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12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0年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则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第一项、第五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五、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规则所称最大营运总质量,是指在营运中允许的包括所载货物等在内的集装箱整体最大总质量,并在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注。”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共享船舶进出港信息。

第三章船舶综合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综合质量档案。

第十六条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船舶基本信息;

(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三)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和污染事故情况;

(四)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五)船舶接受安全监督的情况;

(六)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诚信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九)船舶检验技术状况。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所述信息开展船舶综合质量评定,综合质量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船舶安全监督

第一节安全监督目标船舶的选择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安全监督,应当减少对船舶正常生产作业造成的不必要影响。

第十九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我国加入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

目标船舶选择标准,综合考虑船舶类型、船龄、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监督的缺陷、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选择船舶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目标船舶选择标准未列入选船目标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登轮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但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专项检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针对特定水域、特定安全事项、特定船舶需要进行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节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三)船员配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六)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第二十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情况;

(二)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六)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七)海事劳工条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规范船舶安全监督活动。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第二十六条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水域环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当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第三节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二十七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警示教育;

(二)开航前纠正缺陷;

(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四)滞留;

(五)禁止船舶进港;

(六)限制船舶操作;

(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可以修理的港口,并及时通知修理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修理港口超出本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本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跟踪检查通知后,应当对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并及时将验证结果反馈至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项措施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第三十条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复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船舶对于缺陷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船舶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航运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影响安全的重大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被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或者组织。

船舶存在缺陷或者隐患,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可能影响其运输资质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现可能影响到船舶安全的问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航运公司应当督促船舶按时纠正缺陷,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有关缺陷纠正情况,需要进行临时检验的,应当将检验报告及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三十七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格式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被滞留、禁止进港、禁止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和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船舶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止污染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四十三条船长应当妥善安排船舶值班,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船舶应当遵守港口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关于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规定。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关于枯水季节通航限制的通告。

第四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检验合格的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对出具的检验证书负责。

第四十六条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则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五十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航运公司、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第五十七条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船舶检验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已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者上级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和相关设施的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船舶、水上设施含义相同。

本规则所称法定证书文书,是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公约要求必须配备的证书文书。

本规则所称航运公司,是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

本规则所称最大营运总质量,是指在营运中允许的包括所载货物等在内的集装箱整体最大总质量,并在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注。

第六十条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同时废止。

2018中国铁路大改革附铁路改革大事件

2018中国铁路大改革附铁路改革大事件 ★19481948年11月,东北解放,中央军委命令四野迅速入关,包围平津;二野、三野分进淮海,开始了平津、淮海战役。这时,党中央正运筹着大军“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重大决策。 中央军委为保证这一决策的实施,发出电令,决定时任华北军区副司令员的滕代远为中央军委铁道部长,把军委铁道部组建起来。★19491949年1月10日,中央军委对滕代远的正式任命下达。军委铁道部主要任务是指挥护路武装,保障军运安全。1949年1月28日在石家庄召开全解放区铁道工作会议,正式组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铁道部,并于2月20日由石家庄移至北平办公。1949年4月又任命吕正操、武竞天为副部长。1949年5月30日第四野战军铁道纵队为基础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系统,归铁道部部长直接领导,滕代远部长兼任铁道兵团司令员,吕正操兼任副司令员。同时,吕正操副部长还兼任护路运输司令部护运司令,指挥护路武装,保障军运安全。1949年10月1日,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置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原来军委铁道部转变为中央人民政府下属机构国家铁道部。

★19531953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组建铁道兵领导机关。9月9日,中央军委命令:“志愿军在朝鲜的6个铁道工程师,正式划归军委系统,与铁道兵团现有的4个师、1个独立团,统一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 铁道兵正式作为一个兵种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序列中。★1954-1955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5年1月,原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受国务院领导。★1966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铁路事业受到极大影响,铁道部被“造反派”夺权,由群众组织推荐组成的业务监督小组监督部长处理日常工作,铁路运输生产几近失控。为此,中央决定对铁路实行军事管制。★1967196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基革命小组决定,即日起对铁道部实行军管管制,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1967年6月1日军管会正式进驻铁道部,铁路由铁道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 1967年6月1日军管会正式进驻铁道部,铁路由铁道部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701970年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邮电部所属邮政部分合并,成立新的交通部。1973年3月6日,国务院决定交通部所属邮政部分划出成立邮电部。★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关于上报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 “品质工程”实施细则的报告 S25静庄高速项目总监办: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静庄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现随文上报,请审批。 附件: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项目经理部 2018年1月5日

