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1

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1
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1

讲解员罗德清

关于印发《阜阳市生育证审批发放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阜阳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安徽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女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女方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长期居住(半年以上)、生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夫妻。对本市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一孩生育证实行孕后登记发放制度。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领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双方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负责人口计生工作的人员认真调查并出具当事人的婚育情况证明,签署本人姓名,加盖计生专用印章,凭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登记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等相关证明,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四条一孩生育证发放以居住地发放为主。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女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符合生育一孩条件,有自己(或直系亲属)固定房产,已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登记。未纳入管理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建档并出具证明,给予登记。

(二)女方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生育一孩条件,有自己(或直系亲属)固定房产,已纳入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登记。未纳入管理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建档并出具证明,给予登记发放。

(三)在本辖区内居住,符合生育一孩条件,无自己(或直系亲属)固定房产,属于租住他人房屋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管理,给予登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负有协管责任,对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管理情况进行备案与查验。

(四)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计生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由女方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登记。

(五)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六)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七)材料齐全,微机录入信息无误的,当即办理,发给一孩生育证,并由经办人签名确认发证及时。

第五条凡是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必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六条办理二孩生育证,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向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具体如下:

1、病残儿的,必须持有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病残儿)鉴定合格通知书。

2、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和怀孕证明。

3、归国华侨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回阜阳定居的证明。

4、残废军人的,必须是六级以上,并且持有残废军人伤残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信;系烈士独生子女的,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

5、国有矿井下工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第一个子女是女孩,持有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工种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男方初婚女方再婚的,县级计生委要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7、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按《条例》及其《细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农村居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提供姊妹数人婚育证明、公安部门男方户口迁入证明、赡养女方父母的公证书或协议书。

9、农村居民居住在深山村的,必须持有本人定居的保证书。

第七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基本情况认真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二中的调查报告),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一式四份)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间可延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分别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相关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育证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告知理由同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发展规划与信息科(股)或办证大厅具体负责。生育证的审批实行发展规划与信息科(股)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负责人逐级签名制度。

第十二条县(市、区)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每月听取一次生育证发放情况汇报,负责人对发证人员名单审核后签字签名,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育证发放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第十三条从严审批各类国家干部职工的再生育申请。各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城镇居民再生育申请的审批,必须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科备案。实行单位负责制。

单位负责制,就是对申请生育二孩的职工,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申请人的情况需在单位公示七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单位以书面形

式(格式见附件中的婚育证明)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及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分管负责人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签字签名,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申请生育二孩的,应向原发放单位退还已经领取的全部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其它奖励,单位出具证明。

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批材料除申请表外,其它审批资料采用电子存档方式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科存档。涉及公职人员的,由县级计生委复印审批后的《非农二孩生育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送交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对于各乡(镇、街道)一孩生育证上报材料审批结果按年度整理归档;二孩生育证所有原始审批材料由县级人口计生委按年度编制目录归档长期保存。市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该县(市、区)年终成绩。

第十五条县(市、区)生育证发放领导小组对生育证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调查或者群众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夫妻申请《生育证》不及时受理、不及时办理的,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生育证》所需要材料和相关要求的,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理由的。

(二)不组织调查或调查不认真的;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的;提供假调查材料、假证明的;不向村居民公示的。

(三)借《生育证》审批发放搭车收费和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不认真审核,导致错批《生育证》的。

第十六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做出书面决定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需要或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十七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十八条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

第十九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条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批资料证明格式

附件: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批资料证明格式

婚育证明

(再婚)

兹有单位职工,男(女),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生育史及引流产史。

再婚者情况:于年月日与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无其它引流产史及生育行为。

再婚者情况:于年月日与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有一子女,子女情况:年月日出生,男(女)孩,取名,后于年月日办理离婚手续,别无其他婚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此表应根据本人的婚史及生育史填写,如果还有其他婚史另需注明。

2、如有引流产史的需注明。

3、本证明由单位或社区计生办出具,如果单位没有计划生育专用章的或社区出

具的证明的都需加盖乡(街道)的计划生育专用章。

(丧偶)

