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接到(接待)

投诉时间在场所接到(接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投诉方式书面形式 (书面材料、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打“?”) 口头形式 (电话、口述、其他)

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投

首问接访人

简要

投诉

举报

事项

接访

人或

部门

意见年月日

领导

批示年月日

后续

处理

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

政行为。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为:水政水资源处67721906、纪检监察室67721809。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郑州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

工商局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 工商﹝﹞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的投诉。请你局(所)对投诉反映问题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年月日前及时报告(回复)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 工商﹝﹞第号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的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将你反映的问题分送至经营者所在地(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调查处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年月日(印章)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后,告知投诉人分送情况; 2. 本告知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有管辖权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AA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AA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为:水政水资源处67721906、纪检监察室67721809。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水政水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室在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按《AA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南区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唐山市丰南区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保证水行政执法公正廉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河道堤防管理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水工程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水土保持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执法人员违法的执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二、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举报、投诉方式 以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举报、投诉反映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举报受理

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唐山市丰南区水利局河湖管理与水政监察科负责。投诉举报电话:5098055,电子信箱:hets,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29号,邮编:063300。 五、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 (一)登记内容,必须对投诉举报发生的地点、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联系方式及承办人认为需要登记的其他内容,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二)根据举报或投诉的内容,确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由区水利局受理。 (三)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认真填写投诉、举报情况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负责调查、处理。 (四)受理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举报、投诉应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确有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按《丰南区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调查处理;遇重大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先行采取措施。 六、对投诉、举报人以各种形式的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受理,对确实不属于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进行解释;对投诉、举报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与事实不符的,应向举报人或投诉人说明。 七、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在规定期限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各项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在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以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按情节、性质的不同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为落实本制度,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人数不低于2 人( n + 1 )的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 ?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

负责调查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和投诉; 负责追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 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行政相 对人公告联系电话,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举报和控告。 第三章审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等内容在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每年度应当审查本年度内各 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岗前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并予以记录和归档。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不得作为执法文书中检查人、调查人、合议参加、处罚执行、听证人员加以记录,但可以作为书记员。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具备合法资质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按以下内容予以公示:(一)照片; (二)姓名、性别和职务职位;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c1594368.html,) 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投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分别按精品资料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c1594368.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文书式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2019年12月

目录 1. 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2. 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二) 3.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三) 4. 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四) 5. 投诉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五) 6.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六) 7. 投诉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七) 8.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式样八) 9. 投诉调解书(文书式样九) 10. 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11.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一) 12.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文书式样十二)

投诉登记表 登记单位: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兆麟所编号: 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起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内容、时间、 地点、涉及金额、争议情况等具体事实。 4.投诉请求应当包括:消费者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具体请求。

举报登记表 登记单位:编号: 注:1.本表格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众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上门等方式提起举报的登记。 2.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应当提供具体涉嫌违法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举报的,无须在举报人一栏签字。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 市场监管﹝﹞第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的投诉/举报。请你局(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及时报告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省级或者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立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 一、工作流程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岗负责实施。 (一)受理范围和对象 投诉举报人通过电话、书信、网络或当面告知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实施 1.填写《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见附录B表 B.1)。 2.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填写《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见附录B表B.2)并告知投诉人。 3.根据举报及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案情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录B表B.3)报告科长,并由科长在审批表上进行确认并立案。 4.投诉举报案件移交 将投诉举报案情移交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岗,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处理。 5.反馈

根据稽核及整改情况填写《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见附录B表B.4)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做结案处理。 6.流程图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图详见附录A图 A.1。 二、办理时限 1.立案 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2.下达结论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下达最终稽核整改意见书,特殊情况延长至90个工作日。

表1 提供材料、经办表单及归档清单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图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经办表单 表B.1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 社会保险征缴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 记录人: 日期:

表B.2 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 投诉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立字[ ]第号 :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投诉 (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经我单位核实,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稽核部门章) 年月日 送达人:接收人: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稽核部门留存,第二联交投诉举报人留存)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淇滨区运政系统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运政系统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行政区域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烟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处理范围 (1)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专卖稽查大队负责;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专卖办公室(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股)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四、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县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五、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六、受理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七、受理部门应当对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八、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

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人投诉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六) 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答复投诉人。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所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所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感谢您的阅读!

固安县档案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固安县档案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积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强监督力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制定工作流程,建立登记台帐,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固安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监督的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行政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3、使用法律、法规是准确; 4、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5、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该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影响被监督检查部门、机关的正常工作与学习活动; 2、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实物和礼品,不得借此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3、遇有举报、投诉情况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处理结果要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严格保密; 4、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2、确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移交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对于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4、其它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备案制度,案件经办人要按照固安县档案局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格式,认真填写档案行政处罚有关表格文书,结案后及时立卷归档。 投诉举报电话:618603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模板】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

为。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共同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除年度考核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七条建立回访制度。对社会反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有关单位、处(室)进行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意见。

交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交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行政区域内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XXXX单位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工作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单位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四条 XXXX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承办科室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调查、处理和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案案有

