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医院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医院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职工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施原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用人员备案制管理及合同制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涉及各类人员的类别、招录、劳资、福利等内容。第二条人员类别

1. 编制人员:现有医院在编人员。

2. 备案制同编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成熟型人才、专业技术岗位全日制本科(本一、二)及以上人员。

3. 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全日制本科(三本)、非全日制本科及大中专,取得相关岗位初级资格证书者。主要指卫生、工程、会计、经济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4. 备案制合同人员:非同工同酬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包括编制外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收银、驾驶、文档录入、保安

等工作的工勤人员。

5. 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委托人事代理公司管理的工勤类人员。该类人员由人事代理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人事管理,医院负责考核,按双方

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条人员招聘

1. 编制内人员流动原则上办理调动手续。

2. 属于高级人才引进的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文件执行。

3. 其他人员按照备案制人员招录,实行岗位设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原则录用。

第四条应聘条件

1. 所有应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

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2. 高层次人才:具有副高职称、博士学位、或国外获得硕士学位的卫生

技术人员。副高年龄45 岁及以下,正高50 岁及以下,三级医院科室主任52 岁及以下。

3. 成熟型人才: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临床、医技、护理人才,取

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年龄在38 岁及以下。

4. 普通专业技术岗位:国家(含港澳台地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本科或大、中专学历,并取得初级(包括初级)以上专业技术

资格,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专业上岗证书等。年龄在30 岁及以下。

5. 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需有《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推荐表》,并及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6. 工勤类或劳务派遣人员岗位:需要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五条招聘程序

1. 编制内人员进出原则上办理调动手续,高层次人才引进我院按照区人

社局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2. 高层次人才引进根据《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

意见》简化程序,由联合考评小组直接以考核或考察方式招聘。

3. 成熟型人才引进由医院自主考核、区人社、卫计部门参与。

4. 普通专业技术岗位的备案制人员招聘每年分2-3 批进行,经过院务会

讨论通过后,由人事部门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备案制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服务外包人员招聘和人事代理公司联合发

布招聘广告。考核由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

根据成绩确定一定比例进行面试。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5. 所有人员类别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事部门

发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在医院网站院务公开公示栏内公

示拟录取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6. 人员录取后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高层次人才 1 个月试用期,其他人员3 个月试用期,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含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转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身份转换

1. 备案制转合同制:不具备备案制同工同酬条件的人员可以转为合同制管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拒绝重新签订合同制管理的劳动合同,按本法第九条第8 项处理。

2. 合同制转备案制: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合同制管理人员自获得资格证书并办理聘任后,从聘任的次月起转为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管理。

第七条薪酬调整

1. 工龄认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根据主管部门工龄认定的原则由人事部门确定。工勤岗位的工龄计算以实际在院工作年限计。

2. 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同工同酬人员的工资调整与编制内人员

同等同步进行。

第八条薪酬待遇

1. 工资

1)编制人员及备案制同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核定。

2)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即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

3)备案制合同人员:根据其岗位确定基本工资。

2. 五险一金与住房补贴

1)编制内人员与备案制同编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五险一金”与住房补贴。

2)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与备案制合同制人员按照人社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布的“五险一金”基数计算缴纳金额。住房补贴每月200 元。

3. 双休补贴编制内人员、备案制同编人员、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每月600 元、工勤(含保安)人员每月400

元。

4. 奖金

备案制同编人员试用期按所在岗位40% 比例享受奖金,其他人员试用期不享受奖金。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所有人员按附件《备案制、合同制人员月奖金标准表》享受所在科室奖金。年终奖等按月奖比例享受。

5. 交通补贴编制人员和备案制同编人员、同工同酬及合同制人员享受同等交通补贴。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人员不享受交通补贴。

6. 福利:医院员工除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人员外,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及单位相关规定的福利,主要有如下几项:

1)法定节假日;

2 )带薪休假;

3)计划生育假;

4)探亲假;

5 )夜班费、节日加班费;

6)伙食补贴:暂定400 元/ 月,缺勤按照天数扣除。第九条合同管理

1. 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备案制同编人员和备案制同工同酬人员的合同期限第一次为两年,以

后为五年一签,工作时间超过10 年者,经过考核合格可以与长期聘用。合

同制人员合同期限为二年,到期后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

3. 备案制人员执行国家统一退休制度。合同制及服务外包人员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0 周岁,医院不再续用,合同将自行终止,退休年龄法律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 所有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提前三天),医院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 人员合同期满的续聘需由个人提出申请、职能科室考核、院委会讨论

决定是否续聘。

6. 各类员工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7. 如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合同者,应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者,可以解除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者,且符合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者;

3 )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内三基考试有三

次不合格者;

4)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5)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直接达到《职工手册》一级过失者。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7)发生达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者;

8)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整需裁减人员时;

9)医院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10 )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11 )工作能力较差或健康状况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要求。

9.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院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规定给予受聘者经济补偿;受聘

者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合同向院方支付违约金。

10. 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医院损失。

11. 本办法未规定部分见《职工手册》。

第十条文件解释

本办法经院委会讨论通过,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后于2017 年7 月 1 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定的同编人员工资、

福利保持同编不变。

如发生合同争议可在当地人事劳动仲裁部门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或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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