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P8-9 法的特征(简答)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主要出自国家,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P12法的要素

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特点是:①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P12-14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1.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三部分。

分类:按内容:义务性、权利性、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按功能:调整性和构成性规则

按强弱:强行性和任意性规则

按内容的确定性:确定性和非确定性规则

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分类: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特征:①普遍性、一般性②稳定性程度比较高,不因个人、社会条件而发生变化③没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诶有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设定,而只是一些抽象性、

一般性的公理④覆盖面较广,适用性非常广泛,可以运用于许多法律领域,

对具体的法律运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往往成为判案遇到困难的法官的重要依

·P19-20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的一直发喜、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

文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

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

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分布:欧洲大陆大多数、前欧洲殖民地、拉丁美洲、日本、土耳其、苏格兰、路易斯安那州、魁北克省、台湾、澳门等。

特点:①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②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③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⑤一般采用民刑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

确规定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

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融入罗马法、教

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若干原则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分布:英国除苏格兰、美国除路易斯安那、爱尔兰、加拿大除魁北克、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

特点:①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普通法系的渊源不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主要的,一般反对法典化,反对编纂法典

③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所有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

⑤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3.两大法系比较

相似性: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崇尚法

律至上。

差异:①法律渊源不同

②法律分类不同

③法官权限不同

④诉讼程序不同

·P20-22 法的作用

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和功效

1.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育作用⑤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

①政治作用②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P24 法治的含义

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P24-28 依法治国

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意义:①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②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③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2.主体:人民

3.客体:国家及国家政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政治事务

4.重在依法治权

5.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①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②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

③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6.目标:①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②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③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

④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P30-33 立法的原则(简答陈述)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①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②利益兼顾原则③少数利益保护原则④利益优化原则

⑤利益配置公平原则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⑦以人为本,关注民生⑧正确处理公共权力

与公民权利的关系⑨坚持走群众路线

2.权力与人群保障原则

3.权利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从基本国情出发的原则

·P34-36 司法的原则(简答陈述)

1.司法为民原则

2.司法公正原则

3.司法平等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6.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原则

·P37-38 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的以人们的权利(权力)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1.分类:①根据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化程度的不同:抽象的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②根据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绝对和相对法律关系

③根据法律关系产生是否使用法律制裁: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④主体之间相互地位的不同:平权型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2.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

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指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3.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所有公民普遍享有。

特殊权利能力,须待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后才能享有。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客体:①物②精神财富③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④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如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

·P31、44-45 人权

是受一定的道德理想与伦理观念承认与支持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1.基本属性:①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是由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持的

②从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上看,人权必须是一种普遍权利,即作为人都享有的权利,其内容

也有某种普遍的规定性。

③从人权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来看,人权还是一种反抗权利。

2.分类:①生存权利、人格人身权利(最低限度、首要)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核心)

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基础)

第三章宪法

·P76-79(简答陈述)

1.定义: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②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③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P80 宪法的分类

1.传统的宪法分类

①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

②根据宪法的效力与制定、修改的程序为标准LG昂星宪法、柔性宪法

③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的不同: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心发

2.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P81-83 宪法的主要原则

1.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

②分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

④保障人权的原则

2.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②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③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

④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⑤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P85 宪法监督

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P91-92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

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①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反映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②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

③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①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②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

③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①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

②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③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

④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如会期制度、辩论制度、代表的专职制度、人大代表与

选民的联系制度等

·P95-100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定义:是指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

(3)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①人身自由

②人格权

③住宅不受侵犯权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⑤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劳动权

③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⑤物质帮助权

⑥受教育的权利

⑦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基本义务:

(1)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P101-1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由它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它负责

1.职权:

①立法权②重大问题的决定权③最高监督权④人事任免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职权: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③国家某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④人事任免权

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党的事 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主要容、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 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熟悉并能够运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 质及其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 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容: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及其重大意 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 在关系(来源政法英杰)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涵 基本要求: 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涵,执法为民的基本涵,公平正义的基本涵, 服务大局的基本涵,党的领导的基本涵。 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熟悉并能够运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考试容: 第一节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容依法治国的基本涵 第二节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基本涵 第三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涵 第四节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的基本涵 第五节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的基本涵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基本理论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

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基本理论部分(电法)