兹有我(社区、单位),女(男),身份证号码,系再婚,于___年__月__日与____结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史及引流产史。

再婚者情况:___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初婚。婚后有一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____,后于____于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死亡。别无其他婚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此表应根据本人的婚史及生育史填写,如果还有其他婚史另需注明。

2、如有引流产史的需注明。

3、本证明由单位或社区计生办出具,如果单位没有计划生育专用章的或社区出

具的证明的都需加盖乡(街道)的计划生育专用章。

(初婚)

兹有我(社区、单位)____,女(男),身份证号,于__年_月_日与____结婚,系初婚,配偶_,身份证号,系再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史及引流产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婚育证明

(不孕症)

兹有我(社区、单位),女(男),身份证号,__年__月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孕症,于___年_月_日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被收养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____。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井下工)

兹有我(社区、单位)__,女,身份证号,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一胎女孩,孩子取名_________。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乡级计生主管单位(盖章)村(社区)计生主管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井下工)

兹有我(社区、单位)__,男,身份证号,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子女情况: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一胎女孩,孩子取名_________。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计生专干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调查报告

(井下工)

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_____________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______,身份证号,于____年_月_日与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于___年_月_日计划内生育一女孩,叫____,婚后无其他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因_____在_____煤矿工作,属井下工,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生育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调查报告

(不孕症)

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_____________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______,初婚,身份证号,___年_月_日与_____结婚,夫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无生育史。

因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该夫妇患不孕(育)症,于___年_月_日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男(女),被收养子女叫____,现怀孕,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调查报告

(再婚)

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__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男(女),身份证号,于___年_月_日与____结婚,男(女)方属初(再)婚,男(女)方系再婚,该夫妇婚后无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男(女)方再婚,于______年__月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有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后于___年_月_日办理离婚手续。

男(女)方再(初)婚,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有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后于___年_月_日办理离婚手续。

男(女)方别无其他婚史,该夫妇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生育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调查报告

(丧偶)

区计生委:

经调查核实我辖区____(社区、单位)居民(职工)____男(女),身份证号,于___年_月_日与____结婚,男(女)方属再婚,男(女)方系初婚,该夫妇婚

后无引流产史及生育史。

男(女)方再婚前于______年__月__日与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婚。有一子女,子女情况: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女(男)孩,取名__________,后于___年_月_日因____原因死亡。

男(女)方别无其他婚史,该夫妇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同意申报二胎生育指标。

调查人签名:

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湖南省方便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操作细则

附件1 湖南省方便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及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操作细则 为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群众办证中反映最集中,矛盾最突出的一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事项,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 (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并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5.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或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均可办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在城市区原则上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婚入地已有明确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三)办证条件:夫妻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

(四)办证程序: 1.个人申请: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向村(居)计生专干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 2.专干代理: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计生专干在5个工作日或居委会计生专干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湖南省一孩生育登记表》(附件2)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审核办证: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不能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4)。生育证签发后,通知申请人取回或由村(居)计生专干送证上门。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在发证机关指导下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办证过程按照现居住地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在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当通过客户端外部接口向外省户籍地发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化协作信息,在收到外省确认信息后,在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4.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一孩生育证>承诺书》(附件3),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

计划生育证明书(标准版)

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开 1未婚未育的。标题写计划生育证明;内容写清住址(__街道__村居或小区)、姓名、出生年月,然后写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内容写完后写上特此证明,由经办部门签字、盖章,如果需要可以写上意见。 2未婚有生育的。格式同上,在内容上要修改为未婚、__年__月__日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有第二胎的以此类推;再写上是否有节育措施。 3初婚未育的。格式同1,只是在内容上修改为结婚登记时间、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已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格式同1,在内容上修改为登记结婚时间、属初婚、生育孩子(男孩或女孩等)时间,是否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其它情况选择写(例如是否有节育措施等等) 5已婚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格式同1,在内容上修改为登记结婚时间、属初婚、 生育第一个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时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男孩或女孩等)的时间、生育第三个(如果有必要),其它情况选择写(例如是否有节育措施等等),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实 填写。 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 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 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 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 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

