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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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xx总发〔xx〕95号附件1,xx年4月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我行有关的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对象为: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高层为已建三分之二)的商品住房自用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我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等);

(二)非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居民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与我行特约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五)在我行开立专用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还结算账户,并在其中存入不少于我行规定金额(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六)愿意根据银行和抵押登记部门关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

(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与我行合作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与能力,有较为固定和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

(二)有合法齐全的房产销售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三)在我行开立专门的房产销售结算账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四)合作前与我行签订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五)有独立的对外担保资格和能力,愿意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产权证移交借款人之前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与具备上述签约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准入合作协议,应提交总行小微企业部,并按权限报批《开发商按揭项目申报程序》(见附件4)。

第三章贷款的调查、风险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我行在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各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贷审分离、分

级审批原则。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向我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居民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房屋信息书面查询结果书(如有);

(四)借款人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诚信保证》(见附件1);

(五)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六)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七)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八)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九)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十)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并按总行统一格式要求做好面谈记录工作(附件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面谈记录》)。通过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借款人收入情况;

(四)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房屋情况;

(五)本次贷款购买房产的情况;

(六)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初审意见,并报风险审查人(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依据以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具体参照xx总办(2010)5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风险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全面风险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个贷有权审批人(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

第十五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经办行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原则上为总房价的70%,具体贷款额度应按不同时期国家政策规定和我行有关规定的额度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贷款时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女性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即720个月),男性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即780个月)。不办理展期。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和我行有关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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