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义务和社会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诚信资格等级,并将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共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四级评定五级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诚信评定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评定采用《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细则(试行)》(详见附件)评估。按照属地审查、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一)评估职责

1、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2、市工信、建设、交通、水务、安监、供电等部门负责所属行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估和审查。

3、市安委办负责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和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二)评估程序

1、公开承诺。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自评。企业对照《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细则(试行)》进行自我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评定后填好诚信等级评估申请表,报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企业需依照评估细则的有关要求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备查。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3、分级评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建设、交通、水务、安监、供电等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安委办。

4、抽查和公示。市安委办按不低于企业5%的比例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部门上报的企业诚信等级情况进行抽查审核(不足60家的抽查3家),对上报的评估情况和抽查审核结果误差率≥30%的,退回原单位重新评估审查。经抽查和审核后,市安委办将最后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在15日内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诉,市安委办在接到申诉后,10日内进行调查或组织审核后做出相应解释,并确定评估等级。

(三)级别管理

1、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安全生产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级标准为:A级为90分以上;B级为75分以上90分以下;C级为50分以上75分以下;D级为50分以下。

2、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固定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再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级别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未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下调1级;

(3)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下调1级;

(4)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5)对通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

第三章“黑名单”制度

第六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诚信严重缺失的,由市安委办认定后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列为“黑名单”企业:(一)安全诚信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其他企业发生1次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2次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五)安全诚信等级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1个月内对整改事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应创建而拒不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黑名单”企业确定的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企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七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

4、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安委办及时通报给银行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5、“黑名单”解除。因第七条第(一)、(二)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市安委办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七条第(三)至(七)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市安委办提出解除申请;市安委办接到解除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重新评定等级。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九条市安委办要及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和“黑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给人行兰溪支行、文明办、总工会、发改、经信、科技、人力社保、财政、国土、建设、安监、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和“黑名单”情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制约政策措施。

(一)人行兰溪支行

1、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记入《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大事件”一栏,供贷款银行查询,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对A级的企业可实行贷款优先和优惠政策。

2、被评为D级的企业,在贷款审批及贷款利率上实行从严从紧和利率上浮政策。

3、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应慎重对待,根据安监部门提供的安全信用信息依法限制直至停止发放贷款。

(二)市文明办

被评为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参评文明单位的资格,已取得文明单位的,一律给予摘牌。

(三)市总工会

被评为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评模范集体、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劳动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个人。

(四)市发改局

1、被评为安全信用A级企业方可参加年度诚信示范企业评选;

2、列入“黑名单”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备案和核准。

(五)市经信局

1、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不得享受市级有关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被评为D级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市级评优评先活动降一档处理;不涉及等级评选的各项补助和奖励,按政策的50%执行。

3、被评为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有序用电管理时实行严格的限额使用。计划用电额度分别核减20%和30%。

(六)市科技局

1、被评为安全信用D级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参评资格,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参加科技评优评先活动。

(七)市财政局

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各项财政奖励政策的兑现。

(八)市人力社保局

1、被评为安全信用A、B、C级的企业,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浮动费率政策执行;

2、被评为安全信用D级的企业,次年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浮动费率政策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

3、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次年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浮动费率政策基础上向上浮动二档并取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参评资格。

(九)市国土资源局

被评为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土地出让、矿山治理项目招标时予以准入限制,禁止参加土地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同时不为该类企业审批扩大再生产用地。

(十)市建设局

1、被评为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通报,分别停止4个月参加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召集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进行学习培训;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2、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停止6个月参加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3、兰溪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十一)市安监局

1、被评为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资信证明;

2、加大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处罚上限实行处罚。

(十二)市行政服务中心

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资格。

(十三)市工商局

1、推荐评定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要达到安全信用A级;

2、推荐评定金华市知名商号、金华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要达到安全信用B级以上。

(十四)市质量技监局

1、被评为安全信用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1)不推荐申报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

(2)不认定为标准化良好行为(A级)企业;

(3)列入质量安全风险单位,实行重点监督;

(4)有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2、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企业

(1)优先推荐上报浙江名牌和金华名牌产品(包括复评);

(2)有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轻处罚。

(十五)市供电局

1、安全信用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按照经信局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严格监督检查。

2、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新装、增容用电时,暂缓办理用电增容手续,整改合格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市安委办负责监督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市建设、交通、水务、安监、供电等部门可以《兰溪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细则(试行)》为依据另行制订相应的行业专项评估标准,并报市安委办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可选择规上企业、部分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先行试点实施,根据试行情况再逐步推广,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委办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提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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