附件: S25静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细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甘交公路〔2017〕119号《甘肃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项目办静庄路发(2017)12号《关于下发S25静宁至天水高速公路静宁至庄浪段“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静庄总监办发(2017)24号《关于认真落实品质工程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品质工程”的顺利开展,确保“飞天金奖”和“李春奖”、争创“鲁班奖”,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品质工程”创建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质监局、公航旅集团、远大集团、静庄项目办、总监办、路桥集团等主管单位创建“品质工程”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新的工程质量品质理念,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把静庄高速公路打造成内在质量和外在品味有机统一的“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绿色品质工程双示范项目。 二、创建目标 打造省级示范创建项目,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方案,重点建设品质引领工程、绿色环保项目、安全文明工地、高效廉洁队伍,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品质标准。推广“四新”技术。采用全面、系统、科学、经济的工程质量管理理念,贯彻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本化、信息化”的管理要求。在施工中创造和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时间考验。通过积极自主的转变工程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观念,推动静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2012年,全国铁路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铁路工作的要求,以铁路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大力发展多元化经营,全面实施客货运输组织改革,铁路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运输生产 旅客运输。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8.93亿人,比上年增加0.86亿人、增长4.8%。其中,国家铁路18.79亿人,增长4.8%;非控股合资铁路0.09亿人,下降10.1%;地方铁路0.06亿人,增长10.3%。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完成9812.33亿人公里,比上年增加200.03亿人公里、增长2.1%。其中,国家铁路9783.99亿人公里,增长2.1%;非控股合资铁路21.46亿人公里,下降6.6%;地方铁路6.88亿人公里,增长3.8%。 货物运输。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完成39.04亿吨,比上年减少0.28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36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运总周转量(含行包周转量)完成29187.09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78.70亿吨公里、下降0.9%。其中,国家铁路27220.50亿吨公里,下降1.5%;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41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38.92亿吨,比上年减少0.26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23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完成28891.90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38.39亿吨公里、下降0.8%。其中,国家铁路26925.53亿吨公里,下降1.4%;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19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行包发送量完成1222万吨,比上年减少189万吨、下降13.4%。其中,国家铁路1214万吨,下降13.2%;非控股合资铁路8.30万吨,下降30.7%;地方铁路0.2万吨,下降13.6%。全国铁路行包周转量完成295.18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40.31亿吨公里、下降12.0%。其中,国家铁路294.96亿吨公里,下降12.0%;非控股合资铁路0.21亿吨公里,下降30.5%;地方铁路0.01亿吨公里,下降47.4%。 重点运输。全国铁路煤炭运量完成22.62亿吨,比上年下降0.4%。冶炼物资运量完成8.58亿吨,下降1.4%。粮食运量完成1.04亿吨,增长5.0%。石油运量完成1.38亿吨,增长1.7%。化肥及农药运量完成0.93亿吨,增长7.3%。集装箱运量完成0.93亿吨,下降0.9%。全国铁路口岸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4亿吨,增长8.7%。其中: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四大口岸站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3亿吨,增长9.1%。

