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7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7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7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

法》的决定

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2002-07-27 : 2002-10-01 : 有效

一、第五条修改为:“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

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

管理的房屋。”

三、删去第八条。

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

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

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

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

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

办理撤管手续。”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

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

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

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八、删去第十五条。

九、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删去第十八条。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十五、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十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第(三)项修改为:“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第(六)项修改为:“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十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第三款修改为:“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

二十、删去第三十条。

二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十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二十三、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第(二)项修改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删去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删去第(五)项;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二十四、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五、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二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十七、删去第三十八条。

二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二十九、删去第四十一条。

三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十一、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三十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合并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

担修缮责任。

“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十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三十四、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删去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删去第(五)项至第(十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十七、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八、删去第五十四条。

三十九、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违反

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删去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2002-07-27 : 2002-07-27 : 有效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管理

第六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

公房):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第十四条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

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第十七条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第十九条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

房产除外)。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条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第二十六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

第三十四条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三十六条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七章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

第四十条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目录 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篇: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篇: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汇编 (责任编辑:常红)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

第七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点展示1.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的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主干解读】 理解1个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把握2个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 明确3个表现 民主集中制的三个表现 区分4项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了解4项内容 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要求 考点一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梳理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 (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职权: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③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

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④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②地位: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③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温馨提示】区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几组概念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②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人大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但是我国乡镇一级人大不设人大常委会。 ③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区别: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2.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的产生与地位 ①法律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②产生方式:由民主选举产生。 (2)任职期限: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3)人大代表的职责 ①义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②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温馨提示】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重难突破 1.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四项职权 (1)从职权内容区分 (2)抓关键词区分 ①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废、改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地点: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 浙江嘉兴南湖游船 大会讨论了政治形势、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问题,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党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途径是“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犹如一轮红日在东方冉冉升起,照亮了中国革命的前程。这是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2年7月16—23日地点: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成都北路7弄30号,当时为李达寓所)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大会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它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这是党的最高纲领。为了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大会宣言指出:“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 ( 东三省在内 ) 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这是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党的最低纲领。中共二大,正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斗争指明了方向,对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大会的不足之处是,对于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领导权的问题,对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联系问题,认识尚不清楚。对于工农联盟的问题,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及建立工农政权等问题,也都还没有认识。中共二大之后,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为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而斗争的新征途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3年6月12-20日地点:广州东山恤孤院路后街31号(今恤孤院路3号)第三次代表大会正确地决定了与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大会通过的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鉴于国际及中国之经济政治的状况,鉴于中国社会的阶级工人、农民、工商业家 ) 之苦痛及要求,都急需一个国民革命。拥护工人农民的自身利益是我们不能一刻勿忘的;对于工人农民之宣传与组织是我们特殊的责任,引导工人农民参加国民革命更是我们的中心工作。我们的使命是以国民革命来解放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的阶级。”大会通过的《关于国民革命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指出:“依中国社会的现状,宜有一个势力集中的党为国民革命运动之大本营,中国现有的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一个国民革命的党。”“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议决中国共产党须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议决,此次全国大会亦通过此议决。” 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5年1月11-22日地点:上海 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农民同盟军问题,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不断在斗争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逐渐地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实际,为随后出现的革命新高潮作了思想上、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准备。表明党在革命理论和革命策略上有很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但是,大会对于怎样取得领导权、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 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学设计 教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教学目标 1、目标: (1)识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说明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2. 教学重点/难点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3. 教学用具 4. 标签 2.5.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 (PPT,学而时习之) 引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知识,知道了我国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PPT出示本课知识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是什么)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内容 2.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行新课 回顾一下上节课我们所学习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物。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的方式就叫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性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1、我国的政体 问题1、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1)政体的含义: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也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制度来组建国家政权机关的。 (2)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体只能是采用有利于 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 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 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3)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国体回答了:国家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政体回答了: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运用。 『了解』: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一个国家的政体总是体现国家的阶 级性质,为维护国家性质服务。 (4)国家机构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9、60页“专家点评、名词点击”材料,同时思考:国家机构一般由哪些国家机关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是怎样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教学设计高品质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教学设计 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许琳琳 【教学内容】 人教版高一思想政治《政治生活》第三单元第五课第二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目标】 课程标准内容目标第三单元第7条: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知识目标。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如分析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认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初步树立公民要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努力的观念。 (3)培养合作学习的团队精神。 【教学思路】 依据新课标精神,教师主导的“目标→策略→评价”过程与学生经历的“活动→体验→表现”的过程有机结合,创造性地使用教科书,使学生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由我国国体决定,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从而认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确立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教学设计】 一、创设情景导入新课 (多媒体显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代表及国家领导人,共赴人民大会堂……)阳春三月,人大代表汇聚一堂!大家看,国家领导人正向我们一路走来(多媒体课件演示国家领导人图片)。学生边看边答: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春旺…… (教师)他们都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那么,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吗? (学生回答后,教师出示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简表。) 师问:全国人大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权力机关。) 师问:国务院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行政机关。) 师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师问:最高人民法院是什么机关? (学生答:最高审判机关。) 师问:那么,这些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二、情景分析 (一)两个探究活动 1.探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规律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在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 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 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 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 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两会”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机构名称,而是对自1978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从省级地方到中央,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 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国党代会,出席会议者是全国党代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代会,出席者是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朱唐庄中学王加云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识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和优越性 2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3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搜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材料和图片,加深对我国对我国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2运用探究、讨论、多媒体等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认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请的好制度,坚定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信念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难点: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五、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设计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党和人民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许多政治制度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多媒体) 设计意图:与一、二单元相呼应,导出课题。 板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推进新课 活动:通过上节课的学习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导入新课。 设计意图:突出本可与前一课的联系:让学生对国家机构有初步的了解。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一、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 教师:权力机关—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委 这些国家机关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权力如何划分?这

