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林业)

二、审查内容:是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三、法律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四、申请条件: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产地检疫调查表》

五、办理程序:

1.森检人员参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技术操作办法》进行现场抽检;

2.对符合调运检疫或经检疫机构进行监督,经营和生产单位按《检疫处理

通知单》要求进行了产地检疫合格签证的,即可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3.森检办证机构按照调运植物数量和重量开具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

费。

六、审批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七、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4]250号《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收费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收取。

广东省森林植物检疫流程图

森植物检疫要求书

附注:

1、本要求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调入单位(个人)交调出单位;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2、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编号: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检疫处理通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林产检字[ ]年第号

附注:1、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

2、数量单位:公斤、立方米、株、件、公顷。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 咨询电话:0771-******* 责任单位: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营林股 监督投诉电话:0771-******* 办事对象:申请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办理地点、时间:南宁市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61 号);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夏令时);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 申报条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 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 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办理材料:一、直接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三、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自签发之日起1 个月内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 3.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还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进口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签发的1 个月内的植物检单证(中转地染疫情况严重地区除外);

最新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森林植物检疫站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09年,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市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森防总站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大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防治方针,以椰心叶甲、桉树病虫害防治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测报、检疫执法和防治减灾等工作。通过加强学习,创新工作,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已逐步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市无松材线虫病、松毛虫、桉树青枯病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经统计,一年来,我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36726亩(预测发生面积4.0万亩),测报准确率达91.8%;重度成灾面积8868亩,成灾率4.8‰;无公害防治面积21839亩(防治面积23100亩),无公害防治率94.5%;林木种苗产检疫面积850亩(应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850亩),林木种苗产地检疫率达100%。较好地完成省林业局下达我市的目标管理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及措施 (一)积极做好防治技术服务,有效遏止了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和传播蔓延 1、认真抓好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效果明显 今年来,我市椰心叶甲平稳,未出现大面积新增疫情。但由于受到台风多雨的影响,洋浦、**林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

路、王五等疫情有所复发,累计发生面积9389亩,其中轻度发生面积7049亩,中度发生面积2340亩,没有发生重度成灾。 为保护椰林景观,防止椰心叶甲疫情扩散和严重危害,更好地迎接2009年11月海南欢乐节主会场在**的举办。我们的做法是:一是我站根据我市椰心叶甲疫情发生现状,制定了《**市2009年椰心叶甲防治工作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及措施;二是充分利用自身能生产天敌寄生蜂的优势,在农村、景区全面采取以放蜂为主的生物防治方法;三是组织专业防治队伍在那大城区、西线高速公路、洋浦公路、兰洋公路等道路景观开展挂药包防治工作。经统计,一年来,我站在那大镇、洋浦开发区、王五镇、西联农场、**林场等疫区,累计放蜂2101.333万头,其中姬小蜂1337.735万头,啮小蜂763.598万头,防治椰子树10.6万株;挂药包防治2万株。经检查,防治区域虫口密度普遍降低,椰子树大多恢复生长,防治效果明显。 2、积极开展多形式的防治服务,有效遏制了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及传播蔓延 由于今年受到台风多雨天气的影响,今年来我市主要发生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有:桉树焦枯病、桉树枝瘿姬小蜂、木麻黄青枯病等,累计发生面积计27437亩。为有效遏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和传播蔓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为林农做好技术服务,促进林农增产增收。一是开展防治技术咨询服务;二是组织技术人员及时深入林地对病虫害作出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XX市XX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部令1994年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XX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第59项:“项目名称: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XX市XX区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3.经过检疫,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对象; 4.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1 -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 (6)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7)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8)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9)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 (10)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1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属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13)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种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 (2)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批完结。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三、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的有关规定: (一)产地检疫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1.服务内容: ⑴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⑵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⑶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办事程序和时间 ⑴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森检机 构申请办理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③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⑵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⑶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⑷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3.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 ⑴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⑵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 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⑶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进行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可在30天之内在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⑷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补检按调运检疫需提交的材料第4条程序办理,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 ⑸因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 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 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 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 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 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

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 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 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 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 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陕西省**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发[XX]5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为期2个月**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确保组织保障。 为了切实开展**区“绿盾XX”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公安局、**站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具体办公。下设两个执法行动小组,执法一组由付站长***带队,负责x个镇、办事处苗圃和涉木单位;执法二组由付站长***带队,负责城区花卉市场、建材市场、公园、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涉木、涉苗单位。成员由区森防站和各镇林业站执法人员组成,全区共召开执法会议x次x人次。 二、制定方案,确保行动有序开展。 为了更好的开展**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我们根据省厅文件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了**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并以***发〔XX〕96号文件发布实施。实施方案明确了行动的时间、检查的内

