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表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表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表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表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本填写说明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表》的填写。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填写一张调查表。

2.封面

2.1编号

由项目组织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统一编订、填写。

2.2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调查表

调查表名称。

2.3单位名称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填写。

2.4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保护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2.5市(地区、州、盟)

文物保护单位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2.6县(区、市、旗)

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县(区、市、旗)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2.7填写单位(盖章)

填写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在下划线上填写、盖章。

2.8日期

填表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8.09.15

3.基本信息

3.1名称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填写。

3.2年代

根据《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填写。

3.3地址及位置

3.3.1地址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省、市、县、乡(镇)、村(街、巷)的名称。省、市、县名称参照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3.3.2相对位置

与某些参照地点(著名建筑、景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3.4GPS坐标

每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填写GPS坐标测点,该测点应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中心点或标志点。

3.4.1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4.2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4.3海拔高程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4.4测点说明

GPS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

示例1:

位于中轴线大雄宝殿和弥勒殿之间中心处,该测点为平地

示例2:

位于遗址中心,西南5米处有一眼废弃的枯井

示例3:

位于五号墓(m5)封土顶部中心

3.5级别

单选,选项划“√”。选择文物保护单位目前被公布的保护级别。

3.5.1公布时间

指文物保护单位被公布为目前保护级别的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4年05月22日

3.6类别

单选,选项划“√”。

3.7面积

3.7.1分布面积

指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面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7.2建筑占地面积

指文物保护单位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基座范围内占地面积的总和。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8“四有”情况

3.8.1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面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8.2树立保护标志说明碑

位置,指标识说明牌所处的位置。

材质,指制作标识说明牌所用材质。

尺寸,指标识说明牌的大小尺寸,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分别标明长、宽、高。

文字内容,指标识说明牌上镌刻的所有文字内容,分正、反两面详细填写。

注:若有多块标识说明牌,请分别按照以上规定内容填写。

3.8.3建立记录档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复选,选项划“√”。

3.8.4建立健全保护机构

名称,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办公地点的地址。

隶属,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人数,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的员工人数。

职责,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主要工作。

3.9简要描述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沿革等基本情况的概括性描述。

3.10保存状况

3.10.1现状评估

单选,选项划“√”。

3.10.2现状描述

文物保护单位现存完整情况与稳定情况的概括性描述。

3.11周边环境

3.11.1自然环境

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动物、特殊景观、卫生状况等情况择要描述。

3.11.2人文环境

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特殊文化现象等择要描述。

4.开放管理信息

4.1所有权

单选,选项划“√”。

4.2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4.2.1名称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名称,或管理人员的名字。

4.2.2部门设置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每个部门分别填写“名称”、“员工人数”、“员工编制情况”3个内容。

示例:

名称:社教部

员工人数:10人

员工编制情况:6人为事业编制员工,4人为合同制员工。

4.2.3资金来源

指管理机构运行、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的来源。

4.3开放情况

单选,选项划“√”。

具体原因,指文物保护单位不开放和部分开放的原因。全部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不用填此项内容。

4.4开放面积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占总面积%,指开放区域的面积占整个文物保护单位面积的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5何时开始开放

指文物保护单位自何时开始全部或部分向公众开放。分步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将各个时期开放的情况和时间逐一填写清楚。具体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1990年02月11日,部分开放钟楼、鼓楼;

1998年08月04日,部分开放钟楼、鼓楼、前三殿;

2006年11月05日,全部开放。

4.6开放时段

指目前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的时,如有不开放时段,注明时间和原因,按照天——周——年的顺序填写。

示例:

每天:09:00——12:00 14:00——17:00开放,中午休息2小时。

每周:周二——周日开放,每周一休息。

每年:元旦休息一天,其余时间均正常开放。

4.7门票情况

4.7.1是否收费

单选,选项划“√”。选择否的文物保护单位不用填写以下有关门票的内容。

4.7.2票价

指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价格。

一般票价指不享受任何优惠的常规门票价格,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各种优惠,指文物保护单位承认并接受的任何门票优惠形式,包括儿童、军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和各种门票打折政策。

