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程序

(一)填空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3个月内提出。

2.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种类有、

、、和五种。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提。

4.行政诉讼中撤诉可以分和两种。

5.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人员。

(二)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有。()A.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B.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C.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D.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

A.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C.与相对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特有的权利是。()

A.委托诉讼代理人B.撤诉

C.原审当事人D.提起上诉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

A.可以申请复议B.不得申请复议

C.判决后再申请复议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5.下列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最高人民法院B.上级人民法院

C.原审当事人D.人民检察院

(三)多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判决形式有。()

A.确认判决B.变更判决

C.撤销判决D.改造判决

2.行政诉讼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同意的

C.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构或人员有。()

A.最高人民法院B.上级人民法院

C.原审当事人D.人民检察院

4.有权提起回避的人员有。()

A.原告B.被告

C.第三人D.证人

5.可以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有。()

A.原审人民法院B.上一级人民法院

C.其他上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

(四)简答题

1.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程序。

2.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对再审的判决能否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五)论述题

1.论述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论述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权。

五.答案

(一)填空题

1.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之日起

2.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撤销之诉改造之诉行政赔偿之诉3.答辩状

4.自愿撤诉视为撤诉

5.鉴定人勘验人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B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审理程序一般经过:(1)开庭前的准备,主要是送达法律文书、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公布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等。(2)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无论公开审理与否,都必须开庭审理,审理的步骤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当事人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或裁定。

2.人民法院对再审行政案件根据原审的审级不同,可以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1)如果再审的行政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2)如果再审的行政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对之不能提起上诉。(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程序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也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审理的直接对象,都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两者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可能存在的错误。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入,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的判决、裁定。(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的期限有一定的限制。而再审提起的期限,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两年内,因此再审的提起期限是相当长的。(5)审理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案件,即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还可以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

(五)论述题

1.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中所特有的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决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广度和深度。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对内部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审查。

(3)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子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而将适当性、合理性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的履行行政职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参照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这既是作为合法性审查的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2.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与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没有诉权就不可能有诉。但是,反过来,有了诉,诉权才能够得到表现。诉权是抽象的概念,是当事人能够享有某种权利的资格,而诉则是具体的概念,它是享有诉权的人对某个具体事件行使诉权。诉是行使诉权的手段和形式,而诉权是诉

的基础。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时所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狭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实质是起诉权。就行政诉讼而言,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权具有单向性,即只有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具有诉权,行政机关无诉权,也没有反诉的权利,只能依法应诉。所以狭义的诉权事实上只涉及原告一方的起诉权,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所谓保护原告诉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依法受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保护诉权的依据和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诉权的保护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2)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充分保护诉权的必要性。行政诉讼的诉权始终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行使。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中与行政机关是管理关系,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指挥、命令、处罚等权力,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就使对他们权利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主动保护自己权利的启动权,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当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有效地行使,使他们在行政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救济的途径。

(3)起诉权是全部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权,是通过司法程序保护他们其他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前提。

(4)充分保护诉权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由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时间短,不仅在制度上不够完善,而且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也不强,这都给保护诉权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法院才有必要充分保护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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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行政诉讼法讲义 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试卷3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由( )。 A. 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D.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C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A. 3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第八章主要程序法

第八章主要程序法 内容提要: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 律诉讼程序法是指传统意义的“程序法”,是典型的“程序法”。参与此项法律活动的主 体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 诉讼程序法C本幸由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组成。三大诉讼法分别重点介绍 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制度以及诉讼基本程序。 核心概念: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 的制度和活动。 行政诉讼包括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作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享有并行使国家行 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③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表 现形式,即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性质:①行政诉讼首先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②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活 动进行司法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③行政诉讼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进行 救济的司法救济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问题,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2.起诉不停IL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因原告不服而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普通程序行政庭审流程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XXX人民法院今天在XXX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不服被告处理决定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X、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由XXX担任审判长,XXX 主审。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并征求双方对人对他方主体资格及其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交待申请回避和征求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1:撤销“闽国税稽发[2003]0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下称《税务处理决定书》) 2: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补税款共508251.1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自2000年8月4日起算) 3: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原告的诉讼理由) 审判长:被告,简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1、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告知)原告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申请复议?何时提起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审查。 2、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轮进行,首先有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有针对性地指出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第二轮调解)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本庭将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经调解各方当事人不能就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本庭将依法判决。)】 3、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陈述。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诉讼法》教案(首页)

后附讲稿(或讲授提纲)共7 页

第一节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其特征如下: 1.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的执行中,执行机关并非仅为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与民事诉讼执行的区别。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所决定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反映,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和由此延伸出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然是一方当事人。当然,如果是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当事人与执行组织就融为一体了。 3.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它们均是司法文书,在法律上具有最终确定的效力,成为当事人和执行组织都必须履行和遵守的法律上的根据。 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同是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最重要的区别。行政诉讼执行执行的根据是已生效的司法文书,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根本上讲,执行的本身并不具有重新调整或确定新义务的性质,它不过是方法上的强制性与实现义务人本应自动履行的义务。鉴于此,所有的强制执行措施都以达到这个目的为限度,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 5.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执行和解制度。但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和解。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条件——非必经程序 1.须有执行根据。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为可作为义务,包括作为可供执行内容的义务: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等 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

