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表

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表

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表

说明:1.所有的检验仪器、量具均应列管;

2.实施定期检定、校正。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方案计划通则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8603—2001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计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率 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3.3 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及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名录及相关规定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计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1999年调整增加以下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新增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

能源计量管理规定

能源计量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1、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1)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由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 (2)每月月底公司水、电的一、二级计量由生产技术处、制造分厂抄表、统计、汇总并报送。 (3)生产技术处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配备、检定。 (4)生产技术处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 2、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采购、入库、报废管理 (1)生产技术处依据最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所规定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进行选型。 (2)通则规定准确度等级静态计量衡器准确度级、动态计量衡器准确度级、电能表级。 (3)能源计量器具正确选型后,由电仪工段申报请购,由物资供应处采购,电仪工段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4)当能源计量器具到达使用年限或因故障无法使用时由生产技术处鉴定后提出报废深情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3、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 (1)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根据生产、经营和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按公司级、处室级、工段级重点耗能班组或机组三级计量要求进行配备。 (2)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依据说明书正确使用,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并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3)当能源计量器具出故障时由计划检查科统一安排维修校准。 4、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1)能源计量器具中法定要求检定的计量器具属强检范围,由生产技术处电仪工段联系相关法定单位依据法定周期进行强检。静态计量衡器校准检定周期一年。电能表由供电公司首检。 (2)能源计量器具中计量皮带秤的检定依据皮带秤实物标定方法进行检定。(3)公司无能力检定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生产技术处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检定。 5、计量数据采集、处理、使用、保管及监督制度 (1)公司水、电的一、二级计量由生产技术处每月月底负责抄表、统计、汇总上报财务。 (2)原煤进厂的使用的数量的计量由磅房负责记录、上报; (3)油品进厂及使用的计量由库房负责记录、上报; (4)一级(进厂的)电能计量和二级(车间级)电能消耗的计量数据,由电仪工段负责采集、填报; (6)燃油和成品油的采购、供应的数据,由采购部按月报送 (7)生产用水的计量数据,由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采集、填写报表并报送财务审计处和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8)三级能源消耗由班组填写能耗台帐并报送部门能源管理员,对于重点能耗机组的能源消耗数据,如果要求报送能源部,则有工段确立专人及时报送。 能源使用及节能管理规定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机构名称:×××医院统计日期: 在用受检合格序号强检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名称台件台件台件 1 医用直线加速器 602 Co治疗机 3 后装治疗机 4 χ、γ刀治疗机 5 深度X射线治疗仪 6 医用CT机 7 正电子发射CT(SPECT) 8 医用辐射源单光子发射CT(ECT) 9 医用DSA 系统 10 医用CR、DR系统(数字X光机) 11 乳腺机 12 诊断X射线辐射源(普通X 光机) 13 数字胃肠机 14 模拟胃肠机 15 骨密度仪 16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 17 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 18 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医用超声源 19 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20 医用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超声源 21 骨密度仪(超声法) 22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治疗装置 23 场强计医用磁共振系统(MRI) 24 血压表(计) 25 血压计和血压表数字式电子血压计 26 血压监护仪 27 心电图机 28 脑电图机心脑电测量仪器 29 脑电地形图仪 30 心电监护仪 31 PH计血液气体酸碱分析仪32 火焰光度计电解质分析仪 33 体温计红外温度计 34 听力计听力计 35 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 36 生化分析仪 37 尿液分析仪 38 酶标仪 39 血细胞分析仪 40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41 血红蛋白仪 42 氧气表氧气吸入器 4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44 屈光度计、验光仪屈光度计、验光仪 45 验光镜片组验光镜片组 酸度计、血压计、体 46 血液透析机温计 血压计、压力表、流 47 医用输液泵、医用注射泵、肺功能仪量计 压力表、流量计、氧 48 医用呼吸机、麻醉机气表 体温计、压力表、声 49 婴儿培养箱级计、流量计 血压计、血压表、心 50 多参数监护仪脑电图机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师范大学能源资源计量管理制度