4.7.3收入用途

指门票收入用于何种开支。

4.8年游客量

指每年的游客总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9基础设施

4.9.1停车场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并向游客开放的停车场。

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是否收费,单选,选项划“√”。

金额,请详细填写收费政策。

4.9.2消防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安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包括名称、数量、位置、使用情况等具体信息。

4.9.3监控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安置的各种监控设施。包括名称、数量、位置、使用情况等具体信息。

4.9.4安防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安置的各种安防设施。包括名称、数量、位置、使用情况等具体信息。

4.9.5避雷装置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安置的各种避雷装置。包括名称、数量、位置、使用情况等具体信息。

4.9.6安全通道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通道情况。包括数量、位置、使用情况等具体信息。

4.9.7洗手间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向公众开放的洗手间。包括数量、位置、使用情况、收费政策等具体信息。

4.9.8残疾人设施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向公众开放的残疾人设施。包括数量、位置、使用情况、收费政策等具体信息。

4.9.9医疗设施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向公众开放的医疗设施。包括数量、位置、使用情况、收费政策等具体信息。

4.9.10儿童设施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向公众开放的儿童设施。包括数量、位置、使用情况、收费政策等具体信息。

4.9.11通讯设施

详细填写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向公众开放的通讯设施。包括数量、位置、使用情况、收费政策等具体信息。

4.9.12纪念品商店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所有或管理的、专门出售文物保护单位旅游纪念品的商店。

4.9.13商店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所有或管理的、除纪念品商店外的所有商店。

4.9.14餐饮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向游客开放的餐饮设施。

4.9.15住宿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向游客开放的住宿设施。

4.9.16其他

详细填写除以上内容之外的服务设施情况。

4.10展陈设施

4.10.1展览

常设展,指常年固定陈设的展览。

临时展,指阶段性陈设的展览。

4.10.2导览设施

指除讲解员之外的各种导览设备。

4.10.3讲解员

指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组织管理的、为游客讲解导览的讲解人员。

4.10.4专门网站

请填写文物保护单位的宣传主页网址。没有宣传网站的不用填写。

4.10.5其他

指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展陈设施情况。

4.11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请概述本单位目前在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12未来发展规划

请概述本单位在本体保护、有效管理、开放利用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4.13 关于完善开放管理方面的建议

请概述在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开放利用方面的建议。

5.照片册页

请提供“开放区远景”、“入口处”和“展厅”三个部分照片。每张照片册页收载一张照片。

5.1照片编号

按顺序填写每张照片的编号,包括全部照片数和本页照片的号码。

示例:

04-02

04指共有4张照片,02指本张照片为其中第2张。

5.2名称

根据照片内容确定的名称。

5.3摄影者

摄影人姓名。

5.4拍摄时间

拍摄的准确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8.09.20

5.5拍摄位置

单选,选项划“√”。

5.6文字说明

照片名称不能概括照片内容的情况下,需填写简要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61年3月4日公布。共计180处,其中河南13处。 1、龙门石窟北魏至唐洛阳(包括白居易墓) 2、太室阙东汉登封 3、少室阙东汉登封 4、启母阙东汉登封 5、祐国寺塔(铁塔)北宋开封 6、嵩岳寺塔北魏登封 7、白马寺金至清洛阳(即东汉创建的白马寺旧址) 8、观星台元登封 9、仰韶村遗址新石器时代土渑池 10、郑州商代遗址商郑州 11、殷墟殷安阳 12、郑韩故城东周新郑 13、汉魏洛阳故城东汉至北魏洛阳 第二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计62处,其中河南3处。 1、巩县石窟北魏至宋巩义 2、修定寺塔唐安阳 3、宋陵北宋巩义 第三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国务院1988年11月13日公布。共计258处,其中河南14处。 1、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旧址1931年新县 2、中共中央中原局旧址1938-1939年确山 3、社旗山陕会馆清社旗 4、风穴寺及塔林唐至清汝州 5、净藏禅师塔唐登封 6、平粮台古城遗址新石器时代淮阳 7、二里头遗址夏商偃师 8、尸乡沟商城遗址商偃师 9、钧台钧窑遗址宋禹州 10、隋唐洛阳城遗址隋唐洛阳 11、北宋东京城遗址北宋开封 12、张衡墓东汉南阳 13、打虎亭汉墓东汉新密 14、张仲景墓及祠东汉南阳

