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

浅谈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
浅谈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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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

作者:徐碧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4期

摘要在这个既充满希望又充满矛盾的时代,国际社会强烈呼唤国际法律秩序的建构。国际法的特点决定其已成为解决当今国际社会矛盾的有效工具。遵守国际法无论是对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国家个体利益的维护都意义非凡。

关键词国际现实国际法国际法律秩序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徐碧君,香港大学法学院,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40-02

当今社会,尚有为数不少者无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无视国际法为法的事实,崇尚国家利益唯一至上。在这种意识的指引下,肆意践踏国际法规则,破坏国际社会法律秩序,损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既充满希望又充满矛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讨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一、当代国际社会

(一)当代国际社会结构

主权国家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目前,国际社会有近二百个主权国家。它们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结构总结起来大致有三个特点:首先,主权国家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它们相互之间必须展开交往并产生种种关系。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强,这必将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其次,主权国家的主权属性决定了它们对内的自主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国家无论大小,都是以平等的地位共处于国际社会之中的。最后,也是国际社会区别于国内社会最重要的一点,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更高的权威可以对主权国家发号施令,它是一个横向的社会结构。

(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

人类社会迅速发展,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但人类文明提高的同时矛盾也在不断凸显。

尽管世界大战的硝烟已经远离我们半个多世纪,但局部战争不断,世界仍不太平。军备竞赛、核武器问题是威胁世界和平的隐患。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全球发展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南北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贫富差距日益加剧。恐怖主义和人类共同利益问题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情势。

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2]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 [3]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4]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

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5] 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服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6]诸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7]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家庭教育的意义

家庭教育的意义 家庭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抱之木,生于毫木;九层之台,始于垒土”,在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工程,家庭教育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祖国的富强,因此,做好家庭教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 家庭是孩子首先接触与长期生活的场所,孩子的吃、穿、住、用都是由家庭供应的,日常生活中的问题也都是在家庭里解决的。孩子在每日每时的各种生活活动中受到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 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对孩子的影响极大。如住房、设备、经济收入与开支、营养供应等都直接影响孩子的生长发育与健康。有些家长喜好吸烟,结果室内整天烟雾缭绕,空气不畅,孩子从小在这种污浊的空气中生活,尽管家长是无意的,但却在无形中损害了孩子的健康。家庭经济条件富裕对孩子的成长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关键在于家长如何对待与安排。家庭对金钱的态度和对花钱问题的处理,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影响他的理想与志趣,居里夫人小时候家庭经济不富裕,父亲是个中学教师,正是父亲对小心收藏在柜子里仪器的爱惜和珍视,吸引了小女儿科学探索的最初兴趣。家庭的环境布臵、生活方式对孩子的成长也有不可忽视的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

家庭的气氛对孩子的影响也不能低估。从小生活在好学的环境里的孩子求知欲就较高,把书当成好朋友。和睦的家庭能使孩子情绪稳定,学会关心、体贴别人、尊老爱幼;相反,夫妻吵架,婆媳不和,这些不好的样子会在孩子成长的心灵上打下烙印。一位幼儿园的老师讲过这样一段经历:在她的班里来了一个三岁的孩子很孤僻,成天闷闷不乐,胆子特别小,身体也很弱。经了解,原来是他的父母在家常为小事争吵,不时还拿孩子出气。后来,老师对家长做了细致的工作,建议他们为了孩子双方都要努力克制自己。孩子的家长重视了这个问题,从此,注意了彼此的言行,孩子也因此有了改变,逐渐变得健康、愉快。 孩子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也是影响其身心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双子女家庭中,如果孩子们所受到的待遇不同就可能造成孩子的一些不良性格,被优待的孩子会变得傲慢、自私、唯我独尊,不得宠爱的孩子很可能产生自卑、猜疑和妒忌心理,还会造成兄弟姐妹之间互相争吵、不友好等种种不良作风。所以,父母对孩子必须一视同仁并要注意培养孩子之间的手足情宜。当前,独生子女家庭占大多数,一家几个大人关注着一个孩子,家长尤其要注意对孩子的态度。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就要把他放在适当的位臵上,在家中,孩子是晚辈,家长是供养和教育他的人,必须使孩子懂得应该尊敬和听从大人,决不能把孩子当作家中的小皇帝,听任他的无理要求,以致颠倒了教育者和被教育对象的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200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二讲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大纲要求: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 二、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大纲变化情况: 与05大纲要求一致,没有变化。 本讲要点: 1、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内容讲解: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 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

