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介

一、主要概念

1、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 协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该协议全文包括六个部分、十五个条款、三个附件和八个术语。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3、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4、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5、合格评定程序:《TBT协定》附录I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1、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1)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各国的标准条例、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不利于世界资源的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并且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社会发展潮流背道而驰。这是贸易自由主义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依据。

(2)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国际贸易利益的分配将会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在现行的国际标准体系中,标准的制定者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大多是标准的被动接受者。而发达国家从他们自身利益和技术水平出发制定的标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难以达到的。

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面作用

(1)环境壁垒及绿色标准在客观上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任何国家发展过程都会遇到的一对矛盾。但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会使人们

选择破坏环境进行经济建设的道路。

(2)不断提高的检疫标准和包装设计标准,促使各国要不断提高本国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及安全性能,这对人类的性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有积极作用的。

三、TBT产生背景

纵观GATT的8轮谈判,我们可以看到,在从1947~1961年陆续举行的GATT前5轮谈判达成数以百计的双边协议,基本上都是围绕增加关税减让的货物项目和降低关税税率的双边协议。到1964年开始举行的第6轮谈判(“肯尼迪回合”)才第一次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谈判,即美国提出的海关估价制度及有关各国提出的反倾销法,最终达成《反倾销协议》并于1968年7月1日起生效。

然而,就在这期间,欧共体在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最先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严重性。欧共体认为各种各样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及政府行政规章会给国际贸易造成巨大障碍,并于1969年通过了《消除商品贸易中技术壁垒的一般纲领》。欧共体的这一行动引起了美国的关注乃至震惊。美国深怕在与欧共体的贸易活动中受其筑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于是,在美国的建议下,1970年GATT成立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政策工作组,拟定防止贸易中技术性

壁垒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草案)》(GATT/TBT协定)。该草案经1973年开始的GATT第7轮谈判(东京回合)的反复讨论,于1979年签署,1980年起正式生效,成为“东京回合”达成的9项非关税壁垒协定之一。该协定由于可操作性等问题,在1986年开始的GATT第8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中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在内容、结构和可操作性方面作了较大改进,并明确作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作为“多边协定” 正式签署生效.改称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WTO 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协定之一。

四、TBT主要内容

WTO/TBT协定从内容上可分为4个部分。

1、名词术语部分(条款1)

这部分规定了本协定中名词术语,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确切含义。

2、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部分(条款2~9)

这部分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实施作了一系列规定。要点是:

(1)要保证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而给予任一成员产品以国民待遇;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批准和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3)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协调,各

成员应尽可能参加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

(4)当各成员制定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要向WTO 秘书处通报,并要遵守标准制定、批准和实施良好行为规范,其中包括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其内容包括正在制定的标准和前一段时间已采用的标准。

3、信息和协助部分(条款10~12)

这部分包括两个方而的内容:

(1)每个成员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回答其他成员的合理询问,并提供已采用的和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文木等方而的资料和信息。

(2)应要求,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和技术协助。

4、机构、磋商和解决争端部分(条款13~14)

(1)TBT委员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就其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2)与WTO/TBT协定有关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应在TBT委员会主持下进行。

五、TBT基本原则

1、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2、非歧视原则

3、标准协调原则

4、同等效力原则

5、相互承认原则

6、透明度原则

六、TBT协议目标

WTO/TBT协定条款2.2中规定: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等。

1、国家安全要求

这类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

2、保护人身安全或健康

最大量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用于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在这方而可以给出大量的实例。如要求汽车必须安装安全带以减少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或要求插头插座必须保护使用者不受电击都属于保护人身安全的法规。保护人身健康法规中的一个最通俗的例子是香烟包装,它要求在烟盒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3、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法规也是很通用的法规,它们包括旨在确保受水、空气和土壤污染威胁的动植物不会灭绝的法规。例如某些国家规定某些受到威胁的鱼类只有长到一定长度后才允许捕捉。

4、保护环境

由于空气、水和土壤受污染日益严重,消费者越来越关心环境,致使很多国

家制定了保护环境的法规。这方而法规的实例包括纸和塑料产品的循环使用以及对汽车尾气的限制。

5、阻止欺诈行为

大多数这类法规的目的是通过信息(主要是以标签形式)保护消费者。此外,也包括分类、包装要求、测量(几何尺寸、重量等)等规定来避免欺诈行为。

6、其他目的

其他目的包括保证质量、技术协调或促进贸易。质量方面的法规:例如要求蔬菜和水果必须达到一定的尺寸才能投放市场的法规是在发达国家中非常普通的法规。旨在技术协调的法规在统一的经济区域里也是常用到的法规,例如欧盟和EFTA对通讯和终端设备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ecfa协议

Ecfa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010年6月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 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21日在上海签署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ECFA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doc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研究- 摘要: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以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订的背景。第二章是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文本内容的介绍。第三章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相比,《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签署主体、市场准入、争端解决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特点。第四章探讨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服务贸易一体化;《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紧急保障措施 一、《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概述 《服贸协议》签订的背景: 第一,两岸服务业各有优势,蕴含合作潜力。从台湾经济看,服务业是其非常重要的部门,从以上表格可知,2013年台湾服务业从业人数占总就业人口的56.84%,而大陆占46.1%,服务业在台湾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台湾总就业人口2013年达到1145万人,服务业人口达673万人,占台湾总就业人口的60%。 第二,东亚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迅速发展,台湾面临边缘化风险。近年来,全球的大环境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WTO多边贸易谈判日益艰难,区域贸易协定大量签订。而东亚也顺应了全球新一轮区域合作的狼抽,东亚区域经济整合加快,两项重要的区域整合协议RCEP与TPP都对台湾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台湾如果想要更好地利用这两个协议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与大陆的合作。

二、《服贸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解析 (一)协议文本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共有4章、24条、63款,可以分为总则部分、义务与规范部分、具体承诺表和其他条款。《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也符合GATS 第5 条规定的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和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的条件。一般性条款有九条,例如协议的定义、目标、合作等,重要条款共有15条,例如范围、公平待遇和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具体承诺表为《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依据WTO服务业分类。其中,包括的服务部门有11个,其中,商贸服务、保险服务体现了跨境支付,旅游业为境外消费的代表,台湾服务业企业在内地经营体现了商业存在。 1、对于放宽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在电子商务方面,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交易处理业务,台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5%。比如在金融服务方面,允许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的资金持股比例超过50%。展览和会议服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独资形式设立会议展览公司。 2、放宽对营业地域的限制。例如会议和展览服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试点举办展览。如社会服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中文名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外文名 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签署时间 2013年6月21日 签署地点 上海 签署人 陈德铭林中森 属性 ECFA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于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貳、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主要內容 本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文本部分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之內容,雙方約定採取正面表列,未列出之服務部門除雙方於WTO作出承諾且現已開放者外,則屬尚未開放。 本協議涉及眾多服務部門,依據WTO之分類方式包括商業服務;電信服務;營造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及金融服務等。此外,考量兩岸經貿互動發展及業者關切,我方並未就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作出開放承諾。 第一,为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下放审批权限及为市场准入提供便利等等。《协议》还规定双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这些都为两岸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有助于加速两岸服务业融合、互补,共同提升两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台湾,2012年服务业占其GDP的比重约72%,就业人口比重也长期保持近60%,是台湾经济增长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2010-6-29 大陆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1]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 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时承诺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 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 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 期为1年。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 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基础上,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不包括CPC8439)(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基础上,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 C.研究和开发服务 -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CPC8510)(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s.会议服务(CPC87909)(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基础上,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会议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 2014-03-24金融行业网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

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新华网上海6月21日电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21日在上海签署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