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1.16

•【字号】榆政办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各服务厅及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网点”)负责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汇(补)缴、转移、信息变更、提取和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等。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应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在榆林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帐户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帐户的设立、转移、封存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网点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名称为:“×××服务厅/管理部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帐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直接办理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各经办网点受理个人缴存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同时签订《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设立个人帐户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至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帐户再进行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凭本人身份证及入职录用材料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同时《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第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申请停缴并封存其个人公积金帐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启封个人公积金帐户继续缴存,有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质押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设立个人公积金帐户后,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缴存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暂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申请确定),最高不应高于榆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确定后一年不变,每年7月1日至31日为缴存基数调整期,灵活就业人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缴存基数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缴存比例暂定为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方式

在办理住房公积帐户设立手续的当月起,应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缴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转账、现金交款方式缴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归集专户,持转帐凭证或现金交款凭证到相应的经办网点审核入账。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每月按时足额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约定的代扣银行卡中,并与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及委托银行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委托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协议》,每月固定时间由公积金中心相应的受托银行将当月应缴存额从约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帐户代扣并划转至公积金存款专户,由相应的经办网点进行审核入账。

灵活就业人员因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无法代扣划款而欠缴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划款前补足相应欠缴金额。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经办网点及委托银行办理代扣帐户信息变更维护。

第十二条对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可对其进行帐户封存,并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合并)、信息变更等办理参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办理相关流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停缴销户,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停缴后封存1个月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有质押担保的不能办理停缴及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满两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七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未尽事宜,按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答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答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制定了《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答,欢迎阅读。 【问题1】 哪些人是灵活就业人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2.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问题2】 如何办理开户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问题3】 已经开户的怎么缴存? 答:已经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户账号继续使用。 原来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后来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问题4】 能办理的网点有几个?

答:目前市区现设三个网点,将来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增设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花路支行二楼公积金服务中心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4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政三街支行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政三街5号附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E座 【问题5】 缴存比例和基数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20%。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 以2016年度为例,缴存下限约为335元(33495÷12×60%×20%);缴存上限约为1675元(33495÷12×3×20%)。 需要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与可申请的贷款额度相关联,缴存人应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和预期的贷款需求,合理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 【问题6】 缴存之后有利息吗? 答: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的利率计息。目前无论当年缴存的金额还是上一年度的余额都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结息,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的计息日为6月30日。 【问题7】 如何提取使用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缴存、自主提取”的原则。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办法所规定的提取范围之一的,均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方法

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方法 榆林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以帮助居民购买住房,提高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社会居住环境,改善居民经济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方法,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提取条件 1.政府依法规定的提取比例,具体比例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解释为准。 2.居民必须满足公积金账户存在满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每位居民每次最高提取金额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 金额为准。 4.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元。 5.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取方法 1.申请人首先需要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 公积金的业务,携带相关资料,准备好提取金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公积金存折、提取单; (3)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证明;

(4)购买住房使用的现金凭证; (5)提取金额及其去向证明; (6)缴存公积金账户及提取政策复印件; 3.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携带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后,依据政府规定进行相关审批; 5.最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上述是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方法的详细介绍,居民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时,应当了解相关提取条件及方法,谨慎办理。只有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办理。只有在遵守政府规定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提取才有效,可以有效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改善,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改善社会居住环境,改善居民经济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起重工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榆政办发[2011] 10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榆林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政府职责,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坚持建立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保障水平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统一经办,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业务经办前台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年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全市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设立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经办机构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 (一财政供养单位及人员按其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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