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

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 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

国际法经典案例.pdf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庭教育问题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的关注,但被做为一种学科进行研究,在我国也就是近年来的事情。这是时代的发展,人才的需求,国民整体素质提高所必须涉及的问题。这里与家长们探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目的是要家庭与社会、教育部门共同担负起教育下一代的任务。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这里包含着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集体(托幼园所、学校)教育,三者相互关联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这项教育工程离开哪一项都不可能,但在这项系统工程之中,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把儿童比作一块大理石,他说,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1家庭;2学校;3 儿童所在的集体;4儿童本人;5书籍;6偶然出现的因素。从排列顺序上看,家庭被列在首位,可以看得出家庭在塑造儿童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位教育学家心中占据相当的地位。为此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人的起点和基点 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家庭中的父母及其成年人对未成年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其教育目标应是:在孩子进入社会接受集体教育(幼儿园、学校教育)之前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地发展,为接受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打好基础。在孩子入园、入校后,配合幼儿园、学校使其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的重点是以品德教育为主,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主,行为习惯包括:生活习惯、劳动习惯、学习习惯等,教会孩子如何学“做人”。家庭教育由于发生在家庭之中,与幼儿园、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这些特点使家庭教育成为教育人的起点与基点,具有其他教育所没有的优势。 (一)家庭教育早期性 家庭是儿童生命的摇篮,是人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即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即启蒙之师。所以家长对儿童所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一般来说,孩子出生后经过三年的发育,进入幼儿时期,从3岁……6岁是学龄前期,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早期教育阶段,这是人的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古谚有:

安全生产重要性

谈谈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任何工作都离不开管理,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作的优劣,尤其是在安全生产工 作中,管理工作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人结合几年来的实践谈谈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肤浅认 识。 一、抓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首先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除进行必要的正常的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营造一种警钟长鸣的氛围。首先,要在集团、公司乃至各项目部范围内建立强有力的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党政工团一齐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专职人员具体抓,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上下左右共同配合的管理体系。其次,还要大力开展“抓活动”,“开好会”,落实“三个不”的安全生产系列活动。抓活动,就是要抓好每年开展的“交通安全百日赛”、“安全行车万里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以经常性的活动促安全工作的深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三个不”,就是制定出“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所伤害”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在生产第一线,首先必须仔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其二、作业人员身体素质、精神状态是否胜任工作。其三、在作业中该设专人盯控时必须设专人盯控,随时提醒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规》,严格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抓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要充分利用时间,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掌握常用的安全知识,吃透《安规》的内容。要设置两道关卡,一是严把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安规》知识关,严格实施岗前培训,通过岗前培训与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与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严把持证上岗关,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验证,无证不能上岗,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还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三、抓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到超前预防 为做到安全无事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分析安全形势,找出防范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目的地开展检查。检查时要从严从细入手,深挖细查,不留死角,避免走马观花。以“宁听职工骂,不听职工哭”的原则,严厉查处违章行为,对于可查可不查的要坚决查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与事故苗头要做到跟踪整改,对有严重的违章事件坚持上挂下联,上至主管领导,下至班组成员,一追到底,决不迁就。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突出其“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主题。但是,事故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安全工作只要我们做到超前预防,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象黄河防汛一样“只准水不来,不准我不备”。 这就要求我们树立积极的预防思想,常抓不懈,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四、抓安全生产管理还应注重工作方法 (1)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众所周知,“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如果一个单位的安全秩序良好,生产就能顺利进行,经济就能不断发展。反之如果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安全措施不力,事故频繁发生,生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效益也就无从谈起。良好的施工环境,给人以安全感、自豪感。试想,没有安全保障的单位,要想加快施工进度是不可能的。只有现场安全工作做好了,才能做到实现进度目标有保障。(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进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利,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浅谈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浅谈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令狐采学 高坑镇茶亭学校:唐蓉娜 人的一生要经历三大教育,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而家庭教育对一个人来说,既是启蒙教育,也是终身教育,因为家庭是孩子的天然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人们常说:孩子是家长的影子,家长是孩子的镜子,就是这个道理。可见,家庭教育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 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家庭中的父母及其成年人对未成年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其教育目标应是:在孩子进入社会接受集体教育(幼儿园、学校教育)之前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地发展,为接受幼儿园、学校的教育打好基础。在孩子入园、入校后,配合幼儿园、学校使其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家庭教育由于发生在家庭之中,与幼儿园、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较,具有早期性、连续性、权威性、感染性、及时性特点,这些特点使家庭教育成为教育人的起点与基点,具有其他教育所没有的优势。而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家长“不仅仅是人类发展的传承者,还是孩子健康发展的维护者,更是孩子心灵火花的点燃者。”因此,作为父母,要想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在家庭教育中就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儿童设立良好的家庭环境 因为环境因素有广泛性、经常性、自然性、偶然性的特点,所以,儿童会受到种种影响。尤其是自然性的特点,它有与教育相平行的影响,也有与教育相矛盾的影响,这时儿童的身心发展有时可能是有利的、积极的,有时可能是不良的、消极的。所以,不能低估环境因素的作用。如饭桌上,一位母亲对一个上一年级的女儿说:“你吃水饺要不要醮点芝麻酱?”“麻将还能吃?”女儿回答说。可见,在不同的家庭中成长的儿童,往往会具有不同的个性心理倾向。作为乡村学校的老师,我对这一点深有感触:曾经问过学生一个这样的问题“妈妈的爱好是什么?”居然有一半的学生回答说是“打牌!”。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一定意义说明上说明了环境对人影响的作用。古代曾有“孟母三迁”,从“其舍近墓”到“迁居市旁”,最后徙居“学官之旁”,终于使孟轲在学官的影响下,成为学者。这说明人们很早就重视环境影响人的作用。 为了使孩子能够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地成长,家长应尽量在家创建良好的氛围,如学习氛围,儿童娱乐氛围,而不是经常在家打麻将,玩扑克。 二、家长以身作则,为孩子做出榜样 孔子云:“人之初,性本善”、“人非生而知之,亦非生而贵之”,那么为什么先天区别不大的婴儿,长大后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呢?这主要是因为每个人成长的家庭环境,所受的家

