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

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费[2014]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

(鄂价费〔2014〕4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根据“民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按市场机制调节,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向省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备案的范围。对我省境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同时放开住宿费标

准,一同纳入备案范围。以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民办普通高校。

二、学费标准备案的方法及程序。民办普通高校在当年省招生计划下达后,由民办普通高校根据本校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民办普通高校合理自主确定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专业学费标准,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见附件),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经加盖“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专用章”后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当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经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五、加强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学费标准放开后。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民办普通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工作。各民办普通高校也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除按备案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教育收费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民办普通高校按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维护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

六、各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七、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

政策。

附件:《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

(年)

学校名称:(印章)

湖北省物价局监制

安徽省教育厅原厅长程艺卸任感言:回科大校园当平民

安徽省教育厅原厅长程艺卸任感言:回科大校园当平民 同志们: 刚才刘志宏同志宣布了省委对张岳峰、李和平同志和我职务任免决定,我坚决拥护。衷心祝愿岳峰同志,和平同志在新的岗位上工作顺利,事业有成。衷心感谢省委对我自愿选择重返校园、离开行政岗位的关心、理解和尊重。衷心感谢母校对我返校后作出的妥善安排。特别是今天省委副书记信长星同志,副省长谢广祥同志亲自出席会议,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要领导职务调整的高度重视。长星同志对我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肯定,既让我感到惭愧,更让我感到温暖。请省委省政府放心,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会在任何时候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作为一名“退役老兵”,我会在任何地方始终做到尽心尽职尽责。临别之时,其他感谢的话就不多说了,因为真实的感激永远只存在于内心。也不做自我总结,世界是个大舞台,人人有登台的时候,也有谢幕的时候。与教育事业相比,个人的任何贡献都是微不足道的。社会更多地是关注今后的剧情,今后教育事业的发展。没有必要在下台之时,去自我总结或点评过往的剧情和所扮演的角色。更不想表达希望和遗憾。人的一生中任何一段工作经历,甚至整个人生都是始于希望、终于遗憾。但社会进步、事业发展却始终充满希望。因为一代人留下的遗憾

很快被另一代人带来的希望所替代。相信后任会以更加出色的业绩,回报人民期望和组织重托。 十多年前,省委建议我接任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一职。“世界这么大,可以去看看”,于是我选择了走出校园。这一看就是十一年。我看到了安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看到了遍及城乡的大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巨大变化,看到了一批又一批青少年儿童在安徽大地上茁壮成长。我感受到社会各界对教育更多期待,感受到肩上责任“亚历山大”,感受到做好教育的无比艰辛。我收获了能为安徽教育事业发展尽一份责任、作一份贡献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为在安徽教育的历史进程中留下自己的足迹感到欣慰。这十一年,丰富了人生,开阔了视野,锻炼了才干。 三十年前,当我在海外完成学业,我选择了回国。没有“谢绝高薪聘请”的虚荣心态,也没有“报效祖国”的豪言壮语,我收获了美满的家庭,顺畅的学术生涯,使自己逐步成为一名能为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尽一份绵薄之力的学者。 四十年前,原本可以等待文革后期时局变化,我却踏上了上山下乡的末班车。农村一年,让我接触到中国社会基层的农民,收获了一场原汁原味的体验式教育,为一个青年人生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今天,我选择“弃官从教”,我会收获一份自由和宁静,收获培养莘莘学子的那份满足感和充实感。从制度上看,我任现职已经超过了时限,必须交流轮岗,组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7]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付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服务费批复 抄送;各市、洲、省只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印 打字:王欣校对:邓娜娜共印75份