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11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工程品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战略,深入开展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设等专项活动,将“现代工程管理理念”贯穿于质量安全管理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质量通病明显减少,以景婺黄高速公路、永武高速公路、九江长江公路大桥等项目先后获得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奖、鲁班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但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省市相比,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品质仍存在一定差距。 打造品质工程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化交通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现代工程管理发展新要求,统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均衡发展,实现工程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对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和服务质量,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江西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习总书记视察我省提出的“一个新希望、三个着力、四个坚持”的要求和去年9月对交通运输工作作出了“七个重点、四项要求”的重要指示,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四个交通”发展要求,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项目主导、创新驱动、示范带动的基本原则,通过提升工程设计、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科技创新、绿色安全保障水平,打造品质工程的软实力,全面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建设开放共享、人民满意的交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企业创建。在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厅各有关单位(部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政策引导作用,完善项目建设评价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公路、航道(船闸)、港口等公路水运项目特色,强化公路水运项目和参建企业的主体作用,广泛调动参建各方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2.总结提高,改革创新。进一步总结推广近年来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围绕品质工程内涵和创建重点要求,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强化创新的驱动与引领作用,推广运用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编号:0600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6月 实施日期:2017年6月 发布机构: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子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审批和民用枪支(弹药)的研制、定型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0600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机构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公安部。 七、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依照枪支管理规定的特别许可制度,限定在40家以内)。 八、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拥有产权的制造、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设备和场所; 2、制造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部级以上技术鉴定; 3、具有专职的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4、枪支与弹药的制造分别独立设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对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5、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6、无违法制造、销售民用枪支记录; 7、制造的民用枪支的枪号及销售流向已纳入计算机管理。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申请; 2、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3、厂区周边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仓库位置平面图;

铁道部劳动合同书

铁道部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

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为人民群众安全便利出行和社会物资高效畅通运输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现就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打造品质工程的意义和内涵 打造品质工程是公路水运建设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建设“四个交通”的重要载体,是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和技术创新升级的不竭动力,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向强国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品质工程是践行现代工程管理发展的新要求,追求工程内在质量和外在品位的有机统一,以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为建设目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成果。 品质工程具体内涵是建设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本质安全、全寿命周期管理、价值工程等理念;管理举措体现精益建造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和诚信塑造,深化人本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技术进步展现科技创新与突破,先进技术理论和方法得以推广运用,包括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标准的探索与完善;质量管理以保障工程耐久性为基础,体现建设与运营维护相协调、工程与自然人文相和谐,工程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均衡发展;安全管理以追求工程本质安全和风险可控为目标,促进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协调发展;工程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交通”发展要求,坚持管理和技术的传承与创新,深化现代工程管理,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协调发展和转型升级,为建设开放共享、人民满意的交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导向,创新驱动。把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作为目标,着力加强工程建设的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为打造品质工程注入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现就2018年度第一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继续教育时间:2018年4月23日下午3:00分。 地点: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2号楼三层(闽侯县上街马保村,导航定位:丰阳物流)。 二、参加人员 被“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暂停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名单附后)。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教育是加强我省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监管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参加继续教育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复习准备工作,并确保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项目负责人全员参加,不得缺席。 (二)严肃继续教育纪律。本次继续教育采取为网络计算机教学模式,参加人员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及笔记本电脑(硬件配置要求:win7 i3处理器,内存2G以上;浏览器要求chrome或360浏览器;显示器:分辨率1920*1080),提前30分钟进场,并做好电脑系统的调试工作。在课程测试前,监考人员将向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宣布《考场规则》,并严格对照身份证,防止冒名顶替等问题。严禁携带书籍、资料及电子储存设备、通讯工具等入场。总队将应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课程测试全程录像,发现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当场取消继续教育资格。 (三)严惩作弊行为。对夹带资料、携带电子设备、打电话、发短信、冒名替考等各种形式作弊的人员,一律取消课程测试成绩,纳入“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黑名单,参加人员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在一年内不予在福建省内注册并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所涉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吊销该机构相应资质证书。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8年4月1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 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