浅析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浅析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摘要: 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个永不过时的话题,它与每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都息息相关。“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是他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是他有助于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保证企业发展正常进行!是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保证国家更加和谐的发展!本文论述了安全生产对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重要性并就怎样做到安全生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引言: 心系安全,付诸实践。古往今来,“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安全与生产,两者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忽略安全保护工作,必然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害,给工人造成痛苦,给家庭带来灾难,给企业生产造成损失,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现代化

的企业里,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更是巨大的.因此,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不仅是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且有着和谐国家,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关键词: 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安全事故 1.什么是安全? 新华字典解释: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然而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诠释,使得安全成为了保护生命的屏障,成为了企业发展的保证,成为了国家强大的基石。可是在我国一直强调安全问题,而安全故障不断,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从2005年广西武鸣县轧钢厂由于开炉工人违章操作,引起轧钢用的冲天炉发生爆炸事故。再到2005年12月,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火灾事故。以及2010年3月的王家岭渗水事故!一起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时刻提醒着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 说起国际经济法,最先让我想到的是经济法,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认为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经济管制关系也包括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内国经济法调整的是发生在一国境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其次,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而内国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以调整一国国内经济关系的法律为主,即仅为一国经济法规范。最后,主体不同。内国经济法主体以一国的法人、企业、自然人为主,而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则由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构成。 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俗称“三国法”,前两门之前已经学过,这学期学习国际经济法。在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的时候,感觉是大学两年来学过的最困难的一门课,理论多难以理解,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很多,不仅考察记忆力,更要重视理解。对此,国际私法老师告诉我们说,如果国际私法你们就觉得难,那到时候国际经济法你们怎么办?因此,对于这门课我抱着虔诚和认真的态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仅因为这门课难,更因为这门课很重要。 上学期的时候,我在好大学在线(CNMOOC)学习过上海交通大学胡加祥老师的《国际经济法》这门课,这门课主要讲解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形成、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到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目前,我国的对外经贸交往和国际经济法实践迅速发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入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后,我国开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国人、中国的商品、中国的资本甚至中国的货币都在国际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货币和资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国境,就成为国际贸易,货币要是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金融,资本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投资。通过网课的学习,使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浅尝辄止的了解和认识,但是由于网课学习的局限性和自我认识水平的有限,对这门课的学习并不深入,对很多问题还存在疑惑,这就需要我在实体课的时候通过认真听课看书、查资料、问老师、同学等方式来解决我学习中的困惑与问题。 学习这门课,我认为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对这门课的框架有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要重点理解和记忆重要名词和贸易术语,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跨国公司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地位、FOB(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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