附表: 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房服函[2008]11号 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涵》(鄂气函[2008]4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经过一年试行,对规范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推动全省防雷技术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行收费的基础上,经重新审核,同意湖北省气象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仍按鄂防价服函[2007]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0 0 八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防雷技术服务费批复 抄送:各市、洲、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 0 0 8年3月6 日印发打字:李阳洁校对:邓娜娜共印18份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教基[2006]18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四、实行教学用书发行渠道归口管理制度。在国家实行教材发行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行;《课堂作业》、《寒(暑)假作业》按照“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负责发行,市(州)、县(市、区)监督。 五、建立教辅资料跟踪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对我省流通的中小学教辅资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引导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选用。对违规非法出版和质量低劣的教辅资料,勒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根据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代收的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经费,要一律纳入学校的大财务管理,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学校在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要明折入帐,要让利给学生或者资助贫困生。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直接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和劳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2.09 【实施日期】2011.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吕明凯在汇报会上的讲话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吕明凯在汇报会上的讲话 参加了这个挂牌仪式,我感到很受教育。两位何先生关心祖国西部开发、西部教育事业发展的义举和很多感人事迹,使我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的心灵受到很大震撼。袁省长、朱副省长、管司长和其他有关领导出席挂牌仪式,这充分反映了省政府、教育部及各有关方面对我省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陕西师范大学长期关心和支持我省基础教育,在基础教育课改、教师培养培训、重大课题、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远程教育的工程运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于我分管此项工作,故而感触很深。 杨希文厅长对此事十分重视。由于在京开会,未能及时出席,所以专门电话委托我代表教育厅向袁省长、朱副省长、管司长河师大的领导、老师、同学们表示感谢。 在刚才的挂牌仪式上,何崇源先生特别提到了远程教育和资源中心建设对贫困地区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是非常有针对性、也是非常专业的认识。近年来,袁省长对我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支持。他在省委工作的时候,就曾先后数次开会研究“农远建设”如何为农村的发展改革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朱副省长直接领导我省“农远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我省“农远工程”先后五次在教育部会议上介绍经验,为全国之少见。“农远工程”的作用和影响在目前的教育实践中不断得到凸显。但是资源问题依然是突出问题,特别是优质资源严重不足,省上领导对此问题也有敏感的觉察。朱副省长在2006年就曾率领省政府办公厅、教育厅和陕西师范大学的相关领导去广东省调研,并召开专门会议,对陕西省的基础教育专网建设和资源建设进行部署。 最近,专网建设即将启动。现在,陕西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研究中心的建成,必将为我省远程教育工程应用再上新台阶奠定非常重要的物质基础。 刚才,我们参观了资源中心。其设备设施,研发团队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我们的职责就是要为此中心的高起点运行、高质量研发、高水平产出,提供积极的协调、支持和服务。 我们相信,有省政府领导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有两位何先生精神的感召、有陕西师范大学领导和老师们的辛勤工作,我省的基础教育资源研发中心就一定能够落实袁省长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集优、集合、创新”的指示精神,为我省的基础教育资源建设、为我省的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做出新的贡献。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 法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5.10.01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1995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 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对象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底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后, 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

工资基金的单位中的上述工作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外派工作和脱产学习而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暂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 4、1995年9月底在册的内退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其增加的工资额,可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关于考核年限的计算问题 1、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李××,1994年12月由讲师晋升为副教授,其职务工资由讲师225元就近晋升到副教授职务工资275元,月增加职务工资50元,超过了讲师职务工资一人档次,其考核年限应从1994年12月起重新计算,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可从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一个

湖北省物价局[2005]266号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05]266号| 发布日期:2005-12-15 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5]97号)收悉。鉴于近几年人事考试项目逐渐增多,参考人数和规模不断缩小,考务工作成本明显提高,基层人事考试工作运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 (一)统计、国际商务(包括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外销员、外销员口语)、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质量专业、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土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主观题)仍执行每人每科110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65元和70元。 (五)审计专业中初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高级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六)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90元。 (七)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的基础科、专业科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90元和110元。 (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知识)科、专业(作图)科执业资格考试仍执行每人每科60元和120元的标准。 (九)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十)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客观题、专业题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130元。 (十一)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次60元,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0元。 (十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60元/模块。 (十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专业岗位和工勤岗位均为每人150元。 以上考试收费标准为全省最终统一收费标准,均包含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的相应费用。 二、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和加收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规发[2001]278号)的规定,考试费收入的逐级分成比例,由省人事厅提出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四、凡之前所发文与上述相应考试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此通知为准,其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 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鄂人公奖[2007]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鄂人公奖[2007]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了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他们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是我省教育战线上的优秀代表。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逐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研究决定:授予武汉市硚口区东方红小学叶红等91名同志“湖北省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张诚坚等10名同志“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继续发扬成绩,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同时希望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受表彰的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学习,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构建和谐湖北,实现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1、湖北省优秀教师名单 2、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00七年九月五日附件1: 湖北省优秀教师名单(91人) 武汉市(13人) 叶红武汉市硚口区东方红小学 崔麟艳武汉市常青第一学校 黄群芳武汉市第三初级中学 谭东林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中学 周静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王少华武汉市第一中学 段银枝武汉市第四十八中学 刘建华武汉市新洲区第三高级中学 裴冀男武汉市常青第一中学 范文峻武汉市第六中学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2012年新年贺辞今天是2012年元旦,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谨代表陕西省教育厅,向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向关心支持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恭祝大家在2012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一切都好! 回首2011年,我们倍感欣慰。2010年12月19日,陕西省委、省政府隆重召开新世纪第一次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未来10年教育工作,开启了建设教育强省的新征程。2011年是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年。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按照全教会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教育创新发展、突破发展、科学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教育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习、集中宣传全教会精神,对优先发展教育的认识不断提高。4月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的推进会,逐条细化分解,进一步夯实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发展教育的职责和任务。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赴学校调研视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安排部署教育工作。各市、县都先后召开了教育工作会议,一些地方大胆改革、先行先试,竞相发展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国家和省级16个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全面启动,有的已初见成效。 ——教育投入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加。省财政新增教育投入24.8亿元,同比提高48.2%,经费总额和增长幅度均创历史新高。将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到小学500元、初中700元、特殊教育学校800元,实现了城乡一体。将省属高校生均拨款由4620元提高到9000元,从根本上扭转了多年来高校基本保障低水平运转的状况。资助147.9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2亿元,实施“蛋奶工程”惠及农村中小学生220.7万,发放学生基本生活补贴1.73亿元,健全了各类困难群体接受教育的帮扶机制。 ——学前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制定了三年行动计划,率先启动学前教育建设工程,投入27.2亿元,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441所;实施“一免一补”,为33.7万名大班、学前班幼儿免除了保教费,向6.7万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残疾幼儿和孤儿每天发放3元的生活补助;开展幼儿教师全员培训,补充教师4440名,培训