基本理论部分 1电法的基础知识 1.1岩石介质的电阻率 电阻率是表征物质导电性的基本参数,某种物质的电阻率实际上就是当电流垂直通过由该物质所组成的边长为1m的立方体时而呈现的电阻。显然,物质的电阻率值越低,其导电性就越好;反之,若物质的电阻率越高,其导电性就越差。在电法勘探中,电阻率的单位采用欧姆·米来表示(或记作Ω·m)。显然,电阻率的倒数1/ρ即为导电率,以σ来表示,它直接表征了岩石的导电性能。 天然状态下的岩石具有非常复杂的结构与组分。为了方便,在电法勘探中,可以一级近似地把岩石模型看成是由两相介质构成的,即由矿物骨架(固相)和水(液相)所构成。因此,不仅组分不同的岩石会有不同的电阻率,即使组分相同的岩石,也会由于结构及含水情况的不同而使其电阻率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表 1 给出了一些常见岩石的电阻率及其变化范围。 表1常见岩石电阻率 由表1可见,一般情况下,火成岩电阻率最高,其变化范围大约在102Ω·m~105Ω·m。变质岩的电阻率也较高,其变化范围大体与火成岩类似,只是其中的部分岩石如泥质板岩、石墨片等稍低些,大约在101Ω·m~103Ω·m。沉积岩的电阻率最低,然而,由于沉积岩的特殊生成条件,这一类岩石其电阻率变化范围也相当大,砂页岩电阻率较低,而灰岩电阻率却相当高,可达n×107Ω·m。

表2浮土和地表水电阻率 一般土层结构疏松,孔隙度大,且与地表水密切相关,因而它们的电阻率均较低,一般为n×101Ω·m 。表2 为几种常见浮土和地表水的电阻率及其变化范围。 1.2 影响电阻率的因素 自然状态下,岩石的电阻率除了和组分有关外,还和其它许多因素有关,如岩石的结构、构造,孔隙度及含水性等。由于主要的造岩矿物如长石、石英、云母等电阻率均相当高,因此,对于一般岩石来说,矿物骨架的电阻率是很高的。但由于天然状态下的岩石在长期的地质历史过程中,受内外动力地质作用而出现裂隙以及裂隙中含水等原因,使得一般岩石的电阻率要低于其所含矿物的电阻率。 一般比较致密的岩石,孔隙度较小,所含水分也较少,因而电阻率较高;结构比较疏松的岩石,孔隙度较大,所含水分也较多,因而电阻率较低。一些孔隙度大而渗透性强的岩层如砂层、砾石层等,其电阻率明显地取决于含水条件,当其饱含矿化度高的地下水时,电阻率只有几十至几十个欧姆米;当其位于潜水面以上含水条件较差时,其电阻率可高达几百至几千欧姆米。石灰岩的电阻率一般较高,但当其中发育有溶洞、溶隙且充填有不同矿化度的地下水时,其电阻率会大幅度的下降。 水溶液的电阻率与其矿化度有密切的关系。地下水的矿化度变化范围很大,淡水的矿化度约为10-1g/L ,咸水的矿化度则高达10g/L 。显然,岩石中所含水溶液的矿化度越高,其电阻率就越低。 2. 电阻率法 2.1 大地电阻率测量 电阻率法是一种重要的物探方法。它是以岩石介质的导电性差异为基础、通过观察和研究人工建立的的地中稳定电流场的分布规律从而来达到找矿或解决某些地质问题的目的。为了讨论方便,把地下半空间简化为均匀、各向同性介质。在电法勘探中,为了建立地下电场,常使用两个供电电极将电流供入地下,然后,在离供电电极一定距离的地方来观测场的分布。显然,由于电极相对于电极之间距离来说一般很小,因此,我们便可以把电极视为一个点,并称为点电源。若当观测范围仅限于一个电极附近,而将另一个电极置于“无穷远”时,就构成了一个点电源的电场;当观测范围必须同时考虑两个电极的影响时,便构成了两个点电源的电场。 当地表有一个点电源A 供电时,考察点M 处的电位为 r I U πρ 2= (2.1.1) 当地表有两个异性点电源供电时,根据电场的叠加原理,观察点M 处的电位表达式: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45.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 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 选项A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他们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 选项B 说法错误。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 选项C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作用,只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外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选项D 说法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和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