XX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 XX师范大学能源资源计量管理制度 能源计量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能源计量领导工作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计量法规、条例、办法和上级计量机关制定有关计量文件并组织实施。 2.对本校能源计量工作实行直接领导,熟悉本校的计量工作情况,并能及时处理有关计量工作问题,对整个计量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规划、有措施。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计量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计量工作中存在的涉及面较广的问题。 4.组织制定本校计量工作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计量方面的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各单位执行情况。 5.审批有关本校计量文件和贵重计量仪器添置计划,并负责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工作。 二、能源计量办公室职责 1.在后勤管理处处长的直接领导下,编制本校能源计量工作计划。 2.认真贯彻计量法令和上级计量机关文件,要求确保本校量值准确统一。 3.组织编制计量技术措施年度计划。 4.组织编制计量检测网络及计量检定系统及计量技术文件。 5.组织制定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6.负责组织本校计量人员、业务、技术考核。 7.负责本校计量指标的考核工作。 三.管理员 1.能源管理员 根据能源流动情况编制相应的能源流向图; 根据能源实际消耗情况定期编制能量平衡表; 进行节能监测和用能分析 2.能源数据采集员 按有关规定对能源数据的实物量、能量值等进行计量或测试和记录。 按有关规定对能源消耗各环节的计量数据采集点进行定期数据采集和记录。 3.能源计量分析员 建立和维持能源消耗计量检测数据计算机管理系统。 对能源消耗的定期抄表记录进行复核。 按有关规定对能源消耗数据进行处理、统计上报和消耗分析。 对计算机内存数据资料进行安全性保护。 4.计量管理员 编制和修订计量网络图、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图等技术性文件。 制定能源计量器具购置计划和对新购能源计量器具进行验收。 制定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性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计划和送检/送校。 5.计量校准员 依据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并按校准技术规范正确填写各项记录。 对能源计量标准进行期间核查,确保其使用的可信性。 6.设备维护员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管理,使本公司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能源计量和核算在生产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控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定义 计量:是以技术和法制手段,来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单位统一的测量;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手段,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能源介质:本制度中所述能源介质均是指:水、氧气、氮气、氩气、压空、高炉煤气、转炉煤气、蒸汽等、电量; 一级计量:是指公司进出厂的能源介质计量; 二级计量:是指公司内厂际之间的能源介质计量; 三级计量:是指分厂内各单机、单炉的能源介质计量; 3.1、生产处信息管控中心管理职责: (1)、信息管控中心是统一管理公司能源计量器具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保证二、三级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2)、负责组织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与先进检测技术的推广应用;(3)、负责全公司二级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维护、校准、备品备件的申报、计量数据的采集工作; (4)、负责全公司三级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数据的采集工作,

并且承担检查、考核职责; (5)、负责全公司二级能源计量仪表所需新增仪表的申报、技术审核及全程配合安装调试,负责全公司三级计量仪表所需新增仪表的审核管理工作; (6)、负责编制公司能源计量器具的校验计划和抽检计划; 3.2、各个分厂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三级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维护、校准、备品备件管理的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三级计量器具的校验计划和抽检计划,并上报生产处信息管控中心,并在校验仪表时通知信息管控人员到现场确认;(3)、禁止各个分厂破坏在属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器具(包括仪表传感器、变送器、信号源、仪表电源和仪表箱),一经发现有人为破坏痕迹,给予能源计量器具所属区域的单位严厉考核; (4)、禁止各个分厂私自拆、装能源计量器具,一经发现给予当事单位严厉考核; 4、公司新增、更换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1)、各分厂因生产过程需要、大中修工程或计量器具故障需要新增、更换计量检测设施时,由使用单位向信息管控中心提出书面报告;(2)、经信息管控中心现场调查核实批准后的计量设备,由使用单位提供被测能源介质的各工艺参数(最大流量、最小流量、平均温度、平均表压、管道内径、管道材质、介质粘度等),被测对象的精度、环境等要求,最终由使用单位向设备处提交设备采购申请单;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一、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1.1学校能源计量的范围: 1.1.1进出校园的一次能源(煤)的计量,二次能源(汽油、柴油等)以及载能工质(水)的计量。 1.1.2生产过程中能源和载能工质的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计量。 1.1.3教学和辅助部门(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等)用能的计量。 1.1.4为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安排的计量。 1.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要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1.3能源计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计划,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1.4新购进计量器具时,必须认真审核生产厂家的资质,索取并保管好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凭证等技术资料,并送上级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5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以保证合理安装、正确使用、维修方便。 1.6能源计量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购置进厂检验和现场安装监督检验,杜绝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流入学校。 二、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规定 2.1 操作、检定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2.2 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前,应对外观“零”位合格等做一般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送相关计量部门检定修理,做到不合格不使