些内容反映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知识过渡) 板书: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含义 教师: - 政体反映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政体与其国家性质是密不可分的。(知识过渡) 活动讨论:二者是什么关系?(多媒体)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1 教师:有什么样的国体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国体与之相适应。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反映国体。(知识过渡) 活动:思考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本质是什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哪个? 设计意图:突出本课知识与上一节课知识的联系。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教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由此,决定我国采用的政体要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因此,我国采用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知识过渡)(多媒体)板书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新中国始创的一种政治制度,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的原则。(知识过渡) 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多媒体) 板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教师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最重要的特点。 活动:看书思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如果只强调民主或集中某一方面,会有怎样的后果?(多媒体:了解民主与集中的表现及二者关系。理科班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同时实现政治民主化。党的十五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目标之一写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纲领。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政治民主化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然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当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关键是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简称“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者统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优势,提供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确路径。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这三者统一起来,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也才能真正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努力实践的政治构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

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局面。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党的领导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关重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和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个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人民公认的,也是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从历史看,正是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斗,争取了人民民主,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现实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讲:“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比较看,坚持党的领导,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特点之所在。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作为基础和依靠的。但是政党制度不同,政治制度的性质就根本不同。“三权鼎立”制度是同资产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知识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怀仁堂举行。1226名代表首次行使国家最高权力。这是一次人民的盛会。 (一)代表是怎么来的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有1226名,参加第一次会议的实到代表1211名。15日,报到后,因事因病请假70人,出席1141人。 1.代表的由来。是普选来的。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正式开始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普选,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极大地增进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热情和民主意识。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于1953年12月8日晚在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投票站参加了投票。广东省台山县大湾乡归国华侨陈聪在参加选举大会后兴奋地说:“我活了90多岁,到过许多国家,从来没有见过这样民主的选举。”这次普选,选出了包括各民族、各阶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代表人物。 2.代表的构成。从1954年9月1日开始,参加大会的代表陆续报到。工业战线的劳动模范王崇伦来了;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李顺达来了;年龄最大的代表,93岁的齐白石老人来了;年龄最小的代表,刚到选举年龄的青年女工郝建秀来了;身穿各色民族服装的少数民族代表来了;从世界各地归国的华侨代表来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开幕了。 (二)会议是怎么开的 1.地点:北京怀仁堂举行。 2.时间:1954年9月15日至28日。 3.会议的主要任务。三项:制定法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 (1)法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2)报告。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外交等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指出了各项工作中还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了今后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3)选举。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任命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4.会议的重大意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一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宣布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共同纲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渡状态的结束。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最新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决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经过长期曲折的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过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组织,可看作是人民代大会制度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了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初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色。抗日战争时期,陕甘边区等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实质上是人民代表会议。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