乡镇计生办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及规范

乡镇计生办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 2、根据上级的要求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全乡(镇)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实施。 3、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乡(镇)计生工作情况,并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当好参谋。 4、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如实填报计生各统计数据。 5、严格执行计生政策、依法发放“一证三书”。 6、建立计生工作例会制度,指导、检查村级开展计生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做好村级计生干部的培训工作。 7、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合理使用计生经费。 8、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做好有关计生系列保险和福利工作,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及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1、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 2、有计划地向育龄群众传授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保健知识。 3、开展不孕症患者和人口出生缺陷的社会调查,组织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诊治。 4、指导育龄群众及时落实一项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做好术后随访工作服务。 5、建立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展婚前婚后、孕前孕后、产前产后咨询和服务。 6、摸清计划生育户底子,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合和有关部门、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优先倾斜。 7、办好以农村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二女”结扎养老保险为主的计划生育保险,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8、配合有关部门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双学双比”、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小康村”活动之中,组织育龄妇女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建功立业。 9、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及时上门办理《生育证》。 10、热情接待群众、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乡镇计生办窗口服务规范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树立婚育新风尚。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提供优质服务。 四、协助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对本辖区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及其它计划生育贫困户的优惠政策,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 五、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及时办理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提供一孩生育证送证上门。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口发〔2013〕16号 2013-02-27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字号:大中小】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根据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一)项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二)项修改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三、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生育服务证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二)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五、在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三)项中增加“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六、将第四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监督”第(一)项第1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 此外,对有关条款的个别文字和生育服务证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附后)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生育证管理办法(20151229)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 2.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卫生计生生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 第四条生育证的申请受理单位和审批单位。 生育证的申请受理单位是男女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以下简称“居住地”),育龄夫妇可到男女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计生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1.在男女一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计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

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 2.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县级区域以外,在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并通过WIS系统将该申请通报给该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居住地不纳入本地计划生育户籍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该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单位需对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提报信息,同时将最终审核结果通过WIS向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3.男女一方户籍地在外省,另一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户籍在本省一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给另一方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簿(户籍证明、属流动人口的需出具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生育服务手册》),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附件1 )。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所需材料: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所需材料: 1、《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夫妻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女方《孕期检测报告》一份。(检测地点:卧龙区技术指导站) 4、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注:《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请在院长办公室网站文档下载栏下载。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材料: 1、夫妻双方及小孩户口薄本页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4、全家或母子合影照片三张;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三、办理生育保险需报送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 提示:1、根据南阳市医保办规定:职工应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否则,不予报销。 2、女职工需要在外地生育者,需提前申请并填报《南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否则,不予报销。 3、生育保险材料要在婴儿出生180天之内申报完毕,逾期作废。 材料齐备后于每月下旬送至校计生办(办公楼s209室),统一办理。 四、双独家庭办理《二孩生育证》需要材料: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 3、夫妇双方及其双方父母(再婚的只提供亲生父母)的工 作单位或居委会和乡级出具的调查报告; 4、夫妇双方户口薄(含小孩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孩需要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妇双方父母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 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妇双方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出生证明管理及发放自查报告

出生证明管理及发放自查报告 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国卫办妇幼发〔xx〕4号文件要求,我院组织人员按相关要求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我院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对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的地点、备份、证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做好证件发放、签发、库存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证件出入库登记,做到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和库存情况。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签发,库存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由专人录入专门的系统再进行

打印,留存有证件存根并做好登记。库存人员负责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 明》,专柜专锁保管,存放环境整洁,温度和湿度适中。 三、规范业务流程。 四、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 医院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通过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通知等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件损毁、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五、定期报告。 制定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领导、上级医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每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向本院《出生医学证明》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签名确认;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统计并登记,每季度以报表形式上交卫生局;在平时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博爱医院请示,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六、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医院内部组成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外部监督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及相关专家等组成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XXXXX医院 xx年8月24日 乡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自查报告