容、组织的形式、整治的重点,确保**区“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有序开展。 三、开展培训,确保行动效果质量。 5月21日,我们组织**站等执法人员x人进行**“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培训。会上,区**局传达了陕西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和《商洛市**局关于开展“绿盾”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发[XX]50号)文件精神,解读**“绿盾XX”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实施方案,通报了前期对各加工企业、育苗户的调查摸底情况。局领导强调,在统一执法行动中一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二要突出重点,抓出成效;三要形成制度,加强监管。针对商州区大量外来苗木、花卉、木材、包装物流入的现状,要求联合执法队伍重点抓好松木运输、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违法收购、无证加工等违法行为,确保无疫木流入,防止松材线虫病在我区发生,全区共举办执法培训班3次72人。 四、强化宣传,大力营造执法声势。 为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顺利地开展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我们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一是发放宣传资料。区**站在调查摸底期间,对各加工企业和个人发放松材线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资料x多份,出动执法车2辆,出动执法人员x 人次。二是积极开展网上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已在国家、省级森防专业网上发布宣传信息x条。

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林业植物检疫管理信息系统 Ver1.7.2 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章安装启用 (1) 1.1 系统安装 (1) 1.2 登录系统 (2) 1.3 系统激活 (3) 1.4 系统初始化设置 (4) 1.5 用户及权限管理 (5) 1.5.1用户角色 (7) 1.5.3用户及权限设置流程 (7) 1.6 修改密码 (8) 1.7 个人基本信息 (8) 1.8 系统主界面以及常用按钮说明 (9) 1.8.1 系统主界面 (9) 1.8.2 常用按钮说明 (9) 第二章主要业务 (11) 2.1 检疫办证 (11) 2.1.1 报检单位登记 (11) 2.1.2 产地检疫 (13) 2.1.2.1产地检疫申报 (13) 2.1.2.2产地检疫调查表 (14) 2.1.2.3产地检疫合格证 (18) 2.1.2.4综合查询产地检疫情况 (19) 2.1.3 填报要求书 (20) 2.1.4 调运检疫申报 (22) 2.1.5 植物检疫证书查询 (26) 2.1.6 统计调运检疫情况 (27) 2.1.7 复检 (28) 2.1.8检疫处理通知单 (29) 2.1.9案件管理 (30) 2.2 引种审批 (32) 2.2.1引种审批申请表 (32) 2.2.1.1 引种审批提示 (36) 2.2.2引种审批单 (37) 2.2.2.1查询引种审批回执 (39) 2.2.3上报国家林业局 (40) 2.2.4综合查询引种审批 (41) 2.2.5引种辅助数据 (42) 2.2.6引种单位登记 (43) 2.3 法规文件 (44) 2.4 检疫员管理 (45) 2.5 证书管理 (46)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区“绿盾20**”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我区成立了市区“绿盾20**”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由区林业局局长李政任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领导廖旭东任指挥领导小组副 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森防站。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检疫执法人员,协调、督导全区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检疫执法工作牵头和日 常工作,森林公安分局、木材检查站、片区林业站等科站人员配合开展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利用科技三下乡、农村赶集、技术人员联系乡(镇)、上门服务、印制宣传资料 等方式广泛开展《植物检疫条例》、《省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 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宣传,向公众广泛宣传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的目的、意义,让更多的公众了解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 传出的必要手段,是保证经济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 源和生态安全的必要措施。截止目前,共出动宣传车60余次,宣传涉及苗圃和涉 木单位167家,其中:涉木单位47家,苗圃120家。在今年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 期间,共向全区各涉木单位和苗圃发放宣传资料2150余份,在国家、省森防网和 市林业网、之窗发布检疫执法相关信息15条,通过对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 广泛宣传和检疫执法行动的专项报道,扩大了林业植物检疫的社会影响,进一步 提高了各种苗经营户和涉木单位的检疫意识。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通过联合本局检疫执法力量,主要对电力、移动、联通、电信、木材加工、灾后 重建项目等涉木单位,园林绿化、道路、低改造林、竹产业强区等建设工地开展 执法检查。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锻炼了执法队伍,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执 法主体。并全面完成了检疫登记167家(其中:今年换发植物检疫登记证117家、新发植物检疫登记证18家、年审合格植物检疫登记证32家),在此基础上确定 今年重点检疫执法对象(单位)10家,并加强林木种苗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特别加强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和复查工作。 今年开展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切实开展检疫登记和产地检疫、 现场检疫工作,并建立跟踪倒查制度,建立经营流动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 疫检查、复检。 (一)着重抓了省际、地际、县际间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对 种苗、木材、园林绿化工程使用的绿化苗木等进行了重点检查。