46. 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 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 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 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 日写成了15 月,立即将判决 收回,作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 选项A 错误。《法官法》第16 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 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可知,唐某与其子不属于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因此,不适用任职回避的规定。 选项B 错误。《法官法》第13 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不能继续任职的,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选项C正确。《法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该法第30 条第(二)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本案中,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后习题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单选题】(10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监督行政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 C.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关系 2 【多选题】(10分)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有() A. 法律文件数量多 B. 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C. 法律形式多 D.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 【多选题】(10分) 下列关于行政法功能的表述,正确的有() A.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B. 为政府提供行政依据 C. 保障私益与公益的实现 D.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4 【多选题】(10分) 下列哪些是行政法的渊源?()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B. 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C. 某市政府关于征收过桥费的通知 D.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5 【多选题】(10分) 法律解释主要包括() A. 立法解释 B. 行政解释 C. 司法解释 D. 地方解释 6 【单选题】(10分) 行政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国行政法正式渊源的是() A.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行政案例 B.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C.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条约 D. 某辖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7 【单选题】(10分) 行政关系是()。 A. 国家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所有社会关系 B. 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D. 行政法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8 【多选题】(10分) 张某为某市集团公司的保安员(正式员工),2000年8月5日由于擅离职守造成公司部分财务被盗,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与张某扣除该月奖金的处罚决定。张某遂产生报复念头,于是在8月6日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加以破坏,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了影响。次日公司发觉后遂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公司的部分损失。上述案例中属于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行为有哪些?() A. 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 B. 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 C. 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4508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 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答案】:D 【解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①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社会决定 2.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 B、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C、推进多头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答案】:C 【解析】: 有关C选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这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相对集中执法资源,高效行政。其余选项含义正确。 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工作重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有效的B.无效的C.部分有效的D.以上答案都不对 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党的政策B.客观事实C.宪法D.领导人的讲话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 A.内容与形式的关系B.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C.对立统一关系D.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A.根本法与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5.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A.国内法和国际法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 6.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A.法律适用B,法律制定C,法律遵守D.法律实施 7.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A.法律草案B.议案C.法律草稿D.法律 8.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草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9.决定法的本质的是()。 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10,法律关系是由()保证的社会关系。 A.国家法律B.国家权力 C.国家强制力D.国家司法机关 1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C.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枪 12.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A.法律事实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关系主体 13.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D,法律关系内容 1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 A.法律后果B.法律责任 C.法律行为D.法律制裁 l5.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 A.民事制裁B.刑事制裁 C.行政制裁D.法律制裁 1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A.权力机关的干涉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A.权利和义务B.物和行为 C.法人和自然人D.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 A.不能成为B.可以成为C.部分可以成为D.必然成为

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篇第1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12年考试本章分值为1分。 部分考点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石,对第1篇其他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于是理论性章节,难免抽象、晦涩,复习时注意把握有具体、实质内容的考点,切忌对个别学理性表述纠缠不休。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删除“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增若干处举例; 3.删除“理论上有关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4.删除“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有关行政强制的概述性内容(行政强制在第1篇第4章中专章阐述); 5.新增“催告制度”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解释】行政法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民商法是“法无禁止即允许”。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亦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3.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2012年新增); ①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理和适当的。 ②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行政法论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模式 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构建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取决于其接受何种理论模式。从行政法的历史来看.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对行政权与公民权相互关系的不同定位。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形成了服务论、政府法治论、 __力论、控权论、平衡论等许多不同的模式。 一、管理论的形成背景及主要观点 管理论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设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这种学说主要盛行于苏联社会主义初期.为了恢复生产,解决人民生活的迫切问题,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政府管理是必要的。这一时期.人民最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高效管理,以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考虑得最多的也是如何加强管理,树立政府权威,以更好地恢复和发展经济,而对于控制政府权力。保障 __等问题只能逐步加以解决。这种思想必然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出来。管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存在着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无论是原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它都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从总体上,管理论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有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

