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辖区外拆入或者向辖区外拆出资金的;

(三)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信用社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二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咨询组织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批、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双摸底"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调查,凭空捏造填制摸底表,凭此发放资信证的;

(二)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贷款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二十九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批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责任人、管户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冒名、顶名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管户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资信证》年检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八)向贷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第三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回贷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信用社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二)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五)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第四十四条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信用社债权,制止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原贷款资料、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三)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二)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不入帐的。

第四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四)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五)办理储蓄账户当日存入款项的取现和转帐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六)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七)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使用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备付金的;

(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四)贪污利息、挪用储户存款的。

第五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五)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白条顶库、假币抵库、票据抵库的;

(八)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十)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一)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人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第六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倭,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三)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付款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往来资金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七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登记的;

(四)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八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六)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投资额超过批准额的;

(二)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四)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六十七条

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试卷(答案)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知识考试卷 一、填空题(共计30题,每题1分) 1、《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 国家 3、《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对同一员工犯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如果其 7、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9、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11、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本单位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12、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受理、申报、审批、签发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造成资金损失或款项垫付的,除承担赔偿或追回资金损失责任外,还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 13、违规出借员工个人结算账户,将员工个人结算账户用于代办存款、代客还贷、代办结算、调剂现金等。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14、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联社制定的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员工。 本规定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六条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对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 (一)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为一年。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间再次犯有故意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记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受到离岗清收处理的员工,自决定做出的次月,按本单位最低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可根据清收效果、工作表现适当提高标准。离岗清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根据其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㈠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㈢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㈣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违规的处理

第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㈠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 ㈡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 ㈢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㈣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 ㈤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搞账外经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㈥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的; ㈦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 ㈧违反利率管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或减、缓息的; ㈨违规将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㈩违反库房、调交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 (十一)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 (十二)明知领导的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豫农信文〔2012〕49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依法合规治社,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下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农信社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乡镇级以下(含)基层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业务条线管理责任的各级农信社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含)农信社机构负责人,

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是指: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内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已经退休的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可以酌情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对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调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调离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以函商或其他方式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程序规范、人人平等原则; (三)量责适当、教惩结合原则; (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则; (五)从法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川信联发(2011)6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 第七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程序 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节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 第五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部管理,防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行为处罚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

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纪律,规范员工纪律处分行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ⅩⅩ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上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册工作人员(以下通称员工)。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员工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五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查处分离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员工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八条员工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五)留用察看,12个月或24个月。 第九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条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用察看期满以后,由作出处分决定机关根据其情况和表现,对其是否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或予以开除做出决定。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联社:// 2012年10月10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我县联社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利用工作之余,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使我更加提高了对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现将学习心得简要汇报如下: 一、通过集中学习,看到了省联社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做到令方行、禁则止。目前还是有一部分员工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听到投诉就紧张,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决不能放弃制度来迁就客户。 二、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因信用社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匮乏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而引起的风险。为此,要以深入学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契机,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还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 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三、避免“群体思维”和“习惯思维”,养成在操作过程中,多问为什么的习惯。工作中,由于个人知识、素养、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背景等因素影响,我们的思维会出现各种偏差,有感觉偏差、认知偏差、记忆偏差、环境偏差,可能会出现盲从、从众等心理现象,认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这样做,从没出现过风险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识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沟通能力,按照自己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式工作。 四、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的。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学习,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五、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使员工们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当前,信用社处于转型期间,许多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通过办法 的学习,可以提高广大高管和普通员工对农信社管理方针的认识,明白自己身为信用社的员工,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办法有利于员工在执行制度中,找到对应的合理依据,用制度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通过办法的学习,我们能够看到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还有对于不按操作规程办理柜面业务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这无疑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指明灯。使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合规操作,预防金融风险,尽量减少差错的发生。在实践办法要求的同时,我更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了业务技能,完善了客户至上的金融市场经营观念。在我的服务水平提高后,我的客户忠诚度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这一实惠证明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员工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我原本以为这些字眼离自己很远,当我认真学习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后,我意识到这些处分近在咫尺。做为一名基层柜员,承担最大的是风险是操作风险,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谈一下我的体会: 一、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我联社为了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使全员自觉遵守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坚守合规底线,避免触及"高压线"的行为出现,再次掀起学习培训《办法》的新高潮,促进新密市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联社在全辖开展员工合规知识竞赛活动。作为大隗信用社一名基层员工,我积极报名参加了竞赛活动,我在业余时间对本办法认真学习并做好笔记,通过我们的努力学习,大隗代表队在刘莉娟主任的代领下在联社组织的竞赛中荣获了二等奖。 二、坚持合规操作,防范操作风险。做为一名基层柜员,承担的最大风险就是操作风险。我们工作中办理每一笔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合规操作,坚决不能凭感觉、凭经验、凭习惯。我们的每一步操作都需要我们谨慎,在我学习《办法》时结合日常业务操作,我发现日常工作中有些我们看来很平常的操作都有潜在的风险,说明我们对制度的学习还是不够透彻。通过本次深入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能够有效防范 操作风险,因为它明确了什么不能做以及做了的后果。