办理准生证证明(完整版)

办理准生证证明 办理准生证证明 写明某某是初婚头胎,请办理婚后准生证等,并盖章,如没单位,档案在那去那开证明,再带结婚证、身份证、和一定费用登记后就可以了,。最好打电话咨询下,免得走冤枉路。 领取准生证需要什么证明或手续? 需要结婚证明,单位介绍信,街道办事处就可以办。但不需要急于办,等已经怀孕四五个月时办就来得及,因为是有时限的,如果先办下来一时不怀孕就过期了~ 我的对象没有工作,我的单位里没有我的户口.我们的去那里办准生证? 办理准生证的流程是: 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我的孕检证明、一张我的照片到街道的计生办公室办理的,填了表格,然后就给准生证了。 办理准生证,需要以下手续: 1、凭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到所在村签署意见; 3、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孕检,如怀孕,先流产; 4、凭申请表、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孕检证明和夫妻两人合影,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

当事人须在妊娠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向所辖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 生第二胎有那些要求标准? 法律链线: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四篇: 办理准生证证明 办理准生证证明 办理准生证证明 申请领《一胎准生证》的程序: 夫妻凭身份证、户口雹结婚证向女方所在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申领,填写《生育一孩申请表》并到乡人口学校培训和进行新婚优生优育检测,受理申请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乡计生办接到生育申请后,对女方进行b超、孕检手续,核实上报材料,提出初

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人口计划,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常住户口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应当领取《广东省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外省常住户口公民在我省生育的,须持有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照和入境签证在我省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生育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安排二孩生育通知书》、《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计划生育合同书》、《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扣缴生育服务证通知书》及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下简称证件专用章)等文书、印章,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刻)制。 第四条生育证由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以及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或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的计划生育 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统称发证机构)。 第五条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证机 构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生育证应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在本孕次内有效。 第七条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证;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前提出申请,领取到《同意二孩生育通知书》后方可怀孕,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换领生育证;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在怀孕四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证。第八条申请生育,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申领生育证: (一)申请人应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分别交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申请人持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及女方照片,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生育证;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的,应有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四)男方常住户口在我省,女方常住户口在外省,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应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

未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未生育证明在哪里开服务范围:户籍在我中心托管的人事代理人员一、未婚证明办理流程1、凭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借出户籍卡;2、持本人身份证及户籍卡到芙蓉区民政局办理未婚证明;二、流动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男方办理流程1、凭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借出户籍卡;2、现工作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盖公章)3、一寸近照一张;4、领取流动计划生育证申领表一式两份,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填写盖章5、携带申领表、相片、身份证、户籍卡(已结婚的同志,请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到我中心办证。女方办理流程1、凭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借出户籍卡;2、现工作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盖公章),已婚未生育人员出具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孕检报告(一个月内),已婚已生育人员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上环证明;3、一寸近照一张;4、领榷流动计划生育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已婚妇女须与我中心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填写盖章;5、携带申领表、相片、身份证、户籍卡(已结婚的同志,请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办理;注:代办人需携带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报一孩准生证办理程序服务范围:人事档案、户籍关系均存放于我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一、女方办理程序 1、在湖南人事代理网站()里下载《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填写好表格后,先由男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镇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计生公章(必须签署如下意见:××同志,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小孩,符合国家生育一孩政策),如男方工作单位有计划生育专用章,可由单位盖,但是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一定要加盖计生专用章; 3、携带以下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准生证:夫妻双方户籍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妇幼保健手册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本(复印注明有孕妇姓名、受孕期和预产期的那二页,妇幼保健手册办证地址:洞井镇卫生院,地址:汽车南站斜对面)、一孩生育表、夫妻双方合照一张、女方聘用单位出示的计生证明(如:××同志,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小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需加盖公章); 4、待我中心计生专管员审核材料后,直接在我中心办证。二、男方办理程序 1、在女方户籍所在地领榷生育一孩申请表》; 2、凭身份证到我中心借出本人户籍卡; 3、携带申请表、户籍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出示的近期计生证明(如:男方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小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需加盖公章)到我中心签署男方户口所在地意见,并加盖计划生育专用章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领取一孩准生证。三、夫妻双方同时托管的办理程序 1、携带以下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准生证:夫妻双方户籍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妇幼保健手册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本(复印注明有孕妇姓名、受孕期和预产期的那二页,妇幼保健手册办证地址:洞井镇卫生院,地址:汽车南站斜对面)、夫妻双方合照一张、男女双方聘用单位出示的计生证明(如:××同志,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小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需加盖公章); 2、待我中心计生专管员审核材料后直接在我中心办证。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受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第五条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