第四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1996年11月12日公布。共计250处,其中河南21处。 1、西山遗址新石器时代、东周郑州 2、王城岗及阳城遗址新石器时代登封 3、羑里城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汤阴 4、蔡国故城西周、春秋上蔡 5、酒店冶铁遗址战国、汉西平 6、戚城遗址春秋濮阳 7、虢国墓地周三门峡 8、汉梁王墓群西汉永城 9、潞简王墓明新乡 10、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唐—清登封 11、济渎庙宋—清济源 12、南阳武侯祠元—清南阳 13、归德府城墙明商丘 14、太昊陵庙明、清淮阳 15、比干庙明、清卫辉 16、开封城墙清开封 17、周口关帝庙清周口 18、内乡县衙清内乡 19、灵泉寺石窟东魏—宋安阳 20、千唐志斋石刻西晋—民国新安 21、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地1934年罗山 合并项目: 辟雍碑西晋偃师(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繁塔宋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延庆观元开封(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第五批河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计518处,其中河南45处。 裴李岗遗址新石器时代新郑 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舞阳 八里岗遗址新石器时代邓州 北阳平遗址新石器时代灵宝 庙底沟遗址新石器时代三门峡 大河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郑州 孟庄遗址新石器时代至商周辉县 古城寨遗址新石器时代新密 府城遗址商焦作 番国故城遗址东周固始 城阳城址东周信阳 古荥冶铁遗址汉郑州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数字博物馆项目申请书

数字·艺博专项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请单位: 联合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Email:

摘要 数字·北京艺术博物馆(简称“数字·艺博”)是以确定馆藏文物数量、提高文物管理水平为基础目标,以调查馆藏珍贵文物资源、采集文物基础信息为基本形式,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的数字化基础工程。通过数字·艺博项目,将北京艺术博物馆打造成一个重要的文物数字化展示、保护与交流的专业平台,一个集观赏性、知识性、互动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数字博物馆,成为北京市乃至全中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文物管理机构。

1项目背景 1.1艺博介绍 北京艺术博物馆坐落于明清宝刹万寿寺内。万寿寺始建于明朝万历五年(1577年),是皇家专用庙宇,历经康熙,乾隆,光绪皇帝几次大规模翻修,形成了集寺庙、行宫、园林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其总分为东中西三路,共占地50余亩,有“京西小故宫”之美誉。北京艺术博物馆现收藏各类古代艺术品近八万余件,上起原始社会,下迄明清,藏品门类广泛,主要包括历代书法和绘画,碑帖及名人书札,宫廷织绣,宫室瓷器,古代家具,历代钱币及玺印等,还收藏了上自宋代下至民国的古籍图书十余万册。 北京艺术博物馆日常主要提供三类展览服务,首先是体现其“博物馆”属性的馆藏文物展示,艺术博物馆定期举行各种主题的古代文物展,例如《天地之灵—商周玉器珍品展》、《清代帝王生活侧影展》、《吉祥物语—中华名族艺术珍品展》等;其次是体现其“艺术”属性的当代艺术家作品展,例如《传灯者—冯耀午佛教人物造像展》、《翰墨情缘—张翁图书法作品展》、《在路上—郭大公纪行摄影展》等;最后还包括北京艺术博物馆所在地万寿寺的保护及对外展示。万寿寺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将皇家行宫与寺庙结合的建筑群体,寺内建筑雕梁画栋、独具匠心,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和历史文化内涵。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通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1、南通博物苑 南通博物苑位于市区濠南路19号,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创办人张謇。早期建筑有中馆、南馆、北馆、苑事室、藤东水榭、国秀亭、相禽阁等,并有假山、兽室、鸟室、风车、水塔等园林设施及名贵花木。解放前几经变故,遭受破坏。建国后逐步恢复,并将张謇故居濠南别业纳入博物苑管理范畴。现为综合性地方博物馆。南通博物苑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史和现代文明史上占有特定地位。1988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张謇墓 张謇墓原名啬公墓,位于市区东南啬园路。啬公即清末状元、近代民族实业家、教育家张謇(1853-1926)。张謇墓前竖有铜像、墓道、墓阙,阙楣刻“南通张先生之墓阙”。张謇墓陵台左侧有其独子张孝若的墓茔。墓侧有青砖粉墙的飨堂、憩堂各一座,现辟为张謇生平业绩陈列室。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归入南通博物苑。 3、大生纱厂 大生纱厂建于1895年,创办人张謇。现存历史建筑、设施有清花间厂房、钟楼、公事厅、纺织专科学校旧址、实业小