三、加强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近两年,我联社有些职工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规办理业务现象偶有发生,有的已经严重影响到农信社的形象。这些现象的发生正是由于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本次学习,我对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认识到学习制度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做一名合规的信合员工。 新密市大隗信用社 范莹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xx年10月29日,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暂行规 定(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预防职务犯罪,严肃纪律,纯洁职工队伍,杜绝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的发生,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所有劳动用工。 第三条: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按业务操作程序办事。凡是违反纪律的,都必须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 (一)批评教育、诫免谈话、经济处罚、经济赔偿; (二)通报批评、换岗待岗、责任清收、下岗清收、停职停薪清收;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限期调离; (四)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辞退); (五)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损失是指案发后查实资金未追回实际金额(含利息损失)。

(一)对造成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经济损失的,实行经济赔偿或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虽未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但案件性质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辞退),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对造成5万至50万元损失的较大案件,对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辞退),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案件,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辞退),对联社及信用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五)对同一经营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以上经济案件,对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违反安全保卫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枪支丢失等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对责任人给予开除(辞退)处分;对联社及信用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七)对职务侵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诈骗等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其它经营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本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案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案件防范工作,进一 步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级机构管理和业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内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银监?局关于印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006〕356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合作银行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办事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本方法中的案件是指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诈骗、盗 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贿赂、挪用公款〔资金〕等刑事案 件和违规违纪案件,以及由于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风险或者损失的其他案件。 本方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包括农村信用社案件的当 事人、制约人、知情人和各级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直接作案或者参预作案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

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阻挠案件发生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知情人是指明知当事人作案,未能及时报告、制止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对于知情人的认定,要有充足的证据。 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岗位职责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案件的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 各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机制,与内控、 风险机制有机结合,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风险。 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 委员会,作为案件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 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问责委员会由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 人,委员会主任由县级联社一把手担任〔统一法人社为理事长,未统一法人社为主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级联社问责委员会由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普通7为—9 人,委 员会主任由市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办事处问责委员会由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普通为5—7 人,委员会主任由市办事处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二节审理 第三节处理 第四节复议 第五节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违反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违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印章、单证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其他违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章附则 省农村信用社员工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职业操守以及

心得体会 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童家信用社王荣安 近段时间,我县联社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利用工作之余,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使我更加提高了对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现将学习心得简要汇报如下: 一、通过集中学习,看到了省联社惩戒违规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从内心更深刻的认识到,在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做到令方行、禁则止。目前还是有一部分员工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听到投诉就紧张,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决不能放弃制度来迁就客户。 二、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因信用社员工发生内部欺诈、失职违规,以及因员工的知识、技能匮乏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而引起的风险。为此,要以深入学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契机,不断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要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还要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员工的思想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教育,像抓经营工作一样常抓不懈,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既不停留在书本上、墙壁上,也不停止于业

务考核上,从而贯彻到每位干部员工的头脑中去。 三、避免“群体思维”和“习惯思维”,养成在操作过程中,多问为什么的习惯。工作中,由于个人知识、素养、成长环境、教育经历、工作背景等因素影响,我们的思维会出现各种偏差,有感觉偏差、认知偏差、记忆偏差、环境偏差,可能会出现盲从、从众等心理现象,认为别人都是这么做的,以前一直都这样做,从没出现过风险等。在工作中,自己意识不到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沟通能力,按照自己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式工作。 四、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自认为没有风险,而对违规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案件都是从小事发展起来的。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学习,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三是从小处做起,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五、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使员工们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当前,信用社处于转型期间,许多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通过办法的学习,可以提高广大高管和普通员工对农信社管理方针的认识,明白自己身为信用社的员工,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办法有利于员工在执行制度中,找到对应的合理依据,用制度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通过办法的学习,我们能够看到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还有对于不按操作规程办理柜面业

【银行】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

【关键字】银行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xx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xx信用联社会计规范工作考核细则》、《xx市信用联社信贷规范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信用联社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联社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处罚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给予的一次性罚款。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一节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是指农村信用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付的,违反存款、存款、结算、资金拆借、费用管理、中间业务等规定办理业务的,或明知违规,但不予制止的,对机构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条各级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隐瞒已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问题的; (二)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信用社遭受损害或损害加重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重大违规情况的; (四)有意包庇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五)默许、暗示、指使或逼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规章制度活动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对下级的请示未按规定时间答复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亲自查库或者组织查库、查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每缺一次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安排好值班守库,被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含电话查岗)发现有脱库现象的,每次给予负责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未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未按规定召开会议组织职工学习、研究工作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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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V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1) 第二章处理方式 (2) 第三章应用规那么 (2) 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2) 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3) 第三节处理规那么 (5) 第四章处理标准 (5)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8)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 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 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 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 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4) 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 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7) 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9) 第十一节违反平安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2) 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5) —0—

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6) 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7) 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9) 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1) 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 第一节处理权限 (28) 第二节经济处分程序 (28) 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 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 第五节申诉程序 (29) 第七章附那么 (30)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那么、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方法; 〔二〕处理原那么: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VVV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 —1—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8号 ,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 障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10]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 及本行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 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本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业务主管人员。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四,权责对等~逐级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人员除按本办法追究责任以外~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七条已退休人员或已与本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本行依法对其保留追偿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本行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的具体适应标准详见附件,。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离岗清收、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用。 第九条员工违规情节较轻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因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但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纪律处分。 第十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法所得~应当依法全部追缴。 第十一条对同一员工犯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 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目 录总则......................................................... ........................................................... ................7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7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9分则......................................................... ........................................................... ..............13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3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19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20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川信联发(2011)6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违反SC6000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定的处理 第七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及储蓄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违反有关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有关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有关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有关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有关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程序 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节领导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 第五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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