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国际结算

方法-国际结算
方法-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课程讲义》

课程要求

《国际结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经济类本科金融学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它是融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外贸英语、会计、信贷等知识为一体的实用课程,其研究对象是国际间的货币收付活动,立足点是商业银行,因此作为一项业务,它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课程为4学分。

本课程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国际结算中的单据及其审核、银行间的偿付和索偿、信用证融资等内容。

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总体目标是了解和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途径、方法和技巧,熟练运用国际结算中的各种工具,熟悉国际结算中制度化的国际惯例,从而具备一定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及操作的能力,以及在国际结算中防范欺诈的能力,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的挑战。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一般掌握

一国际结算概念: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间办理的两国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分为国际贸易结算(有形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无形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与发展的;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三、国际结算从买卖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

四、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便利银行办理国际结算。

五、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国际结算方式的内容、类别、付款时间、使用的货币。

六、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国际结算方式的电子化。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本章票据汇票一般掌握:汇票重点掌握第一节票据的概述

票据的概念: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一、票据流通形式

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主要要了解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是否优于前手。

二、票据的法律系统

《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差异

三、票据的特性: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

第二节汇票

一、定义: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按受命令的人立即,

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

款时间(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

字。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1)成套汇票(2)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

地点(5)担当付款行(6)利息与利率(7)提示期限(8)免作退票通知和放弃拒绝证书。(9)无追索权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当事人,汇票进入流通领

域后出现以下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为:承兑前(1)出票人;(2)第一背书人;(3)第二背书人;承兑后(1)承兑人;(2)出票人;(3)第一背书人。

汇票持票人的权利。

五、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

其它行为称为附属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要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背书是汇票背面的签字。背书有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带有条件背书;托收背书等5种。

六、汇票的贴现(Discount)P26

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贴现时的费用有承兑费、印花税、贴现率三种。

第三节、本票P28

一、定义: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作成,并交给另一个,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1)写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期限(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地点;(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8)制票人签字。

第四节支票P39

一、定义: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货

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1)写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

写明“即期”字样;(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银行名称和地点;(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三、P39支票不带划线者称为可取现金支票,带划线的支票只能转帐。

第五节票据功能

票据功能主要是作为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

第六节远期票据融资业务

第七节包买票据

一、定义:包买商通常是商业银行和银行的附属机构,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贴现已被进口商承兑,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这种业务叫做包买票据。

二、特点:1.远期汇票应产生于销售资本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票据的开立是以分期付款交易为背景的。

2.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必须放弃对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利,而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

口商的追索权。

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作为债权凭证的票据,均加注“无追索权”,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力、风险、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2电子版

《国际结算》 一、专业名词翻译 1、bill of lading 提单 2、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国际清算 3、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 4、holder持票人 5、promissory note本票 二、填空题 1、与备用信用证性质一样的国际结算方式是___银行保函____________,它的基本当事人有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_和受益人。 2、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在我国分为_现金______________支票和_______转账________支票。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的基本险种有____平安险___________、_____水渍险_________和_____一切险____,可以由被保险人选择其中一项单独投保。 4、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是收到单据后的_5个工作日____。 5、票据的提示有两种,一种是____________,一种是______________。 6、中间商在与进口商商定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可以采用______________信用证或______________信用证方式,这样对自己有利。 7、按循环方式的不同,循环信用证分为___按时间循环__________和_____按金额循环_______两类。 三、单项选择题 1、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伸缩/增减(B)。 A 5% B 10% C 15% D 20% 2、根据我国的票据法,当票据上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时,(D)。 A以大写金额为准B以小写金额为准C以金额较小者为准D票据无效 3、属于命令式票据的有(A)。 A汇票、本票、支票B汇票、支票C本票、支票D本票 4、下列票据可以在贴现公司办理贴现业务的是(C)。 A支票B远期本票C汇票D即期本票 5、划线支票分为(B) A银行支票和保付支票B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 C保付支票和记名支票D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6、各种汇款业务中,在付款委托书中应用“密押”的是(C)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试卷答案最全版

