况下需要从购物通道进场的,必须在非营业时间内进行,事先必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得批准,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进行。

5.1.2乙方在进场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和清洁卫生,保障商场设施设备完好,保障进出货通道的畅通和整洁。

5.2商品出场

5.2.1除消费者购买自提的商品外,大件送货商品及乙方因各种原因撤场的商品,均应走进出货通道。

5.2.2乙方因各种原因需撤场的大宗商品,必须经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获取甲方同意,凭甲方审批开具的撤场批准书,经进出货通道撤场。顾客购买的大件或大宗商品,凭乙方出具的发票出场。

5.3商品保险

5.3.1乙方应将存放于甲方商场内的商品和财产列出明细表购买财产险和

其它乙方认为有必要的保险,保险可以由乙方自购或委托甲方代购。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人员管理

6.1乙方自主聘用管理者和营业员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人力资源信息供乙方选择。员工的聘用、解聘、辞退、更换、提升、降职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但需及时报甲方备案。

6.2乙方对其聘用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

6.3乙方雇员必须配合甲方商场开业日期及时间上岗到位,于开业日期前接受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4乙方必须提供雇员个人资料给甲方存档(包括个人照片、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地址电话等),乙方更换或辞退自聘工作人员,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5乙方雇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者,经甲方通知后即予撤换;如因此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6.6乙方雇员工作服必须统一、样式和颜色由乙方根据需要自定,但必须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批备案,涉及换季换装也应提前十天报甲方审批备案。

6.7乙方雇员必须配戴甲方统一定制的工号牌,在甲方办理完乙方雇员登记备案手续后,向甲方申领工号牌,每个工号牌甲方收取元工本费。乙方雇员需妥善保管,一旦出现丢失,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收取每个元的补办费。

6.8乙方所有雇员在营业时间内必须佩戴工号牌,涉及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等项目的工作人员还必须随身携带健康证,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佩章、证章等一律不准佩戴,佩戴位置在工作服的左襟。

6.9乙方雇员的语言行为规范要遵守甲方制定的《营业员守则》。

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6.10 人员培训

6.10.1乙方应对所属雇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6.10.2乙方雇员的基本礼仪、行为举止、商场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商场内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的培训,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是否合格作为是否录用该员工的必要条件。乙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6.10.3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专为乙方工作人员举行特殊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和时间由乙方安排,甲方组织师资力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0.4甲方不定期为进驻本购物广场的商家举办各类管理知识方面的培训,乙方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7.其他约定

7.1本管理规定是作为整个商场内所有商家必须共同遵守的管理制度,其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7.2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管理的需要随时对管理规定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7.3本规定作为《东方广场租赁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规定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商场管理制度(三)

一、机构设置与管理权限

1、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市场经营部主管,各职能部室、商店按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商场招商工作。

2、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被招商企业的进场资格,市场经营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室对被招商企业商品质量、经营品种和销售情况进行考核,对物价、计量、商标、陈列卫生进行检查。

3、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来场信息员进行面试、审查体检表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发上岗合格证。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对信息员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商容风纪等进行检查考核。

4、安全保卫负责对商场信息员验证(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暂住证)工作,并将审核情况登记入册,与被招商企业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室,以被招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防火、防盗、防汛检查。

5、行政部负责来商场信息员的工服发给,收取食堂、医疗、美发、淋浴等项目服务的管理费和借用财产管理等工作。

6、各商场商店明确一名经理负责被招商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市场经营部提供被招商企业执照副本,招商审批表,联销协议,商品样品,价格目录及来场信息员的各种证件。

二、招商标准(条件)

1、被招商企业选派的信息员,必须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情大方,会讲普通话。男身高、女身高、裸视都符合招商要求的本厂(公司)正式职工。信息员受双重企业管理,享受其所在企业(工厂、公司)待遇。

2、商场招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被招商企业要认真遵守商场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商场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努力完成销售计划。对3个月完不成销售计

划,又无季节影响或违反商场管理制度的,企业市场经营部有权提出终止协议。

3、被招商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或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代理商。

4、被招商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商场所属商店经营范围内的名特优新或世界驰名商品;国内商品必须是符合各级计量、质检、卫生标准,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本厂产品,坚决杜绝经营其他厂家的产品及滞销、假冒、伪劣商品。