查的理论相对落后,行政法理论体系和结构具有明显倾向性(以管理性为中心,监督法、救济法在体系中处于很次要或被忽视的地位)。 (一)行政法的宗旨是保障是保障国家利益。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行政法规范的任务是调整国家管理范围内的 __。其基本的理念是“官民对立”.认为行政法只是国家管理老百姓的一种工具。即行政法是治理百姓的法。相对而言。行政主体属于强者是权利主体。行政相对人属于弱者.是义务主体。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模式是“命令——服从”式的强制性管理行为。只要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甚至可以不顾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为了实现行政法的宗旨,行政法的手段主要依靠强制和命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被赋予国家权力,可以对被管理方实施管理,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国家机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为,而不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法制不完备。不受重视,甚至经常遭到破坏,行政管理的命令、强制手段常常是任意的、专断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原则。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当时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具体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实行计划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Ⅰ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第一章法的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法律历史 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至27章练习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27章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 法) 1.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1.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律规)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 务)容的社会关系 1.6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 律关系容) 1.7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其进行规和调整的 法律规的总称。 1.8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9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1.10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容变更) 1.13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行政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b. 行政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c.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转为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1.14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1.15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2.2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容的是(行政行为容应当合情合理) 2.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确的是(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 2.4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产生 2.5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以下说确的是(ACD)。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基础性 B. 主观能动性 C. 普遍性 D. 自身特殊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精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部分组成。这五部分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由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等七部分组成。这七部分要求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须要努力完成,努力做到的。 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总结改革开放几十年经验所得出的宝贵理论,我们要坚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2)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3)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律保障。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土政策”、“土办法”、“你有法律、我有对策”等破坏法律权威的行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

力。(5)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二、执法为民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2)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强医疗保证建设、控制物价、控制房价等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3)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如我们国家把维护人权写入宪法,温总理为民工讨薪等都是执法为民的要求。(4)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三、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是人人平等的体现。(3)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法的定义 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答:(1)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 (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 3. 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4. 法的作用 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5.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一)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 (2)处理 (3)后果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1、答:(一)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 (1)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四、简答 1、简述行政法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填空题 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 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 B.精简原则

02-法的基本理论之二:法的创制

第二节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阶段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的创制是特定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法是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创制法律规范,以及各种规范创制权限范围和效力等级,应当由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做出专门规定。任何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创制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创制过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创制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的创制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修改和废止虽然没有产生新的规范,但它们使原有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动,因此也属于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阶段 法的创制通常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准备阶段。又称起草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等。这一阶段的最终成果是产生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 2、确立阶段。又称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活动一般包括法律和法规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及法律和法规的公布等四个步骤。这一阶段比准备阶段的活动过程更加严格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3、完善阶段。又可称为法律创制的后续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也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 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 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 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14]。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18]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 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

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环境法学基本理论 上篇环境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章环境危机与环境保护 一、环境 (一)环境的概念 (二)环境科学的环境概念 环境:是围绕人群(或生物、或生物圈)的空间,其中可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法学的环境概念以此为基础。 (三)法学的环境概念 法学的环境概念分为立法性和学理性两类 法律定义上的环境:应当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密切关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其基本是自然环境,但也不排斥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为环境。 而所谓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关系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而所谓生态环境,则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和人为条件的综合体。 二、环境的组成和结构 环境是由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组成的。人类生存的环境是一个极其庞大而复杂的多级大谱系。 (一)自然环境的组成和结构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是由生物及其无机环境构成的。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生物群落及无机环境共同组成自然环境的结构单元,由低级单元再组成高级单元。所以自然环境实际上是一个由两阶梯(由低级单元再组成高级单元,再由低级结构单元组成高级结构单元)组成的多级谱系。 (二)人为环境的组成和结构 人为环境:是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中创造出来的人工环境。 人类活动的内容和结构是相当丰富而又复杂的,但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还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也就是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过程。 人为环境,包括农业人为环境、工业人为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人为环境等。 三、生态基本规律 (一)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指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过程,共同复合而成的统一体。 (二)生态平衡 生态平衡: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在一定的时期内相对地保持稳定,这时,生物物种之间以及生物与物种之间保持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生态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是一种脆弱的平衡,任何内部或外部的因素的变化都可能使这种平衡发生变化。 自净能力:生态系统能吸收、消化某些污染物,这种调节能力称为环境的自净能力。 环境容量:生态系统能吸收、消化污染物的最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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