建立了以贫农团和农会为基础的地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人民政府。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是呼之欲出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所以在建国初期,确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几年的过渡和积累,在1953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至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 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成立,任期止于1959年4月,共开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共开四次会议,其中1961年未开会。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64年12月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命停止活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5年1月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再未开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78年2月至1983年6月,共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共举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于1988年3月至1993年3月,举行五次会议,每年一次。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制度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制度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秘书职责1、每天的传真件要做到有记录,及时交与总经理过目,根据批示将传真件交于本人,尽量做到及时,到位。重要文件必须请总经理亲自过目,未能批准不得泄漏其它人。下班以前将当天的传真整理好。 2、资料的收发要做到有记录,员工借阅资料时必须进行登记,到期予以归还,如若丢失,则谁借阅,谁赔偿。 3、每周一必须向各部门经理收上周的工作日志,然后交与总经理。对于延迟不交者,则要进行登记,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罚。定期购买公司的办公用品,当员工需要领取时,对于部分办公用品要进行登记,然后交与财务部门,进行费用登记。做好公司形象的宣传与媒体的联系,协助各部门各种演示会及重大活动的具体事务的联系与安排策划。 财务部一、主管会计1、汇总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出会计报表。 2、根据会计员工交与的未付款或收款的单据及时登记往来帐。 3、审核结算凭证后,才能结帐。 4、每月28日前,登记出每个业务员的销售报表。 5、每月25日参加盘存。 6、管理好机器配置库存帐。 7、每月26日登记出每个业务员的往来应收帐,并公布。 8、每月27日结算出进项往来帐。 9、及时登记每个业务员的自用帐。 10、及时登记备用帐簿。 11、协助PC事业部抓好机器调入工作及价格审核工作。 12、严格审核费用支出(差旅费用是否按标准执行)。 13、及时做好督促资金回笼工作。 二、会计员1、开具出库单,并审核单据。 2、做记帐凭证,登记会计明细帐。 3、统计业务员的费用情况。 4、管理外出采购单,并及时与库管联系,检查商品的入库情况。 5、分清出库单和入库单是否付款,未付款的及时交主管会计,登记往来帐,付款的及时做记帐登记。 6、到税务局办理各项业务。 7、严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并妥善管理。 三、出纳员1、处理日常帐务进出结算(支票及结算凭证)。 2、及时登记商品明细分类帐,25日前结余额。 3、购增值税发票,到银行办理日常业务。 4、审核报销单据金额及手续是否相符。 5、审核好现金帐及现金的收、付。 6、不得坐支现金。 7、款、帐处理要及时准确。 8、发生差错或误假币,自行负责。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目录: 1、历史和现状 2、问题和不足 3、坚持和完善 4、结束语 1、历史和现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2004年3月,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延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以上的发展过程,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毫无疑问在前进中不断完善。(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这是由我国的政体性质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在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的关键时刻,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它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的目标,是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建设得更好,切实把宪法赋予的职责承担起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心就是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因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围绕着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历史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还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伪宪制,在中国都行不通,都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确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该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建国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它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我们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篇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内容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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