5、招商联营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有发展前途的可订1-2年,到期后根据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三、招商审批程序

1、招商工作要贯彻商场“以经营高档为导向,中档为基础,突出名牌、优质新潮系列和进口三资企业产品”的经营方针,择优招商。

2、各商店要按照不重复招商和申报在先的原则进行严格筛选。

3、凡符合招商标准的企业,须向商场商店提出书面申请,与商场商店签订协议书,由商场商店将被招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审批表(一式四份)、样品、价格目录、质量认证书、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商店商场审批意见,一并报市场经营部由商场进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到商场劳动人事部办理其他手续。

4、劳动人事部根据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二联)及信息员的彩色照片、体检表进行面试。并负责组织学习商场规章制度、服务规范,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得上岗。被招商企业不得擅自更换信息员。

5、安全保卫部根据市场经营部的审批表(第三联)来审查商场信息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健康证,并登记入册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安全教育并负责发放信息员胸卡。

6、行政部根据市场经营部审批表(第四联)。负责办理来场信息员的工服发放、就餐、借用财产等手续。

7、各商场商店在市场经营部、劳动人事部、安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进店经营事宜。

8、对符合招商标准的私营企业,各商店要经双人实地考察,特别是食品加工企业,要考察其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装加工业要了解其生产规模,并向市场经营部出具实地照片。

9、对不按照招商审批程序办理,擅自进店销售的企业,要追究商场商店主

管经理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责令其厂家立即撤出。

四、物价、计量、统计、保险及财务管理

1。被招商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必须经商店商场专职物价员看样定价,并上报市场经营部审批,招商企业要向物价员提供成本单(发货单)、价格目录,遇特殊情况经主管经理批准,可用供货合同单,暂定临时价格,正式发票一到,马上走正常手续。

2。被招商企业进销均纳入商场商店进销账目。商场统一建立《招商企业销售月报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品种、销售额等,由各商场商店统计员填写,每月向市场经营部报送。

3。各商场商店要建立被招商企业进、销、存登记,单独设账,做到账面清楚、整洁,每月5日前将其经营情况上报市场经营部。

4。被招商企业如需使用计量器具(尺、秤、验光仪)的,须事先向市场经营部审报,经(计量)技术检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5。被招商企业进场前应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财产保险,未办理保险的,在商场发生人身伤亡、商品及财产损失的,由招商企业自行负担。

6。被招商企业的销货款必须由商场商店统一收款,按时上交银行,货款结算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前要与记账员核对,销多少结多少,不能多结,同时要按《招商细则》规定扣除所聘售货员费用和营业税款后再做结算。

7。被招商企业在商场商店周转仓库储存商品的,必须按财务部门制定的有关费用标准缴纳仓储保管费用。

五、招商监督与处罚

1、商场各职能部室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对被招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凡无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出现扰乱商场正常秩序等情况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商场商店责任,没收厂方非法所得,对厂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必须以物美价廉为宗旨,经商场物价审批定价,明码标价,才可出售被招商厂家商品。要坚持文明经商,如有违反供应政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罚款、终止协议的处罚。

3、厂家对借用商场的财产要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损害照价赔偿。

4、厂方信息员(含商场先派售货员)如违反商场有关规定,分别由各职能部室向厂家提出批评、罚款,责令当事人下岗培训,或调换人员,厂家必须按各职能部室要求逐项落实,拒绝接受批评和罚款的给予终止协议处理。

5、商场各职能部室要根据各自分工,认真检查、严格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放弃对厂家监督管理,出现问题后不认真解决,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商店商场领导责任。

6、市场经营部在对被招商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商品质量、销售情况、服务规范、物价计量进行检查中,对销售不佳,以次充好、坑骗顾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有权作出撤换或终止协议的决定。

7、劳动人事部定期对信息员进行岗位考核,对不符合规范,不执行规章制度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所在商场商店主管经理的责任。

8、上岗信息员要统一着装,佩载胸卡,严禁佩戴实习生或其他胸卡,一经查出要追究其所在商店商场经理的责任,并给予罚款处理,信息员立即下岗。

9、一经查出被招商企业使用未经检验计量器具的,立即将器具没收,造成重大影响的清除出场。

10、一经发现被招商企业,出现私下交易、场外交易、代留货款的,立即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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