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流程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流程 1、由申请生育夫妇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夫妻双方合影照片一张(二寸)。 2、由村计生专干收集材料,并指导当事人填写《生育第一个孩子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由村计生专干报送登记表和有关材料,镇计生办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合格后在登记表上加盖计生办公章,并建议对象到区计生服务站做优生检测。 4、由计生办办证人员报送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经区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复查,核发《一孩生育服务证》。 5、将登记表和《生育服务证》返回乡镇计生办,由微机人员将《生育服务证》编号录入微机,并启动孕情信息采集程序。《生育服务证》经村计生主任送至对象手中。

二、二孩(多孩)《生育服务证》审批流程 1、由申请生育夫妇提供《结婚证》(属离婚则应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子女抚养归属等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及小孩户口复印件、夫妻及小孩合影照三张。 2、由村计生专干收集相关材料,指导填写《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由村计生专干组织群众座谈,整理座谈记录,报送相关资料。 4、计生办要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并建议对象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优生检测。鉴定为病残对象的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区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复查相关资料加盖专用章,报分管局长审批,核发《二孩(多孩)生育证》。 6、将《生育证》返回计生办由微机人员将《生育证》编号录入微机,即时启动孕情信息采集程序。《生育证》经村计生专干送到对象手中。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流程 1、由流出人口提供身份证。 2、在村计生专干指导下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由村计生专干审查登记表填写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加盖村委会公章。 3、由村计生专干报送有关资料到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复核并按要求进行编号,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4、区计生局流动人口管理股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注:办证时限:即办,免费。

准生证申请书3篇

准生证申请书一:准生证申请书 水东乡计生委: 陈x,男,汉族,系水东xxx,出生于20xx年x月x日,家住贵州省xx县水东乡水东村街上组,身份证号:522426198507xxxxxx;袁黎,女,x族,系水东小学xx,家住贵州省晴隆县中营xxxxxxxxxxx,20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522324198508xxxxxx。 我双方已于二0一0年六月二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黔纳结字251000xx号。 现申请办理准生证,请予以批准为谢! 申请人:签字(夫妻)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准生证申请书二:二胎准生证申请书(278字) xx区计生局: 我叫xxx,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xxx,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如果你二人户籍在同一地点,就在此说明我们的户籍都在xx地,如不在同一地点则在出生日期后单独说明)。我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xxx,x年x月x日我们离婚。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领取现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费,我与xxx(现任妻子)于x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xxx(现任妻子)是初婚。我二人均为农村居民在xx村居住多年,有承包田,并未外出打工,现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夫妻)并按手印 年月日 准生证申请书三:准生证申请书(236字) xx乡计生委:

陈x,男,汉族,系水东xxx,出生于1985年x月x日,家住贵州省xx县水东乡水东村街上组,身份证号:522426198507xxxxxx;袁x,女,x族,系水东小学xx,家住贵州省晴隆县中营xxxxxxxxxxx,1985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522324198508xxxxxx。 我双方已于二0一0年六月二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黔纳结字251000xx号。 现申请办理准生证,请予以批准为谢! 申请人:签字(夫妻)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范本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范本) № 申请人姓名女方:×××男方:××× 出生年月×年×月×日×年×月×日 民族及户口性质民族:汉户口:农业民族:汉户口:非农业 户口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 ×号×座×××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号×座×××房 现居住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 ×号×座×××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号×座×××房 工作单位南海区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身份证号码440682……440682……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初婚(再婚) 结婚登记时间 2012年 12 月 12 日结婚证号码佛结字…… 子女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生母生父 申请人声明 上述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果提供的材料或者陈述存在虚假,据此取得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自动失效,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女方:××× 男方:××××年×月×日 领证方式 自取√手机:13……、固话:812345678 邮政快递 地 址 (如要快递填写详细的收件地址及联 系电话) 发证机关 意见 经办人发证时间年月日 注:此表可直接到村(居)委、镇(街)卫生计生部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填写,亦可登录南海一点通(https://www.360docs.net/doc/bc6720161.html,/cms/html/9782/column_9782_1.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bc6720161.html,/cms/sites/nanhai/fwly_jhsy.jsp)下载填写。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申请人姓名女方:男方: 出生年月 民族及户口性质民族:户口:民族:户口: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初婚(再婚) 结婚登记时间 2012年 12 月 12 日结婚证号码佛结字…… 子女情况 姓名出生日期生母生父 申请人声明 上述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果提供的材料或者陈述存在虚假,据此取得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自动失效,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女方: 男方:年月日 领证方式 自取 邮政快递地址 发证机关 意见 经办人发证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可直接到村(居)委、镇(街)卫生计生部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填写,亦可登录南海一点通(https://www.360docs.net/doc/bc6720161.html,/cms/html/9782/column_9782_1.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bc6720161.html,/cms/sites/nanhai/fwly_jhsy.jsp)下载填写。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正式版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正式 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7097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正式版 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

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 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5.在乙方生育一孩后42-60天内督促指导其落实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手册发放办法》。 办理条件:1、至少一方户口在本镇;2、依法登记结婚;3、自愿生育第一子女; 4、一方是外乡镇的须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放。 提交材料:1、结婚证;2、户口簿;3、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二孩生育证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条件:1、女方为本镇户口;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二孩生育有关政策。 办理程序:1、受理;2、孕检;3、审核;4、审批。 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2、单位或村庄出具本人生育证明;3、已收养子女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5、三口家2寸合影1张;6、户口簿及复印件。办理时限: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居住。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提交材料:1、婚育状况证明信;2、居民身份证; 3、近期一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4、已婚的由妇女本人到计生办做孕检后可办理,未婚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鲁计育政字[2000]11号,每证5元。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办理条件:1、夫妻双方已生育第一个男孩的;2、只生育一个女孩已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书的;3、申请办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提交材料:1、双方村庄或单位出具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4、一家三口的户籍证明、申请表。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方式:代办(本人到场)。 婚育状况证明信 一、出具对象: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适应范围: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加入时间:12月10日】 新人口发〔2010〕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 2010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修订,并于2010年6月7日向社会发布实施。本次《条例》修正内容之一是取消了公民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时对子女年龄的限定条件。为落实修正后的《条例》,依法维护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做好《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光荣证》发放对象 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的家庭,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意外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或少数民族家庭现存活两个子女的; 2.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离婚、丧偶者; 3.再婚家庭一方再婚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数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子女的; 4.夫妻生育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将曾生育子女送养他人后,家庭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2.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无法提供合法婚姻证明; 3.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第二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三)其他情况的处理 1.再婚家庭,再婚前双方或一方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所持《光荣证》继续有效;

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最后修改稿)

宛人口[2012]32号 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 为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生育证发放管理,依据《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证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生育证是本市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持有生育证夫妻方可生育。 第四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登记手续;二孩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批准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生育证审批发放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负

责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生育证登记、审批机关应健全生育证申请受理、登记、审批、发放等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审核,生育证的登记、公示、发放、归档和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公示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复核、审批,生育证的发放、归档等工作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的办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相关单位核实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2吋免冠合影照2张; (四)乡级(含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名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条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符合生育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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