一、单项选择题 1、(D)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能即期收款,受票人到期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贴现息和承兑费。 A、即期付款 B、延期付款 C、承兑 D、假远期 2、下列属于信用证条款中开证行保证文句的是(B)。 A、Letter of guarantee and discrepancies are not acceptable. B、We hereby undertake to honor all drafts drawn in accordance with terms of this credit. C、One copy of commercial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should be sent to the credit openers 15 days before shipment. D、Drafts to be drawn for full CIF value less 5% commission, invoice to show full CIF value. 3、可转让信用证下办理交货的是(D)。 A、第一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中间商 D、第二受益人 4、如信用证未作规定,则汇票的付款人是(C)。 A、开证申请人 B、受益人 C、开证行 D、议付行 5、汇票的抬头做成指示样式,说明(D)。 A、汇票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B、汇票无须通过背书即可转让 C、仅能由银行转让 D、须通过背书方能转让 6、(D)在商业单据中处于核心地位。 A、海关发票 B、海运提单 C、保险单据 D、商业发票 7、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B)。 A、出口商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行 D、议付行 8、某合同和相关的信用证都规定交易货物为纸箱包装1500台电风扇,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30个纸箱破损,其中电风扇外罩变形,不能出运。受益人(B)。 A、可引用国际贸易中有关溢短装的惯例,出运1470台电风扇 B、可引用国际贸易中有关溢短装的惯例,出运1425台电风扇 C、只能另换30台包装完好、品质合格的电风扇,合成1500台一次性出运 9、信用证上所称的“唛头”,是指(D)。 A、货物标志 B、货物销售标志 C、货物商标 D、货物运输标志 10、来证规定:“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 but in any event within the credit validity.”假设最迟装运期为某年9月10 9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术语汇总(最新整理)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terms Chapter one Brief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shipmen 转运 capacity容量,生产量 inspection检查,视察,检验,商检 arbitration仲裁,公断 inquiry质询,调查,询盘,问价 quotation价格,报价单,行情表,报价 facilitate便利,使容易 1oan facility贷款便利 domestic家庭的,国内的 domestic product国内生产的产品 consideration体谅,考虑,需要考虑的事项,报酬,因素 dimension尺寸,尺度,维(数),体积 warehouse 仓库v.存仓 premises房屋及周围的土地,这里表示“公司或企业的所在地”amendment改善,改正,修改 update使现代化,使跟上最新的发展 reversal颠倒,逆转,反转,倒转 fulfill履行,实现,完成(计划等) fulfill ones obligation履行(职责) formality拘谨,礼节,正式手续 quay码头 procure获得,取得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办理海上保险 to procure ship租船 breach n.违背,破坏,破裂 breach of the contract毁约 frontier国境,边疆,边境 adjoin邻接,临近,毗邻 adjoining邻接的,隔壁的,临近的 the adjoining room隔壁的房子 adjoining country邻国 furnish供应,提供, deficiency缺乏,不足 jurisdiction权限,司法权,裁判权 fluctuation波动,起伏 variation变更,变化,变异,变种 permutation置换,彻底改变,兑变 commitment委托事项,许诺,承担义务,承诺 domicile住处,法定居住地 currency/foreign exchange fluctuation汇率波动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方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非贸易结算 二、票据 (一)定义 (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 (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 (三)票据作用(功能):

1)支付作用 2)信用作用 3)三大功能: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 (四)票据当事人关系: 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 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累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 ?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下汇票填制的不同 ?汇票的贴现 汇票的必要项目: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

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 ①“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三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

(完整版)国际结算票据部分测验及答案

票据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结算最早产生于( )。 ①国际投资②国际信贷 ③国际贸易④国际租赁 2.世界上最早采用互通有无的方式是( )。 ①以物易物②补偿贸易 ③现金交易④非现金交易 3.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他人的人即为( )。 ①出票人②背书人 ③被背书人④收款人 4.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④承兑人 5.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②承兑③保证④出票 6.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票据上的指令付款的行为称为( )。 ①保证②承兑③背书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②保证③背书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①确定的金额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2.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则这是一张()。 ①即期汇票②远期汇票 ③跟单汇票④光票 13.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①限定性背书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④空白背书 14.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①出票人②持票人 ③承兑人④保证人 15.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2个月,则其到期日为()。 ①2002年2月28日②2002年2月29日 ③2002年3月1日④2002年3月4日 16.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兑属于()。 ①普通承兑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④托收承兑 17.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且不受前手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第一题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第二题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第三题 (1)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 Gloves),尺码为 10号(Size 10)。出口公司于 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人(进口方)认为,单据所列工作手套的尺码与原商务合同不符,表示绝对不能接受,也不会付款赎单。(2)据了解,进出口双方原签订的商务合同所列工作手套尺码确为10— 1/2号( size 10—1/2),但挪威 A银行来证却写成Size 10。受益人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即“按合同规定尺码(Size 10-1/2)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Size 10)制单交单”。(3)本案情况十分明显,起因是进口方申请开证时搞错尺码,以致开出的信用证也错写尺码。开证人以尺码不符拒绝赎单是不对的,开证行更不能以开证人拒绝赎单为由提出拒付。(4)受益人为协助开证人在进口报关时解决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开证人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为 Size 10—1/2,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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