学教学楼、仓库以及护厂河、大生码头遗址等,基本保持原有的历史面貌和格局。大生纱厂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是南通产业工人的摇篮,在旧中国的民族资本中,具有令人瞩目的地位,是研究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的活标本。2006年作为南通博物苑的扩展项目,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南通天宁寺 天宁寺位于南通市主城区中学堂街,始建于唐咸通四年(863),是南通地区最重要的历史遗存,曾被奉为通州九大寺之首,有“一州伟观”之誉。天宁寺现存建筑主要有光孝塔、山门、金刚殿、大雄之殿等,大雄之殿的包镶法瓜楞柱为全国罕见。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 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

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 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 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建设单位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③、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总3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 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子)》

标准文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修订稿草案) 国家文物局 2017.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第三条指导思想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 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 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 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 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 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 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 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 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序号 1文物类型xx环境郊野xx地区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郊野山地浅xx 和丘陵地带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 2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3-5级: 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以有效保护文物环境为准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 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 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 xx500米范围内。 2-5级:

酌请划定。郊野山地xx1级: 自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长度 2."0km以内的部分。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15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23墓葬 xx同上 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米范围内。 向外延展1000米范围。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同上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4石窟寺及石 刻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1级: 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古文化遗址1-5级: 自保护范围向外 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级建控地带。 另: 对于古代行业遗址,2-5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2-5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2级: 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2-3级: 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5造像及xx 石刻1级: 独立造像、石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 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 完整性; (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 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 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 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 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 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编制组织单位应配合提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广东】汕头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解析

序号名称时代地点公布时间类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暂无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 龟山建筑遗址汉澄海区广益街道北陇、官 湖居委会 1989.6.29 古遗址 2 大颠祖师塔唐潮阳区铜盂镇灵山寺1978.7.18 古墓葬 3 文光塔宋潮阳区文光街道文光公 园内 1989.6.29 古建筑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 深澳天后宫明南澳县深澳镇海滨村1981.9.20 古建筑 2 雄镇关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81.9.20 古建筑 3 郑芝龙坊明南澳县深澳镇榴城居委1981.9.20 古建筑 4 康氏宗祠清南澳县深澳镇海滨村1981.9.20 古建筑 5 龙门塔清南澳县深澳镇吴平寨村1981.9.20 古建筑 6 丹砂古寺明澄海区莲下镇程洋岗村 虎丘山下 1984.12.5 古建筑 7 状元先生第明澄海区隆都镇上北村陇 美 1984.12.5 古建筑 8 古雪岩唐潮阳区西胪镇波美村1985.11.2 2 古建筑 9 灵山寺唐潮阳区铜盂镇深坽村、溪 边村交界1985.11.2 2 古建筑 10 和平古桥宋潮阳区和平镇1985.11.2 2 古建筑 11 曲水流(水帘亭)宋潮阳区文光街道平东居 委1985.11.2 2 古建筑 12 祥符塔宋潮南区峡山镇峡山乡1985.11.2 2 古建筑 13 翠峰岩元潮南区仙城镇深溪乡1985.11.2 2 古建筑 14 汕头老妈宫(含关帝庙)清金平区升平路4、6号1988.11.1 9 古建筑 15 腾辉塔清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 委1988.11.1 9 古建筑 16 塔山古寺宋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1992.12.3 古建筑