(行政管理)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诉与诉权 诉讼程序简要流程图示 (原告)起诉——(法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当事人)提起上诉——(法院)审查上诉——决定是否受理——二审——再审 第一节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诉具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和理由 二、诉的种类: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 三、诉的合并和分离:诉的合并的情形: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向同一法院起诉的;3、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新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同一法院起诉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的。【解释46条】要求三同:同一诉、同一程序(一审)、同一法院 四、诉权: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与区别。 诉权的种类: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条件[法院审查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格原告]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和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要求。 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即不仅包括案件事实(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而且还应包括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掌握)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职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诉讼又被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重点) 要求: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监督审查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 ③只作判断性评价。司法判决不彻底,司法审查有限性。(合法维持,违法撤销) 例外: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变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是和列举式(正面列举,反面排出)结合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都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判断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问答题总结复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第一小题:在理论阐述的同时着重结合本职工作实践谈运用。 答: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深圳的出现公安机关对于嫖客、卖淫、拉皮条和妈眯的游街示众的处罚,本人也是一个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1)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是能够管理社会治安的部门,但是,并没有规定到,作为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等人员有进行游街示众的处罚的权力。仅仅是规定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处罚手段。作为公安机关不能够自己创造相关的处罚种类来进行处罚,仍然必须是强调法律本身的规定、法律本身的授权。 (2)该行为的产生,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的,而是依照我们传统上的道德来执法,来进行对对方进行惩罚。 第二小题:要将成为行政主体的三个要点讲全面,并举例说明。 答:那作为大家,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那我们就要把握住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 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样的一个特征与其他国家组织进行了区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因为人大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享有的是立法权力,它显然不是行政主体,而是立法主体;那作为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同样也不是。因为作为法院、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是司法权力,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司法主体。 2、行政主体是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主要是说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说,作为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是公安局内部的治安科来进行处罚的,那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呢?这里仍然不是,要成为行政主体必然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在处罚决定书上,上面的印章其实是汕头市公安局。 所以,作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在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当中,真正的行政主体应该是汕头市公安局。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治安联防队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作为法院仍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被告. (2)公安局治安科同样也是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法院仍然是将公安局列为被告。作为原告如果是要求对方进行国家赔偿,仍然是将汕头市公安局列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小题:须举例说明。 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须举例说明)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地关系

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法定代表人陈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委托代理人向XX 黄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包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委托代理人傅XX 刘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纪守法,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 3、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 4、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5、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6、为了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室、宣判、退庭时、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应当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村一组不服X市政府复议,请求撤销《X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村一、二组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案。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和XX组成合议庭,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 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行政诉讼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 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

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法庭审理笔录 (第次)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 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 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 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就是我)、,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原告:

行政诉讼第一审庭审程序包括哪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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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 (4)审判长宣布开庭。 (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 (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 (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

(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模拟题(补)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王某诉某区工商局违法查封货物一案中,该局法制科科长纪××出庭应诉。问本案中纪××的法律身份是( C ) A.原告B.被告C.诉讼代表人 D.诉讼代理人 2.“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这是国家公务员的( B ) A.执行职务权B.职位保障权C.申诉控告权 D.工资福利权 3.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罚的是( C ) A.行政拘留B.劳动教养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没收非法财物4.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拆迁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 D ) A.直接强制B.执行罚C.行为罚 D.代执行 5.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以( A ) A.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B.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6.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 C ) A.行政事实B.抽象行政行为 C.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D.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是( D ) A.外交行为B.国防行为C.行政调解行为 D.行政不作为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D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9.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 B ) A.行政处罚证据不足B.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C.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D.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0.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 D )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C.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D.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的(D)。 A.工作部门 B.直属机构 C.办事机构 D.事业单位 12.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B.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罚款的行政处罚 C.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D.行政处罚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13.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约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B)。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监督 D.行政指导 14.某单位愈期拒绝拆迁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

行政诉讼法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予以救济的行为。 对起诉概念的把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二,起诉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适格 《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合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 (四) 三、起诉与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关系—— 四、起诉的期限(略) (一)、一般期限 (二)、特殊期限 第二节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立案予以审理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 第二,受理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第三,受理是对起诉的回应; 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1、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复议前置程序是否完结; 3、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4、是否重复诉讼;

5、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 (二)、对起诉的处理 1、对起诉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 2、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材料; 3、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受理,并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4、对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略) 第三节审理 一、审理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 2、送达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诉行政机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期10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审阅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 4、更换和追加诉讼当事人; 5、其它准备工作;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DOC)

《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A. 行政机关 B.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 受委托的机构 D.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E(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A. 对等 B. 平等 C. 不平等 D. 基本平等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3.《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是()。 A. 上一级法院 B. 同级人民政府 C. 同级党委 D. 检察院 答案:D(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十条) 4.A市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赵某私自从外省购进、染有口蹄疫奶牛30头一案进行行政处罚时,赵某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案情较为重大,他应当直接向()提起诉讼。 A. B县法院 B. B县公安部门 C. 省级高级法院 D. A市中级法院 答案:D(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5.《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可以提起诉讼。 A. 其近亲属 B. 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D. 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答案:A(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6.A养殖场因不服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因A养殖场经营不善被B养殖场收购,那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

A. A养殖场原法人 B. B养殖场法人 C. A养殖场所在地政府组织 D. 由人民法院指定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为行政诉讼被告。 A. 该派出机构 B. 该行政机关 C. 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D. 该派出机构和该行政机关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郭某对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处罚偏重,改变了原处罚数额。但郭某仍不服,欲将()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A.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B. 行政复议机关 C.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D. 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 答案:B(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为行政诉讼被告。 A.该派出机构 B.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C.该行政机关 D.该派出机构和该行政机关 答案:A(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10.《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A. 申请人 B. 证人 C. 第三人 D. 原告 答案:C(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11.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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