湖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写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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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工服规湖北物价局住建厅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发布日期:2012-09-0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 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和《关于2003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及标准,具体为: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用。城市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其中: 1、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

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张德祥在我院更名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辽宁省教育厅厅长张德祥在我院更名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志们,亲爱的同学们: 本文由【中文word文档库】https://www.360docs.net/doc/bc283209.html,搜集整理。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 今天,锦州医学院更名为辽宁医学院揭牌仪式在这里隆重举行,这是辽宁医学院的一件大事、喜事,也是全省高等教育的一件大事和喜事。首先,受鲁昕副省长委托,我谨代表辽宁省人民政府,也代表省教育厅向辽宁医学院的全院师生员工致以最衷心的祝贺,也向全院师生员工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对辽宁医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和关心的锦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内各有关部门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辽宁医学院的发展是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的教育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我们坚持教育、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努力为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的支撑;我们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近些年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教育的四个专门的重要文件,这四个文件是“辽宁省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计划”、“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辽宁省教育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行动计划”和“辽宁省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城区基础教育推进计划”。我们落实贯彻这四个计划,加大教育投入,创新发展思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近年来各级各类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就高等教育来说,在十五期间,辽宁省的高等教育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人数已经有九五末期的31万达到2005年的72万;高等学校已经发展为77所,其中本科院校达到40所,在全国排第4位;研究生已经从九五末期的1.5万人发展到5.2万人,研究生的招生数量在全国排第二位;国家级重点学科已经由九五末期的9个发展到28个;博士后流动站新

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下达任职资格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鄂教基[200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1.19 【实施日期】2006.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鄂教基[2006]5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段时间以来,学生负担问题又有所反弹。少数地方少数学校随意增加学生在校活动总量,随意延长教学时间;有的学校疏于管理,甚至酿成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减负”成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决定统一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息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1、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艺术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增加2周)。 2、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学时和在校周活动总量,全省统一为:小学一、二年级在校学习时间每周26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1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4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39课时。边远山(湖、库)区的非寄宿制中小学,还应根据实际适当减少学生在校周活动总量。 二、走读制学生到校、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品合集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之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 2、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 二、核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三、审批程序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年度复审制度。首次办理,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出 局面申请,由死亡职工的所在单位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通知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审查后连同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因公去世者需附有关证明)、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年龄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复审的带上 上年度审批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知单》原件报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办事时限 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收费标准:免费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险[1997]109号 1997年7月9日 各地、市、州、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人员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 离退休人员也相继增加了离退休费,但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对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 2、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服装制做、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 灰盒及其安放等殡葬开支。 二、一次性抚恤金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鄂价费[2006]167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眉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我们编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标准,未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改变收费对象。 二、本通知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凡是按被收费对像营业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货值等的一定费额或比例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由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的具体执行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收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各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亮证收费和实行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以前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2006年6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对收费标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鄂教高函[2012]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鄂教高函〔2012〕4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9号),经高校与企业(单位)联合申报,并经省教育厅与相关部门、单位审核认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授予武汉理工大学与东风汽车公司合作共建的“东风汽车实习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为“湖北高校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见附件1),授予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的“武重集团实习实训基地”等50个基地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见附件2)。

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高高校实践教学水平,是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深入实践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建设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是加强高等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育人,推动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优化与共享,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各高校和相关共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大学生实习实训质量,确保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取得成效。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17日 附件1: “湖北高校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名单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学生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 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鄂高工委[2014]20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 通知 (鄂高工委〔2014〕2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鄂发[2013]8号)和统筹推进全省城乡网格化管理的总体部署,为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学生服务水平,现就全面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的需要。实行网格化管理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

出,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在2015年底以前实现全省城乡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的总目标,并对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高校是全省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人才和技术优势,要以高起点、高标准推进网格化管理,努力走在全省社会治理创新的前列。 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是提高学校治理能力的需要。随着我省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加快和办学规模扩大,传统的学校管理和学生服务方法手段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学生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必须通过推进教育信息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以解决。实行网格化管理,有利于及时全面掌握高校学生信息,提高学生教育服务管理的时效性、针对性、科学性,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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