17 莲花古寺元澄海区莲华镇莲花山1992.12.3 古建筑 1992.12.3 古建筑18 神山古庵寺群明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居 委 19 报德古堂宋潮阳区和平镇新和居委1992.4.7 古建筑 20 涵元塔明潮阳区金灶镇港内村1992.4.7 古建筑 21 缵绪堂明潮南区峡山镇峡山乡1992.4.7 古建筑 1992.8.15 古建筑22 云盖寺宋南澳县云澳镇云盖寺居 委 23 城隍庙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4 南澳城城墙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5 深澳武帝庙明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6 聚福古庵明末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27 南山寺明末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1992.8.15 古建筑28 长山尾炮台清南澳县黄花山管区长山 尾村 29 大夫第清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30 叠石岩寺清南澳县深澳镇金山村1992.8.15 古建筑 31 猎屿旋转炮台遗迹清南澳县深澳镇吴平寨村1992.8.15 古建筑 32 前江关帝庙清南澳县后宅镇前浦埕村1992.8.15 古建筑 33 厦岭妈宫明金平区光华街道厦岭路 1994.10.6 古建筑 光华小学左侧 1994.10.6 古建筑34 证果寺明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居 委 35 存心善堂旧址清金平区外马路83号1994.10.6 古建筑 36 大湖神庙唐潮阳区海门镇湖边村1997.4.9 古建筑 37 曾山古寺(双髻庵)宋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村1997.4.9 古建筑 1997.4.9 古建筑38 赵嗣助故居(赵厝祠) 宋潮阳区文光街道文光居 委 39 双忠行祠明潮阳区文光街道兴归居 1997.4.9 古建筑 委 40 林园清潮阳区文光街道平和东 1997.4.9 古建筑 居委 41 耐轩清潮阳区文光街道文光居 1997.4.9 古建筑 委 42 下底提督府(俗称老府)清潮阳区关埠镇下底村1997.4.9 古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2011-10-09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 修订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受理 窗口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岀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A (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 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bd16890635.html,/ 公示。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8 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 3 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doc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64号)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庆

重庆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一)古遗址 龙骨坡遗址更新世重庆市巫山县(第四批) 钓鱼城遗址宋、元重庆市合川区(第四批) 高家镇遗址旧石器时代重庆市丰都县(第五批) 天生城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万州区(第七批) 老鼓楼衙署遗址南宋至清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重庆冶锌遗址群明至清重庆市丰都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第七批) (二)古墓葬 荆竹坝岩棺群战国至汉重庆市巫溪县(第七批) 汇南墓群汉至六朝重庆市丰都县(第七批) (三)古建筑 张桓侯庙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五批) 石宝寨明、清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丁房阙——无铭阙东汉重庆市忠县(第五批) 白帝城明至清重庆市奉节县(第六批) 湖广会馆清重庆市渝中区(第六批) 独柏寺正殿元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重庆古城墙明重庆市渝中区(第七批) 彭氏宗祠清重庆市云阳县(第七批) 双桂堂清重庆市梁平县(第七批) (四)石窟寺及石刻 北山摩崖造像及多宝塔唐、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佛湾、观音坡、佛耳峰、营盘山(第一批) 含: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宝顶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包括大佛湾、小佛湾、广大山、龙潭、松林坡(第一批)含:石门山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大足县(第四批)

白鹤梁题刻唐至清重庆市涪陵区(第三批) 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隋至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含:千佛寺摩崖造像唐至元、明重庆市潼南县(第七批) 涞滩二佛寺摩崖造像宋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石门大佛寺摩崖造像宋至元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瞿塘峡摩崖石刻南宋至民国重庆市奉节县(第七批) 弹子石摩崖造像元至清重庆市南岸区(第七批)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旧址 1938-1946年重庆市红岩村及曾家岩(第一批) 含:中共代表团驻地旧址 1945-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含:《新华日报》营业部旧址1940-1946年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 1943-1949年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批) 桂园近代重庆市渝中区(第五批) 赵世炎故居 1904-1914年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五批)杨氏民宅清重庆市潼南县(第六批) 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六批) 育才学校旧址 1939-1945年重庆市合川市(第六批) 刘伯承故居 1897年重庆市开县(第七批) 聂荣臻故居 1899年重庆市江津区(第七批) 嘉陵江三峡乡村建设旧址群民国重庆市北碚区(第七批)峡防局旧址北碚区文星湾1巷33号 红楼旧址北碚公园内 清凉亭旧址北碚公园内 农庄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磐室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竹楼旧址北温泉公园内 柏林楼北温泉公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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