用,无合格证不使用,合格证过期不使用,否则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仪器、设备事故,使用者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部分甚至全部经济损失。 2.3 严格遵守计量标准器和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条例。 2.4 使用能源计量标准器和精密测试仪器的人员必须经取证后方可上岗。 三、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和保养 3.1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编号管理,且必须贴有合格证,并注明有效日期。 3.2 能源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使用后,应立即擦拭干净,放置原处。 3.3能源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组织抢修或更换,维修后的器具应进行测试(学校自身无条件测试时,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测试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3.4维护保养工作原则上由使用人员实施,若限于技术上或特殊方法而无法自行实施时,则委托设备完善的其他机构协助,但须要提供维护保养证明书,或相当级别的凭证。 3.5能源计量管理办公室应指导、协助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做好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巡检和抽检,并作记录,确保能源计量器具良好运行。 3.6能源计量器具经检定后,达不到原来的精度,可做降级使用;在检定周期内,暂不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应予以封存;凡属质量差或长期使用损坏严重的计量器具应予以报废。能源计量器具的降级、封存、报废必须由能源计量管理办公室报学校领导批准执行,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四、能源计量器具的购置和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发[1987]31号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厂能源计量器具能及时有效的配备和得到合理妥善的管 理,以确保得到准确可靠的能源消耗数据,经本厂节能降耗小组研究 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后勤是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部门,并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入库和 贮存。 2、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能源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3、供销科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采购。 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1 能源计量配备率 表 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 求单位:% 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 电力100 95 水95 80 蒸汽95 80 煤100 95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80 -- 4.2 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表2 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电力煤蒸汽水其它 单位kW/月t/月GJ/a t/月 限定值 4.3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 表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计量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衡器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0.1 电能表进出用能单位有功 交流电能计量 I类用户0.5s II类用户0.5 III类用户 1.0 IV类用户 2.0 V类用户 2.0 气体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蒸汽2.5 水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水量管径不大于250mm 2.5

计量管径大于250mm 1.5 温度仪表用于液态、蒸汽能源的温度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1.0 压力仪表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1.0 注1: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注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Wh及以上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Wh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Wh及以上的上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Wh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4.4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 的生产工艺要求。 4.5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 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 要求。 5、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5.1 能源计量器具的采购:由供销科按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5.2 能源计量器具的验收 5.2.1 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包装、标记、外观、规格、型号、计量特性、 技术文件资料以及采购文件中的特殊要求等。 5.2.2 设备采购到厂后,需要制造厂家或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 的,由生产科负责落实。 5.2.3 本厂无检定/校准能力的能源计量器具,由质检科委托有资质 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并按照计量机构出示的检定/校准报告 进行验收。 5.2.4 采购的能源计量器具经验收合格的,质检科出具《入库通知 单》;不合格的,质检科出具《不合格测量设备通知单》,退回采购部 门或制作部门处理。 5.3 能源计量器具的入库、储存 5.3.1 仓库保管员凭采购文件、《入库通知单》,在对能源计量器具的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保护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职责 本制度由各车间、部门计量网员具体实施,由设备动力部管理并监督检查。 4.内容 4.1强制检定 4.1.1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4.1.2计量器具、计量设备、工作计量器具 4.1.2.1计量器具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例如生产中所用各种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游标卡尺、氧压表、秤、天平等仪器、仪表及各种设备的控制指示仪表等。 4.1.2.2计量设备是指能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如生产现场使用的电子秤、电子电能表、密度测试仪、高压试验仪、继电保护校验仪、电缆故障测试仪、机电设备综合测试仪、综合参数测试仪等。 4.1.2.3使用现场是指指包括各生产车间、班组、质检站、变电所、仓库、磅房及其它使用计量器具及设备的部门。