林业植物检疫联合执法工作总结

林业植物检疫联合执法工作总结 一、动员部署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结合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成立由林业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细化行动内容,整合检查队伍,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调查摸底和宣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成涉检单位检疫登记和检疫监管告知工作。 全面开展检疫检查,对涉林涉检单位和个人进行新一轮检疫登记造册,对全县木材加工厂和从事林木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生产经营场所,电缆盘、光缆盘及摩托车、机电、装饰、家具、建材等各种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全县共有涉检单位130家。其中:木材加工厂46家、边贸货场(贮木场)1家、经营竹类产品12家、藤条2家、林副产品5家、花圃9家、石斛苗圃23家、工程造林苗圃8家、玻璃使用木质包装4家、农机机电设备使用木质包装5家、摩托车店使用木质包装箱9家、光缆电缆钢绳使用木质托盘6家。发放《森林植物检疫监管告知书》130份。 (二)开展检疫法规宣传活动。 在县林业局赴各乡(镇)开展的林业综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共发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宣传册、“利剑20**”行动宣传单1150份、大力宣传林业检疫法规及开展“利剑20**”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让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和监督,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专项行动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案件查处情况。县林检局先后与各木材检查站及户撒执勤点联合开展检疫执法路检路查,并对检疫执法及检疫案件文书制作进行了指导,整合了执法力量,加强了执法检查的力度,行动期间共查处6起苗木检疫案件,涉案苗木14.6万株,涉案苗木价值6.7万元。其中:省内州外无证运输杉木苗案件4起,由保山市腾冲县运往州县,涉案杉木苗9.5万株;州内无证运输苗木2起,由瑞丽市运往县,涉案杉木苗3万株、油茶2.1万株。查获后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疫法规宣传教育,并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共收缴罚款300元,全部存入财政罚没专户,所查处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幅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符合法定程序。 (二)抓好复检工作。认真履行检疫要求书制度和复检月报告制度,共签发《检疫要求书》6份,对调入的林木种子、木质包装箱、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进行复检,共复检:思茅松种子535公斤、收割机杂木包装箱123个、缅桂花200株、三角梅1000株、杧果树600株、菠萝蜜200株、黄槐300株、紫荆花200株、绿宝300株。 (三)调运检疫工作情况。20**年1-8月份以来共检疫:木材53984.43立方米(其中:国内材24794.88立方米、国外材29189.55立方米),藤条514.2吨,药材532.01吨,竹类239吨,花卉及苗木5000株,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170份、收取检疫费68万元。 (四)开展种苗产地检疫工作。为确保今年工程造林用苗安全,提高造林质量,从源头严格把好苗木产地检疫关,县林检局、种苗站组成了种苗检疫检验组,对全县20**年雨季工程造林用苗分批开展林木种苗产地检疫和质量检验工作,共检疫苗圃270亩,受检种苗586.5万株,其中:旱冬瓜种子1050公斤、西南桦容器苗195.8万株、旱冬瓜容器苗199万株、白花

浅谈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d13046800.html, 浅谈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作者:袁丹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8年第11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国际旅游行业也得到的迅速发展。进出口贸易与国际旅游行业的迅速发展,加大了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与传播风险,因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旅游活动是外来生物入侵我国的主要途径之一。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不仅能有效控制外来有害生物的传播与扩散,减少我国森林灾害经济损失,也能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但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不重视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我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成效并不显著。本文通过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提高我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质量的策略 1.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地方政府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重视度低 地方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重视度低,不仅会加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与传播的几率,增加森林林木受害面积,也会影响林业植物检疫员的检疫工作效率。地方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重视度低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配置较少。由于我国较多地区的植物检疫经费存在不足,地方政府为节省植物检疫经费的支出,通常会减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人员配置。当其机构人员配置不足时,不仅会影响检疫工作的开展,也会让少检或者漏检的现象频繁发生。因林业植物检疫员的工作强度非常大,在检疫过程中,不仅要负责植物的检验与诊断,也要负责植物的防治。第二,植物检疫仪器设备陈旧。植物检验仪器设备不仅能帮助检疫人员快速的检疫出植物的病害、危险生物的入侵,也能提高检疫人员的工作效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不重视,导致植物检疫仪器设备出现陈旧的情况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更换。造成林木出现病害时,无法及时发现,加大疫情扩散几率。 1.2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影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质量的因素有以下几种:第一,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缺乏专业知识。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从境外引进植物、种苗的数量与批次在不断增加,而随着境外引进的植物、种苗的数量与批次的增加,导致入侵我国林业植物有害生物的种类也在不随之递增。因入侵的有害生物种类通常是新生种类,而我国大部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造成在检疫林木、种苗时,无法检疫出新生种类有害生物,严重影响了植物检疫质量。同时,由于检疫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也会让其在我国各个省市传播、扩散,最终造成我国严重经济损失。第二,我国一部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在操作层面上存在业务能力不强、责任心低、法治意识薄弱的现象,更甚者有些检疫员在检疫过程中为了省事,通常凭借以往的检疫经验去完成检疫工作,而不是按照检疫流程完成工作,大大降低了检疫工作质量。第三,检疫机构缺少检验仪器设备。植物检验仪器设备缺乏,会造成检疫工作人员在检疫植物、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研究

