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最新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最新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最新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及核查人员、发证检验及检验机

构的管理,以及生产许可证证书格式,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2005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以及2010年4月21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新《办法》的相关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新《办法》增强了生产许可目录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生产许可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目录的制定发布程序中增加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广泛听取各领域和各阶层大众的意见,有利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

学化。

二、新《办法》调整了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格规定。经过充分研究和听取地方意见,新《办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围问题。

三、新《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属省级质监局备案。从执行情况和目前实际看,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形式,对其过多干预必要性不大。为此,新《办法》删除了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有利于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四、新《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新《办法》对不完全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删减,明

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奠定基础。

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新《办法》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上取得了新突破。新《办法》明确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一名观察员,以保障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

六、新《办法》突出强化了对省级发证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断下放,目前60类产品中已有20类产品下放到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证。新《办法》对省级发证的重要环节做出统一规范,直接将省局明确为具有许可核准权力的部门,细化了省级发证工作程序,明确了总局和省局相应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七、新《办法》在取消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制度的同时,在委托加工的产品标注方面加严了管理。相比原规定,新《办法》要求具有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委托企业,除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外,还必须同时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八、新《办法》完善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制度。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是生产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新《办法》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补充完善了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提升了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二是对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相应主体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三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不仅与《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也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第149号令)等部门规章的协调统一。

九、新《办法》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注销有关规定。对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企业中途停止申请取证的情况,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许可工作无法继续的情形,新《办法》增加了终止许可的有关程序,以保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权威性。同时,针对目前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申请延续生产许可证的突出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凡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注销原有证书。

十、新《办法》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原《办法》没有规定的一些违法行

为,如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冒用他人证书、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委托无证企业生产等行为的,新《办法》都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了监管漏洞。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编号:XK17-00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审定稿) 201×-××-××公布 2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和资料 (4)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3) 第五章产品检验 (14)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21) 第七章附则.......................................................... ............................................................ (22) 附件1-1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23) 附件1-2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24 附件1-3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设备、工艺装

备表 (25) 附件1-4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检验设备表 (26) 附件1-5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27 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28) 附件1-7产品技术与工艺文件清单 (29) 附件2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30)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53)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4) 附件5 检验报告格式 (55) 附件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59) 附件7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单元及讲明 (60) 附件8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必备检验设备汇总表 (6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第三条. 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治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 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治理的日常工作。 深圳节约能源治理培训 【课程描述】

节能是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当前企业进展过程中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本课程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使大伙儿认识节约能源的重要性;企业亦可依照培训内容,对所管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做科学调整,进而减少能源使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设施设备运行成本,从而提升企业利润率,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课程关心】 假如你想对本课程有更深入的了解,请参考 >>> 德信诚节约能源治理资料手册 【课程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2016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第一:QS不是认证标志,是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不是只有食品,而且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四: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 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 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可绘制出QS标志图形。

2016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 证产品; 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 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收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包括: ①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③公告费:400元/单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制办法-.doc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法律 教育网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 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 第五条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 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 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证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 第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 第1条为促进铁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对量大面广,生产分散、涉及安全的铁路工业产品,逐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实行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业务局提出,于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经委公布《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后,列入部年度生产许可证项目计划。 第3条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部统一审定、颁发,部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对“许可证”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保体系)的审查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和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共同进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由部检验中心组织安排。 第4条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部下达计划后三个月内,由部检验中心制订实施细则,汇集对该产品负责检测单位的报审表及其有关资料,经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5条“许可证”实施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2、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3、生产企业质保体系考核内容和评审方法; 4、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判定及抽样方法; 5、“许可证”有效期; 6、生产企业申报“许可证”截止日期; 7、“许可证”申请书; 8、检验费用预算表; 9、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测试单位报审表; 10、有关“许可证”的其他事项。 第6条生产企业必须在“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随时申请。 第7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 3、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正常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5、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保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6、企业必须有一支生产该产品,足以保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队伍。 第8条“许可证”的申请、考核、检验、审查和批准程序: 1、生产企业按“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 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1)对企业营业执照内容的检查。 核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信息是否与所取得的许 可证载明的对应内容相一致。 (2)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容的检查。 核查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的目录内产 品相符合。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1.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 (1)查组织机构,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查管理职责,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 人员的质量职责。

(3)查有效实施,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严格 实施考核并记录。 2.生产资源提供情况的检查。 (1)查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2)查检验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检验设施及场所,是否能正常运转,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人力资源要求情况的检查。 (1)查管理及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2)查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4.技术文件管理情况的检查。 (1)查技术标准,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2)查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5.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1)查采购控制,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全文的详细内容,欢迎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

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取证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使用说明:按住CTRL键,点击选中的实施细则打开。 ◆ 1 人造板产品实施细则 ◆ 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 2-2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产品实施细则 ◆ 4 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 5 圆股钢丝绳产品实施细则 ◆ 6 轴承钢材产品实施细则 ◆ 7 泵产品实施细则 ◆ 8 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 ◆ 9 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 ◆ 10 机动脱粒机产品实施细则 ◆ 11 防爆电气产品实施细则 ◆ 12 砂轮产品实施细则 ◆ 13 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 ◆ 14 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 ◆ 15 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 ◆ 16 电力整流器产品实施细则 ◆ 17-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17-2 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 ◆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 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 ◆ 20-1 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 ◆ 20-2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 ◆ 21 农药产品实施细则 ◆ 22-1 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实施细则 ◆ 22-2 阻燃输送带产品实施细则 ◆ 22-3 汽车V带产品实施细则

◆ 22-4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 23 液压防喷器产品实施细则 ◆ 24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实施细则 ◆ 25 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 ◆ 26 助力车产品实施细则 ◆ 27 香料香精产品实施细则 ◆ 28-1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 28-2 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实施细则 ◆ 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实施细则◆ 3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实施细则 ◆ 32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 ◆ 33 汽车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 ◆ 34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实施细则 ◆ 35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实施细则 ◆ 36 建筑外窗产品实施细则 ◆ 37 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 ◆ 38 摩托车头盔产品实施细则 ◆ 39 水泥产品实施细则 ◆ 40 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 ◆ 41-1 机械密封产品实施细则 ◆ 41-2 摩擦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 41-3 非金属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 4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 ◆ 43 铜管材产品实施细则 ◆ 44-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 ◆ 44-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 ◆ 45 广播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 46 电力线路金具产品实施细则 ◆ 47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 48-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实施细则 ◆ 48-2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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