4.2方法与要求 4.2.1登记入册的计量器具、计量设备都要建立台帐,内容包括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相关信息:序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测量范围、出厂编号、生产厂家、使用地点、使用日期、检定(校验)有效日期、检定(校验)编号、使用(保管)人、变动记录。 4.2.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见附录1)。 4.2.3计量器具的流转要符合《计量器具的流转程序规定》 4.2.4计量器具及计量设备的使用与保养要符合《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规定》(见附录2)。 4.2.5计量设备、器具要定期检定,其程序要符合《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规定》,(见附录3),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4.2.6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采购,流转要符合《计量器具、计量设备采购入库、流转、管理规定》(见附录4) 4.2.7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退库、封存、报废管理要符合《计量器具退库、封存、报废管理规定》(见附录 5)。 4.2.8各车间、部门计量网员、使用人员、维护人员要积极配合设备动力部工作,根据标准负责具体内容为: (一)示值例如:电子皮带秤,智能电度表,天平,电子秤,各种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游标卡尺,钳形表,氧压表,乙炔表,台秤,水表,各种盘表的准确度等。 (二)计量器具的灵敏度。 (三)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规范程度。 (四)使用环境、状态。 4.2.9计量器具、计量设备使用人、计量网员必须认真、完整地保管该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原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损坏、丢失计量器具、计量设备或零配件时,对责任人按《计量器具、设备保管、保养(洁)规定及处罚办法》规定处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公司在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公司流转及使用的一切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 (二)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按规定向上级计量检定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三)非属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而属公司计量室统一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执行周期检定、修理。 (四)计量室各专业组的计量标准器具、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按检定日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或请上级计量部门来矿进行检定。 (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凡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进行强制性的周期检定,计量室按计划日期提前三天通知有关工区、部门送检,有关工区、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将计量器具从保管或使用者手中收集送计量室进行周期检定。逾期不送者,每只量具扣罚人民币10元。凡因使用人因出公差、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休假,各单位应在使用人离开前留下计量器具,安排他人送检,不得影响量具周检。需要现场检定的量具,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检定工作进行。 (七)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必须按国家的检定规程进行,若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可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制订的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若上述部门也无该项规程时,由计量室参照有关技术标准或使用要求制定暂行检定办法,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八)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一律不准使用。(九)计量器具到检定周期,不管是否使用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巡回检定、临时检定等都不能代替 周期检定。 (十)买回的标准计量器具必须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第年至少检定一次。 1、根据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是使用地点、使用频率和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可以3个月,6个月,12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地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 3、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有权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4、本单位自行检定和校准的,必须由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进行。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规范计量、测量器具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管理,确保各计量 和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性,以满足使用要求。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范围内贸易结算和各装置间核算的计量器具 三、责任单位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称之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强检计量器具目录: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热量计:热量计; 7. 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8. 天平:天平; 9.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0.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1. 轨道衡:轨道衡;12.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3.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4.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5.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6.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7. 酒精计:酒精计;18. 密度计:密度计;19. 糖量计:糖量计;20. 乳汁计:乳汁计;21. 煤气表:煤气表;22. 水表:水表;23.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4.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25.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6. 眼压表:眼压表;27.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8.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29.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0. 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31.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2.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3. 场强计:场强计;强制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详细最新)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流转管理制度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流转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内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流转管理,以确保得到准确可靠的能源消耗数据,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流转管理。 2 职责和权限 2.1 能源计量部门是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部门。 2.2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能源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2.3 采购部门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采购。 2.4 仓储部门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入库和贮存。 3 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计量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1)计算: =×100% (1) R p 式中: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R p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 s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N 1 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4 工作程序 4.1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应符合GB17167-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4.1.1 为了获得能源消耗的数据,在用能设备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见表1。

表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 求单位:% 4.1.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4.1.3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3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1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3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4.1.4 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 4.1.4.1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一级表)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 有关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

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知识]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知识]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公司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内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流转管理,以确保得到准确可靠的能源消耗数据,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内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流转管理。 2 职责和权限 2.1 XXXX部门是能源计量器具的的归口管理部门。 2.2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能源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2.3 XXXX部门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采购。 2.4 仓储部门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入库和贮存。 3 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计量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式(1)计算: R=×100%....................................(1) p 式中: R——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p N——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s N——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1 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4 工作程序 4.1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应符合GB17167-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4.1.1 为了获得能源消耗的数据,在用能设备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见表1。 表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单位 电力 100 100 95 煤炭 100 100 90 固态能源 焦炭 100 100 90 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95 液态能源 重油 100 100 90 渣油 100 100 90 天然气 100 100 90 气态能源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蒸气 100 80 70 载能工质 水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90 80 -- 4.1.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原油、成品能源种煤炭、焦重油、煤气、天然蒸汽、热电力油、石油液水其它类炭渣油气水化气 3单位 kW t/a t/a t/a m/a GJ/a t/a GJ /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 表中a 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3注2: 表中m 指在标准状态下,表3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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