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研究 【摘要】林业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外来危险性病虫侵害,防止本国危险性病虫外传,防止国内植物检疫对象扩散,保障林业植物性商品正常流通。本文就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加强 1.林业植物检疫的含义 林业植物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产安全,对森林植物(包括林木种苗)采取的疫情检疫和除治措施。检疫的目的是为了切断危险性病虫的传播途径。如不严格检疫,国际和国内地区间调运种子、苗木和林产品就可能导致危险性病虫传播蔓延,严重影响农林生产安全和人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 2.影响我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要因素 2.1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起步晚 我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开始于1952年,但林业植物检疫标准化工作直到1993年才起步,在随后工作基本处于时断时续状态。仅于1999年公布了第三项国家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2006年公布了第四项国家标准《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起步晚,工作不连续,公布标准数量少,直接影响了我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开展。 2.2新标准制定滞后 我国加入WTO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制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全过程的各项标准,使之连接贯穿形成系列,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成为当前植物检疫工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但在这方面我国的新标准制定滞后,绝大多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技术标准仍未制定,基础性、管理性等方面的标准更是寥寥无几。而已制定的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检疫技术规程等标准虽已上报国家林业管理部门,但尚未公布。 2.3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标准体系不完善导致标准制修订缺乏系统性。目前,林业植物检疫标准体系框架虽已建立,但科学、系统、适合当前林业发展形势的标准体系还未建立,以至每年标准的制修订没有“体系”这一纲的规范,对申报和制定什么标准带有盲目性,缺乏系统性。 2.4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林业植物检疫修订项目中,有三分之二是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承担,浙江、安徽等省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的业务人员及中国林科院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承担了部分项目,参与工作的人员少,水平不一,甚至一些承担制修订标准的人从未参加过任何培训,很难保证修订的质量。 2.5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当前,国家下达的每项经费明显不足,有时甚至连基本的调研所需经费也无法满足,很难保证修订的质量。此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实施、宣传工作的经费也无任何来源,相关工作几乎为空白。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有效措施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BSZN-325-2016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简版)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省间、省内农业植物、热带作物检疫,不包括森林及口岸植物检疫。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分)第七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调出的地区、州、市级及省授权的县级植保检站签证。邮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签证由当地植保植检站负责。(二)省内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及其产品,其检疫证书由调出县植保检站签发。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元江县植保植检站 四、审批条件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元江县植保植检站二楼植物检疫室 地址:元江县政中路机关13号。 六、申请材料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 件 纸质/电 子文件 份数材料形式其他要求 1 农业植物调运检 疫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纸质材料, 应采用A4 纸,左侧装 订。 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单位 盖章。 2 农业植物调运检 疫要求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3 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4 农业植物产地检 疫申报单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5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纸质1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要点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要点 林业检疫执法是森检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生产和流通中感染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入侵、外传和扩散蔓延,防止生物灾害的发生,达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目的的一项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森检执法工作,是认真贯彻全国依法治林纲要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林,保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要十分明确行政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的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责任。例如,法律赋予了警察抓小偷的权力,如果在公共汽车上发现小偷,公民不抓捕小偷并不违法,但警察必须履行抓捕小偷的义务,否则构成失职。 《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赋予了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有:罚款(50元至2000元);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改变用途。我们应当正确行使这些权力,象木材检查站不得实施检疫、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和不得收取植物检疫费一样,植物检疫机构或人员也不得代行木材检查站的职责,如不得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 (二)要始终坚持法律优位的原则 法律优位从狭义上说,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它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我国行政机关权力十分广泛,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管理从其出生前至其死亡。可以说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可见行政机关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对行政机关这么大的权力不加以约束,极易造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侵犯。而法律优位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们少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从而达到为私利、部门利益之违法目的。所以我们在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含红头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位的原则。 (三)要合理公正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等方面所享有的选择决定权。如《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等的,可以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和任何权力一样,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会被滥用,也具有破坏性,因而必须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一个适当的范畴,即要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规制自由裁量权。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当代中国也有特别的必要性,那就是由于中国人受传统和计划体制的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向来很大,对行政活动的有效规制一直是一个难题,行政权的难以驯服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一个痼疾。要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适当以达到行政合理性、公正性,需要在如下方面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法律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政府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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