道路交通流量分析

问题描述 交通拥堵是困扰当前城市交通的重要难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机动车的拥有量及道路交通流量都必将会急剧地增加,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将会成为当前城市交通的主要矛盾,因此,交通拥挤和阻塞现象必然会频繁发生。 在很多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出行活动,造成了时间的浪费、工作的耽误,直接或间接的带来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问题定义及分析 交通拥堵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想要通过某路段的车辆总数(交通需求)超过了某路段在该段时间内道路所能通过的最大车辆总数(道路的通行能力),从而导致车辆滞留在道路上的交通现象。 道路对交通的供给,是通过道路的通行能力来反映的,导致路段单元道路通行能力变化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员和行人等的安全交通意识,如闯红灯、超车等 2)非机动车对交通的影响 3)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影响 4)交通事故 5)道路本身的通行能力 车辆在以自由状态行驶的时候,时间是与距离成正比的,但是在实际的城市道路中,车辆不可能以自由状态行驶。行驶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或多或少的阻碍了车辆运行过程中的通畅程度。 路段行驶时间和流量的关系建模 进行道路交通流量分析建模的主要目的: 1)分析目前交通网络的运行状况 2)发现当前交通网络的缺陷,为后面交通网络的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3)评价交通网络规划方案的优劣性、合理性

4)最大限度的减少交通阻塞的发生,提高交通系统服务水平 由交通流理论可知,交通量(Q)、速度(V)和密度(K)三参数之间的关系为 () 1Q KV =其中,Q 为路段的车流量,K 为路段车流密度,V 为路段行车速度。 当某一段公路上的交通量逐渐增大,达到/1Q C =时,道路上的车辆将开始产生拥挤,此时所计算到的交通密度称为最大密度,用j K 来表示,而j K 所对应的交通量就是路段通行能力C 。此时如果该路段的车辆仍不断增加,将最终导致交通阻塞,从而使速度最后达到零,整个路段道路(车道)被车辆全部占据,我们称此时道路上的交通密度为交通阻塞密度(又称为最大密度max K )对应的交通量显然为零。理论上通过该路段的时间为无限长,这种规律关系见下图。 又由速度-密度的线性关系表达式可知 ()() max 2f f V V K V K K =-其中,f V 为自由流行驶时的行车速度,max K 为路段拥堵到流量为0时的车流密度,其它的同式(1) 由(1)式和(2)式可知路段流量和路段车流密度之间的关系为 ()() 2max 3f f V Q K V K K K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

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引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充分认识品质工程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更、动力变革;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为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和交通运输工作的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指明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的主要目标和努力方向。 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和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开展品质工程评价,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为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品质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实现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品质工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科学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真正选树一批经得起时间检验、引领行业进步的品质工程,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AAAAAAAA

公安部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新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1.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

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一般道路上的大得多。 2.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 3.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同时还要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 4.隔离栅 隔离栅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并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效益的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07年铁道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07年铁道统计公报 铁道部统计中心 2008年3月3日 2007年,铁道部党组带领全国铁路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顽强拼搏,团结奋战,加快铁路建设,推进科技创新,成功实施第六次大面积提速调图,深入挖潜扩能,大力提高客货运量,强化安全基础,狠抓节支降耗,增加经济效益,全面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铁路运输 客货运输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货物运输。全国铁路完成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31.4亿吨,比上年增加2.6亿吨,增长9.0%(见图1);完成货运总周转量(含行包周转量)23797.00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1842.59亿吨公里,增长8.4%(见图2)。

全国铁路完成货物发送量31.3亿吨,比上年增加2.6亿吨,增长9.0%,增量创历史最高水平;完成货物周转量23536.13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1821.45亿吨公里,增长8.4%。 全国铁路完成行包发送量1219万吨,比上年增加91万吨,增长8.0%;完成行包周转量260.87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21.14亿吨公里,增长8.8%。

重点物资运输。全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全力保障重点物资运输,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提供运力支持。全国铁路完成煤炭运量154374万吨,比上年增运16510万吨,增长12.0%。全国355家直供电厂库存用煤保持在合理水平,顺利完成了电力迎峰度夏保障工作。完成石油运量15319万吨,与上年基本持平。完成化肥及农药运量8919万吨,比上年增运860万吨,增长10.7%。完成粮食运量11245万吨,比上年增运461万吨,增长4.3%。完成棉花运量394万吨,与上年持平。完成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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