结果。 第五条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或投诉时,要仔细问明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被举报(投诉)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记录。 第六条受理信函举报或投诉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请举报(投诉)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投诉)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邮戳,不得丢失。 第七条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查处。 第八条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并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第九条一般举报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举报投诉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投诉登记表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附录: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2.投诉登记表 3.举报登记表 4.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 5.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7.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8.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9.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0.授权委托书 11.单位用工信息表 1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检查记录 13.案件调查报告 1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报批表 1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1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理意见书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复杂、重大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案件报批表 1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2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1.陈述申辩笔录 2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3.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 24.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告知记录表 2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2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7.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28.案件结案报告 29.劳动保障监察销案审批表 30.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 31.强制执行申请书 3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3.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34.立案监督建议书 35.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卷宗 36.卷宗目录 备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填写说明及有关要求 2013年2月27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三年二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受委托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厅(局)委托经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名及文号)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以我厅(局)名义,并在属于我厅(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负责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印章)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12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 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 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 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 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 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 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 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 10.消费者投诉(举报)一次性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11.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笔录(文书式样十一) 12.消费者投诉撤回书(文书式样十二) 13.消费者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十三) 14.消费者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四) 15.消费者举报不予立案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五) 16.消费者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六) 17.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式样十七) 18. 授权委托书(文书式样十八) 19. 鉴定委托书(文书式样十九)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登记单位:时间:性质:□商品类□服务类编号: 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 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 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 工商〔〕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现转去于年月日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投诉。请你局 (所)对投诉反映问题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 情况于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前及时报告(回复)我局。 附:相关材料份,共页。 年月日(印章) 注:本通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

投诉举报登记查处制度

陵川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投诉举报登记查处制度 为加强对新农合基金运行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维护参合群众的正当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工作统一由中心办公室主管并设专人负责,稽查股协助工作。 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公开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畅通监督渠道,多种形式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三、对群众通过信件、来电、来访等方式提供的举报线索,受理人要作好记录,认真填写《新农合群众投诉举报登记表》。 四、受理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 ,即谁接到投诉、举报,谁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情况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五、接待投诉举报要态度和蔼,耐心听取陈述,属受理范围的,要即时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投诉或举报。 六、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所反映问题能立即答复的应现场答复。一般问题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处理答复,并将答复处理意见登记备案。重大问题应在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对上级交办、转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

不能按时限上报结果的,经上级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原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七、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原始资料、证人笔录、调查记录等所有相关证 据材料,要及时归档,专人妥善保管。 八、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听 取投诉举报人的反馈意见。对投诉、举报不实的案件,在调查清事实后,需告知投诉、举报人。 九、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案件 有关情况泄露给被调查对象和无关人员等。要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不得将投诉举报人或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十、实行投诉举报查处逐级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派驻站要在每 月底前向县中心办公室汇总上报辖区内新农合投诉、举报及查处工作情况,县中心要在每月前5 个工作日向市中心汇总上报全县新农合案件查处工作 情况,并填写《山西省新农合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O—一年七月五日

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号:宜建罚字[]第号

立案审批表 宜建罚字[]第号

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由:违法转包 当事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讨论时间:年月日 地点: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会议室 主持人:陶文平汇报人:章汉富记录人:刘自杨 参加人:周微、李涌、苏登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年月日,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省厅检查组对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业务用房、消防泵房及附属工程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是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不是该公司的人员,且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任祥志与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人事劳动关系,劳务分包合

同、混凝土及设备租赁合同都是由任祥志签订的,所以检查组认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将该工程违法转包。 市建设监察大队依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据资料。根据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转包,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合同造价(¥:元)的百分之一共计人民币玖万壹仟零陆拾陆员壹角(¥;元)的罚款。

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登记表

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登记表 日期: 举报对象信息举报对象名称(必填) 活动地点和联系方式 (至少填其中一项) 活动地点 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 (四选一) (若不清楚,可不填) □非法社会组织 □已登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活动 □“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其他,请写明何种事项: 举报 内容 (必填) (请写明该组织发生怎样的违法情形,对应下栏的哪些证据或线索,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怎样的规定。请尽量描述客观事实,不用主观判断 性语言。如果涉及多个事项,请逐条列示。) 1. 2. …… 证据 或 线索 (必填) (请逐条列示。) 1. 2. …… 举报人情况(实名举报填写)举报人性质(二选一)□个人□单位 个人 举报 姓名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单位 举报 单位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填表说明: 1.一事一表,请对每个举报的社会组织分别填写一张表。 2.举报对象名称、举报内容、证据或线索是必填项目,必须填 写;举报对象的活动地点或联系方式至少填一项。 3.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情况” 相关栏目不填。 4.实名举报人为个人的,请填写“个人举报”栏目相关信息;为单 位的,请填写“单位举报”栏目相关信息。 5.举报人对举报事项4种情形不能判断的,可以不选。 6.如版面篇幅不够,请另附页,相关图片、扫描件等佐证材料 也请另附。 7.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和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涉及 《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8.实名举报将优先处理。 9.行政处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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