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

会计经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

实际工作中很多的财务人员认为有收入才纳税,无收入不纳税,增值税的缴纳按照账面是否有收入确定是否纳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新收入会计准则修订稿

新收入会计准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

税务会计分录大全 为了准确反映纳税人各时期各种地方税费的计缴情况,统一、规范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们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并参考有关专业人士意见,结合本地区经常发生的实际会计业务,编写了这套《税务会计指引》,纳税人应在发生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时,按本税务会计指引进行记账和核算。 会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 应交税金 217103 应交营业税 217105 应交资源税 217106 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 应交房产税 2171010 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 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 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 其他应交款 217601 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217603 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各行业的影响概述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各行业的影响概述 致同观点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CAS 14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房地产企业应考虑: 1、对价可收回性评估的影响; 2、预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3、已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 4、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6、合同成本的确认。 二、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四、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电商企业应考虑: 1、自营销售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2、7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摊;

(完整版)常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常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1)用于新建项目。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工程贷:银行存款等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贷:在建工程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借:长期借款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例1]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外贸企业入账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贷:补贴收入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empirenews.page--]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计算免缴税额时: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免缴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5-04-10 15:15 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 分享到: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11%)×11%≈29729. 73(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29729.7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9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 83(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71171.17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近年来,会计处理的规定已从《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到《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制也从生产型到消费型进而发展到“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从国家政策层面一直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本文拟依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实际业务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某供热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免税的居民个人供热业务,同时从事部分企业和商户等应税的非居民供热业务。2016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360万元,收取居民供热费1243万元,收取非居民供热费791万元。 该公司12月原主要涉税业务处理为: 1.核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60万元 贷:银行存款360万元 2.提取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20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34万元 3.转出居民供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360×=2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20万元 4.结转居民供热的减免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3万元 贷:补贴收入143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税款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是否应作“补贴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6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也就是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 2.是否应作“政府补助”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会计学习网http://)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发表时间:2018-03-24T11:31:28.69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32期作者:李彤 [导读] 并允许企业提前施行。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持续趋同。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计划财务部北京 100028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程度进一步加强。新收入准则以合同约定为指导,与先前确认收入的方法有很大变化。作者对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和确认收入的“五步法”进行简要分析,并以相关举例加以说明。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对企业原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带来很大影响。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2018年1月1日,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的企业施行该准则;2020年1月1日,将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该准则;2021年1月1日,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并允许企业提前施行。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持续趋同。 一、新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1.合并现行准则。新收入准则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新的收入确认判断标准。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控制”概念得到进一步运用。 3.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指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4.某些特定交易的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应用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确明确,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应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应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基于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和在履约时点或履约期间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1.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应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义务。 2.合同修订 合同修订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改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剩余商品或服务与已转让的商品不可明确区分,则合同的修订视为现有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需要更新交易价格和履约进度计量结果,采用累计追加调整法对修订进行核算。 如果增加的对价不能反映新增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但剩余服务与已提供服务“可明确区分”,则视为终止现有合同,产生新合同,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修订进行调整。 3.基于合同分析履约义务是否可明确区分。 例如,飞机制造商接受设计并制造10架新型飞机的订单,新型号飞机中部分功能尚未在其他飞机中应用,预期在生产原型机的过程中会对设计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交付给用户的产品知识飞机,不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设计和生产是可区分的两项工作,但是基于合同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一方面,向客户最终交付的只有产品本身;另一方面,没有飞机的交付,客户不能够单独从设计工作中受益。因此,通常会将设计和生产看成一项履约义务。 (二)识别履约义务 基于合同,商品服务本身是否可分不应着重在功能上关联度,更应关注商品和服务在履约义务中相互改变的影响。如果商品服务本身可分,但是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则应将两项或多项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合并。 以“质保”为例,如果消费者可以选择单独购买质保,则应该将质保作为履约义务核算,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质保服务;如果为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服务类质保),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类质保)。 (三)确定交易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需要考虑固定对价、可变对价、应付给客户的对价、非现金对价等,并且要考虑如何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如果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则须对交易价格作出调整。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 企业分摊至每一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均应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五)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分为在某一时点确认和在某一段确认。 如果客户获得商品控制权,则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在某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否则将按照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2010-07-25 01:04:10|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外贸企业入账时: 借:物资采购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中形成的收入应否和何时确认作了规范,基本上适应了企业错综复杂、多样化经营方式和不确定性经营环境的要求。 就工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应否和何时确认在销售商品中形成的收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影响。准则对此提出了四个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条件(1)和(2)主要解决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条件(3)和(4)主要解决应否确认收人问题,四个条件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与判断。从实施中反馈的意见来看,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最复杂也最难判断。因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中寻求依据,对国内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两个条件分析 条件(1)规定企业只有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才能确认收入。风险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常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品所有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有报酬,两者同时转移(特殊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可能出现分离,但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条件(1)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买方承担风险时才能确认收入。这里的承担风险是指由谁来担负因风险而产生的标的物价值损失的后果,风险发生后,买方仍须支付价款,即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再支付价款,即风险由卖方承担。 条件(2)规定企业只有在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时才能确认收入。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的集合体。当企业保留了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时,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因此,条件(2)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所有权实质转移给买方时才能确认收入。 可见,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即风险和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一般地说,风险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出口退免税的完整会计分录教程文件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新收入会计准则

摘要: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从上述时间表看,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新收入准则,是企业当前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1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与现行的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式和理念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综述如下: 1.1 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 当前,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有两项:分别是第14号会计准则——收入和第1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前者是按照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原则,后者则主要以完工百分比法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模式。在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并行的情况下,二者的边界是很难进行准确界定,有可能会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使二者采用了共同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原建造合同准则不再执行,二者的边界不复存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了基本的保障。 1.2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要求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当中的首要条件。然而在会计实务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有时候也是很准确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界限,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作为收入确认的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1]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 (一)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范畴。因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